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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銀行屬於銀行金融機構嗎

發布時間:2020-12-23 17:54:11

Ⅰ 政策性銀行和四大行有啥區別

什麼是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專金融業務的屬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

我國政府目前設立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大政策性銀行,均直屬國務院領導。

什麼是四大行?

中國五大銀行是指五個大型國有銀行,傳統意義上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四大行大行都是綜合性大型商業銀行,業務涵蓋面廣泛且多元,代表著中國金融界最雄厚的資本和實力。

Ⅱ 在我國的金融機構中,屬於政策性銀行的有

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Ⅲ 政策性銀行的職能有哪些

政策性銀行還具有以下特殊職能:
第一,政策導向性職能。是指政策性銀行以直接或間接的資金投放吸引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符合政策意圖的放款,從而發揮其提倡、引導功能。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產業的利潤獲得具有時間長、難度大、起點較低的特點,使得一些投資者不願介入,政策性銀行則通過對這些產業的扶植,引導、倡導其他投資者進入該領域。因為一旦政策性銀行決定對該產業提供資金,則表明政府對這些行業的扶植意向及該行業經濟發展的長期目標,由此增加投資者的信心,使其協同投資。一旦其他投資者對這一行業的投資熱情高漲起來,政策性銀行就可以逐漸減少投資,轉而投資其他行業。這充分體現了政策意圖的倡導性,形成對民間資金運用方向的誘導機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標的實現。
第二,補充輔助性職能。是指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活動補充和完善了以商業銀行為主的現代金融體系的職能。這一職能主要表現在:對投資回收期過長、收益低的項目進行融資補充,對技術市場和市場風險高的領域進行倡導性投資,對於成長中的扶植產業提供優惠利率放款投資。政策性銀行也以間接的融資活動或提供擔保的方式來引導商業銀行的資金流向,並針對商業銀行以提供短期資金融通而長期資金不足的缺點,以提供長期甚至超長期貸款為主。
第三,選擇性職能。是指政策性銀行對其融資領域或部門具有選擇性,不是任意融資,當然尊重市場機制是進行選擇的前提。當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時,由政府主導的選擇是最佳方式。
第四,服務性職能。政策性銀行一般是專業性銀行,有精通業務並且具備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可以為企業提供信息及出謀劃策等全方位的服務,顯示其服務性職能。

Ⅳ 什麼是政策性銀行它和商業銀行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1、含義上的區別

政策性銀行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2、特徵上的區別

政策性銀行從經營宗旨上看,以貫徹執行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為己任;從業務范圍上看,政策性銀行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和公眾存款;從信用創造能力看,政策性銀行一般不參與信用的創造過程,資金的派生能力較弱。

商業銀行調節經濟,通過信用中介活動,調劑社會各部門資金短缺,同時在央行貨幣政策和其他國家宏觀政策指引下,實現經濟結構,消費比例投資,產業結構等方面調整;信用創造,商業銀行是能夠吸收各種存款的銀行;以商業銀行為中心形成經濟過程中支付鏈條和債權債務關系。

3、經營方式的區別

政策性銀行是為了支持某些部門的發展而專門成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與相應的產業部門關系密切。政策性銀行多由政府出資建立,業務上由政府相應部門領導。

商業銀行多採取股份制的形式,業務上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而商業銀行則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的,業務范圍廣泛。

Ⅳ 以下金融機構中,屬於我國政策性銀行的是()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央行,是國家的銀行。(國家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專和執行者,也是政屬府幹預經濟的工具;同時為國家提供金融服務,代理國庫,代理發行政府債券,為政府籌集資金;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種國際金融活動。)發行的銀行。(對調節貨幣供應量、穩定幣值有重要作用。 )是銀行的銀行。(集中保管銀行的准備金,並對其他銀行發放貸款,充當「最後貸款者」 )。我國三大政策性銀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根據他們的名稱就可以大概知道他們所指向政策導向職能。
工行、中行這些都是國有商業銀行。

Ⅵ 政策性銀行的性質是什麼國家機關企業還是一般事業單位

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新型法人,具備我國法律關於法人成立的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並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因為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既不是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也不是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入世」後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劃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從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的目的、宗旨及國外的實踐來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據。理論界對政策性銀行法律地位的認識存在偏差,應予糾正。

一、引言

所謂政策性銀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1 政策性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是國家干預、協調經濟的產物。 2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銀行,其種類較為全面,並構成較為完整的政策性銀行體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庫」體系,包括日本輸出入銀行、日本開發銀行、日本國民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公營企業金融公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韓國設有韓國開發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韓國中小企業銀行、韓國住宅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法國設有法國農業信貸銀行、法國對外貿易銀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法國國家信貸銀行、中小企業設備信貸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美國設有美國進出口銀行、聯邦住房信貸銀行體系等政策性銀行。這些政策性銀行在各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構成各國金融體系兩翼中的一部分。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其他文件,我國也於1994年相繼建立了國家開發銀行(1994年3月17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11月8日)、中國進出口銀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銀行。迄今,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運作已近八年,但人們對於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問題卻並不明確。筆者認為,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研究和解決這個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試圖對此問題加以探討,以促進我國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創新。
二、我國政策性銀行是獨立法人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立體資格的組織。國外的政策性銀行立法一般均確認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韓國產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產業銀行為法人;《韓國住宅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住宅銀行為法人;《韓國進出口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進出口銀行為法人;《韓國中小企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韓國中小企業銀行為法人。《日本輸出入銀行法》、《日本開發銀行法》、《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關於「二行九庫」的立法也均確認這些政策性銀行具有法人資格。
根據《決定》的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均為獨立法人。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第2條也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獨立法人。但《決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及《國家開發銀行章程》卻對國家開發銀行是否為獨立法人均未予明確規定。3
筆者認為,國家開發銀行也是獨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已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國家開發銀行是依據《決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國家開發銀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國家開發銀行注冊資本為500億元人民幣,由財政部核撥,因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國家開發銀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稱,有較為健全的組織機構,如行長、副行長、行長會議、監事會及若干職能部門;有固定的場所,其總部設於北京,並在全國設有若干分行;在業務運營當中,國家開發銀行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見,國家開發銀行具備法人的各項條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資產規模、業務量、業務范圍、影響力等都要比國家開發銀行小得多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都是獨立法人,4 國家開發銀行就沒有理由不能成為獨立法人;(三)、包括國家開發銀行在內的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銀行的初衷,有利於實現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分離,有利於政策性銀行加強經營管理,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責權利統一,建立風險責任機制;(四)、從國務院有關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精神來看,國家開發銀行事實上是被作為獨立法人來對待的,如:國家開發銀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國家核撥的注冊資本金;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獨立開展業務活動;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正部級單位)等等。
總之,我國的三家政策性銀行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當屬無疑。
但是,僅僅明確了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還不夠,我們還必須進一步明確其應屬於何種性質的法人。
三、我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 5
(一) 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並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兩大類。筆者認為,這種分類並不能將我國的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包括進去。這是因為:
1、政策性銀行不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中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獨立經濟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徵。6 而政策性銀行區別於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主要特徵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依歸;7 它具有一定的獨立經濟利益,也要加強經濟核算,爭取保本微利,但它並不象商業性金融機構那樣非常強調自己的獨立經濟利益。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銀行為企業法人,那麼它們就與商業銀行毫無二致,其設立與運作也必須適用《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而這顯然是有違《商業銀行法》的規定 8 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因而,我國的政策性銀 行不是企業法人。有人認為,我國政策性銀行是國有企業法人,並沒有充足的理由。9
2、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機關法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的、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它們是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的組織。10 從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特徵來看,政策性銀行和機關法人是一樣的;但機關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依法享有、行使國家賦予的公權力的特徵卻是政策性銀行所根本不具備的。雖然政策性銀行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銀行本身並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不是國家機關。因此,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
3、政策性銀行不是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包括從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教育、文藝等事業的法人,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這些法人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參與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雖然有時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屬於輔助性質。11 在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點上,政策性銀行與事業單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業單位法人的活動僅限於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社會公益事業,雖與商品經濟活動不能截然分開,但並不是主要的經濟活動參與者。而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活動則主要包括農業發展、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支持、進出口貿易促進等我國經濟建設與發展的重要領域,是為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而開展活動的,以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協調發展,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已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可見,政策性銀行不屬於事業單位法人。有人認為,政策性銀行是根據政府宏觀決策和法規行事,注重實現政府的政策意圖和社會效益,因而政策性銀行應屬於公益法人,而且獨出心裁地稱為「公益(事業)法人」,12 意在指其為公益性的事業單位法人,不免有些牽強附會,又令人費解。
另外,我國民法中尚有社會團體法人。很明顯,政策性銀行同樣不屬於社會團體法人,這勿庸筆者贅言。
既然政策性銀行這類法人不能歸入到我國民法對法人的任一分類中,那麼政策性銀行究竟是什麼性質的法人呢?
(二)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
1、 關於公法人的含義
公法人是與私法人相對的概念,將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陸法系的一種主要的法人分類,是法人分類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但主張區分公法人與私法人者對如何進行區分並無統一標准,而是存在多種學說:
(1) 目的說。即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以私人
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2) 設立依據說。即依公法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依私法而設立
的法人為私法人。
(3) 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由私人
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4) 法律關系說。即對國家有特別利害關系並受國家特別保護的法
人為公法人,反之則為私法人。
(5) 權力說。即凡行使或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為公法人,
反之則為私法人。
(6) 一般社會觀念說。即依當時的社會觀念認為是公法人者即為公
法人,認為是私法人者則為似法人,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
筆者認為,上述學說都只從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區分的標准。筆者主張應采目的說與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其餘諸說的缺點或是涵蓋不周延易導致以偏蓋全,或是因確定性差而不足採信。
公私法人的劃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劃分的基礎上的,是西方學者把法律
分為公私法的產物。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由於摒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故不承認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分。我國法學理論由於受前蘇聯理論的影響,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將我國一切法律均視為公法 ,而否認有私法之存在。這一理論產生於、也適應了以前權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經濟體制的要求。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後,這種理論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基於市場經濟本身的性質,在當前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有學者主張,區分公法與私法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應區分公法與私法。13 筆者同意這一主張,並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劃分的重要價值和意義。我國已有學者肯定這種劃分的法律意義。14
2、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的理由
既然我國法律體系在傳統上屬於大陸法,而我國現行民法對法人的分
類又不能涵蓋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型法人,筆者認為,不妨從公法人與私法人劃分的角度來分析一下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筆者認為,政策性銀行應屬於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1)、政策性銀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務於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服務於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政策性金融業務與逐利的經營性業務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說,政策性業務是非營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國落後地區的開發,對該國經濟平衡發展、社會安定與進步有很大意義。然而,在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若以營利為指向,則相對缺乏的資金不僅不會流向落後地區,而且會出現從落後地區漏出,流向資金盈利率較高的經濟發達地區。在此情況下,對商業性金融機構而言,追逐營利的理性行為與宏觀經濟發展目標是相悖的。這樣,只有由政府創設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服從宏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要求,才能向落後地區輸送資金,對於由此而產生的虧損,由政府給予補貼,或擔保其債務。但這並非意味著政策性銀行忽視經營活動的收益,就必然發生虧損。
(2)、政策性銀行由國家設立或控制。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不同,政策性銀行絕大多數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資或部分出資創立,如日本「二行九庫」、韓國的政策性銀行、美國進出口銀行、我國三家政策性銀行均是由國家出全資創立的;或是由國家作保證而設立。而不論政策性銀行如何設立,它們都是以國家作為後盾,其組織與活動由國家控制和掌握,並與國家、政府保持極其密切的聯系,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的需要,並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和意圖服務。
(3)、一些同屬於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如日本、法國,其政策性銀行立法中均規定政策性銀行為公法人。
有學者認為,政策性銀行屬於公益(事業)法人;15 事實上,公益法人屬於社團法人之一種,而社團法人又屬於私法人之一種,因而,這些學者實際上是主張政策性銀行屬於私法人的一種。筆者認為,這是缺乏充分根據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
筆者認為,只要承認公私法劃分在中國的有效性,政策性銀行是公法人這一命題便告成立。

Ⅶ 中國人民銀行不屬於政策性銀行嗎

中國人民銀行是央行,是銀行的銀行,是管理各家銀行的銀行,不屬於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屬於政策性銀行

Ⅷ 政策性銀行的性質是什麼

政策性銀行:是指那些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內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容會經濟政策或經濟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和機構。

原因:
⑴政策性銀行是為確保國家大型基本建設和大宗進出口貿易順利完成而設立,並向這些項目提供國家政策性專項貸款的專業銀行.其目的是建立健全國家宏觀調控體系.
⑵作為政府調控經濟手段的政策性銀行在拉動經濟增長,穩定農業,擴大進出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支持國民經濟發展作出了貢獻.
因此,加入WTO後,我國政策性銀行抓住機遇完善自我,是整個經濟發展的最終要求.

Ⅸ 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含義和區別!

1、性質不同

政策性銀行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

2、特徵不同

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貨幣、資金,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范圍不是生產流通領域,而是貨幣信用領域,商業銀行不是直接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而是為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

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

3、目的不同

補充和完善市場融資機制。政策性銀行的融資對象,一般是限制在那些社會發展需要而商業性金融機構又不願意提供資金的銀行或項目,因此可以補充商業性融資的缺陷,完善金融體系的功能。

商業銀行作為特殊銀行,首先在經營性質和經營目標上,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同。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在經營過程中講求營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不受政府行政干預。

Ⅹ 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有什麼區別

一、概念不同抄

政策性銀行是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或政府的相關政策進行投融資活動的金融機構,如中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商業銀行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為其基本業務的金融機構(比如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等等)。

二、資本金來源不同

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一般來源於政府財政撥款或政府參股;而商業銀行的資金本主要是靠吸收存款。

三、經營方式不同

由於政策性銀行多由政府出資設立,所以在業務上也由政府相應部門領導;商業銀行大多採取的是股份制形式,業務也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

四、經營目的不同

政策性銀行是為了支持某些部門的發展而設立的,主要是專款專用(比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主要是為了扶持農業;中國進出口銀行是為了扶持民族出口產業;國家開發銀行是為了扶持國家基礎建設),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銀行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政策性銀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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