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黑龍江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法規草案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形勢和金融發展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
(二)承擔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責任。依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擬訂防範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三)承擔依法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按規定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關閉和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的具體辦法。
(四)負責聯系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及其駐我省分支機構,依法監督管理農村信用社、地方性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資本運作平台公司等地方性金融企業。
(五)引導、促進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參與研究制定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負責銀企對接工作,負責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六)負責全省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省金融業發展的總體布局規劃,指導省內各類金融功能區的建設,擬訂引進境內外金融機構的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地方金融資源整合重組工作。
(七)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與服務創新,協調涉農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強農惠農的能力。
(八)擬訂利用資本市場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工作,指導上市公司做好資本運營工作。按照分工參與風險投資、債券發行、股權投資等直接融資工作。擬訂保險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推進全省金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十)承辦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㈡ 請問政府的金融辦公室主要職責是什麼
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解決金融人員就業
㈢ 成都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金融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和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推進成都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指導協調金融總部商務區、金融產業集聚區、金融服務中心集聚區建設;參與策劃、指導、規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資產整合的融資工作,牽頭協調重大金融項目招商工作。
(三)制定推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並購、資產重組等工作;負責股權投資基金的指導與服務;推進地方資本市場建設。
(四)負責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指導地方金融業改革與發展,推動地方金融機構設立、改制和重組等工作。
(五)負責聯系中央駐蓉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以及行業自律組織;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市屬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協助和支持中央駐蓉金融監管機構防範、化解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牽頭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推動金融信用體系建設。
(六)推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引導金融機構支持和服務「三農」的激勵機制。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㈣ 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109號),省金融辦主要職責有:
(一)配合協助國家貨幣政策的貫徹落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等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金融機構執行和落實省委、省政府各項政策、決定和工作部署,協調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二)研究擬定全省金融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協調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研究分析經濟金融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三)協調、組織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協助和配合中央駐蘇金融管理機構對地方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地方政府與駐蘇中央金融機構的聯系;協調解決金融業改革與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四)協助配合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和提示,組織協調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配合制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五)承辦擬上市企業的培育工作,指導和推動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再融資;協助證券監管機構做好證券期貨機構和上市公司規范發展工作。(六)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陸續增加了部分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小額貸款公司。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和監管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專門負責。《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蘇政辦發〔2007〕14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09〕132號)等文件明確,省金融辦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
再擔保行業監管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各級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要求,指定相應部門負責本地區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監管。《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19號)明確規定,省金融辦負責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監管。
交易場所監管職責。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辦發〔2011〕38號),各類交易場所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省政府關於開展全省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2〕50號)明確,省政府成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後,省金融辦承擔日常監管職責。
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電〔2010〕2號),各地要成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江蘇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62號)明確,省金融辦具體承擔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協調職責。
㈤ 區直單位中的金融辦公室具體工作是什麼
金融辦公室,即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地方政府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牆!
金融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有如下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督導、檢查落實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的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和穩定。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協調、支持和配合上級派駐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全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規體系,監管信用中介機構;監督管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指導本地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認真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協助協調解決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需解決的問題。
四、負責組織協調規范、整頓和維護本地金融秩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擬訂和協調規范、整頓本地金融秩序的有關事務,確保地方金融安全、穩健和規范運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業務活動。加強社會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設,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區的政策和措施,促進本地金融安全。
五、負責本地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的統計資料;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指導、規范上市公司購並、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本地上市公司發展、結構優化的政策性建議。協助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負責組織、指導本地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篩選、培育擬上市企業,指導企業准備上市工作,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擬定本地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推進金融市場發展和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和行業發展動態,及時提出金融決策參考意見和建議。負責收集本地金融、保險、證券系統的業務報表和業務統計工作;指導下級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承辦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交辦的其它事項。
㈥ 上海市浦東新區金融服務局的主要職責
(一)
(二)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和國內外金融形勢,監測評估新區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政府服務、促進金融發展的意見建議,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金融業發展的要求和特點,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布局規劃,完善新區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集聚區建設的服務和指導;配合新區有關部門參與制訂與金融業發展相配套的商業設施布局規劃,對商業配套建設提出指導意見。
(四)完善對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研究提出引進和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制定相關工作措施,並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強對人才的公共服務;為各類金融機構發展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平台和服務措施;會同新區有關部門制訂促進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咨詢、精算公估、金融咨詢、教育培訓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新區有關部門發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五)推進新區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配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積極聯系金融要素市場機構,支持金融市場開展產品和工具創新;支持和鼓勵為金融市場提供登記、託管、結算、清算和支付服務的各類組織發展;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鼓勵和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和大型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集聚,制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支持新區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
(六)推動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制訂推動金融與新區其他產業聯動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拓寬服務領域,開發金融產品,加大對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利用金融資源支持新區重點項目融資,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培育和發展新區金融機構,加強對區屬金融機構的指導管理,協調地方金融資源優化配置。
(七)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負責新區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的初審,做好新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新區有關部門制訂促進融資租賃、航運金融、信用擔保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八)會同新區相關部門,編制企業上市工作計劃,推進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上市,協調解決新區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配合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推動新區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資產質量。
(九)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促進長三角區域的金融合作和協調發展;推動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和國內外各類金融組織的交流、合作,加強浦東金融核心功能區建設的宣傳、推介;支持和鼓勵舉辦各類金融文化活動,營造金融文化氛圍,推動浦東社區金融文化的普及和深入。
(十)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相關工作。
(十一)承辦新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㈦ 雲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二)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的合作,負責雲南省人民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昆明版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權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的聯系溝通工作,配合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
(三)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整頓、規範金融秩序,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
(四)指導全省地方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制定地方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考核辦法;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對省級地方金融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管理省級地方金融機構;組織指導地方金融人才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推薦、考核省級地方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五)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工作。
(六)推進投融資平台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協調投融資主體開展業務工作。協調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工作。
(七)推進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發展。統籌、協調直接融資的有關工作,制定扶持、推動企業上市和再融資的有關政策。引導保險資金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八)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㈧ 沈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決議、決定。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和省金融政策及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全市金融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擬訂促進全市金融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及有關政策措施。
(三)承擔與金融管理部門、各類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信息交流和服務工作;配合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對全市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四)負責整頓和規范全市金融秩序,防範、化解、處置各類金融風險,協調落實市委、市政府打擊非法集資各項工作部署,維護金融穩定。
(五)研究擬訂改善全市金融發展環境的政策措施,吸引、聚集金融資源,加快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
(六)指導地方金融機構深化改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推動我市金融機構的設立、改制、重組。
(七)研究擬訂全市資本市場建設的相關政策、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和推進全市非國有企業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試點和建設工作。
(八)負責全市企業上市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研究擬訂推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企業上市工作和上市公司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我市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並購、資產重組等工作,負責擬訂市本級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計劃和組織實施,負責出具企業上市相關文件。
(九)研究擬訂促進全市保險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全市農業保險業務開展。
(十)研究制定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辦法等並組織實施。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省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負責全市融資擔保機構和業務的監管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㈨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關於金融工作以及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本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以及相關金融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中央關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訂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規劃、本市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完善對各類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研究提出引進、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制定相關工作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強對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務,推進金融人才職業能力認證體系建設;為各類金融機構在滬發展提供更為完善的服務平台、服務措施;配合市有關部門發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四)推進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進貨幣、外匯、股票、債券、商品期貨、金融衍生品、保險、黃金市場等建設,支持金融市場開展產品和工具創新,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為金融市場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服務和支持;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牽頭擬訂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鼓勵和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以及大型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集聚本市,加強對在滬金融機構的服務;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推進金融創新成果在本市實施和應用;牽頭擬訂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推動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擬訂促進金融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開發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金融業務;擬訂有效利用擔保機制加大信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建立金融資源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對接機制,加強交流和信息溝通,促進業務合作;支持地方社會管理工作引入商業保險機制。
(六)受市國資管理部門委託,按照國家金融國資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承擔地方金融國資日常監管工作;提出地方金融國資總體布局的建議;負責市屬金融企業的管理,推進市屬金融企業完善法人治理機制和改革發展,提出優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和戰略重組的建議,並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
(七)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會同區縣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與市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本市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轉讓市場。
(八)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業發展,參與擬訂促進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咨詢、精算公估、金融資訊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並配合市有關部門實施。
(九)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本市企業上市審核工作,推進企業改制上市;推進本市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並購重組。
(十)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完善本市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功能區的服務和指導。
(十一)促進區域金融合作,配合金融管理部門促進長三角地區的金融合作與協調發展;推動本市與內地其他地區金融合作、交流;推進本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在金融領域的合作、交流;加強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負責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宣傳、推介工作。
(十二)協助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整頓與規範金融秩序,保護銀行債權,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金融犯罪活動;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機制,協調處理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配合市有關部門推進金融業統一的徵信平台建設和信用環境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