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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根據盡職調查情況

發布時間:2020-12-22 22:01:24

A. 哪些金融機構需要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規定:「本辦法所稱金融賬戶包括:

(一)存款賬戶,是指開展具有存款性質業務而形成的賬戶,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帶有預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託管賬戶,是指開展為他人持有金融資產業務而形成的賬戶,包括代理客戶買賣金融資產的業務以及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管理受託資產的業務:

1.代理客戶買賣金融資產的業務包括證券經紀業務、期貨經紀業務、代理客戶開展貴金屬、國債業務或者其他類似業務;

2.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管理受託資產的業務包括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理財產品、基金、信託計劃、專戶/集合類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其他金融投資產品。

(三)其他賬戶,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賬戶:

1.投資機構的股權或者債權權益,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的合夥權益和信託的受益權;

2.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B. 為什麼要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

摘要:盡職調查來龍去脈

文|劉斌(中國人民大學管理學博士,訪美學者,知本咨詢首席國企改革專家)

編輯|億億

「盡職調查」,簡稱「盡調」,這個詞語經常在涉及企業股權和其他重大經濟行為時被提起,專業人士對其中內容相對明白,其他企業管理者總覺得這個概念過於抽象。混改是企業發展中的大事,引入投資者的這個環節,所有正式表達意願的潛在投資者都會提出,「我需要搞一個盡調」。

那麼,什麼是盡調?在混改中企業投資人的盡調,主要解決什麼問題呢?

一、盡職調查來龍去脈

企業並購和投資行為是項復雜的法律工程,並購的成功與否取決於眾多因素。其中,投資者對目標公司了解的程度是眾多決定因素中最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資者必須對目標公司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目標公司各方面的情況。

這樣的調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資者自己能夠獨立完成的,必須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比如委託律師調查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目標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性、目標公司資產、債權債務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等等,委託資產評估公司對目標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委託財務咨詢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機構對目標公司的經營能力、經營狀況、競爭能力等方面進行調查、評估,委託專業機構對目標公司的技術能力進行調查、評估,委託環境評估機構對目標公司所涉及的環境保護事項進行評價,等等。在實踐中,這些調查被稱之為「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可見,盡職調查是為了幫助投資者深入了解被投資或者被並購企業方方面面情況的總體過程,形成的結果,一般是投資者自行起草或者委託的中介機構起草的《盡職調查報告》。通過這個成果,投資者來判斷一家潛在投資企業是否與自己的投資戰略和原則相吻合,是否達到了投資價值標准,對投資後續談判和最終投資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所以,盡職調查在企業股權投資中起到基礎環節的作用,所有各方都要給予高度重視。

那麼,一個盡職調查一般包括哪些具體的內容?我們做一個概覽性的說明:

一般在投資、收購兼並中的盡職調查往往分為三個方面進行 :

商業調查

即對被投資對象的市場現狀、市場前景的調查。商業調查經常涉及到投資價值的確定方式,一般由專業的咨詢公司來做。

法律事務調查

法津事務調查涉及到被並購對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糾紛的方面,如投資對象的組織結構、正在進行的訴訟事項、潛在的法律隱患等,該項工作一般由律師事務所來進行。

財務盡職調查

財務盡職調查往往不會涉及到投資價的確定,但是,只要是投資方委託的事項,如了解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狀態、經營成果、內部控制、或有負債、或有損失、關聯交易、財務前景等,都可以成為財務盡職調查的范圍。這些調查結果會對投資的進行與否有直接的影響。

通常,一個完整的盡職調查項目,會深入了解企業十大方面的內容,已達到相對深入掃描企業全景的狀態:

公司背景

行業分析

財務和會計資料

財務報告制度和會計程序與控制

稅收

組織,人力資源和勞資關系

營銷和產品

加工製造和物流

研究與開發

財務比率

二、混改盡職調查的特點和重點

投資目標不同,盡職調查會在基本框架的基礎上,進行各種適應性優化。混改是國有企業股權結構改變的主要方式,通過吸引外部投資者的方式推動國企市場化改革的進程。在這種戰略性行動中,盡職調查也有幾個突出的特色:

突出業務前景價值

C. 國有金融機構風控是什麼意思

國有金融機構:是指國家政策性銀行(含各級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含各級分支機構、所屬全資及控股公司),國有全資及控股的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含各級分支機構)。

國有金融機構風控是指由上述國有金融機構對投融資項目進行風險控制,即上述國有金融機構採取各種措施和方法,消滅風險事件發生的各種可能性,或者很大程度上減少風險事件發生時造成的損失。

目前國有機構風控的網貸公司或互聯網金融公司有: 選擇東興證券風控項目的無界財富、選擇包商銀行風控項目的小馬bank。

具體到各類國有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的手段又有所不同。例如無界財富國有的金融機構模式風控主要是以下模式:

第一步:國有金融機構進行企業、項目甄選:國有金融機構優選項目(甄選有區位優勢、核心競爭力、實力強、規模大企業的優質項目
第二步:國有金融機構立項與連續審核
第三步:項目立項申請(項目組向主管領導提出立項申請)
第四步: 確認項目立項(主管領導審核後確認項目立項)
第五步:盡職調查(指派風控經理與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團隊至企業進行實地盡調)
第六步: 提交盡調報告(對企業歷史數據,團隊背景,市場、管理、技術、資金風險做全面深入盡調,提交報告)
第七步: 出具初審意見(部門風控經理對盡調報告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第八步: 提交初審(盡調報告及初審意見提交公司風控部及合規部進行初審)
第九步: 出具初審意見(公司風控部及合規部出具初審意見)
第十步:修改盡調報告(項目組按照初審意見補充盡調,修改盡調報告,完善交易結構)
第十一步:提交復審(再提交部門風控經理復審)
第十二步:出具復審意見(部門風控經理提出復審意見,同時將復審意見及修訂後的盡調報告提交風控部及合規部進行復審)
第十三步:補充盡調(項目組按照復審意見補充盡調,完善交易結構)
第十四步: 完善交易結構
第十五步: 國有金融機構投票表決
第十六步: 提交投委會(提交公司投委會討論)
第十七步: 投委會表決(7名投委會委員參會討論項目,,必須全票通過)
第十八步:形成最終交易法律文件(按投委會意見修訂並形成最終交易法律文件)
第十九步:提交風控部及合規部審核
第二十步: 簽訂合約完成交易
除此之外,無界財富自身還是會在這些產品推薦到無界財富後優中選優,由資深專業人士二次甄選金融機構所推薦的優質項目。安全性再次增加! 最後產品審核上架。
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金融機構對風控更為嚴謹,所以其項目風險更低;加之有國家做背書,項目的安全性也非常高。

D. 客戶拒絕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金融機構可否將其風險調為最高

金融機構對客戶開展盡職調查是貸前風險控制機制,如果客戶拒絕,金融機構盡職調查人員或風險官可以拒單!

E. 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金融賬戶的范圍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規定:「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一)存款機構是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吸收存款的機構;

(二)託管機構是指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來源於為客戶持有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三)投資機構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

1.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來源於為客戶投資、運作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2.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來源於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且由存款機構、託管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或者本項第1目所述投資機構進行管理並作出投資決策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3.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以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四)特定的保險機構是指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務的機構。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上一公歷年度內,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總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機構,或者在上一公歷年度末擁有的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的資產占總資產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包括證券、合夥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前述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商品或者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

第七條 下列機構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二)證券公司;(三)期貨公司;(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夥企業;(五)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六)信託公司;(七)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第八條 下列機構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二)財務公司;(三)金融租賃公司;(四)汽車金融公司;(五)消費金融公司;(六)貨幣經紀公司;(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八)其他不符合條件的機構。

F. 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是盡快制定統一的本外幣操作制度。反洗錢部門應根據銀行本外幣一體化經營的發展趨勢,印製統一的客戶盡職調查表,應包含涉及本外幣信息的所有要素,使銀行能夠按照統一的操作規范來進行客戶盡職調查,以免引起不公平競爭,從而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質量。
二是加強宣傳和培訓,切實提高客戶盡職調查的質量。反洗錢部門可利用多種載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客戶了解反洗錢工作的主要意義,自覺配合盡職調查工作。同時,通過一系列的宣傳教育活動,使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特別是一線櫃台人員充分認識到洗錢的危害性,增強反洗錢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金融機構自身也應加大對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的培訓,如採取以會代訓、舉辦講座等方式增強培訓的有效性,促進反洗錢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是有效提升反洗錢盡職調查的工作效率。建立與公安、工商、稅務等政府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時獲取企業、個人的相關資料,有效確認客戶身份,准確客戶資料,為識別洗錢犯罪活動提供真是的基礎信息,為反洗錢工作及時、高效地開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四是健全激勵機制。當前反洗錢的有關法律法規,只規定了違反規定應如何處罰,卻沒有提及獎勵的措施,不利於反洗錢工作的開展,難以調動銀行做好盡職調查的積極性。因此,反洗錢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的激勵機制,對反洗錢工作開展有力的金融機構,在拓展新業務方面給予便利,對反洗錢工作重視不夠的對其拓展新業務給予限制,對提供有價值信息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確保反洗錢工作的順利開展。

G. 金融機構可以從以下哪些方面衡量本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

三金融機構跟你說一下哪些方面添加本機給他兩個好字面前叫啥工作的難度金融融街

H. 辦銀行卡有年齡限制嗎

辦理銀行卡沒來有年齡要求,十周自歲以下的用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銀行卡需要家長陪同。十周歲以上的用戶,本人攜帶身份證即可去銀行辦理。
銀行卡是指經批准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減少了現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銀行業務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銀行卡自動結算系統的運用,使這個「無支票、無現金社會」的夢想成為現實。

I. 7月銀行新出的個人稅收居民聲明怎麼填。作為僅為非居民。。

一、銀行賬戶開戶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賬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

個人低凈值客戶為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余額≤100萬美元;個人高凈值客戶為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余額>100萬美元。

單位小額為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余額≤25萬美元。

被調查統計的個人資產信息,不僅僅包括銀行存款,還包括股票、債券、基金、保險等。

七、管理辦法出台背景

受二十國集團(G20)委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14年7月發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准(簡稱「標准」),獲得當年G20布里斯班峰會的核准,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信息工具。目前已有100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准」。

經國務院批准,我國向G20承諾實施「標准」,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旨在將國際通用的「標准」轉化成適應我國國情的具體要求,既是我國積極推動「標准」實施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履行國際承諾的具體體現。

八、管理辦法出台意義

鑒於《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出台的重要意義,又被成為「中國版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統一報告標准即「共同申報准則」。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推出,G20核准並共同倡導,於2014年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准》(簡稱AEOI標准)。AEOI標准主要包括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Model CompetentAuthority Agreement,簡稱MCAA)和統一報告標准簡稱CRS。

簡單說CRS就是《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議》,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行為。

J. 所有信託計劃都有盡職調查報告嗎

由下方第來五條可以看出源,信託公司設立計劃都會對融資方,融資目的等做盡職調查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1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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