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如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繳納稅款等、納稅人可以申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版上發生爭權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 法院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貸款有影響嗎
法院強制執行的後果有:
1、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你的房產、汽車等財回產,會被拘留或者罰款,答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2、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3、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4、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5、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6、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3. 強制執行時沒有償還能力的能拘留嗎
如果被執行人無力履行判決,法院會終止或終結執行,不會拘留被執行人。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3)金融機構對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一邊是有償還能力卻欠債不還,一邊是案件勝訴卻久久拿不到錢。對付「老賴」,不用狠招是不行的。5月23日,鄭州二七區人民法院在「向執行難宣戰」動員誓師大會上,集中拘留了8名「老賴」。
李先生和於女士等人合夥開了一家美容店,後來散夥。根據當時簽訂的協議,於女士要在2013年7月1日前向李先生支付32萬余元。
李先生遲遲拿不到錢,將於女士告上法庭。2014年,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協議真實有效。但判決書下來後,執行遇到了困難。
今年5月13日,在於女士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履行判決的情況下,法院將其拘留。昨天,經過反復溝通,李先生和於女士達成協議,先一次性向李先生支付3萬元,之後按月支付剩餘款項。基於此,法院宣布對其提前解除拘留。
在5月23日的「向執行難宣戰」動員誓師大會上,法院發放了近900萬元執行款,集中拘留了8名「老賴」,邀請100多名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到場旁聽。
「4月20日以來,該院執行局開展4次夜間集中執行活動,目前司法拘留被執行人29人,發放執行款5000多萬元。」二七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政委王愛平說,不要覺得久拖不還法院也沒辦法,對於這些有執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除拘留外,還要查清資產情況,使用拍賣等方式使其履行判決。
4. 最新的強制執行法律條款
討厭網上怎麼講到2012年事上呀。我問的現在最新2020年怎樣強制執行新老賴政策
5. 稅收保全與稅收強制執行各採取什麼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只要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應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末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末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的區別:
一是適用對象不同,稅收保全措施只適用於納稅人,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既包括納稅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二是適用條件不同, 稅收全保措施針對納稅人有企圖逃避納稅的行為,但事實尚未完全查詢清,為預防稅收流失,在納稅期之前採用的;強制執行則是針對那些事實清楚,在責令限期繳納無效之後所用。
三是程序不同,強制執行程序比較簡單,只要在規定期滿未繳應納稅款,稅務機關通過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就可強制執行,實際上是兩道程序,而稅收保全措施則程序更多。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混合使用的唯一對象是「對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6. 8.38萬 1 2.如果法院判決要求報送數據的金融機構修改數據,金融機構可以不履行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對法院的判決有異議,可以到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供回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答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6)金融機構對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7. 對金融機構違反行政強製法的哪些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
1、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2、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3、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4、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8. 強制執行凍結的賬戶是工程保證金能扣除嗎
1、可以的, 法院可以凍結,但不一定要執行。因為還要看承兌匯票的兌付情況,才能確定。 如果承兌匯票沒有能兌付,保證金就應該退還,此時,銀行可以憑借凍結的法律文書實施扣劃。如已經兌付,保證金已經被使用,則法院的凍結就沒有實際意義了。
2、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法發〔2000〕21號 二000年九月四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及其他 金融機構: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現就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以及其他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統 稱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凍結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 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凍結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扣劃裁定書和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還應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 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扣劃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可以根據工作情況要求存款人開戶的 營業場所的上級機構責令該營業場所做好協助執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該上級機構協助執行。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時,凍結、扣劃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 書適用留置送達的規定。
三、對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應當立即予以辦理,在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以收貸收息;不得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 存款。違反此項規定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的,法院有權責令該金融機構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或查閱的有關資料,包括被執行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會計憑證、賬簿、有關對賬單等資料(含電腦儲存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並加蓋印章;人民 法院根據需要可抄錄、復制、照相,但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機構作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到有關人民銀行查詢其在人民銀行開戶、存款情況的,有 關人民銀行應當協助查詢。
七、人民法院在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情況時,只提供單位賬戶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開戶銀行應當根據銀發(1997)94號《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 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積極協助查詢並書面告知。 八、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應當向其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期限為十五日;逾期未自動履行的,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未能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依法裁定逐級變更其上級機構為被執行人,直至其總行、總公司。每次變更前,均應當給予被變更主體十五 日的自動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動履行的,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十、有關人民法院在執行由兩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與仲裁、公證等有關機構就同一法律關系作出的兩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需要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法院,予以查詢、凍結,但不得扣劃。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就該兩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書上報共同上級法院協調解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共同上級法院的最終協調意見辦理。
4、第九條有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9. 公證機構可以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所簽署的符合公證法規定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多選)
選ABCD
(一)各類融資合同,包括各類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託貸款合同、信託貸款合同版等各類權貸款合同,票據承兌協議等各類票據融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開立信用證合同,信用卡融資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約及各類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債務重組合同、還款合同、還款承諾等;
(三)各類擔保合同、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