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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0-12-21 23:51:33

⑴ 【急求】為什麼我國商業銀行法不允許我國銀行投資股票

我國的商業銀行和外國的商業銀行體制不一樣。

⑵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1.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

2.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3.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

⑶ 為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在中國境內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

銀證分開

⑷ 根據《商業銀行法》銀行業不能混業經營,但現在的保險和基金業務的銷售是否違法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內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容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上述規定奠定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基礎。一國有大行戰略管理部人士認為,該條規定同時也附加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因而國內銀行業屢屢突破分業經營的原則。
事實上,一些部委也出台了部門性規章文件批准小范圍局部的混業試點。例如,2009年末,銀監會曾下發《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開閘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

混業經營是大趨勢,法律會跟著經濟的發展而改變的!當然,目前我國銀行的混業經營還有待規范。但方向是沒錯的。

⑸ 《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用自有資金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在中華人民

因為那是儲戶的錢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是內部規定還是法律

內部規定不叫法,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基礎上指定的法律,可以用,但不但只違犯該法

⑺ 商業銀行法43條 銀行不得從事信託 股票業務 理財產品違法嗎

當然不違法了,銀行的理財產品是第三方機構運行操作的。這些理財產品是直接賣給客戶,而不是銀行用所吸存在直接投資經營。

⑻ 《商業銀行法》都有哪些規定

1.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和的百分之六十.2.無錫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因為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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