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機構可以吸收公眾存款
你好!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只有經過人民銀行批準的,有吸收存款權利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但銀行也要分,有些銀行(主要是外資),雖然也是銀行,但是沒有吸收存款的資格的,是需要央行批準的!
⑵ 現在可以吸收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哪些合法的
全國各省、市、縣、鎮(鄉)農村信用村營業機構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依法辦理各項存款、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其他的都屬於是銀行機構(郵政儲蓄現在也成為銀行了)。
⑶ 在中國什麼類型的金融機構具備吸儲資格
具有《金融許可證》從事金融業的企業才具備吸儲資格。
根據我回國金融管理答採取許可證制度,即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向從事金融業的企業法人頒發《金融許可證》,核准其所能從事的金融業務並分類監管。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准金融機構由地方政府負責核准許可並監管,而民間理財機構則不屬於金融機構,根本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儲蓄和開展金融投資理財業務的資格。
⑷ 哪些金融機構有資格發行債券,哪些金融機構能夠吸收存款
以下哪些金融機構有資格發行債券(除信託外);哪些金融機構能夠吸收存款(專 金融租賃和財務公司 )?屬 國家開發銀行 進出口銀行 農業發展銀行 保險公司 信託公司 經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⑸ 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有多少條
據報道,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共5條13款。
一是加強業務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規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體形式、費用標准和管理流程,加強相關費用支出的財務管理。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強化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審計監督,對違規問題嚴格問責和整改,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該通知稱,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強化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審計監督,對違規問題嚴格問責和整改,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⑹ 存款類金融機構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區別
1、籌集資金的途徑不同
銀行類金融機構通過吸收存款來籌集資金,而非銀行金版融機構則以非存權款方式籌集資金。
2、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
銀行在其業務中,既是債務人,又是債權人,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交易角色則比較復雜,如保險公司主要是充當保險人,證券公司則多作為代理人和經紀人,信託公司則主要充當受託人。
3、開辦的業務不同
銀行類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是存款和貸款,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方式則呈現出多樣化、專業化的特點,如證券公司主要從事股票、債券和期貨投資業務,保險公司主要從事保險業務,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業務,租賃公司則主要從事租賃業務。
4、內部機構不同
非存款性金融機構一般包括:投資類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障類金融機構(各類保險公司和社會保障基金)、其他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擔保公司、資信評估機構以及金融信息咨詢機構等)。
5、運營風險不同
存款類金融機構涉及市場風險和其他風險的管理比較高,非存款類只是增加了發生呆賬的可能性。
⑺ 請問我國存款性金融機構有哪些謝謝!
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國有商業銀行:
(1)中國工商銀行。
(2)中國農業銀行。
(3)中國銀行。
(4)中國建設銀行。
(5)中國交通銀行。
(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7)金融機構違法吸收存款擴展閱讀:
職能:
商業銀行在現代經濟活動中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務、信用創造和調節經濟等職能,並通過這些職能在國民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商業銀行的業務活動對全社會的貨幣供給有重要影響,並成為國家實施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基礎。
信用中介:信用中介是指商業銀行充當將經濟活動中的赤字單位盈餘單位聯系起來的中介人的角色。信用中介是商業銀行最基本的功能,它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多層次的調節作用:將閑散貨幣轉化為資本;使閑置資本得到充分利用;將短期資金轉化為長期資金。
支付中介:支付中介是指商業銀行藉助支票這種信用流通工具,通過客戶活期存款帳戶的資金轉移為客戶辦理貨幣結算、貨幣收付、貨幣兌換和存款轉移等業務活動。 商業銀行發揮支付中介功能主要有兩個作用:節約了流通費用;降低銀行的籌資成本,擴大銀行的資金來源。
⑻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資金能追回來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資金不能追回來了。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8)金融機構違法吸收存款擴展閱讀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三章,債權債務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條,因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由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負責清理清退。
第十七條,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取締,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沒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第十八條,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第二十條,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第二十一條,因清理清退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擅自批准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擅自批准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或者提供貸款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拒絕、阻礙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在履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責中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案件,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而不移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⑼ 金融機構吸收存款在什麼情況下會減少
在大家不需要貸款的時候或者說貸款需求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