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由哪個部門負責
農村金融體系問題研究
[摘要]農村金融問題是近些年理論界、政府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文章從農村金融機構體系、農村金融市場體系、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農村金融監管體系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五個方面全面地分析了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最後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構建普惠制農村金融,加快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和職能定位,加強農村金融產品創新,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等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市場;農村金融生態;普惠制農村金融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農村金融體系不斷地進行著改革。2004年以來,先後有8個金融文件對農村金融改革進行了部署和安排,分別是2004—2009年每年的中央一號文件,2007年的中央三號文件及2009年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的農村金融改革部分。
農村金融問題也是理論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嚴瑞珍、劉淑貞(2003)從國有商業銀行從農村的退出的視角分析農村金融體系的重建,宋艷林、劉小玲(2004)和李鋒(2004)從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重構,周天勇(2004)從「三農」特點人手提出創新農村金融體系,姚翟軍(2006)、李喜梅(2006)基於「金融功能觀」的視角分析如何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周立(2005)分析和研究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邏輯,叢丹陽(2005)、王曉雲(2005)從功能定位與戰略調整的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吳曉靈(2006)從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溫鐵軍、姜柏林(2007)從把合作金融還給農民的角度提出重構「服務三農的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議。除此之外,杜曉山、焦瑾璞、高偉、韓俊、何廣文、吳曉靈等都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進行了大量的研究。雖然已取得了一些積極的成效,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農村金融改革仍然滯後、農村金融體系仍不完善。
二、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不健全
現行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是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輔助,以郵政儲蓄銀行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為補充。這種機構體系總體來看較合理,但各金融機構在產權關系、管理體制、經營機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
1.農村信用社
一是管理體制不合理。具體表現為:一方面,省級聯社政企合一的性質與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不一致。省級聯社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而具有企業的性質;同時又是省政府的行業管理機構(正廳級單位),故其具有政企的雙重屬性。從現實運行上看,省級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上均由省政府任命,從而形成了省政府的行政權力對其所有者權力的一種「替代」。就這一點而言,這與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不吻合。另一方面,省級聯社與下級聯社之間關系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股權與控制權的配置相違背。省級聯社與下級聯社的關系主要表現在股權和控制權兩個方面,從股權關系來看,信用社之間是自下而上的持股關系;而從控制權來看,信用社之間是自上而下的控制權。這種制度設計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股權與控制權的配置相違背。
二是產權制度不健全。具體表現為:一方面,沒有形成「權、責、利相稱」機制。目前入股農信社的社員,入股的目的要麼是為了得到穩定的股金分紅,要麼是為了得到信用社的優惠貸款,但他們並不關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真正轉變,而最終風險基本由政府承擔。另一方面,股權結構非農化傾向嚴重。很多地方在農村信用社的增資擴股改革中,對股東既沒有身份要求,也沒有社區范圍限定,法人、職工、國家公職人員持有的股份明顯增加,農民被邊緣化。股權結構的非農化易導致農村信用社經營方向的非農化。
三是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主要表現為農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共同構架的「三會」制度構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無其「神」。由於許多農村信用社所有權虛置,導致社員代表大會流於形式;由於理事會成員素質普遍不高、外部理事特別是企業法人理事和自然人理事的貸款問題、理事會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理事會很難真正執行其作為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決策監督機構的職能;此外,監事會也沒能真正發揮各項監督作用。
2.中國農業銀行
一是機構大量收縮。自從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農行開始大幅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至2007年初只有60%的網點、51%的員工、42%的存款、35%的貸款分布在縣域范圍內,與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不斷增加是背道而馳的。鍾笑寒,湯荔(2005)構建信息模型分析認為,農村金融機構的收縮主要是農業銀行農村機構的收入對農村信貸市場的影響,研究表明:農村信貸市場受到了農村金融機構收縮帶來的負面影響。二是產權主體虛化、法人地位殘缺。國家與農業銀行財產權益缺乏真正的利益關聯,銀行經營者缺乏追逐利益的內在動機,政府對經營者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此外,地方政府對農業銀行的人事、業務經營等方面仍有許多行政干預。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一是經營非效益化傾向嚴重。由於經營觀念陳舊,經營意識淡漠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預,導致經營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業務運行成本較高。二是經營核算考核機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項經營管理指標設置的有效性和科學性需要完善和改變。三是風險防範機制不健全,業務管理機制非科學化,內部管理機制不規范,各項規章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嚴格、不徹底。四是內控非剛性,自我約束力不強。五是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活力不足,創新、開拓精神欠缺。六是缺乏現代信息技術支撐。
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一是股權結構單一,公司治理結構很難發揮應有的效能。雖然郵政儲蓄銀行已經成立,但是郵政儲蓄銀行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全資所有。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在股權透明和股權多元化基礎之上的,而股權結構過於單一將會影響董事會、監事會職能作用的發揮。二是風險管理缺失,表現為風險管理的理念還不到位,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重視不夠,缺乏實施不同業務、不同地區之間的差異化管理;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嚴重滯後,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大量業務信息缺失。三是人員素質還偏低。據調查,某市郵儲銀行共有員工667
名,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的共有238名(佔比35.6%),具有中級職稱僅12名(佔比1.8%),這兩項佔比遠低於其它各大商業銀行。
5.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一是數量不足。截至2009年6月末,全國已有118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業,然而這一數量與農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還顯得有些不足。二是結算渠道不暢。比如目前絕大多數村鎮銀行的結算渠道不是直接與當地人民銀行對接,而是通過其他的金融機構代理,勢必給人民銀行監測其資金流動帶來困難,也無法控制其流動性風險。三是經營人才匱乏。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由於規模小,工作環境欠佳,難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二)農村金融市場體系存在缺陷
現行農村金融市場體系以農村信貸市場為主,同時還包括規模較小的農村資本市場和農業保險市場。
1.農村信貸市場
一是農村信用社形成壟斷,農村信貸市場缺乏競爭。由於近些年國有商業銀行的大規模機構收縮,農村信用社逐漸成為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主體,在農村信貸市場中占據了壟斷地位。如果將「三農」貸款局限於農業、鄉鎮及收購貸款三類,據統計2005年農信社貸款佔50.96%,農發行佔27.84%,農行佔12.97%;其中,農信社貸款占所有農業貸款的8l.78%,鄉鎮貸款的58.52%;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占農戶正式渠道貸款的71.8%。農村信用社壟斷的形成並非農村信貸市場各利益主體激烈競爭的結果,而是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紛紛退出農村市場的結果。
二是貸款利率定價不合理。具體表現如下:第一,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上限還存在,而在農村地區的商業銀行則已經取消了貸款利率上限,這樣就存在政策歧視問題,也與市場經濟原則不相符合。第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還受到嚴格管制,從而缺乏實行風險定價的機會。
2.農村資本市場
農村資本市場發展滯後。具體表現為農業板塊上市公司占整個市場的比重大大落後於農業在GDP中的比重。比如:2006年我國農業的國內生產總值為2.48萬億元,佔全國C,DP的比例為11.80%,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國農、林、牧、漁業上市公司的總市值僅為740億元,佔A股市場10.4萬億元市值的比重僅為0.71%。很顯然,資本市場對農業發展的貢獻度遠遠低於農業發展對國民經濟發展的貢獻程度,從而說明資本市場沒有給農業的發展提供足夠的支持。
3.農業保險市場
農業保險市場發展緩慢,其主要表現在農業風險日趨嚴重而農業風險保障卻在減少。據統計,20世紀90年代,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額年平均達1747億元,近年來自然災害損失更是呈上升趨勢,2005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甚至高達2042.1億元。然而由於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願過多涉足農村保險。據統計,農業保險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約5%下降到2004年的不足2%;農業保險賠償金額從1992年的8.1億元下降到2004年的3.0億元。雖然近些年,隨著中央政府及社會各界對農業保險關注度的不斷提升,加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為主要內容的政府大力支持,農業保險承保面、保費收入及保險賠償金額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與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業保險的潛在需求相比還有些不足。
(三)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服務范圍過窄、總量不足、品種有限、結構不合理。比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雖然近些年業務品種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專注於糧棉油流通領域的政策性貸款;農村信用社的業務基本還停留在中國傳統銀行業的存、貸、匯三種基本業務上,近些年銀行業發展的新興業務基本上沒有開展;農村金融供求缺口嚴重,據楊兆廷(2009)測算,從1998~2006年我國農村金融供求缺口從5397.50億元增加到13002.03億元,且仍然還有不斷增大的趨勢。
Ⅱ 是什麼把貨幣市場與商品市場聯系起來的聯系的機制是什麼
一,市場經濟的含義
市場經濟是指以市場機制為基礎來配置社會資源的一種運行方式和調節手段.市場經濟的實質,是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進行社會資源的配置和生產力的布局;以市場為中心環節構架經濟流程;用價格信號調節社會生產的種類和數量,協調供求關系;通過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調節社會生產比例以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發展.
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聯繫上看:市場經濟與商品經濟都是以社會分工和不同所有制為存在基礎,生產者都是通過商品和貨幣的形式交換勞動,屬於同一類經濟關系,都是以價值交換為本質和以追求價值為目的的經濟.從區別上看:商品經濟是與自然經濟相對的概念,主要是指社會生產方式採取價值生產形式,其特徵在於勞動轉化為價值,勞動產品轉化為商品,產品按價值進行交換,它反映的是勞動的間接社會性質,即人們的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之間的關系,因此是社會經濟較抽象更本質層次的規定;而市場經濟則主要體現生產商品的勞動社會性的實現或交換過程,是與用指令性計劃配置資源和行政命令辦法組織調節社會資源的計劃經濟相對應的,它是指社會經濟的組織方式,其特徵在於通過市場來組織和分配生產要素,自然資源及收人分配,因此是屬於社會經濟運行的較具體,更接近現象形態的規定,是實現勞動社會性的手段.雖然市場經濟的存在是以商品經濟存在和發展為基礎的,但是,只有以現代科學技術為基礎,高度社會化的生產構成社會生產力的主要內容時,一切經濟關系都融人市場活動之中,社會資源的流動,評價,配置主要通過市場來調節,市場已成為該種經濟的基本調節機制和運行方式時,才能成為市場經濟.所以,市場經濟是從經濟運行的作用形式,運作機制及資源配置方式的角度,對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的一種概括,是發達商品經濟,是社會化的商品經濟.
傳統的中外經濟理論認為,市場經濟只能與資產私有制相容,計劃經濟只能與資產公有制相容.以中國為典型的經濟體制改革經驗,已同時突破了支配東西方的這一傳統觀念,確立了"社會主義公有制與市場經濟可以兼容"的嶄新命題.事實上,市場經濟不是作為計劃經濟的對立範疇出現的,計劃經濟並不排斥市場及市場機制的作用.市場經濟也不排斥計劃及計劃手段,相反,計劃方法,計劃指導已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構成要素包括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成為當代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的調節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只是現代社會資源運行性配置的兩種主要的方式和手段,它們本身並不是社會基本經濟制度的本質特徵.因此,市場經濟既可以與私有制相聯系並為其服務,同樣也可以與公有制相聯系並為其服務.從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可以看到:私有權支配資源和市場調節資源的低級形態,向公有權支配資源和國家主導型市場調節資源的高級形態過渡,是歷史的必然和進步.
二,中國以市場為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這是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走過了曲折而輝煌的25年,在理論和實踐上取得了重大進展,實現了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歷史性突破.
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為起點,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踏上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征程.這是黨在新世紀新階段作出的重大歷史性決策,也是對全黨新的重大歷史性考驗.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中國共產黨人創造性地將社會主義同市場經濟相結合,開辟了民族復興的光輝歷程.
從改革率先在農村突破,到確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從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到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再到邁向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目標.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25年,中國共產黨人在實踐中艱難探索,在探索中勇於實踐,沿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走出一條富民強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25年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每一次躍升,都緣於改革理論的突破.而改革不斷突破,都緣於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正像閃電走在雷鳴前一樣,思想要走在行動前面.
社會主義可以搞市場經濟,這是中國共產黨人的偉大創舉,是億萬人民建設社會主義和改革開放經驗的總結,也是思想不斷解放取得的理論成果.它突破了把市場經濟視為資本主義特有的東西,計劃經濟才是社會主義經濟基本特徵的傳統觀念和社會主義的傳統模式.
1978年1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鮮明地指出應當堅決按照經濟規律辦事,重視價值規律的作用.由此,中國人民開始了以市場為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偉大征程.
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提出"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1984年10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作出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我國實行的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
1987年10月,黨的十三大指出新的經濟運行機制,總體上來說應當是"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機制.
從1984年到1988年,我國經濟經歷了一個加速發展的飛躍時期,展現了農業和工業,農村和城市,改革和發展相互促進的局面.
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明確宣布: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是一個帶有全局性的重大突破.這標志著黨對社會主義經濟發展規律的認識有了一個新的突破和飛躍,標志著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勾畫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制訂了繼續深化改革的總體藍圖.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從此進入了全局性整體推進的新階段.
至此,歷經15年,我國市場取向改革的目標及其框架在理論上,認識上已基本完成.這以後的10年間,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經濟增長保持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我國的綜合國力,社會生產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又連續邁上新台階.
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場深刻的變革在古老的東方大國激盪.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歷史進程.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和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戰略部署.十六屆三中全會承前啟後,明確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任務,指導思想和原則,把新世紀新階段的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又進一步向前推進.
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選擇的客觀必然性
選擇市場經濟體制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需要.
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確立以後,還要從根本上改變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經濟體制,建立起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370頁)體制改革的目的是自覺調整生產關系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各個方面和環節,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從正反兩方面實踐經驗證明:盡管傳統體制在奠定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方面曾經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傳統體制所存在的體制僵化,權利過於集中,抑制企業的活力和積極性的弊端日益暴露出來,愈加不適應生產力的發展.在市場調節得以充分發揮的時期,生產發展的快,經濟充滿活力.市場調節作用得到充分發揮的地區或企業,機制靈活,生產增長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快.而傳統體制影響大的地區或企業,機制僵化,生產增長緩慢.人們從改革的實踐中體會到,對傳統體制進行全面改革,選擇市場經濟體制,會解放和發展生產力.
第二,選擇市場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理論不斷發展和認識逐步深化的結果.改革開放的過程,是思想解放的過程,也是擺脫傳統觀念和形成新認識的過程.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理論首先是從對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弊端的反思開始的.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現在我國經濟管理體制的一個嚴重缺點是權利過於集中"."應該堅決實行按經濟規律辦事,重視價值規律的作用".傳統體制的弊端在於權利過於集中,不重視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正確認識和處理計劃和市場的關系,便成為探索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傳統理論和觀念認為,社會主義是非商品經濟的,市場經濟是資本主義特有的東西,計劃經濟才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特徵.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這種傳統觀念愈加不適應客觀實際.
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基礎上,黨的十二大提出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理論.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提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商品經濟;十三大進一步提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體制應該是計劃與市場內在統一的體制.黨的十三屆三中全會後,提出建立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
回顧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對社會主義經濟理論有兩大突破.一是1984年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理論,突破了社會主義同商品經濟不相容的傳統觀念,在理論認識上為確立市場經濟體制提供了必要的前期准備;二是黨的十四大提出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突破了把計劃和市場看作是區分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傳統觀念.應當說,改革開放以來,每一次理論認識上的深化和發展,都是確立市場經濟體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選擇市場經濟體制是經濟體制改革理論發展和認識深化必然結果.
鄧小平關於計劃與市場關系的論述 :早在1985年,鄧小平會見美國時代公司總編輯格隆瓦爾德時說:"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之間不存在根本矛盾.問題是用什麼方法才能更有力地發展社會生產力."1992年初,鄧小平在南巡談話中進一步指出:"計劃經濟不等於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劃;市場經濟不等於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計劃和市場都是經濟手段.""計劃多一點還是市場多一點,不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別."這些論斷,從根本上解除了把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視為社會基本制度范疇的思想束縛,在計劃與市場關系問題的認識上向前邁進了一大步,為選擇市場經濟體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第三,選擇市場經濟體制是改革實踐發展的必然結果
據80年代末90年代初統計:市場調節已在國民經濟中佔有相當比重,在某些領域甚至起到主導作用.在工業生產方面,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產品品種,由1984年123種減少到1988年的50種,同期國務院各專業部門下達的工業生產指令性計劃產品品種由1900多種減少到380多種.在工業品流通方面,計劃分配的物資占國內生產量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如煤炭由1980年的57.9%下降到1988年的42.7%,鋼材由1980年的76.9%下降到1990的49.2%.在價格方面,到1990年,社會全部產品和服務的價值總額中,國家定價約佔25%,其餘75%為國家指導價和市場價.在農產品收購總額中,國家定價佔25%,國家指導價佔23%,市場價佔52%.在消費品零售總額中,國家定價佔30%,國家指導價佔25%,市場價佔45%.隨著市場取向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場調節作用日益擴大,極大地調動經濟運行的活力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為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准備了實踐條件.
第四,選擇市場經濟體制是擴大開放的需要
當今的世界是開放的世界.中國不可能關起門來搞現代化建設,必須擴大對外開放.在世界經濟日益走向一體化的今天,擴大與世界各國的經濟交往,參與國際分工,參加國際競爭,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和擴大國際市場份額,必須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因為,我國走向世界市場所面對的是世界市場經濟體系,國際市場體系和國際市場調節體系,在世界經濟交往中所遵循的是以市場經濟法則為基礎的國際慣例,國際規范,和國際准則.不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我國經濟難於同國際市場經濟接軌,難於在國際競爭中增強國家的國際競爭力,難於在擴大對外開放中利用國際市場資源加快國內的經濟建設.
第二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
一,市場經濟的一般特徵
市場經濟的一般特徵,也就是市場經濟在正常運行中都必須具有的通則和規范,是構成市場經濟的基本要素.概括起來市場經濟有五個共同特徵.
一 市場經濟是貨幣經濟
在市場制度條件下,一切經濟活動都直接或間接地表現為商品交換活動,即以貨幣為媒介進行各種交換.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決策,生產與消費,供給與需求之間關系的協調,社會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都是建立在商品交換原則的基礎上.一切企業不論屬於哪一種所有制,它的投資,生產和營銷活動都要通過市場取得社會承認,通過市場才能實現.市場是企業的生命線,市場機制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運行機制.
二 市場經濟是自主經濟
市場經濟下產權明確,利益獨立的多元化主體,決定市場主體企業和消費者必須擁有完全的自主權,從而可以自覺面對市場,及時對市場信號作出靈敏的反應,自主地進入或退出市場.作為"經濟人",企業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消費者以取得消費剩餘或效用最大化為原則.這使企業的經營管理既有動力,同時又要經受市場的約束和虧損的壓力.勞動者可以雙向選擇,自由流動,選擇最能發揮自己才能和取得盡可能高的報酬的職業.
三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
在市場制度下,市場競爭是市場主體之間經濟實力的較量,是經濟利益的爭奪.競爭主要表現為產品價格,質量和市場佔有率.只有通過競爭才能形成真正反映資源相對稀缺程度的市場價格信號,這樣的價格才能權衡成本和收益,以及協調各個市場主體經濟利益的客觀尺度.市場競爭必須是公開,公平和公正,競爭各方的地位和權利都是平等的,誰也不能在市場中享有壟斷和特權地位.沒有公平競爭就不可能有等價交換,也就不可能有社會資源合理,高效率的配置.
四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
市場經濟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決策分散化,利益的競爭關系,以及制約市場運作的因素的復雜性,決定了整個經濟運行需要有一個比較健全的法制基礎,由法律來引導,規范,保障和約束經濟主體的市場行為,使市場的運轉有秩序有規則,成為有序的市場.各經濟主體在法律面前成為平等的一員.規范市場行為的法律規范,主要內容是明確規定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完善社會保障,促進對外開放等.
五 市場經濟是開放性經濟
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分工的深化,以及社會生產和增長,必然要求市場容量的擴大,要求突破地區,部門直至國界的限制,形成全國性的統一市場,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經濟接軌.通過市場開放,擴大生產要素和商品的流動,提高生產社會化程度,促進國民經濟快速穩定發展;通過國際間要素流動,可以平衡國內生產要素結構的不平衡性,提高商品的競爭力,實現更高的價值,加速國內市場的發育.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
市場經濟作為一種經濟運行模式,總是為社會制度的本質規定性所決定的,與具體社會制度相結合.從這個意義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與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市場經濟.因此,除了市場經濟的一般特徵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具有反映社會主義所特有的屬性.
一 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所有制結構,決定市場經濟主體的結構.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表現在公有資產在社會總資產中一定要佔大多數或優勢,國有經濟在關繫到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部門和關鍵領域要佔支配地位,並在高新技術,產業結構,區域布局,公平分配等方面,體現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主導作用."主導"是指國有經濟佔一定數量比例基礎上的功能,作用和地位;"主體"是指公有經濟具有一定功能,作用和地位基礎上的數量比例.主體涵蓋主導.只有確保公有制主體地位,積極壯大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的同時,允許和鼓勵個體,民營,外資等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需要對它們進行正確引導和加強監督依法管理,才能防止兩極分化和實現共同富裕.這種所有制結構模式應在國家導向的市場競爭中形成.不同經濟成分可以自願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經營.各種經濟成分都要進入市場,平等競爭.
二 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結構,制約著市場經濟的分配機制.我國的分配製度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兼顧效率與公平,這既體現分配領域中社會主義分配關系的主體地位,又體現了市場經濟原則在分配關系中的貫徹.在公有制經濟范圍內實行按勞分配,把個人收入同勞動貢獻聯系起來,合理拉開差距,這同市場機制刺激效率的作用是一致的.同時,由於按勞分配不包括資本收入,只是以勞動取得報酬,因此不會出現收入差別的過分懸殊,產生兩極分化.即使企業之間由於經營水平不同,從而通過市場獲得收入有多有少,按勞分配水平有高低,但作為個人收入仍然沒有超出勞動報酬范圍,企業的積累是公共財產.整個社會以按勞分配為主體,不僅可以防止兩極分化,又有利於緩和市場經濟在分配上的矛盾,逐步實現共同富裕.
三 社會主義國家對市場的運行能夠實行更有效,更自覺的宏觀控制.由於我國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使國民經濟結成統一整體;國家掌握著國民經濟命脈,對市場的調控具有雄厚的物質基礎;社會主義生產目的是為了實現勞動者的共同富裕,因而國家能夠更有效,更合理地處理好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近期利益與長期利益,計劃與市場以及微觀放活與宏觀協調的關系,宏觀調控能力更強.
簡言之,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其體制,是當代解決公有與私有,公平與效率,計劃與市場三大世界性基本經濟矛盾的最佳模式.
第三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是在堅持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基礎上,由現代企業制度,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健全的宏觀經濟調控體系,合理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和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這五個主要環節構建而成.它體現了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市場經濟的有機結合,具有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鮮明特色.
一,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
企業是市場活動的主體,也是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實現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必須實現企業制度創新,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新的經濟體制創造相應的微觀制度資源配置.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明晰化的產權制度,使企業成為具有法人財產權的主體.產權主體是企業實行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的基礎,只有產權主體才能成為真正的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的主體.企業有法人財產權,能以自己的法人財產彌補虧損償還債務,做到自負盈虧.擁有法人財產權的企業,其經濟利益的驅動必然加強,努力使資產保值增值,並獲得最大利益.企業為追求最大經濟利益而參與競爭,自動接受市場機制的調節,根據市場要求決定自身的行為取向,自主決策生產要素的組合及經營活動.所以,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現代企業制度是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基礎,也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搞好國有企業改革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市場是企業的運行環境,市場體系化是市場經濟發揮功能作用的基本條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必須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經過十多年的改革,我國的商品市場已獲得很大發展,絕大部分產品已商品化,市場化.與此相對應,生產要素市場發育明顯滯後,市場機制難以調節資源的合理流動.因此要盡快形成以商品市場為基礎,以發展金融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和信息市場等為重點,其他要素市場齊備的全國統一的開放的市場體系.同時,還要改善和加強市場的管理和監督,建立正常的市場進入,市場競爭和市場交易秩序,保證公平交易,平等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價格是市場機制的核心要素,是經濟運行的信號燈和平衡器,通過價格的波動反映商品的稀缺程度,實現商品價值,調節資源配置,推進價格改革,理順價格體系,建立起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價格形成機制,並健全對價格的社會監督機制,使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能夠健康運行.
三,健全宏觀經濟調控體系
轉變政府職能的根本途徑是政企分開,解除政府與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將屬於微觀經濟的職能還給企業,政府對企業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轉向間接管理.政府要從微觀管理轉向宏觀管理,盡量縮小政府直接審批的范圍,把要素分配和資源配置的職能轉移給市場,政府只行使必要的宏觀調控和審批,把企業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服務性業務轉給中介組織.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主要是制訂和執行宏觀調控政策,搞好基礎設施,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同時,培育市場體系,監督市場運行和保護平等競爭,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管理國有資產和監督國有資產經營,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等.為了加強宏觀經濟調控,就必須健全宏觀調控體系.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保持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抑制通貨膨脹,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實現經濟穩定增長,推動社會全面進步.宏觀調控主要採取經濟辦法,通過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宏觀凋控體系,加強對經濟運行的綜合協調.為此,我國要深化財稅,金融,投資和計劃體制的改革,以便有效運用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調節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基本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宏觀調控和市場機制是功能互補的關系,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運行,國家宏觀調控建立在市場機制基礎之上.
四,建立合理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
個人收入分配要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制度,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勞動者的個人勞動報酬要引入競爭機制,打破平均主義實行多勞多得,合理拉開差距.要改革工資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堅持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的政策,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提倡先富帶動和幫助後富,逐步實現共同富裕.
五,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根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它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標志,也是保障社會穩定,促進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重要保證.社會保障體系是多層次的,它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等方面的內容,而以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為基本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的作用,一方面促進資源的合理流動及其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又會擴大分配的差距,甚至形成貧富懸殊.而且,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是鐵的規律.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國家應使貧困者或破產企業和中斷勞動就業的職工能夠得到必要的社會幫助.以維持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對此,市場機制很難發揮作用.所以,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是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深化改革,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重點完善企業養老和失業保險制度,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社會保障政策要統一,管理要法制化,提高社會保障事業的管理水平,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籌集,運營的良性循環機制.
上述五個方面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有機整體,由此構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既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又是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
Ⅲ 為了保障農村改革發展的順利進行,要建立和完善哪些基本制度
制度建設是體制創新的集中體現和最終成果。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決定》從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建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等六方面提出了改革創新和規范完善的新舉措。農村體制改革的突破,將進一步激發農村發展活力,優化農村發展外部環境,為今後農村改革,推進新農村建設深入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一、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決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決定》指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這是全會的一大亮點,意味著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關系在現有基礎上還將保持更長久,將有利於農村經濟社會長期穩定,為進一步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留下了更大的探索空間。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變,《決定》指出:家庭經營要向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這一規定為發展現代農業,推進新農村建設提供了政策導向。
二、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
《決定》指出:土地制度是農村的基礎制度。為保持十八億畝耕地紅線不突破,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地位不動搖,《決定》規定了最要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底線。即「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建立保護補償機制,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並提出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既保護了農民的經營權,又確保十八億畝耕地的紅線不突破有了嚴格的制度底線。規范土地管理制度,農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有了合法化的界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這為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了更寬廣的探索空間。《決定》對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作了限定,即「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既保護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又有利於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的有序和漸進式發展,也遏制了非法進行土地流轉的勢頭,規范了農地徵用、徵收行為。
三、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
「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意味著我國將從農業投入、農業補貼、農產品價格等多方面完善相關政策,不斷強化對農業這一國民經濟基礎和戰略產業的支持和保護。《決定》提出了「三個大幅度」的要求:大幅度增加國家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土地出讓收益、耕地佔用稅新增收入用於農業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投入。《決定》指出了我國「三農」問題的重點:農業基礎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強;農村發展仍然滯後,最需要扶持;農民增收仍然困難,最需要加快。三個大幅度的投入機制的形成,為「三農」重點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機制保障。
四、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
《決定》指出: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這一制度建設意在為農村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決定》突出兩方面的特點:一是政策方面,加大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綜合運用財政杠桿和貨幣政策工具,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並鼓勵各類金融都要積極支持農村改革發展,以確保農村改革進程中的資金充足。二是金融准入制度方面有了新的制度設計。《決定》指出:放寬農村金融准入制度。指出將在加強監管和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前提下「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地區中小銀行,大力發展小額貸款,鼓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並「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同時強調「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這一系列的金融准入政策將加大改善農村改革發展的資金需求,並拓寬融資渠道,將引導各種金融及全社會的金融服務廣泛地參與到農村改革發展中來。
五、建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
「建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旨在從根本上破除導致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基礎。《決定》關於這一制度建設的最大意義就在於給農民應有的平等發展機會,從而實現城鄉發展資源和發展機會上的「均等化」。要加快形成城鄉統籌發展的體制機制,特別是盡快在城鄉建設規劃、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勞動就業一體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融合、良性互動,必須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的方針,逐步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體制的制約,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決定》指出重點做好五個統籌。即:統籌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統籌城鄉產業發展;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統籌城鄉勞動就業;統籌城鄉社會管理。特別是對保護農民工權益、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提出了新的政策要求。《決定》提出:逐步實現農民工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在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方面,《決定》強調:擴大縣域發展自主權,增加對縣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促進財力與事權相匹配。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優先將農業大縣納入改革范圍。
六、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
「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根本目的在於加強村民自治機制建設,不斷發展農村基層民主。《決定》中「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健全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被明確列為當前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的重點。「擴大有序參與」,涉及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擴大農民在縣鄉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農民的聯系」、「深入開展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民主選舉實踐」等內容。「推進信息公開」涉及村一級的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和鄉鎮政務公開等內容,也體現了與《信息公開條例》的對接。「健全議事協商」涉及「完善與農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的鄉鎮治理機制」等關鍵性改革內容,有望將農民的民主協商層面提至鄉鎮一級,依法保障農民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強化權力監督」涉及深入開展「以村務公開、財務監督、群眾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等內容。中國農村民主制度設計開始全面升級。
經過30年的不斷探索,我國農村改革發展已進入依靠制度創新的新階段。把制度建設作為推進新一輪農村改革發展的重要抓手並作出全面安排,必將從根本上優化我國農村改革發展的制度環境,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Ⅳ 如何完善我國農業金融政策
針對我國農村金融存在的貸款困難的情況,可以從以下方面做出改進:
1、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
制度創新需要政府提供完善的法律規則保障,而目前我國雖然構建了基本的金融法律框架,但尚未制定一部關於農村金融的專門法律。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主體地位是構建農村金融體系的基礎。建議制定《農業信貸法》、《農村合作金融法》、《農村政策金融法》、《農業保險法》等專門法律,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運行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除了建立專門的農業法律,還需要建立融合到相關法律體系中的法律,由此確保農村金融運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行政干預和不規范不合法現象。
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由於農業生產風險高、農業投資數額大、期限長、見效慢等特性影響到農業發展的金融需求和滿足,美國在農村信貸的發展初期,為了促進信貸事業的發展,政府給予了大量的撥款,對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扶持和引導。在我國,農業發展遠沒有達到發達程度,因此我國農村金融運作更需要政府財政的大力支持。
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村的投入,可產生資金聚集效應,引導社會資本和商業性金融的跟進。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應拿出部分預算向農業發展銀行提供貼息資金和彌補呆賬損失,建立財政補償機制。隨著糧棉流通體制的市場化改革,應加快經營機制的轉型,在今後的金融服務中應大力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業綜合開發,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小城鎮建設;運用信貸杠桿,加大中西部扶貧力度;通過對農村中小企業提供低息、貼息或免息貸款,有效推進農村勞動力的轉移。逐步、穩健地把農業發展銀行辦成一家真正的農業產業銀行,為我國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提供金融支持。
3、完善農村金融市場
首先要建立公平而完善的市場准入、退出制度,促使金融市場公平競爭。規范民間借貸,將其從「地下」引上正規的發展道路。允許正當、合理的民營金融組織出現,使金融市場真正成為充分競爭的、有效率的、充滿活力的開放市場,滿足農村地區分散的、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求。同時,必須設計好民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允許運轉不靈、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破產、倒閉,嚴格按市場機制辦事,保證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其次,要採取靈活的利率政策,允許基層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成本對利率進行浮動,積極推進農村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鼓勵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促使金融機構改善服務、降低成本,從而提高金融服務的效率。
4、建立全方位、多元化農村信貸市場
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業金融組織體系,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第一,加快農業銀行商業化改革,利用其在農村金融市場的比較優勢,調整支農重點,提升經營層次,發揮商業性金融對農村經濟的促進作用。第二,推進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發揮其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各地根據不同經濟發展水平採取具體的不同措施,加大對農信社的扶持,同時應盡快出台《合作金融法》,規范農信社的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三,完善農業發展銀行的作用,發揮政策性金融職能,完善其組織機構體系和功能,深化糧棉企業改革,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第四,改造現有郵政儲蓄制度,籌建郵政儲蓄銀行,使其不但有吸收存款功能,也能在吸收存款的地域發放貸款,讓郵政儲蓄將資金用於農村建設,更好地為農村金融服務。第五,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成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提高農業抗風險能力,既可建立以農業保險為主的政策性保險機構,也可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辦專門的涉農保險,還可以引導農民和農村合作經營組織建立農業保險合作社,形成以農業保險公司為主導,多元化、多層次、全方位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
Ⅳ 國家對農村的政策有哪些
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示範社建設行動。加強合作社人員培訓,各級財政給予經費支持。
將合作社納入稅務登記系統,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盡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國家涉農項目的具體辦法。
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發展農產品加工,讓農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
中央和地方財政增加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對農戶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開展技術研發、基地建設、質量檢測。鼓勵龍頭企業在財政支持下參與擔保體系建設。採取有效措施幫助龍頭企業解決貸款難問題。
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
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立穩定的農村文化投入保障機制,盡快形成完備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設、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重點文化惠民工程。
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農民工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相關就業政策支持范圍。落實農民工返鄉創業扶持政策,在貸款發放、稅費減免、工商登記、信息咨詢等方面提供支持。
保障返鄉農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權益,對生活無著的返鄉農民工要提供臨時救助或納入農村低保。同時,充分挖掘農業內部就業潛力,拓展農村非農就業空間,鼓勵農民就近就地創業。
(5)建立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擴展閱讀:
惠農政策補貼
農業部發布《2014年國家深化農村改革、支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政策措施》,50項政策涵蓋種糧直補、農機補貼、產糧大縣獎勵等多項支農惠農政策,其中僅種糧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農機補貼等四項補貼資金規模達到1600億。
以2014年明確的資金數和2013年基數統計,四項對農民的補貼金額為1638億元。除了對農民直補,中央財政每年會對產糧產油大縣實施獎勵政策;
2013年,中央財政安排產糧(油)大縣獎勵320億元,今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加大獎勵力度,對產豬大縣的補貼預計也會達到2013年35億的規模。僅以上這幾項資金,就達到2000億的規模。
根據公開資料,我國用於農業補貼的資金從2002年的1億元增長到2013年的2000多億元規模,隨著各種補貼政策的完善,補貼資金還會進一步增長。
參考資料:惠農政策-網路
Ⅵ 如何推進改革創新,加快農村制度建設如何完善農村發展體制機制
制度建設是體制創新的集中體現和最終成果。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決定》從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建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等六方面提出了改革創新和規范完善的新舉措。農村體制改革的突破,將進一步激發農村發展活力,優化農村發展外部環境,為今後農村改革,推進新農村建設深入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一、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決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決定》指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這是全會的一大亮點,意味著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關系在現有基礎上還將保持更長久,將有利於農村經濟社會長期穩定,為進一步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留下了更大的探索空間。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變,《決定》指出:家庭經營要向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這一規定為發展現代農業,推進新農村建設提供了政策導向。
二、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
《決定》指出:土地制度是農村的基礎制度。為保持十八億畝耕地紅線不突破,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地位不動搖,《決定》規定了最要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底線。即「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建立保護補償機制,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並提出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既保護了農民的經營權,又確保十八億畝耕地的紅線不突破有了嚴格的制度底線。規范土地管理制度,農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有了合法化的界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這為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了更寬廣的探索空間。《決定》對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作了限定,即「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既保護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又有利於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的有序和漸進式發展,也遏制了非法進行土地流轉的勢頭,規范了農地徵用、徵收行為。
三、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
「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意味著我國將從農業投入、農業補貼、農產品價格等多方面完善相關政策,不斷強化對農業這一國民經濟基礎和戰略產業的支持和保護。《決定》提出了「三個大幅度」的要求:大幅度增加國家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讓收益、耕地佔用稅新增收入用於農業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投入。《決定》指出了我國「三農」問題的重點:農業基礎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強;農村發展仍然滯後,最需要扶持;農民增收仍然困難,最需要加快。三個大幅度的投入機制的形成,為「三農」重點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機制保障。
四、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
《決定》指出: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這一制度建設意在為農村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決定》突出兩方面的特點:一是政策方面,加大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綜合運用財政杠桿和貨幣政策工具,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並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都要積極支持農村改革發展,以確保農村改革進程中的資金充足。二是金融准入制度方面有了新的制度設計。《決定》指出:放寬農村金融准入制度。指出將在加強監管和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前提下「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地區中小銀行,大力發展小額貸款,鼓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並「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同時強調「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這一系列的金融准入政策將加大改善農村改革發展的資金需求,並拓寬融資渠道,將引導各種金融機構及全社會的金融服務廣泛地參與到農村改革發展中來。
五、建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
「建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旨在從根本上破除導致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基礎。《決定》關於這一制度建設的最大意義就在於給農民應有的平等發展機會,從而實現城鄉發展資源和發展機會上的「均等化」。要加快形成城鄉統籌發展的體制機制,特別是盡快在城鄉建設規劃、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勞動就業一體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融合、良性互動,必須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的方針,逐步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體制的制約,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決定》指出重點做好五個統籌。即:統籌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統籌城鄉產業發展;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統籌城鄉勞動就業;統籌城鄉社會管理。特別是對保護農民工權益、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提出了新的政策要求。《決定》提出:逐步實現農民工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在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方面,《決定》強調:擴大縣域發展自主權,增加對縣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促進財力與事權相匹配。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優先將農業大縣納入改革范圍。
六、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
「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根本目的在於加強村民自治機制建設,不斷發展農村基層民主。《決定》中「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健全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被明確列為當前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的重點。「擴大有序參與」,涉及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擴大農民在縣鄉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農民的聯系」、「深入開展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民主選舉實踐」等內容。「推進信息公開」涉及村一級的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和鄉鎮政務公開等內容,也體現了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對接。「健全議事協商」涉及「完善與農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的鄉鎮治理機制」等關鍵性改革內容,有望將農民的民主協商層面提至鄉鎮一級,依法保障農民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強化權力監督」涉及深入開展「以村務公開、財務監督、群眾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等內容。中國農村民主制度設計開始全面升級。
經過30年的不斷探索,我國農村改革發展已進入依靠制度創新的新階段。把制度建設作為推進新一輪農村改革發展的重要抓手並作出全面安排,必將從根本上優化我國農村改革發展的制度環境,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Ⅶ 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包括幾個方面
內容提要: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是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農村新一輪改革發展新的制度設計,是實現農村發展戰略目標,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突破城鄉二元結構制約,加快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進一步放開搞活農村經濟,優化農村發展外部環境,強化農村發展的制度保障。
制度建設是體制創新的集中體現和最終成果。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決定》從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建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等六方面提出了改革創新和規范完善的新舉措。農村體制改革的突破,將進一步激發農村發展活力,優化農村發展外部環境,為今後農村改革,推進新農村建設深入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一、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決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決定》指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這是全會的一大亮點,意味著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關系在現有基礎上還將保持更長久,將有利於農村經濟社會長期穩定,為進一步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留下了更大的探索空間。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變,《決定》指出:家庭經營要向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這一規定為發展現代農業,推進新農村建設提供了政策導向。
二、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
《決定》指出:土地制度是農村的基礎制度。為保持十八億畝耕地紅線不突破,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地位不動搖,《決定》規定了最要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底線。即「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建立保護補償機制,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並提出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既保護了農民的經營權,又確保十八億畝耕地的紅線不突破有了嚴格的制度底線。規范土地管理制度,農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有了合法化的界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這為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了更寬廣的探索空間。《決定》對土地的使用和收益作了限定,即「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既保護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又有利於土地適度規模化經營的有序和漸進式發展,也遏制了非法進行土地流轉的勢頭,規范了農地徵用、徵收行為。
三、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
「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意味著我國將從農業投入、農業補貼、農產品價格等多方面完善相關政策,不斷強化對農業這一國民經濟基礎和戰略產業的支持和保護。《決定》提出了「三個大幅度」的要求:大幅度增加國家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讓收益、耕地佔用稅新增收入用於農業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投入。《決定》指出了我國「三農」問題的重點:農業基礎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強;農村發展仍然滯後,最需要扶持;農民增收仍然困難,最需要加快。三個大幅度的投入機制的形成,為「三農」重點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機制保障。
四、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
《決定》指出: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這一制度建設意在為農村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決定》突出兩方面的特點:一是政策方面,加大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綜合運用財政杠桿和貨幣政策工具,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並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都要積極支持農村改革發展,以確保農村改革進程中的資金充足。二是金融准入制度方面有了新的制度設計。《決定》指出:放寬農村金融准入制度。指出將在加強監管和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前提下「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地區中小銀行,大力發展小額貸款,鼓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並「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同時強調「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這一系列的金融准入政策將加大改善農村改革發展的資金需求,並拓寬融資渠道,將引導各種金融機構及全社會的金融服務廣泛地參與到農村改革發展中來。
五、建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
「建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旨在從根本上破除導致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基礎。《決定》關於這一制度建設的最大意義就在於給農民應有的平等發展機會,從而實現城鄉發展資源和發展機會上的「均等化」。要加快形成城鄉統籌發展的體制機制,特別是盡快在城鄉建設規劃、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勞動就業一體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融合、良性互動,必須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的方針,逐步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體制的制約,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決定》指出重點做好五個統籌。即:統籌土地利用和城鄉規劃;統籌城鄉產業發展;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統籌城鄉勞動就業;統籌城鄉社會管理。特別是對保護農民工權益、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提出了新的政策要求。《決定》提出:逐步實現農民工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在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方面,《決定》強調:擴大縣域發展自主權,增加對縣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促進財力與事權相匹配。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優先將農業大縣納入改革范圍。
六、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
「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根本目的在於加強村民自治機制建設,不斷發展農村基層民主。《決定》中「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健全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被明確列為當前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的重點。「擴大有序參與」,涉及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擴大農民在縣鄉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農民的聯系」、「深入開展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民主選舉實踐」等內容。「推進信息公開」涉及村一級的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和鄉鎮政務公開等內容,也體現了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對接。「健全議事協商」涉及「完善與農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的鄉鎮治理機制」等關鍵性改革內容,有望將農民的民主協商層面提至鄉鎮一級,依法保障農民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強化權力監督」涉及深入開展「以村務公開、財務監督、群眾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等內容。中國農村民主制度設計開始全面升級。
經過30年的不斷探索,我國農村改革發展已進入依靠制度創新的新階段。把制度建設作為推進新一輪農村改革發展的重要抓手並作出全面安排,必將從根本上優化我國農村改革發展的制度環境,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Ⅷ 2009年被稱為"改革年",其改革主要體現在哪幾個方面
2009年被稱為"改革年",其改革主要體現在: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把應對危機作為深化改革的契機,圍繞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切實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推動形成有利於科學發展與社會和諧的體制機制。
總體要求。把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結合起來,抓住時機消除制約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矛盾和影響長遠發展的深層次體制機制障礙;把加強宏觀調控與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結合起來,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提高宏觀調控水平,增強經濟發展的內在活力;把整體部署與局部試點結合起來,充分調動中央、地方和人民群眾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形成全社會共同推進改革的新局面;把應對挑戰與把握機遇結合起來,統籌出台改革措施的時機、力度和節奏。
二、加快轉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激發市場投資活力
繼續削減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切實把政府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監察部牽頭)。結合地方政府機構改革,探索建立有利於促進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體制機制(中央編辦牽頭)。建立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協調配合機制,完善宏觀調控政策體系(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負責)。深入推進投資體制改革,修訂出台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最大限度地縮減核准范圍、下放核准許可權;抓緊研究起草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進一步規范和優化投資管理程序,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資管理機制,穩步推行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建立和完善投資項目後評價、重大項目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科學界定政府投資領域和范圍,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對社會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發展改革委牽頭)。
三、深化壟斷行業改革,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渠道
加快研究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石油、鐵路、電力、電信、市政公用設施等重要領域的相關政策,帶動社會投資(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鐵道部、商務部、電監會負責)。抓緊研究制訂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鐵道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繼續深化電信體制改革,制定出台配套監管政策,加快形成有效的市場競爭格局;深化郵政體制改革,推動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落實國家相關規定,實現廣電和電信企業的雙向進入,推動「三網融合」取得實質性進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廣電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加快推進電網企業主輔分離和農電體制改革(發展改革委、電監會、國資委、能源局、財政部、水利部負責)。制訂出台鹽業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加快推進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擴大城市供水供熱供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特許經營范圍(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負責)。
四、大力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節能環保體制改革,努力轉變發展方式
繼續深化電價改革,建立與發電環節適度競爭相適應的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推進輸配電價改革;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減少各類用戶電價間交叉補貼;適時理順煤電價格關系;研究制訂農村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發展改革委牽頭)。推進大用戶直接購電和雙邊交易試點(電監會、發展改革委負責)。完善煤炭成本構成,反映開采、經營過程中的資源、環境和安全成本(財政部牽頭)。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逐步理順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發展改革委牽頭)。加快建立初始水權制度;積極推進水價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農業用水價格,完善水資源費徵收管理體制(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完善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和多元化節能環保投入機制;健全高效節能環保產品推廣激勵制度及落後產能退出機制;研究建立循環經濟考核體系(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負責)。探索建立環境法制、綠色信貸、政績考核、公眾參與等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環境保護部牽頭)。加快推進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收費制度改革(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負責)。加快推進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試點工作;擴大排污權交易試點范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負責)。建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准備金制度;推進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改革,建立與資源利用水平和環境治理掛鉤的浮動費率機制(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負責)。
五、著力優化產業結構與所有制結構,推動服務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繼續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繼續推進國有資本結構優化和戰略性調整;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和制度(國資委、財政部負責)。完善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抓緊完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貸款擔保機構等多層次擔保體系,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機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和信用擔保機構評級制度建設(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財政部負責)。繼續發展中小企業板市場,穩步發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繼續開展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試點(證監會、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負責)。完善服務業發展規劃體系,加快建立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服務業發展和產業結構優化(發展改革委牽頭)。進一步放寬服務業市場准入,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服務企業改革(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負責)。深化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中央編辦、財政部、國管局負責)。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民辦非企業單位,培育多元化的服務業市場主體(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負責)。
六、加快推進民生領域改革,提高居民消費能力和意願
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靈活多樣的就業和創業促進機制,進一步完善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研究出台關於收入分配調節的指導意見(發展改革委牽頭)。規范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負責)。研究制訂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和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建設,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繼續開展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全面推進省級統籌;出台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制訂實施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出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指導意見;研究解決農墾職工社會保障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正常調整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負責)。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與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體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推動林區棚戶區房屋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林業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負責)。健全食品葯品安全監管體制,實行嚴格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召回、市場准入和退出制度(衛生部、農業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食品葯品監管局負責)。
七、深化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制改革,加快社會事業發展
以加強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為突破口,加快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促進科技資源的整合與開放共享,動員廣大科技人員深入基層服務企業,大力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中的重要作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資委負責)。研究制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教育部牽頭)。進一步健全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推進義務教育資源配置均等化;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制定和完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財政部、教育部負責)。推進中等職業教育體制改革,建立面向農村地區的免費中等職業教育制度(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加快建立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就學制度(教育部牽頭)。繼續深化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體制改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負責)。認真組織落實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發展改革委、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深化體育體制改革,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體育產業健康發展(體育總局牽頭)。
八、繼續深化農村改革,建立健全統籌城鄉發展的體制機制
深化農村綜合改革,著力增強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牽頭)。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訂流轉管理辦法,探索建立統一規范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嚴格限定劃撥用地范圍(國土資源部牽頭)。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加強流轉管理和服務,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推進國有農場體制改革(農業部牽頭)。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積極推進國有林區、國有林場體制改革(林業局牽頭)。完善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負責)。完善與化肥、柴油等農資價格掛鉤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財政部牽頭)。加快推進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推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農業部牽頭)。探索建立城鄉規劃建設一體化管理體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探索建立統籌城鄉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體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研究制訂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在城市落戶的相關政策;推動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體制創新(公安部牽頭)。
九、加快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建立有利於科學發展的財稅體制
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健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推進省直管縣財政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和比例,加快完善統一規范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健全公共財政職能,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財政部牽頭)。深化預算制度改革,研究起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條例,試行社會保險預算制度,實現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有機銜接(財政部、國資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研究建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制度(財政部牽頭)。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收制度;研究推進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研究制訂並擇機出台資源稅改革方案;加快理順環境稅費制度,研究開征環境稅;深化房地產稅制改革,研究開征物業稅(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構建現代金融體系
深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改革;繼續推進政策性銀行改革(人民銀行牽頭)。推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改革(財政部牽頭)。穩步發展各種所有制中小金融企業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推進農村信貸擔保機構發展(銀監會牽頭)。擴大農村有效擔保范圍,發展農村多種形式擔保的信貸產品(人民銀行、銀監會負責)。出台放貸人條例,積極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人民銀行、法制辦負責)。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銀監會負責)。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人民銀行牽頭)。加強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有利於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法規體系;適時推出創業板,推進場外市場建設,完善資本市場功能(證監會牽頭)。完善債券市場化發行機制、市場約束與風險分擔機制,逐步建立集中統一的債券市場監管規則和標准(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負責)。深化保險業改革,積極發揮保險保障和融資功能(保監會牽頭)。加快股權投資基金制度建設,盡快出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和國際合作機制(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負責)。
十一、深化涉外經濟體制改革,健全開放型經濟體系
盡快建立服務貿易促進體系,研究制訂服務貿易促進條例,制定並實施加快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先進技術、設備和戰略性資源進口的協調、管理機制;建立健全有效應對國際貿易摩擦和爭端的工作協調機制;積極穩妥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進一步推進區域和次區域經濟合作,推進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著力推進對外勞務合作管理體制改革,加快相關立法進程(商務部牽頭)。完善國際貿易投資風險防範機制,研究建立國際經濟波動對我國經濟影響的信息引導和預測預警機制(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負責)。加快建立外資並購安全審查機制;完善利用外資的管理體制和政策法規,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程序(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法制辦負責)。研究制訂境外投資條例,進一步簡化對外投資管理程序,擴大境外投資備案登記范圍,完善信貸、外匯、財稅、人員出入境等方面支持企業「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加快對外投資合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門負責)。
十二、積極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為全國改革提供示範和借鑒
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等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要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向,針對制約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根據統籌城鄉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加快開發開放、促進發展方式轉變等發展戰略的要求,在行政管理、財政、金融、土地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方面積極探索,勇於創新。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健全試點工作協調推進機制,保障改革試點平穩有序推進。各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積極支持和指導改革試點,將有關專項改革試點放在相應試驗區先行先試。各地區可結合自身實際,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各類綜合和專項改革試點。
2009年是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最為困難的一年,面對復雜嚴峻的國際國內經濟形勢,黨中央、國務院堅持改革開放不動搖,對經濟體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通過深化改革破解發展難題,通過擴大開放贏得發展機遇。各地區、各部門圍繞擴大內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圍繞調整結構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圍繞關系全局與長遠的重點難點問題,著力推進改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繼續完善,改革在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惠民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