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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金融機構入股商業銀行

發布時間:2020-12-23 10:39:17

Ⅰ 商業銀行可否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答案是不能

Ⅱ 商業銀行可否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商業銀行不可以來向非源銀行金融機構投資,國家另行規定的除外。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Ⅲ 我國金融機構的演變和發展

世紀70、80年代,隨著非銀行金融業務如證券、保險、信託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的迅猛發展,國際上,實施分業經營的商業銀行面臨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其作為貸款人的重要性日漸下降。從資產業務方面看,資本市場、投資銀行、租賃公司及外國銀行紛紛搶走了商業銀行的大批客戶和業務。從負債業務方面看,居紛紛把積蓄投向公債、股票和投資基金以圖更有利的回報。投資基金、保險公司、貨幣基金、股票市場和養老基金都成為銀行負債業務強有力的競爭對手。隨著這些金融機構的迅猛發展,銀行資金來源急劇減少,隨之而來的是銀行利差的急劇下降。為了生存,商業銀行不得不尋找途徑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在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兩大業務領域與投資銀行開展競爭,規范和劃分金融分業的籬笆逐漸的被拆除了。(謝平等《分業經營、混業經營及其監管問題研究》)
1 1979年,中信成為改革開放後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1980年代,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相繼組建,並採取固定分工的方式劃定了經營范圍,使資金在系統內自上而下分配。這四家銀行分別面向農村、外匯、基本建設和城市工商提供金融服務
1984年,組織金融體制改革研究小組專門研究綜合經營的問題,基本上形成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贊同德國模式 ,百貨公司式的經營;另一種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嚴格的分業經營管理模式。中國還是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開始階段,德國模式在宏觀管理上有難度,所以還是決定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但後來決定以交行作為試驗田,單獨搞綜合經營試點。
1987年4月1日,作為股份制、綜合類、現代商業銀行的試驗田,交通銀行重新組建。它可以經營本外幣業務,從事短期和長期貸款業務,也可以經營保險、證券、信託、投資、房地產等各種非銀行金融業務,成為新中國第一家綜合經營試點銀行。交通銀行的重組,打破了資金的城鄉分割、工商分割、國內與國外分割。
2 1986年建行成立中國投資咨詢公司;1987年成立中國人建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1989年,建行與其他境內外機構成立了當時國內最大的租賃公司——友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3 1987年11月開始,交通銀行上海分行開辦保險業務。1991年4月26日,交通銀行將保險部獨立出來成立了全資附屬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交通銀行行長戴相龍任公司董事長,並為太保擬定了著名的廣告詞——「太平洋保險保太平」。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為繼中國人保險公司之後的第二家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司。1995年3月9日,太平洋保險公司由交行全額投資改制為由交行控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保險企業。
4 1988年9月,交通銀行在其證券部的基礎上成立了上海海通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人幣1000萬元,是新中國最早的證券公司之一。1992年8月,上海海通證券公司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1994年1月,海通改制為全國性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人幣10億元,為交行控股子公司,交行總部及各分支行一律不再經營證券業務。1994年9月27日,「海通證券有限公司」正式設立,董文標任董事長兼總經理。
5 1993年11月,交通銀行明確地勾勒出了一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模式,「堅持綜合經營和分業管理,逐步形成兩大業務體系,即以交通銀行本體經營的傳統商業銀行業務體系和以交通銀行附屬、控股子公司為主體的非銀行金融業務體系。」
6 1995年,建行與摩根斯坦利合資成立了國內第一家中外合資的真正的投資銀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7 1992年下半年開始,金融機構違規經營嚴重,風險集中涌現,金融秩序混亂。1993年12月25日,發布了《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國有商業銀行不得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在人、財、物方面要與保險業、信託業和證券業脫鉤,實行分業經營。」1995年,《中華人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銀行法》和《保險法》也相繼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金融體制分業經營的格局確立。
8 1996年中國銀行在倫敦注冊了一家投資銀行,後來遷到香港。1998年,在香港成立了中銀國際,這是第一家中資的投資銀行,前身是始建於1979年的中國建設財務(香港)有限公司。隨後,中銀國際和內地五家大型企業合資組建了中銀國際證券公司,又投資了中國第一支產業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
9 1999年8月28日,交通銀行與上海市正式簽定轉讓協議,太平洋保險公司、海通證券公司正式與交通銀行「脫鉤」,劃歸上海市領導,交通銀行在兩家公司的全部出資額及相關權益也同時轉讓。
10 2002年3月,建行成為國內首家獲得人銀行批准開展財務顧問業務的商業銀行。2003,為了推動投資銀行業務發展,建行設立了專門的投資銀行部。

Ⅳ 商業銀行是否可以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

不可以,國家另行規定的除外。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內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容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Ⅳ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辦法》 裡面關於商業銀行股東注冊資本變更的話 需要審查股東哪些方面麻煩資深人士

根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辦法》第六十五條,中資商業銀行變更注冊資本,需要審查股東:
其股東資格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但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第九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第十一條 單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前款所稱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Ⅵ 中國何時取消中資銀行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2018年8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持續推進外資投資便利化。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在推動落實放寬市場准入的政策過程中,宏觀管理部門將不斷完善機制建設,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推動完善金融領域的安全審查和相關審慎監管機制,維護金融穩定。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應機構類型的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現有和未來中國關於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

Ⅶ 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

1、業務范圍不同

商業銀行為工商企業、公眾及政府提供金融服務。而中央銀行只向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創造基礎貨幣,並承擔制定貨幣政策,調控經濟運行,監管金融機構的職責。

商業銀行能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並吸收活期存款;其他金融機構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只能提供某一個方面或某幾個方面的金融服務。


2、目標不同

商業銀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標,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以多種金融資產為其經營對象,能將部分負債作為貨幣流通,同時可進行信用創造,並向客戶提供多功能、綜合性服務的金融企業。

商業銀行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的特殊企業,而中央銀行是國家機構,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還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也是政策性機構,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



3、職能不同

金融機構的職能有: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商業銀行的職能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概念是區分於中央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它是儲蓄機構而不是投資機構,主要有五個基本職能:調節經濟、信用創造、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務。



Ⅷ 商業銀行可否向銀行金融機構投資

商業銀行不可以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國家另行規定的除外。
1995年內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容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Ⅸ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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