A. 汽車租賃公司如何管理車輛
雲圖車聯APP是專門做汽車金融風控的,你可以在平台上隨時看到車輛的定位、狀態和流向等,可以了解一下。
B. 汽車金融如何做好風險控制
1.完善企業催收系統:按時催收,積極更新客戶的相關信息,這也基於有回一個良好的催收答系統,企業根據自己的現實情況,對客戶進行評級,依據級別設置逾期租金的催收提醒。例行性催收無果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法律催收函等方式。
2.加強先進管理設備和業務系統的配置:針對業務風險,我們可以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採用先進的管理手段來強化管理,如在每台計程車輛上配備先進的GPS定位系統,能及時獲取車輛信息,或者結合各路口的監控設備配備追蹤系統,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人車失蹤的概率,對控制這一部分的風險有所幫助。
3.應該建立完善透明的徵信查詢系統:融資租賃企業在授信時可根據對方出具的信息來進行判斷,加強徵信查詢,實地地進行考察和詢問,以自己親眼所見加以判斷。
4.融資租賃企業可以采購一套融資租賃系統:比如:鉛筆頭汽車融資租賃雲系統,來加強企業對資金、效率、風控的管理。
C. 汽車融資租賃系統如何進行租後管理
車輛租後管理是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一個核心環節,直接體現出汽車租賃公司的專業性。下面整理了以下幾點關於租後管理模塊的業務痛點及解決措施。
1.車輛管理難
租賃資產運行狀態監控由於汽車單體價值不高,而汽車租賃資產往往數量龐大,分布於不同省市,給租後管理帶來巨大挑戰。按照一般融資租賃管理方式,往往要求定期(如按季度)對租賃資產使用情況、現在狀態進行核驗與評估。而汽車租賃資產的特點,很難遵循這種模式去進行租後管理。如果每輛車都進行現場查驗,工作量太大,不現實。而車輛的狀態又直接關系著租賃資產的安全性,二者的矛盾需要妥善處理。
解決措施:
根據業內調研情況以及汽車行業特點分析,目前解決的路徑主要是依靠科技手段。一是安裝GPS遠程監控系統,及時了解租賃車輛運行狀態。二是委託汽車融資租賃零售商或者直接通過合同約定,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對車輛進行拍照,包括整車與一些關鍵部件。這項工作可藉助遠程視頻技術完成。三是不定期抽檢,避免操作盲區,輔助租後管理。
2.資產收回風險高
風險資產收回汽車租賃風險資產一般包括拖欠租金,要依據約定,立即終止合同,及早收回租賃車輛,防止由拖欠租金轉為車輛失控,遭受更大的損失。車輛被盜、被查封、被扣留以及被交通行政處罰、被第三人索賠,這類風險應該依據合同約定,立即協同承租方到當地派出所報案,通知保險公司,履行程序,辦理手續。還有就是車輛失控,確認車輛失控後應盡快尋找承租方及相關人員和車輛的下落,爭取能自行收回車輛。無法自行收回的,立即整理租賃合同、收款通知書等相關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協助。
3. 二手車交易和處置難度大
二手車處置融資租賃工作鏈最後一環。目前,融資租賃公司二手車有兩大類:在租賃期間或者租賃期滿,由於承租人另行選擇新車而留下的原租賃車輛;承租人違約收回的租賃車輛。這兩類二手車車齡一般都在3年以內,是二手車交易市場成交量最大的車齡區間。隨著融資租賃合同總量的快速增長,二手車處置能力,既是減少風險敞口的一種有效手段,也是利潤的一個重要來源,還是衡量融資租賃公司專業化的一個關鍵指標。
解決措施:
一是建立通暢的、長期合作的處置渠道。如4S店置換新車、直接賣給二手車商、通過C2C交易平台掛牌。
二是建立二手車的評估體系。改變二手車車況信息不對稱、欺詐風險高、評估定價難的交易難題。評估檢測定價可以與權威第三方機構合作,採用二手車評估公司提供的快速定價模型,也可採取遠程和現場評估以及兜底服務相結合的方式。
三是建立專業團隊。要加快人員培養和大力引進人才,構建具有豐富營銷經驗、熟悉二手車交易、與二手車經銷商或交易平台有良好合作關系的專業團隊,最大限度提高二手車處置效率,提高租賃車輛殘值。
4.加強對金融科技技術的應用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的一個分支,科技的進步也將推動汽車融資租賃業不斷創新。
目前,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技術,已經開始影響汽車融資租賃的業務模式、風控模式和租後管理模式,如藉助雲計算,可以建立汽車融資租賃線上審批系統,大大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增強對客戶的吸引力。藉助大數據,可以構建風控模型,提高風險預判率,有效降低風險損失;實現對承租人的租賃車輛、租賃設備的遠程租後管理,提高運營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利潤收入。
D. 金融數學的就業前景
1.金融數學家做什麼?
金融數學家將他們所掌握的數學知識,尤其是高等概率論運用到金融學中。大部分的金融界從業人員從事產品的銷售及服務工作,這就好比在汽車製造業或電信行業等其他所有行業中一樣。然而,多數人從事的銷售和服務工作並不是這些行業的核心,所有這些行業的核心是那些設計產品的技術專家。
金融數學家就是設計世界上各種復雜金融產品的專業人才。這就正如一個汽車工程師既能設計出風險性與娛樂性並存的法拉利,也能設計出緩慢但安全的坦克車。金融數學家能夠針對不同市場中的不同顧客設計出一系列不同的金融產品。
2.他們的薪水如何?
金融數學家擔任著非常關鍵的角色。他們從事數量分析、衍生金融產品構建、風險管理或資產管理等工作,在投資銀行及全球性企業中屬於拿最高薪水的一群人。
3.金融數學家在哪裡工作?
哪裡商業有風險,哪裡就有金融數學家的工作。絕大部分的金融數學家為國際性的投資銀行工作。然而,那些進行商品貿易或國際貿易的公司(能源公司、航空公司、大型鋼鐵公司、礦業公司及國際大公司)都會面臨商品價格風險及外匯風險。他們便僱用金融數學家處理這些風險。頂尖的管理咨詢公司也僱用金融數學家為那些本身未聘請金融數學家的公司提供服務。金融數學學士學位為進一步培訓成為保險精算師或會計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基礎。現在存在著全球性高素質金融數學家的短缺,因此該專業的就業前景十分看好
E. 求介紹,汽車金融風險控制比較好的系統
金融系統風控方面,杭州仁潤比較知名,那兒從貸前、貸中、貸後各個環節進行全面風險控制,推出「仁潤雲風控」和車信用、人查寶app徵信工具,風控能力算比較強大了。
F. 汽車金融行業中風險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區別
風險控制:顧名思義就是要將風險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回其核心思想就是控制;
風險管理:重答點在管理,是一個經營風險的概念(帶有經營性思維,考慮風險收益);
風險控制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手段;
風險管理=風險識別(是發現、分析、評估風險,即要知道哪裡有風險、有什麼風險,嚴重程度如何)+風險控制+風險監測(是利用量化的關鍵風險指標來統計、分析風險的發展趨勢,進行風險的預測與預警。);
風險控制是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程度之內,有四種手段:
①風險接受:此類風險在企業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暫時不需要處理但需要進行關注並監測趨勢。
②風險降低:通過各種手段去降低產生風險的要素,將風險降低到預期的水平。
③風險規避:一種特殊的處理風險的方式,即將產生風險的要素徹底消除,風險便隨之消除。
④風險轉移:通過購買保險、轉移給供應商等手段將風險的損失轉嫁出去,但是風險管理責任不能轉移。
G. 汽車金融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 年第 1 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H. 求07年國家頒布的和汽車有關的政策和法律.....
07年至今只有2個國家的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一個是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2008)
一個是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2007-10-17】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2008)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年第1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 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 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年第72號)
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現予以發布,並從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推進節約能源和可持續發展,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新能源汽車,貫徹《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生產准入管理是指企業法人申請,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准予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行為。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製造新能源汽車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五條 本規則適用於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的生產准入管理。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系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
第二章 新能源汽車分類及管理方式
第七條 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成熟程度、國家和行業標准完善程度以及產業化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
起步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尚處於前期研究階段,缺乏國家和行業有關標准,尚未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發展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基本明確,國家和行業標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成熟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清晰,產品技術和生產技術成熟,國家和行業標准基本完備,可以進入產業化階段的產品。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國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聘任有關專家,組成新能源汽車專家委員會,負責確定和調整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的技術階段,提出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建議。
第九條 對處於不同技術階段的產品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產品只能進行小批量生產,在批準的區域、范圍和條件下進行示範運行,並以適當的方式對全部車輛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發展期產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產,只能在批準的區域、期限、條件下銷售、使用,並以適當的方式對銷售車輛以不低於20% 的比例進行運行狀態實時監控。
成熟期產品與常規汽車產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道路機動車輛相同。
第三章 新能源汽車生產資格
第十條 從事新能源汽車生產的企業,應當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許可方能取得生產資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納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
第十一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和國家產業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應當為《公告》內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應按《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規定完成項目的核准或備案工作;
(三)具有與所生產車輛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四)具備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五)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能力;
(六)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規定、車輛產品定型試驗規程、適用於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要求;
(七)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條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簡稱《生產准入條件》)見附件一。
第十二條 生產准入考核的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經考核,符合生產准入條件規定的企業或產品為通過;反之,為不通過。
企業通過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考核,獲得生產資格後,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可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指與《公告》中已有的常規車輛相同類別的產品,下同);改裝類商用車企業可自製底盤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但自製底盤僅限於本企業自用。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現場技術審查工作和產品技術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 新能源汽車的產品檢測工作,由經過國家試驗室認可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四章 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在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應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供如下資料:
(一)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試驗方案;
(二)新能源汽車相關的新技術、新結構原理說明;
(三)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企業標准或技術規范;
(四)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檢驗規范(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里程分配等);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申報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屬於起步期或發展期產品的,申請資料還應當包括:
(一)售後服務承諾(內容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銷售和售後服務區域范圍、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對售後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後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的提供、質量保證期限、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索賠處理、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召回措施等);
(二)擬銷售區域的說明、產品使用地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有關示範運行區域的批准文件;
(三)與擬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使用單位車輛運行管理規定、使用數量說明(僅適用於起步期產品)。
第十七條 企業在首次申報新能源汽車新產品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申請書》(見附件二);
(二)企業按照《生產准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第十八條 對於首次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由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技術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現場技術審查內容和判定原則按照《生產准入條件》進行。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生產准入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上對其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中介機構上報的生產准入審查報告及公示結果,及時完成新能源汽車企業的審核工作,對符合生產准入條件的企業以《公告》形式公布;不符合生產准入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在6 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生產准入申請。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上報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資料,由中介機構進行審查,並確認試驗方案。檢測機構根據企業的委託,按照中介機構確認的試驗方案對新能源汽車產品進行檢驗,並將檢驗報告提交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組織產品的技術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對符合要求的產品,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中介機構上報的產品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產品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條 生產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售後服務承諾的內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後服務。企業應當為每一輛車建立相應的檔案,並跟蹤車輛運行情況,直至車輛停止使用或報廢。
起步期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共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年度示範運行報告。
第二十四條 生產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對已銷售車輛進行召回,並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產品使用地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監督管理按照《公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I. 汽車金融貸後管理會存在什麼風險
車輛監控依賴的GPS,然而GPS的方案並不完全可靠,太多的技術手段都可以突破GPS的控制,這也是唯渡科技強調的汽車金融貸後管理的風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