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管理過程中出現哪些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第4號令)第十七條規專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屬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⑵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具體罪名
洗錢罪
逃匯罪
騙購外匯罪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運用資金罪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高利轉貸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變造貨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偽造貨幣罪
一、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資金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貸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麵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1)行為人實行了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貸轉貸他人的行為。所謂「套取」,是指行為人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以虛假的貸款理由或者帶寬條件,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且獲取由正常程序無法取得到的帶寬。所謂「信貸資金」,是指金融機構能夠依法運用來自社會公眾的儲蓄企業存款等資金,經嚴格審批後,用於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政策性貸款。所謂「高利轉貸他人」,是指行為人在取得信貸資金後,又以高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規定而確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再將取得的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從中謀取非法利益。
(2)行為人獲取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至於具體標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發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26條有明確規定。本罪的主體包括任何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六、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七、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對象是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等。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本罪的客觀方麵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1)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擅自發行包括未經批准,不具有發行資格而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和具有合法發行資格但違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
(2)上述行為具有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該三種情形之一。至於其具體標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發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34條明確規定。
八、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九、編造並傳播交易虛假信息罪、買賣證券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第一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
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一、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貨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十二、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三、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四、逃匯罪
第一百九十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五、洗錢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⑶ 遇到金融詐騙了,向什麼機構報案
涉嫌金融詐騙應當及時撥打或者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
金融詐騙罪類型如下:
1、集資詐騙罪:使用詐騙的方式集資,要求是有非法佔有的犯罪目的。
其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2、貸款詐騙罪:具體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的對象特定:銀行或金融機構,騙的是貸款。客體是國家正常的貸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對所借出資金的所有權。犯罪主體僅限於自然人。
3、票據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犯罪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憑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5、信用證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犯罪客體國家正常的信用證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6、信用卡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7、有價證券詐騙罪:非法佔有為目的,使有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8、保險詐騙罪: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是對已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或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是故意犯罪,並且犯罪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3)金融機構會觸犯哪些罪名擴展閱讀:
中國《刑法》第192條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於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處與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國《刑法》第193條規定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
進行票據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⑷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犯罪和金融機構犯罪是不是犯罪主體不同
是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犯罪,犯罪主體是機構的工作人員,屬於職務犯罪。而金融機構犯罪其主體是金融機構,是單位而非其中的某些或所有人員,屬於單位犯罪。
⑸ 金融機構犯罪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一)復雜性
(二)隱蔽性
(三)智能性
(四)集中性
⑹ 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內部審計由什麼部門完成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內制定本法。
第二條容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⑺ 什麼是反洗錢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目前,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
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於核心地位,國際社會進行反洗錢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領域。
目前,金融機構反洗錢制度基礎性工作存在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
一是金融競爭無序,個別金融機構從局部利益出發,超范圍吸收存款,公款私存,違規將來路不明的資金轉入儲蓄賬戶或直接支付大額現金,隨意放寬賬戶設立條件和金融交易審查標准,搞違規競爭,不執行金融機構內部制度,給洗錢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是一些金融機構特別是領導對反洗錢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員工反洗錢意識和警惕性不高;
三是我國對金融工作人員的反洗錢教育和培訓尚處於空白,缺乏一大批有經驗的反洗錢專業人士,不能及時識別和防範洗錢活動;
四是金融機構反洗錢手段落後,還沒有開發和建立一套反洗錢的軟體和系統,尚未建成與支付清算系統對接的支付交易監測系統,不能對大額和可疑交易及時進行監測、記錄。
⑻ 我國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我覺得,符合國家管控的就是合法金融機構,無法管控的境外的,基本都屬於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