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見的洗錢方式有哪些
「洗錢」是一種將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為。通常是指將違法所得及其回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答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20世紀20年代,美國芝加哥黑手黨的一個金融專家購買了一台投幣洗衣機,開了一家洗衣店。他每天晚上結算當天洗衣收入時,將非法所得的贓款加入其中,再向稅務局申報納稅,稅後贓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這就是「洗錢」一詞的來歷。 常見的「洗錢」形式: 1.成立空殼公司洗錢; 2.化名存款或投資金融市場洗錢; 3.違規轉賬洗錢,通過金融機構將非法資金混入合法資金; 4.利用進出口貿易洗錢,利用高賣低買等手法向國外轉移贓款; 5.成立外資公司或利用外匯黑市跨國洗錢,洗錢後以外商身份回國投資; 6.通過「地下錢庄」洗錢; 7.以民間借貸形式洗錢; 8.利用關聯公司,通過關聯交易洗錢; 9.利用拍賣行、珠寶商等特定非金融機構洗錢; 10.利用國有企業改制洗錢。低價轉讓出售國有企業產權,將國有資產離析後轉入私人企業。 溫馨提示: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遠離「洗錢」等非法證券行為。
2. 如果銀行卡里突然轉進來一個億,銀行會對你進行嚴格審查嗎
大家要明白一個道理,銀行上報跟銀行審查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銀行卡裡面突然有一個億進來,銀行肯定會進行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的。
根據央行所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如果你銀行卡長期不使用,或者平時使用交易的額度都是幾十塊錢幾百塊錢或者幾萬塊錢,現在突然來了一筆一個億的轉賬,這種肯定屬於不正常的交易范疇,所以很容易被銀行的大額交易監控系統監測到。
一旦銀行監測系統監控到你這筆交易異常之後,它會分析你這筆交易的來源,並通過對比歷史的交易數據來核對你這筆交易是否屬於可疑交易。如果銀行認為你這筆交易屬於大額可疑交易,那麼他們就會上報到央行反洗錢中心。
最後、只要大家的收入來源合法合理,即便銀行進行大額可疑交易報告,也不會影響資金的使用。
我國實施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同時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平時大家在轉賬過程當中大額交易會被銀行列為大額可疑交易報告,但銀行報告了並不意味著大家這筆錢就會被凍結或者出現其他情況。
只要這一個億的轉賬來源是合理合法的,有明晰的來源途徑,那銀行就不會管這筆錢,大家還可以正常使用,取現或者轉賬都不會受到影響。
3. 金融機構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活動自查報告
宜賓將在全市開展為期兩個
月的「凈網行動」,規范網民上網行為,內
堅決杜絕違法違規信容息的出現,依法打
擊各種網路犯罪行為,切實讓網路空間清朗
起來,不斷營造「產業轉型、創新發展」的網
絡生態環境。
本次「凈網行動」將扎實開展「六大專項行動」。一是全。
4. 什麼是反洗錢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目前,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
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於核心地位,國際社會進行反洗錢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領域。
目前,金融機構反洗錢制度基礎性工作存在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
一是金融競爭無序,個別金融機構從局部利益出發,超范圍吸收存款,公款私存,違規將來路不明的資金轉入儲蓄賬戶或直接支付大額現金,隨意放寬賬戶設立條件和金融交易審查標准,搞違規競爭,不執行金融機構內部制度,給洗錢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是一些金融機構特別是領導對反洗錢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員工反洗錢意識和警惕性不高;
三是我國對金融工作人員的反洗錢教育和培訓尚處於空白,缺乏一大批有經驗的反洗錢專業人士,不能及時識別和防範洗錢活動;
四是金融機構反洗錢手段落後,還沒有開發和建立一套反洗錢的軟體和系統,尚未建成與支付清算系統對接的支付交易監測系統,不能對大額和可疑交易及時進行監測、記錄。
5. 「反洗錢」是什麼意思
反洗錢
【意思】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反洗錢相關法規制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反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腐敗等經濟犯罪具有重大的意義。
6. 壓身份證會有什麼風險
身份證在別的地方壓住,別人可能利用你的身份信息做一些事情,比如賣你的信息,利用你的信息進行一些金融方面的操作,嚴重的甚至影響你的徵信,對你以後有影響,所以希望你壓的地方很正規。
7. 怎麼個洗錢法
1。洗錢的涵義及界定 「洗錢」一詞源自英語MoneyLaundering,意思是把臟錢洗干凈。
關於洗錢的定義,各國都有其規定。
美國的的洗錢罪定義為:任何或企圖轉移、運送、轉讓非法收入形成的貨幣票據及資金,或為了掩飾非法所得的來源、所在地、所有權而進行或企圖進行金融交易的行為。
澳大利亞的《犯罪收益法》規定:洗錢罪是指明知或者應當有理由知道財產直接或者間接地得自或者通過交易來自某些形式的非法活動,而直接或間接從事該犯罪收益的交易,或者接收、佔有、隱瞞、處置、進口該犯罪收益的行為。
我國2003年3月1日實施的金融《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對洗錢的定義是:洗錢是將毒品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洗錢一般要經過三個步驟:
第一步「入賬」,對非法活動得來的錢財進行初期處置,通常是將黑錢存入銀行;第二步「分賬」,通過一系列的復雜的金融交易,如銀行轉賬、現金與證券的交換、跨國轉移資金等,來掩蓋非法錢財的真實來源,掐斷查賬線索;第三步「整合」,將資金轉移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此時,犯罪收益已經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收益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該犯罪收益了。
關於洗錢罪的界定,我國學者有多種觀點,如: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結算等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意圖使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191條對洗錢定義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由此可見,各國由於立法傳統、實際情況的不同,在洗錢罪的界定上存在一些差異。首先,對洗錢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該罪與金融等機構的關系;有的界定注重該罪與「上游犯罪」的關系;有的界定則注重該罪的行為方式等。其次,對洗錢罪性質的認定有所不同,如有的著眼於其對社會經濟和被害人財產的侵害,把它規定為侵犯財產罪;有的著眼於它對司法的妨害,把它歸結為妨害司法罪的一種;有的則著眼於它與為取得黑錢而實施的所謂的「上游犯罪」的密切關系,把它規定在「上游犯罪」的條文之後。
2。洗錢的基本方法 洗錢的方法多種多樣,就目前所發現的洗錢方法包括: (1)化整為零,即把犯罪所得分成若干塊,存入銀行或通過銀行進行交易, 或者匯往異地,或者購買其他金融證券; (2)在金融機構尋求「內線」,即買通銀行和金融機構內部的職員,使他們在犯罪分子存入銀行大批現金時不填寫或不如實填寫「現金交易報告」,以避開有關部門的檢查; (3)洗錢者把非法資金與一個企業的合法資金混在一起,作為企業的合法收益; (4)參與或假裝參與合法經營的公司,進行洗錢活動; (5)用非法現金購買資產或有價金融證券; (6)利用賭場、妓院、酒吧、飯店、賓館、超級市場、夜總會等服務行業和日常大量使用現金的行業,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來洗錢。如此多樣的洗錢手段,不是孤立能夠完成的,必須依靠各種各樣的洗錢機構。
3。洗錢的發展趨勢 目前國際洗錢犯罪的兩大趨勢:
(1)洗錢犯罪的專業化 洗錢犯罪的專業化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犯罪活動與洗錢活動進一步分工, 甚至出現了專門的洗錢服務機構,為更多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組織提供服務; 另一方面,諸如會計、律師、私人投資家之類的專業人士進一步參與洗錢活動。洗錢活動專業化趨勢是為了降低洗錢的風險度,增加受益機會。這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來實現:第一,對洗錢的危險性加以分析;尋求洗錢的更好的途徑;第二,更多地使用現代化技術;第三,增強洗錢投資過程的專業化程度。 犯罪組織經常依靠有關專業人員的建議投資和洗錢。一些金融機構的專家參 與犯罪集團的洗錢活動&犯罪組織對專業人士,如會計師、 金融專家、審計師等依賴性越來越強。目前在一些國家,如哥倫比亞,一些「審計師」、「經紀人」 以專門為犯罪組織洗錢為職業,為其處理洗錢事務。
(2)洗錢犯罪的復雜化 隨著新興市場國家開放其經濟及金融領域,它們成為洗錢活動越來越看好的 場所;加之發達國家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法律措施比較完善,使洗錢活動不斷向發展中國家轉移。
8. 民間借貸過程中,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否合法
如果符合抄法律規定的情況,就是襲合法的。
在最高法院1999年作出的《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企業與個人的借款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實,即認定為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8)等犯罪活動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法律上並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後紛爭,最好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