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搭橋貸款業務的通知 廢止了嗎
可以肯定地講,在銀行流水和工作證明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銀行流水由於反映的是借款人一段時間以來,每月的收入情況,所以在銀行看來,會更具說服力。換言之,即使工作證明上填寫的收入再高,也無濟於事。
㈡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率的標準是多少
每日是萬分之二點一
如果是房貸的話,逾期利率是在合同利率的基礎上提高30%--50%,這個由銀行自己定
㈢ 金融機構 有效貸款是什麼意思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專位和功能可分為中央銀行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僑資、合資金融機構四大類。
有效貸款就是指貸款「有市場、有效益、不挪用」,能夠「放得出、收得回」的那部分貸款。
㈣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循哪些原則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2號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准,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准備金賬戶。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第二十五條 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並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二十七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准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並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
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進行貸款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並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固定資產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㈤ 關於金融機構對對逾期貸款在報刊上公告催收的規定
關於金融機構對對逾期貸款在報刊上公告催收的規定網路暫時沒有搜索到,除了報刊公告之外,可以以通知書與法律途徑的催收行為,必要可以進行法律起訴,還款方式有現金、盛付通第三方平台轉賬、銀行轉賬等形式。
㈥ 什麼是金融機構各項貸款
貸款是金額機構向非金融部門(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貨幣資金及其回行為,是銀行或其他金答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在中國現行金融統計中,各項貸款包括:(1)短期短款,具體又分工業貸款、商業貸款、建築業貸款、農業貸款、鄉鎮企業貸款、三資企業貸款、私營企業及個體貸款和其他短期貸款。(2)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3)中長期貸款。(4)信託貸款。(5)融資租賃。(6)委託貸款。(7)票據融資。(8)各項墊款。
㈦ 人民銀行總行《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的有關問題的同知》對貸款審查新的要求
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銀發[1998]19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由當地人民銀行轉發):
為加強信貸管理,提高貸款質量,防止大案要案的發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組織有關幹部學習,內部掌握執行。
一、深化對新形勢下貸款風險特點的認識,進一步強化貸款風險防範意識。當前,以借款為名非法騙取金融機構巨額貸款資金的大案要案問題比較突出。一些不法分子採用各種手段騙取貸款後,或揮霍浪費,或攜款潛逃,使金融機構蒙受巨大損失。造成這些問題的重要原因在於,一些
金融機構的貸款對象從過去比較單一的國營、集體經濟擴展到個體私營經濟,信貸從業人員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質不適應需要,貸款風險因素增多等。因此,各金融機構在嚴格執行信貸管理規章制度,認真總結防範信貸風險經驗的同時,要進一步提高防範貸款風險的警覺性,針對新形勢下
貸款風險的特點,採取更加科學、嚴密的防範措施。
二、各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除了審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等情況,還要對企業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個人品質加強審查。對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有賭博、吸毒、嫖娼、包養情婦,經常出入歌舞廳、桑拿場所,大操大辦婚喪紅白喜事,購買與
其經濟實力不相稱的高級轎車、經常租住高級賓館等行為的,其企業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三、對家族式的集團或公司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所謂家族式集團或公司,是指集團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內部的主要領導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人員及其家屬、親屬擔任的企業。
四、對法人代表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的,其企業、公司在國外有分支機構的,其家庭主要成員在國外定居或者在國外開辦公司的企業的貸款要從嚴控制,對其法人代表出國及企業的資金往來要密切關注。特別是對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資金用途不明的轉帳行為,要進行嚴
格的審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制止。
五、金融機構貸款前要對企業法人代表的兼職情況進行調查。對於一人兼任多個企業法人代表的關連企業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六、金融機構審查貸款時,必須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還款能力、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品質等為依據,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勞動模範」、「先進分子」、「華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為依據,降低貸款條件或不按規章制度發放和管理貸款。
七、借貸關系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對那些通過或利用領導、親屬、朋友、同學、戰友等關系打招呼、寫條子介紹的貸款,不得放鬆對貸款條件的審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堅決不予貸款。
八、金融機構發放擔保貸款時,要對借款人與擔保人的關系進行認真調查。對借款人與擔保人屬同一集團公司的企業,貸款要從嚴審查。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擔保無效。
九、實行母子公司制的企業集團及所屬企業,申請貸款時,除提供本公司財務報表外,還要提供集團公司合並財務報表。不提供者,金融機構可以拒絕貸款。對實行總分公司制的企業集團,其貸款由總公司統借統還。金融機構不得對其分公司發放貸款,經總公司授權的分公司除外。
十、貸款人必須認真審查每一筆貸款。不能把貸款的安全全部建立在歷史和過去信譽的基礎上,不得因為借款人一向按時還本付息而對其新的借款放鬆審查。
十一、貸款人要對借款人還款資金來源加強了解。對那些通過借東補西、連環借貸或用其它來源不明的資金歸還貸款的企業的新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十二、各金融機構要對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員建立定期約見制度。約見周期可根據貸款額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變化狀況等確定。貸款額度大的,要相應縮短約見周期。
十三、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和集體審貸制度。審貸兩權必須分別在兩個部門,取消審貸兩權在一個部門內兩個崗位的做法。
十四、各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信貸人員的思想教育和品行的約束與監督。信貸人員(信貸員、信貸審查小組成員、信貸審查委員會成員)與借款人在借貸活動中不得進行不正當的私下接觸;信貸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現金、貴重禮品、購物券等;不得參加由借款人支付費用
的吃喝、歌舞、桑拿、高爾夫球、麻將、旅遊或變相旅遊等活動;不得向借款人報銷任何費用。凡違反規定的信貸人員,一經查實,應按黨紀政紀的規定從嚴格處理。
十五、各金融機構要將本《通知》精神在信貸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中迅速傳達,認真貫徹執行。貫徹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1998年1月12日
㈧ 各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名稱
各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名稱為工商銀行的「幸福貸款」、中國農業銀行的「金鑰匙」、中國銀行的「理想之家」、中國建設銀行的「房易安」和「速貸通」、中國民生銀行的「易富通」、中國光大銀行的「天天省」、
中信實業銀行的「中信家家樂」、交通銀行的「易貸通」、花旗銀行的「幸福時貸」、郵政儲蓄的「好借好還」、渣打銀行的「現貸派」、招商銀行的「循環貸」、深發銀行的「氣球帶」等等。
各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
(一)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政策性銀行委託,代為辦理政策性銀行因服務功能和網點設置等方面的限制而無法辦理的業務,包括代理貸款項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指根據政策、法規應由中央銀行承擔,但由於機構設置、專業優勢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銀行指定或委託商業銀行承擔的業務,主要包括財政性存款代理業務、國庫代理業務、發行庫代理業務、金銀代理業務。
(三)代理商業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之間相互代理的業務,例如為委託行辦理支票托收等業務。
(四)代收代付業務,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例如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代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性收費、代發工資、代扣住房按揭消費貸款還款等。
(五)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此處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業務。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受託代個人或法人投保各險種的保險事宜,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代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代保險公司承接有關的保險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一般包括代售保單業務和代付保險金業務。
(七)其他代理業務,包括代理財政委託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㈨ 金融機構貸款有哪些潛規則
申請貸款建議通過正規渠道:例如農行,網捷貸定義是指農業銀行現金方回式向符合特定條件答的農業銀行個人客戶發放的,由客戶自助申請、快速到賬、自動審批、自助用信的小額消費貸款。申請條件(一)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我行電子銀行客戶,且持有我行頒發的安全認證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寶客戶) 4.信用狀況良好, 5.不存在未到期的「網捷貸」貸款額度,不存在未結清的「網捷貸」貸款余額。 6.收入穩定,具有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 7.貸款用途合理、明確
申請網捷貸貸款額度為3000元—30萬元;貸款額度有效期為30天,借款人需在額度有效期內使用貸款,貸款額度不可循環申請、審批、放款幾分鍾以內就可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