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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發布時間:2020-12-24 22:58:33

A.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馬穎秋律師解答: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關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回實踐合同答」這個問題。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被我國學者公認為實踐合同。既然將這兩類合同歸為實踐合同則這兩類合同必然具有某種內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規定。但卻未發現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內在共性。唯一使這兩種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相區分的特徵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這種共性的缺乏與特徵的存在顛倒了因果關系的邏輯性。而且,中國合同法中對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規定有所不同。根據中國《合同法》第 367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B. 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借款合同

民間借貸是實踐合同,其他借款是諾成合同

C. 為什麼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單務實踐合同法人(企業銀行之間)之間的借款合同是諾誠合同

因為自然人的借款行為大多沒有正式合同。

D. 商業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以交付合同標的物為專合同成立要件。
比如:自然屬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生效。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
實踐合同是與承諾合同相對應的,對於它們的區分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在承諾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
在區分實踐合同和承諾和同時,還要具體分析。比如贈與合同,一般的贈與合同自贈與人向受贈人提供贈與物時成立,屬於實踐合同。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贈與合同,如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屬承諾合同。

E. 為什麼金融借款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而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內,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該條規定表明,自然人之間就借款達成口頭協議或者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並未生效。只有貸款人實際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時,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補充:
根據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合同可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如買賣合同。
實踐性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F.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什麼是實踐合同

借款合同,《合來同法》第自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試舉例說明:甲乙系好友,雙方於2001年7月11日約定由甲於7月21日借給乙人民幣10萬元,在7月18日雙方關系惡化,甲拒絕借錢給乙。在該例中,乙可以依據合同法第42條第3款「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追究甲的締約過失責任。卻不能追究甲的違約責任;所以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G. 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是諾成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H. 為什麼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的或者實踐性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它不依賴物的交付。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我個人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並不以生效為必要條件,也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並沒有否認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只是強調必須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應為諾成合同。

I. 民間借貸屬於實踐合同嗎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內致外,容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筆者一般是在合同中增加一個合同生效條款即:「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借款人收到第一筆借款之日生效。」,並在談話筆錄中注意提示當事人《借據》的作用,以證明雙方交付貨幣的事實,以此確定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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