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注冊金融公司
一般注冊金融公司的流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領取一張「企業(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填寫你准備取的公司名稱,由工商局上網(工商局內部網)檢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沒有重名,就可以使用這個名稱,就會核發一張「企業(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租房:去專門的寫字樓租一間辦公室。租房後要簽訂租房合同,並到房管局備案。
3、編寫「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東簽名。
4、刻私章:(全體股東)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個私章,給他們講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會計師事務所領取「銀行詢征函」:聯系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領取一張「銀行詢征函」(必須是原件,會計師事務所蓋鮮章)。
6、注冊公司:到工商局領取公司設立登記的各種表格,包括設立登記申請表、股東(發起人)名單、董事經理監理情況、法人代表登記表、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登記表。填好後,連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產證復印件、一起交給工商局。大概15個工作日後可領取執照。
7、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財務章。後面步驟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財務章。
8、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憑營業執照到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要3個工作日。
9、辦理稅務登記:領取執照後,30日內到當地稅務局申請領取稅務登記證。一般的公司都需要辦理2種稅務登記證,即國稅和地稅。辦理稅務登記證時,一般必須有一個會計,因為稅務局要求提交的資料其中有一項是會計資格證和身份證。當然,可以請一個代理記賬公司代理會計賬務。
10、去銀行開基本戶:憑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地稅正本原件,去銀行開立基本帳號。
11、申請領購發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銷售商品的,應該到國稅去申請發票,如果是服務性質的公司,則到地稅申領發票。
⑵ 封閉式資金依據公司法組建,根據公司章程經營基金資產
投資基金
本章主要內容:投資基金概述,包括投資基金的概念、性質和特點;投資基金的種類;基金投資價值分析。
第一節 投資基金概述
一、投資基金的概念和性質
1.投資基金的概念
投資基金是一種受益證券,是通過發行單位基金證券,募集社會公眾投資者資金,再分散投資於各種有價證券,所獲收益按單位基金份額分配給公眾投資者的一種投資工具。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許多人都有較多的剩餘資金,但由於缺少專業的投資知識和投資經驗,所以,把大量資金委託專業投資操作機構用於投資,於是便產生了基金。專業投資操作機構變成了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憑藉其專業知識和經驗,主要把資金投資虧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 所以,投資基金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投資基金是一種投資制度,它從廣大公眾投資者那裡聚集巨額資金,組建投資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和經營。第二,投資基金發行的基金證券是一種面向社會投資者的投資工具,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證券而達到投資的目的,並憑借其持有的基金證券而分享基金的投資收益,同時也承擔投資風險。
2.投資基金的性質
(1)投資基金是一種金融市場的媒介物
投資基金的管理者把投資者的資金轉換成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並對這些金融資產負有經營、管理的職責,而且,投資基金必須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確定資金的投向,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投資收益的最大化。另外,投資者把資金交由基金管理者運用,基金運營的好壞,投資收益的高低取決於基金管理者的經營業績, 基金管理者按經營業績好壞提取費用,投資者則必須承擔投資風險。而儲蓄則不同,儲蓄是存款人將貨幣資金存入銀行, 在間隔一定期限後可將本金和利息收回(除非存款銀行破產)的一種投資方式,存款人的收益比較固定而風險則很低。銀行要對吸收進來的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和運用,並對使用資金的盈虧負責。
(2)投資基金是一種金融信託形式
投資基金主要當事人有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託管人(一般為銀行)、基金持有人(投資者)三個。投資者根據各種基金的章程(其中包括基金的基本情況、投資操作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組合、投資策略及投資限制),選擇適合自己投資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把投資者的資金集合起來,形成一筆巨額資金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事先確定的投資原則進行投資組合, 可大大減少投資風險, 並能獲取較高的收益。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訂有信託契約: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資產,同時及時、足額地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基金託管人主要負責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復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3)投資基金本身屬於有價證券的范疇
投資基金設立時發行的受益憑證(基金證券)與股票、債券一起構成了有價證券的三大品種。投資者都希望通過購買這些有價證券獲得較大的投資收益,在這一點上,三者之間並無實質上的差別。然而,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反映的關系是不同的,由此帶來的收益與風險也是不同的。
3.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的區別
(1)發行的主體不同, 體現的權利關系不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持有人是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管理,是一種股權關系。債券是分別由政府、銀行和企業發行的,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投資基金證券是由基金發起人發行的按契約形式發起的基金,證券持有人與發起人之間是契約關系。按公司形式發起的基金,通常組成基金公司,並由發起人(大股東)組成董事會,決定基金的發起、設立、中止以及擇定管理人和託管人等事項,證券持有人成為公司股東的一員,但都不參與基金的運作。發起人與管理人、託管人之間安全是一種信託契約關系。
(2)運行機制不同, 投資人的經營管理權不同
通過股票籌集的資金,完全由股份公司運用,股票持有人有權參與公司管理。通過債券籌集的資金,完全由債權人自主支配。而投資基金的運行機制則有所不同。不論哪種類型的投資基金,投資人和發起人都不是直接從事基金的運用,而是委託管理人進行運營。同時,投資基金信託又不同於個人信託。個人信託是單個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從事買賣業務,這種委託業務是完全體現投資者個人的意志,即按投資者的指示買進或賣出。投資基金信託是一種集中信託, 受託的管理人本著「受人之託, 代人理財,忠實服務,科學運用」的精神,按基金章程規定的投資限制,對該基金自主地運用,保證投資人有豐厚的收益。投資人只分享基金的盈利和分紅,而不幹預基金的管理和操作。
(3)風險程度不同
一般情況下,股票的風險大於基金對於中小投資者而言,由於受可支配資產總量的限制,只能直接投資於少數幾只股票,這就犯了「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投資禁忌,當其所投資的股票因股市下跌或企業財務狀況惡化時, 資本金有可能化為烏有; 而基金的基本原則是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把資金按不同比例分別投於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的有價證券,把風險降低至最低程度;債券在一般情況下,本金得到保證,收益相對固定,風險比基金要小得多。
(4)收益情況不同
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確定的, 而債券的收益是確定的。 一般情況下,基金的收益比債券高。以美國投資基金為例,國際投資者基金等25種基金1976~1981年5年間的投資收益增長率,平均為301.6%,其中最高的20世紀增長投資者基金為465%,最低的普利倫德基金為243%;而1996年國內發行的2種5年期政府債券,利率分別只有13.06%和8.8%。
(5)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債券投資是有一定期限的, 期滿後收回本金,股票投資是無限期的,除非公司破產、進入清算,投資者不得從公司收回投資,如要收回,只能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接市場價格變現;投資基金則要視所持有的基金形態不同而有所區別:封閉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滿後,投資者可按持有的份額分得相應的剩餘資產,在封閉期內還可以在交易市場上變現;開放型基金一般沒有期限,但投資者可隨時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贖回。
(6)存續的時間不同
每一種投資基金都規定有一定的存續時間,期滿即終止。這一點類似於債券投資。不同於債券投資之處在於,投資基金經持有人大會或基金公司董事會決議可以提前終止,也可以期滿再延續。封閉型基金在存續期間內不得隨意增減基金券,持有人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這一點類似於股票投資。不同之處在於,開放型基金可以隨時增減,持有人可以按基金的資產凈值要求申購或贖回其持有的單位或股份。
4.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的聯系
基金、股票、債券都是有價證券,對它們的投資均為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劃分類似於股票:股票是按「股」劃分,計算其總資產;基金資產則劃分為若干個「基金單位」,投資者按持有基金單位的份額分享基金的增長收益。 契約型封閉基金與債券情況相似, 在契約期滿後一次收回投資。 另外, 股票、債券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在國外有專門以股票、債券為投資對象的股票基金和債券基金。對於身邊有點閑錢,但又沒有時間或缺乏投資知識的人而言, 投資基金可以說是目前最佳的投資工具。由投資專家經營管理基金,能使基金得到最佳運用,可以使投資者得到相當可觀的回報, 之所以如此, 是因為投資基金具有顯著的優點及作用:
(1)集合投資
投資者特別是一般中小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無力同時購入多種金融資產、使自己的投資多元化以分散風險,而投資基金則為他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投資方式。首先,眾多中小投資著以自己有限的資金購買投資基金受益憑證,積少成多,形成巨額的投資基金,然後分散投資於各種不同企業的股權、股票和其他有價證券,可取得較多的投資收益。其次,巨額的投資基金分散投資於不同種類的有價證券,即使有少數證券的價格下跌,但就整體而言,仍可享受較大投資收益。同時,巨額資金有足夠條件和能力選擇最佳時期、最佳企業、最優良的有價證券作長期投資。
(2)分散風險
由投資專家經營管理,能使基金得到最佳運用。小額投資者往往很難具備專業知識以正確分析市場行情和市場走勢,對發行證券的企業也較難作出判斷,而由投資專家執掌的投資基金組織去運籌帷幄,這些問題就可迎刃而解。首先,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獨立的投資分析部門,聘請投資分析專家,對於如何投資何時投資、如何獲得最大利益,都能比較准確地掌握;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可與投資顧問、咨詢公司建立合作關系,為全體投資者追求最佳投資利益;最後,基金管理公司信息靈通,資料齊全,具有先進的設備和管理手段。
(3)能以最低費用享受專家服務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一般都要請求投資顧問機構或投資專家代為管理或尋求投資咨詢服務,而這些服務費用較高,這對單獨進行投資的小額投資者而言是難以承受的。若由投資基金組織聘請,這筆服務費用就由所有基金投資者共同分攤,負擔極為有限,投資者等於花很小的代價,享受專家的服務。
(4)投資基金收益憑證流動性大
投資基金收益憑證可以流通,變現能力較強,並能獲取價差收益。首先,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在一定時間後可以上市轉讓,尤其是開放型基金,投資者隨時可請求公司購回,不過,在投資基金普遍經營良好,受益憑證價值不斷上升的情況下,投資者很少賣出受益憑證;其次,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每一營業日終了,大多通過新聞媒介公告受益憑證的每一受權單位資產凈值, 在凈值提高到一定程度, 受益人又需要用款時,可在市場或投資公司出售,獲取可觀的收益。
二、投資基金的特點
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專為中小投資者設計的金融投資工具,與其他投資方式相比,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的優勢。
1.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投資基金的基本原則是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投資基金把一定量的資金按照不同的比例分別投資到不同行業、不同種類或不同國別的有價證券上,這樣,一定時期某些證券的跌價損失可以由其他證券或其他證券市場上的投資收益來抵銷,甚至某一地區經濟的暫時不景氣也不至於對基金的整體收益造成太大的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一方面由所有的基金持有人分擔,另一方面又通過不同種類的證券和不同證券市場來分擔,從而既拓寬了投資渠道,又避免了集中投資的風險。1997年頒布實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投資基金分散投資作了若干規定: 第一,1個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 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 第二,1個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第三,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第四,1個基金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
2.小額投資,費用較低
投資基金是專門為中小投資者設計的一種投資工具,每單位基金的面額為1元, 每1000個單位為一手,作為交易的起點。由於每個基金都有幾十個億的規模, 所以基金的交易價格大多為1元多一點,這樣,中小投資者只要花1000多元就可以購買並持有1000個單位的基金證券,參與證券投資,並獲取投資收益。同時,由於投資基金的資金量大,所以買賣證券的交易量也很大,一般證券商會給予傭金上的優惠,從而減少了投資成本,相應地增加了基金收益。而且,證券主管部門為扶持基金的發展,對基金實行稅收上的許多優惠政策,基金的交易費用也比其他證券低,使投資者投資基金能獲得更多的收益。此外,投資基金大多聘請證券投資專家來代理進行投資操作,這比每個投資者各自聘請專家進行咨詢服務所需花費的費用要低廉得多。
3.專業管理,專家經營
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資金的經營與保管分開。所有基金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決策都是由基金管理人來負責的。基金管理人專門聘請證券投資專家進行投資操作。這些投資專家是以研究證券投資方法,分析證券行情變化為職業的,他們可以運用各種證券方面的專門知識、經驗、信息和現代化的研究方法,全面地系統地對國內外的經濟形勢、金融動態、行情變化和各行業、各公司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研究,並以此作出合理的、富有彈性的多樣化投資組合,從而避免了個人投資者由於缺少專業知識和信息、時間和精力有限而產生的盲目投資現象。而基金的保管則是由指定的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託管人必須是信譽卓著的大銀行或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基金託管人把基金的資產和自有資產分開,獨立核算,並且對基金管理人還具有制約和監督職能,從而保證了基金資產的安全運行。
4.流動性高,變現力強
投資基金發行的單位份數一般都很多,我國近年新發行的新基金,每個基金規模一般都在20~30億元的水平,這些受益憑證可以流通,可以變現或可以贖回。在實務操作過程中,開放型投資基金定期根據其凈資產值公開報價買賣,封閉型投資基金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進行買賣,所以,投資者購買投資基金以後,如果由於種種原因而緊急需要資金時,可以隨時把投資基金變現,而不至於遭受很大損失。因此,投資基金流通性很強,投資者可以隨時買進或賣出基金。
5.種類繁多,投資靈活
隨著利率市場化、金融全球化和資本流動自由化的發展,投資基金的種類和投資范圍也迅速發展,這有利於滿足具有不伺投資偏好的投資者的需要。目前,在世界各地的證券市場上,投資基金的數量已超過1萬多種,遍及一切金融領域,而且大多數基金都進行跨國投資,任何一種被市場看好的行業或金融品種,都可以通過設立和購買基金得到開發和利用。投資基金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廣闊的選擇空間,而且往往一個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幾個或幾十個投資基金,一般投資者可根據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的需要投資幾個投資基金。
三、投資基金的產生和發展
投資基金起源於英國,1868年英國創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基金機構「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組織。當時正是英國產業革命成功之時,工商業高度發達,殖民地和對外貿易遍及全球。由於國內資金積累過多,而市場相對狹小,資金便紛紛轉向海外。首創的這家投資基金機構專以分散投資於殖民地的公司債為主,投資地已遍及南北美洲、中東、東南亞地區以及義大利、西班牙等國。
雖然投資基金最早出現在英國,而其興盛則於美國。1924年,美國的第一個共同基金「馬薩諸塞投資信託基金」在波士頓設立。該基金設立時只有5萬美元的資產,由哈佛大學的200名教授出資。 1年後,資產增加約39.4萬美元。直到今天,這個基金依然存在,其資產已超過10億美元,有85 000人投資於該基金。
如今,投資基金已成為美國最普遍的投資方式,其投資總額己超過同期銀行儲蓄總額,基金投資已達全美股票市值的50% 以上; 各種投資基金的總資產達到了18 000億美元,基金投資賬戶已超過了6000萬戶,參與基金投資人數佔美國人口的四分之一強,投資基金的數目高達4000多個。
在金融較為發達的國家中,日本是個後起之秀。雖然它的基金業起步較晚,但自建立以來,一直得以高速、順利地發展。日本投資基金萌芽於1930年。這一年,日本人壽保險公司為防止因紐約股市暴跌而引發日本股市下滑,共同出資組建了「生命證券」投資公司,這是一個具有法人性質的公司。到了1937年,經紀人藤本創立了名為「藤本票據經紀商」的有價證券投資組織,這個組織以每戶500元,每10萬元為一組, 向一般投資者募集資金,用以購買股票和債券,並將所獲收益分配給投資者。「藤本票據經紀商」已具備了證券投資信託的性質,一般認為它是日本投資基金的第一個正式法人組織。
由於金融市場的發展和投資者需求的多樣化,日本的投資基金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後得以不斷發展。1980年推出的中期國債基金這一劃時代的投資商品,把長期投資與中期投資結合起來了。債券投資信託基金也不斷推出適合自然人和法人多樣化需求的新品種,如1975年股票投資信託推出目標型高收益基金;1983年推出追加型基金、為法人服務的無手續費基金,還有以工資預扣方式認購基金的累積型基金等,它們都普遍受到投資者的歡迎。1988年,後來居上的日本超過美國,成為全球基金投資業最為發達的國家。
投資基金在西方發達國家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已形成了一整套較成熟、較完善的運行機制。 而在我國, 投資基金則屬於一種金融制度的創新,它的出現,不僅僅為我國投資者提供了一種風險較低、收益較高的投資工具,也為我國證券市場,乃至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新的發展動力和穩定機制。
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風險意識的增強,人們需要有更多的投資種類和投資機會, 他們 已不再滿足於銀行儲蓄和國債等能獲取固定利息的投資。但由於個人的零散資金不能形成規模投資,而所需資金規模起點較低的股票投資,又因時間、 精力及專業知識的限制而難以駕馭, 且風險較大,這樣,投資基金作為匯集廣大投資者的零散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經營的大眾式集合投資制度便應運而生。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頒布實施。投資基金作為一種有著與儲蓄、股票、國債等金融產品不同特點和魁力的金融工具,必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中流砥柱和普通投資者理想的投資工具。
投資基金的種類
投資基金內容豐富,種類繁多,在國外,不同投資目的的投資者幾乎都可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投資基金。由於劃分的標准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不同的類別。
一、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
根據基金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區分為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這是投資基金最基本的劃分方法。
1.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成立,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發行基金股份將聚集的資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的基金。公司型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與股份有限公司相類似,投資基金的資產為所有投資者(股東)所有,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董事會選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基金的投資業務。公司型基金的設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同時還要在股票發行和交易所在地登記。
美國是公司型基金最為發達的國家,美國的投資基金大多數為公司型基金。按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規定,以證券投資為目的的投資公司可分為三類:一為面額證書公司;二為單位型投資信託公司;三為管理型投資公司。目前的投資公司絕大多數是管理型投資公司。管理型投資公司又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封閉型投資公司
封閉型投資公司發行的股份數量是固定的,發行期滿後基金就封閉起來,不再增加股份,所以也稱為股份固定投資公司。投資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資公司的股東(投資者)不得退股,即不得要求投資公司買回股票。
(2)開放型投資公司
開放型投資公司原則上只發行一種股票,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固定,股票持有者可根據市場價格行情和自己的投資決策來決定是否退股,即要求投資公司把發行的股票買回。因而,投資公司的投資基金股票總數是可以增加或減少的,所以開放型投資公司也稱為股份不定或追加型投資公司。
2.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也稱為信託型投資基金,是指依據信託契約,通過發行受益憑證而組建的投資基金,這種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人和投資者三方當事人訂立信託投資契約,基金管理公司依據契約運用信託資產進行投資,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信託資產,而投資者則享受投資收益並承擔投資風險。契約型投資基金募集資金的方式通常是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憑證是有價證券的一種,表明投資者對信託資產的受益權。日本、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的投資基金基本上屬於契約型基金。契約型投資基金也可分為兩種類型。
(1)現金型基金
該類型基金最初設立時,投資者用現金購買受益憑證,待全部受益憑證發行完畢後,基金全部資本也就聚集完成,然後基金管理公司再將基金資產交由基金託管人保管,並進行證券投資操作。這種基金往往要規定一定的期限。期限一到,信託契約也就解除,期限未到,基金持有人不得解約或退回本金,但可以在交易市場上把受益憑證按當時交易價格出售給其他投資者。
(2)墊付型基金
這種基金的規模和期限沒有固定限制。在基金發行時,先由基金管理公司墊付基金的資本總額用於購買各種有價證券,並交由基金託管人進行保管,然後再通過發行受益憑證籌集資金歸還發起人。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每份基金的凈值,公布受益證券的買價和賣價,投資者可以以買價把基金證券賣給基金管理公司,以解除信託契約,抽回資金;也可以以賣價從基金管理公司手中買進,進行投資。
3.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區別
①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而契約型沒有。
②發行的證券種類上,公司型為股票,而契約型為受益憑證。
③在投資者的地位上,公司型為股東,契約型為受益人。
④在信託財產運用上,公司型依據公司章程,而契約型依據信託契約。
二、開放型基金與封閉型基金
投資基金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即投資者是否能夠隨時進出變現,分為開放型基金與封閉型基金兩種。
1.開放型基金
開放型基金是指基金的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可以隨時變動,即可以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基金份額或贖回股份的投資基金。開放型基金的交易價格可根據基金凈資產價值加一定手續費來確定。由於投資基金總額是不封閉的、可以追加的,因此也稱為追加型投資基金。
開放型基金有兩種類型:收費基金與不收費基金。收費基金要僱傭證券商把基金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因此基金的發行價格由凈資產價值加一定比例的銷售費用構成。不收費基金直接按凈資產價值出售給投資者。盡管不收費基金不收取銷售費用,但也要收取小額贖回費用,這種收費有利於投資者長期持有基金資產。
2.封閉型基金
封閉型基金是指基金資本總額及發行份數在基金發行之前就已確走下來,在基金發行完畢後和規定的期限內,基金的資本總額及發行份數都保持固定不變的投資基金。由於基金的受益憑證不能被追加認購或贖回,投資者只能通過證券商在證券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因此又稱封閉型基金為公開交易投資基金。基金收益以股利、紅利的方式支付給投資者。基金的交易價格雖然是以基金凈資產價值為基礎,但更多的是反映證券市場供求關系,通常情況下,基金交易價格或高於或低於基金凈資產價值。
3.開放型基金與封閉型基金區別
①開放型基金購回時,其贖回價格主要是參照基金凈資產值而定,封閉型基金的交易價格則是依市場供需情況而定,並不一定反映基金的凈資產值。
②開放型基金贖回手續費較高,適宜長線投資;封閉型基金交易價格受市場供求影響大,價格起落較大,而且交易費用較低,因此投機性交易較濃。
③開放型基金投資靈活性大,容易滿足證券市場對資金的需求,但必須有一定比例的現金資產以備投資者贖回受益憑證,所以在投資效益上受到牽制,並因此對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封閉型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由於沒有贖回受益憑證的壓力,故資金可充分利用,以更好貫徹投資策略,追求較高的投資效益。
4.組合形態的投資基金
在實際操作中,公司型與契約型基金,開放型與封閉型基金通過不同組合,產生了基金市場中最常見的四種類型基金:封閉型與契約型的結合即封閉一契約型基金;封閉型與公司型的結合即封閉一公司型基金,又稱封閉型投資公司;開放型與契約型的結合即單位信託基金;開放型與公司型的結合即共同基金。
在現實的證券市場上,純粹形態的投資基金是不存在的,所見到的往往是組合形態的投資基金。如美國最常見的投資基金是共同基金,在英國是單位信託基金。
三、成長型基金與收入型基金
按照基金的投資目標不同,投資基金可以分為成長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
成長型基金是指該類投資基金的目的是追求資金的長期成長,而收入型基金則重視當期最高收入、 因為投資目標不同, 這兩種基金的投資方向、投資策略自然不同,這樣勢必影響投資人的收益及本金的穩定性。圍繞這兩個不同的投資目標,可派生出各種其他類型的基金。
1.成長型基金
成長型基金主要投資於成長股票。成長股票,屬於一種普通股票,是指其股市價格預期上漲速度快於一般公司的股票或快於股市價格綜合指數的股票。 由於這些股票的上市公司通常將收入用於再投資, 實現資本增值,成長型基金因此將獲得利益。成長型基金又可分為穩定成長型基金和積極成長型基金。穩定成長型基金一般不從事投機活動。「基金裕隆」則凸現成長型基金概念,欲通過投資於業績能夠長期可持續增長、從長遠來看市場價值被低估的成長型上市公司來實現基金的投資收益。
詳見
⑶ 中國金融投資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金融投資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縮寫:China Financi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金融投資、金融投資服務以及金融投資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為本行業和會員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會員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推動增強企業群體的凝聚力,為把我國建設成為世界金融投資強國而奮斗。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調查研究金融投資行業市場行情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金融投資產業發展政策、技術政策、行業發展規劃、法律法規及行業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服務;對與金融投資行業發展有關的技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金融投資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金融投資行業經濟信息;跟蹤了解國內外投資投資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投資市場預測預報,為會員、全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經政府部門授權,依法進行行業統計;
(三)促進金融投資行業投資市場及延伸服務發展,推動行業國際化進程,規范企業投資市場行為,
(四)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修訂金融投資行業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技術標准並提供有關建議;
(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規范,促進行業自律,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六)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投資經濟交流活動,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投資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協調、舉辦行業的大型國內與國際交流會;
(八)按照會員的要求,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九)辦好金融投資行業綜合性刊物,開展咨詢服務;
(十)參與項目及金融投資論證評價,經授權參與與流通領域資質審查;
(十一)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提供會員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工商登記法人營業執照,從事本行業金融投資和咨詢業務的企業(集團、公司),依法注冊登記的本行業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申請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五)審議本屆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內的方針、目標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會費繳納標准與辦法,並報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該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提請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4月20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⑷ 開一個投資理財公司需要什麼手續,怎麼運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金融公司管理章程擴展閱讀
(一) 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二)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⑸ 哪位還有《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的全文(儲蓄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廢止的東東)
《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已經作廢了現在是儲蓄管理條理
儲蓄管理條理
國務院第107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
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第二章 儲蓄機構
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
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
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
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
(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
(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⑹ 汽車金融公司的條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年第1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8年第1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 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⑺ 注冊金融公司的流程和需要准備的東西
注冊公司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稱:
到工商局領取一張「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填入你准備取的公司名稱(一共5個),工商局會核查是否有重名,如無重名,即可使用並核發「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此項不收費。
第二步 租個辦公室
租寫字樓的辦公室,民用房屋不可以注冊的。簽訂租房合同,並讓房屋的產權人提供房產證復印件,再到稅務局買印花稅。稅率是年租金的千分之一,將印花稅票貼在合同的首頁。
第三步 .編寫公司章程:
可以找人代寫,也可以從工商局的網站下載「公司章程」樣本,修改後,由所有股東簽名。
第四步 .刻法人名章:
到刻章社,刻法人名章(方型)
第五步 到銀行開立公司驗資戶:
攜帶「公司章程」「工商局的核名通知」「法人名章」「身份證」到銀行去開立公司帳戶(是驗資帳戶,將各股東的資金存入帳戶),銀行出據「詢征函」「股東繳款單」。
第六步 辦理驗資報告:
拿著「股東繳款單」「詢征函」「余額通知書」「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書」「房租合同」「房產證復印件」到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
第七步 注冊公司:
到工商局領取公司設立登記的各種表格填好,然後將「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屋租賃合同[一年以上的租賃協議(合同)原件 ]」「房產證復印件」「驗資報告」一起交給工商局,一般3個工作日後可以領取執照(各地時間略有差別)。
第八步 刻制公章:
參股股東中包括法人股的應持其中一家法人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章樣一式兩份;參股股東中無法入股,即全部為自然人參股的應由法人代表辦理,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復印件各一份,章樣一式兩份。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財務專用章。
第九步 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憑營業執照到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十步 辦理稅務登記:
領取執照後的30日內到當地稅務局申請領取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第十一步 開基本戶:
到銀行開立基本帳號(同時注銷驗資帳戶)。
⑻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總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以下簡稱金融企業)適用本規則。
其他金融企業參照本規則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本級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指導、管理和監督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職責。
金融企業在完成工商登記後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驗資證明、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
金融企業發生分立、合並、設立分支機構,以及主要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在依法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後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復印件。 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財務管理職責:
(一)監督金融企業執行本規則以及其他的財務管理規定,指導、督促金融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二)指導、督促金融企業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監測金融企業財務風險及其營運狀況,監督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
(三)加強金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實施金融企業財務評價;
(四)監督金融企業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
(五)制定並實施促進金融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組織金融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財務管理職責。 金融企業的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一般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機構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並督促經營者執行國家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決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許可權;
(三)決定財務管理職能部門的設置;
(四)決定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決定籌資、投資、處置重大資產、依法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范圍以外的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五)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六)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承辦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七)按照章程的規定,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投資者可以通過制度規范、章程約定等方式,將投資者財務管理職權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經營者。
金融企業按規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 金融企業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按照規定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國家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擬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經投資者議定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並具體組織實施;
(三)組織財務預測,編制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草案,實施財務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組織實施籌資、投資、處置重大資產、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管理方案;
(五)組織財務事項審批;
(六)組織繳納稅金、規費;
(七)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八)歸集財務信息,依法組織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九)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十)配合有關機構依法實施的審計、評估和監督檢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要求,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⑼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名稱: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Ecation;縮寫:CFDFE。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為提高金融從業者素質和向民眾普及金融知識,依靠社會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統的支持捐助,發揮公益組織優勢,大力開展與金融教育相關的公益活動,以此推動金融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國內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其它法人組織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
第六條本基金會所在地: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按照規定經批准,面向金融系統和金融院校以及社會宣傳教育機構,開展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評選獎勵和優秀研究成果評審獎勵活動。
(二)面向欠發達地區和家庭困難的在校學生,設立助學金和獎
學金。
(三)為提高金融從業隊伍素質,與國內外金融機構和行業協會以及高等院校開展合作,組織有關培訓,舉辦講座、研討會;
(四)為提高國民金融知識水平,開展形式多樣的金融知識普及教育。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9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熟悉相關政策、法規,熱心參與公益事業;
(二)宣傳本基金會宗旨,為本基金會建設發展建言獻策;
(三)在金融教育和培訓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較高造詣;
(四)了解基金會的管理運作,能自覺履行理事職責。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及本基金會名譽理事共同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的各項工作有知情、建議和監督權;
(三)遵守本基金會章程,按時參加理事會議,認真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認真履行和宣傳本基金會宗旨,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五)積極籌措募集金融教育基金。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遇有特殊情況,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信會議方式召開。但是以非通信方式召開的理事會會議每年應不少於一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或授權代表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二至四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如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基金會日常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發展策略;
(六)向理事會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建議。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理事會做年度工作報告;
(二)主持秘書長辦公會議,檢查各部門工作進度並就存在的日常工作問題提出解決意見;
(三)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六)向理事長提出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建議;
(七)審批基金會日常業務和行政開支;
(八)負責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政府部門的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應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符合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范圍的金融教育、科研獎勵及培訓等。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5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將通過本會網站和媒體向社會發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如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數額以及資金的用途。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違反協議的行為,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支持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4年2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