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員工會受到牽連嗎
去學校開證明無關事情走向,沒有重慶客戶,不能說沒有事實犯罪行為,要看你朋友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是主犯還是從犯,詐騙數額是多大,處在刑事拘留,只有律師才能去了解情況。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1)金融公司員工犯罪擴展閱讀:
構成特徵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種類: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❷ 金融犯罪有哪些
①按犯抄罪行為方式不同分襲為:詐騙型金融犯罪、偽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規避型金融犯罪。
②按侵犯的主客體不同分為: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業務管理制度的犯罪。
③根據實施主體的不同分為:針對銀行的犯罪(外部犯罪)和銀行人員職務犯罪(內部犯罪)。
❸ 一般私人企業(金融行業的)會去調查員工是否犯罪過或者有前科
他們是查不到的!如果需要的話,要員工自己提供的!有了(無犯罪記錄表)再和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❹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公司員工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情況而定。
1、是否牽連,要看是否對犯罪行為明知而參與。如果是明知的,那麼屬於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節相應增減刑期。如果對於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麼不構成犯罪。
2、是否知情,不是自己說了算的,偵查機關就是負責調查和收集證據的。公司都這樣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責任,關鍵還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參與。
在實踐中,對於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具體犯罪情節,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故員工是否承擔責任,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4)金融公司員工犯罪擴展閱讀: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條 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❺ 求「金融工作人員常見犯罪及防範策略「
淺談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
2011-04-08
乾縣人民檢察院 李保華
發生在金融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僅對金融事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誘發和加劇了金融風險,危害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銀行是金融管理貨幣資金的機構,責任重大。銀行幹部員工整天與現金、票據打交道,其工作人員既有各崗位各職級相關職責及權利,同時又存在各崗位各職級人員利用職務進行非法活動的土壤。因此,預防銀行工作人員高科技、高智能職務犯罪不能忽視。筆者結合典型案例,淺談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防範對策。
一、 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
2006年,我縣某郵政貯蓄部王某在為縣人壽保險公司代理國壽養老年金險和國壽永泰年金險當保險到期兌付時,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5281.81元的養老金險利息和33883.59元的永泰年金險紅利予以隱匿並保存在葛某處,並於2007年底予以私分。通過對此案的調查分析,筆者發現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具有一下特點:
(一)具備現金來源和接受現金的便利,打「現金」的主意。發案一般在金融基層一線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中間。銀行一線工作人員直接經手掌握公共資金,具備隱蔽作案的便利條件。他們每天從早到晚都和現金打交道,工作中手裡整點的錢和班後自己兜里消費的錢反差特別大,環境的熏染和金錢的誘惑,往往會使個別從業人員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嚴重錯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於是,個別人在「錢來錢去」中尋機作案。如某支行出納負責人辛某利用職務之便做陰陽帳,盜用密碼,互劃帳款等手法,使帳款相符、帳面假平,掩蓋庫存余額實存數。6年中辛在其崗位,累計竊取庫房現金256萬元,已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二)具備資金劃撥和業務運作的便利,打「票據」的主意。由於職務犯罪的專業性強,犯罪嫌疑人,特別是領導幹部,對業務較為熟悉,對於辦理業務手續、操作程序及審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銀行業務運作流程更新換代較快,特別是綜合處理系統和儲蓄(3、0版)處理系統上線後,「5031轄內往來」科目的核算和管理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個別人在系統升級後鑽「5031轄內往來」報單當日未達到空子,在「報單往來」中尋機作案。如某銀行上半年通報的6起案件中,多數是利用職務及綜合櫃員運作之便,通過儲蓄與對公「5031轄內往來」票據挪用資金,累計涉案總金額1518、3萬元。
(三)具備「貸款發放權」和參與(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由於金融是管理和經管貨幣資金的特殊行業,金融職務犯罪及金額造成的損失往往是巨大的,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是十分嚴重的。隨著世行項目的開發運用,銀行的信貸業務進一步趨於完善,貸款運作的安全系數明顯提高。但由於貸款生效後,貸款資產質量在帳面反映存在滯後性,潛在風險形成的最終損失,要在貸款發放若干年後才能顯現出來。這樣,給心存僥幸見錢眼開、「胳膊肘往外扭」尋求既得利益的個別從業人員,提供了利用其職務幫助企業對付銀行,套取銀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貸員張某負責貸前調查,為企業貸款二百萬元,放款後的第三天便收受該企業20萬元。事隔一年半後,張某的腐敗行為才暴露,現已被法院以公司、企業人員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二、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原因
(一)用人失察、失教、失管。從銀行的各項業務來看,在選人、用人上雖然要經過「要害崗位各級審查」的把關,但人員上崗定位以後,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現象比較嚴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來,表面上勤勤懇懇、任勞任怨,是行的歷年的先進個人,曾被推薦為總行先進個人。給人的印象,他是一個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對其根本沒有絲毫介意。在出納崗位幹了12年,支行領導已換了4 任。當領導找其談話要給予調換工作時,曾被本人拒絕,並主動提出不調動崗位,「願為出納作貢獻」。這種「積極、向上、進步的假象,給領導用人造成錯覺,對「紅人」、「能人」、「名人」的問題姑息遷就,結果陷入「失查於禍起之時,震驚於案發之後」的被動局面,辛作案長達6年,之所以長期不被人察覺,一再矇混過關,其重要原因是,監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沒有得到落實。
(二)「金錢」的誘惑,喪失職業道德。法律觀念淡漠、個人貪欲膨脹、以權謀私、鋌而走險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特別是信貸、營業部門工作人員發生職務犯罪的思想根源。他們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資金分配權,很容易成為某些不法分子覬覦的目標。如銀行個別信貸員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工作關系,把銀企關系混同人情關系,將手中的權力同人際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終感情超越原則,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以至成了企業的「內線」。更有甚者「同企業穿一條褲子」,幫助企業對付銀行,惡意套取銀行資金,並從中撈取好處。其表現:一是個別信貸員把正當的銀企關系逐步演變成夥伴關系;二是由夥伴關系逐步蛻化成利害關系。在利益的驅動下,步入腐敗的泥潭。
(三)監督制約機制形同虛設,業務檢查不到位,流於形式。規章制度落實不力、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給金融職務犯罪以可乘之機。不少案件表現為作案時間的持續性和作案次數的連續性,有的長時間不能被發現,反映出事後監督不細,崗位制約不嚴,自查、互查,檢查有的流於形式,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疑點後也沒有深究,或責任追究失之以軟、失之以寬,未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進而導致案件的發生。在銀行各項業務中,特別是「敏感」部門的崗位,在內控和防範上,對業務中每個環節、每個步驟、每道關卡都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和措施,規定的又細又全,手續嚴密,責任分明。然而,在落實這些監管措施時不到位,有斷檔和錯位現象,而來自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也存在走過場的形式主義,致使作案人在上級監督不到位、同級監督不了、下級監督無效的情況下,在職務犯罪「自由王國」里,任意作為。這是對銀行崗位監管失控而誘發職務犯罪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三、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
近幾年來,銀行系統職務犯罪案件不斷增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如何減少和預防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的發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要遏制職務犯罪就必須從防範入手,實現管理人、管規章、管監督三管齊下的預防工作格局,防患於未然。
(一)預防目標之一,管人。培育一支高素質的銀行幹部員工隊伍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關鍵。銀行所有的經營活動都必須靠人來運作,每一個崗位的人員都負有重要的職責。崗位職責的重要性決定了銀行必須建設一支具有較高道德、職業素質和法律意識的幹部員工隊伍。要圍繞金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加強教育,夯實拒腐防變的思想基礎。抓政治理論教育,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使之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抓職業道德教育,以職業道德力量抵禦腐敗侵蝕;抓警示教育,用法律和紀律約束廣大幹部職工的言行。一是嚴把進人用人關。要堅持德才兼備、用人唯賢的原則,聘用綜合素質高的員工,把道德規范、作風正派、既懂業務、又會管理的幹部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同時,合理調配人員,對重要崗位人員實行月度風險津貼和風險考核,實行強制休假和崗位交流。二是加強崗前培訓。崗前培訓不僅是提高幹部員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強化幹部員工按規章制度操作、按業務流程辦事的意識和依法經營理念。三是開展經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規章制度學習。不斷地讓幹部員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使幹部員工對每一項業務、每一個工作環節和每一個流程的規定、要求、風險提示、處罰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規章而違規的盲區,逐步提高員工職業素質。同時採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內部信息網上通報違紀違規人員等靈活多樣的形式,教育員工把鐵規章、鐵算盤、鐵帳本視為銀行的生命,把遵紀守法視為基本的職業道德,幫助員工逐步樹立自律意識,自覺遵紀守法。
(二)預防目標之二,管規章。建立一套以防為主的內部控制機制,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線業務中存在薄弱環節和風險點,建章立制,有針對性地防範。通過建章立制,從內部堵塞管理細節上、工作作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縱向橫向環環相扣防範犯罪的籬笆牆,從客觀上減少犯罪的可能性。對發生違規問題多的單位,重點進行整頓,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實地整改,加強預防措施,達到舉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強化員工遵守法律、遵守銀行規章制度的意識。經過多年的法制建設,規章制度的不斷完善,銀行已經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從對銀行職務犯罪內部原因來看,缺乏的是嚴格按法律和規章制度辦事的意識和態度,使職務犯罪有機可乘。銀行的各級管理人員要樹立依法經營、按章辦事的意識,既要對規章制度的內涵、重要性及其與經營效益的關系有清醒的認識,又要在經營中自覺維護規章制度和金融法規的嚴肅性。
(三)預防目標之三,管監督。加強對銀行經營秩序的監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保障。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是難免的,只有加強監督才能減少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問題。當前應著重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加大監管的力度,制止違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要把銀行的經營活動統統納入法制化軌道,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治行。要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特別對管理混亂、案件頻發的單位更要進行重點整頓,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必須將各項經營活動嚴格限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二是發揮內控機制的作用,強化內部管理和監督。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是商業銀行為實現業務經營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種自我調整、自我制約、自我控制的制衡機制,隨著銀行內部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銀行內部的控制顯得更為重要,特別是現代化科技手段在銀行業的廣泛應用,內控制度也應與時俱進,與之相適應。三是及時正確的處理違法犯罪行為。要主動與檢察機關聯系,對銀行內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早發現,早解決,依法加大查辦銀行職務犯罪的力度,充分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對違法犯罪人員,要准確有力地給予打擊,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該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該除名的一定要除名,決不能姑息遷就,保持銀行幹部員工隊伍的純潔性。
❻ 房產開發公司職員擅自利用公司售房合同在金融公司貸款的行為是不是犯罪
看著帶那款是自己拿著了還是公司用,如果要是自己拿上了肯定是犯罪,因為這算涉嫌職務侵佔了。如果是公司有,那就得看兩說了。
❼ 公司犯金融犯罪 ,員工有什麼牽連嗎
會的,這屬於單位犯罪,如果您現在已經意識到您單位從事的業務涉嫌金融犯罪,仍然繼續從事該業務,那麼一旦被公安機關查處,您同樣會受到牽連,如果嚴重,甚至會受到刑事處罰。
❽ 金融詐騙公司,員工的刑事責任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8)金融公司員工犯罪擴展閱讀:
集資詐騙罪特徵:
第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
「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准。
第二,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❾ 常見的金融犯罪都有哪些
在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方面,有六個方面的具體修正。
——草案增加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作出與證券法相銜接的表述;將罰金數額改為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草案增加規定: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以及其他委託或者信託財產,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保險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經營、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違規為他人出具信用證等金融票證,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將受刑事處罰。
——修改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貪污賄賂犯罪和金融犯罪。
在關於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犯罪方面,草案增加了兩方面的規定:上市公司對國家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責任;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佔用或者明顯不允許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刑事責任。
❿ 金融公司犯罪是否糾結個人
金融犯罪,指發生在金融活動過程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版融管理秩序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諸如洗錢、金融詐騙等均是我們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類型。
金融犯罪的分類是以金融犯罪特徵與種類的確定性為前提。所謂金融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金融法規,以金融秩序為單一客體,觸犯刑法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金融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必要客體,對於犯罪客體為簡單客體的金融犯罪來說,金融秩序
金融犯罪書
是單一客體;對於客體為復雜客體的金融犯罪而言,金融秩序必須是其主要客體。這既是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徵、一般本質,也是金融犯罪據以分類的標准。有的學者認為,在金融領域中,有些犯罪對金融秩序的破壞,只是其次要特徵,對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才是其主要特徵,如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這種觀點等於承認以金融秩序為次要客體的犯罪也都是金融犯罪,其結果只能是把金融犯罪歸結為「金融領域中的犯罪」或者「金融系統中的犯罪」。這也正是在前引金融犯罪的各種定義中,為什麼同樣是堅持「犯罪客體說」,而所囊括的金融犯罪的罪種范圍卻大相徑庭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