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要求對金融債權專項執行,申請書
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享有權利人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雖然債權和物權同屬財產權的范疇,但債具有相對性、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等特點。債權是一種對人權,當一項債的關系確定時,不論發生的根據如何,它的債權人、債務人就已經確定,債權人的請求權原則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人對自己所擁有的債權行使處分權,衍生出債權的「可轉讓性」和「可代位清償性」。債權的代位清償性,為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提供了理論基礎,換句話說,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是債的相對性的突破,是基於債權代位權而採取的措施。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大部分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而被執行人的財產除了動產、不動產外,另一部分就是依法擁有的債權。在執行過程中,當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被執行人常常通過行使對自己債權的處分權,由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或稱第三人)代位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或申請法院執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所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是司法實踐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作出了較為具體的專項規定,使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根據該規定,代位執行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這里的不能清償債務不同於作為破產原因的不能清償,而是指被執行人暫時無償還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償還能力,而不能理解為根本無償還能力,否則即應執行終結或進入破產程序。反之,若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就沒有必要將被執行人的債權作為執行標的。需要注意的是,評價被執行人能否清償債務應排除不能作為執行標的的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費用、生活必需品或生產、經營的必備財物等,而只能以此外的財產及資金為限。 2、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本案以外的」是指法律文書確定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書中確定要承擔責任的第三人。這里指的債權,必須是已經到期的債權,即使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即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對未到期債權,被執行人無履行請求權,申請執行人也自然無從代位行使。關於債權是否到期應作具體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為准;有約定期限的以約定期限為准;既無法定期限也無約定期限的,原則上被執行人可隨時要求第三人清償,與此相應,申請執行人可隨時申請代位執行。當然,對於未到期債權,第三人如自願提前履行,申請執行人也應有權申請代位執行。這種到期債權是現實的債權,不是將來的不確定的債權,不能附有條件或期限。在執行過程中,還應注意三點:一是被執行人與案外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違法所得、犯罪所得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作為債權債務關系予以保護;二是被執行人對案外第三人擁有的權利,必須是金錢、有價證券等可執行債權,物權和人身權利不能成為代位執行的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6條還明確:被執行人收到履行通知書後,與案外第三人惡意串通,放棄債權或延緩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或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這時的異議如果僅僅是對履行期限所提出的,也應認為其異議無效。 3、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代位申請執行在開始上只能採用申請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發動。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享有是否申請代位執行的權利,只有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職權作出是否適用代位執行的決定,而不能不尊重其權利自主決定。如果人民法院可依職權發動代位申請執行程序,不僅會剝奪申請執行人的處分權,有悖於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還有可能出現申請執行人不願意接受第三人給付的情況。人民法院發現有可以代位執行的對象,可以向申請執行人提供並加以指導。代位執行涉及諸方面具體問題,故應以書面形式申請為宜。申請書可以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向正在執行該案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並寫明第三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地址、住所等基本情況,以及被執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實、原因、財產狀況以及要求第三人給付的數額等。對申請書人民法院不進行審查,只要當事人能提供有關借據、欠條、生效法律文書等證明其享有債權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後,還應當製作履行通知書,並送達第三人。(作者單位:江西鄱陽縣人民法院)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對方宣告破產,並且法院已經受理的,是需要申報債權,並且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㈡ 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您好,要根據您的實際情況來定,
如果您是單身(身份證,戶口本,收入專證明)並且本屬人親自到場辦理
如果您已婚(雙方身份證,雙方戶口本,結婚證,主借款人的收入證明)並且夫妻雙方親自到場辦理,
如果您離異(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收入證明)並且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㈢ 網貸沒還完可以貸款買房子嗎
可以,但是有一定的影響。據了解,如果申請貸款的客戶短期內在多個機構回有多筆信用貸款,答銀行在審批貸款時可能會更加審慎,但這並不意味著客戶使用互聯網借貸產品銀行就會拒貸
目前,京東白條、螞蟻借唄、蘇寧任性付、騰訊微粒貸等互聯網信貸都已接入央行徵信系統,意味著銀行可以通過個人徵信報告查詢到客戶的網貸使用情況。例如,支付寶客服表示,客戶的螞蟻借唄出現逾期,將影響個人徵信記錄;京東客服則表示,客戶使用京東白條的情況會根據要求上報央行徵信系統,上報前會告知客戶。
(3)專項債全流程金融服務協議擴展閱讀
個人徵信報告的查詢原因分為本人查詢、信用卡審批、擔保資格審查、貸後管理、貸款審批、異議查詢等。如果短期內個人徵信報告頻繁被查,多數銀行貸款審核員將對此產生疑問。目前,有部分銀行明確規定,徵信報告查詢超過一定次數,申請貸款將受到影響,如民生銀行規定,申請貸款者的徵信報告兩個月內查詢不能超過5次(不含信用卡),其中個人查詢徵信報告不會對貸款產生影響。
銀行人士提醒說,如果市民發現自己的個人徵信報告被越權查詢,一定要及時向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反映,及早更正相關問題。
㈣ 小微企業金融債指的是什麼
當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扶持實體經濟成為了銀行資金投向重要方向,而通過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促進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成為了重要的手段之一。
金融債是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小微企業金融債就是銀行等獲銀監會批准,發行專項用於小微企業貸款的專項金融債。
(4)專項債全流程金融服務協議擴展閱讀:
按不同標准,金融債券可以劃分為很多種類。最常見的分類有以下兩種:
(1)根據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債券可分為附息金融債券和貼現金融債券。如果金融債券上附有多期息票,發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則稱為附息金融債券;如果金融債券是以低於面值的價格貼現發行,到期按面值還本付息,利息為發行價與面值的差額,則稱為貼現金融債券。
比如票面金額為1000元,期限為1年的貼現金融債券,發行價格為900元,1年到期時支付給投資者1000元,那麼利息收入就是100元。
(2)根據發行條件金融債券可分為普通金融債券和累進利息金融債券。普通金融債券按面值發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普通金融債券類似於銀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
累進利息金融債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時間段有不同的利率,並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說,債券的利率隨著債券期限的增加累進,比如面值1000元、期限為5年的金融債券,第一年利率為9%,第二年利率為10%,第三年為11%,第四年為12%,第五年為13%。
㈤ 貸款買車需要什麼條件
首先是4S交付全款,然後4S給你交車,同時提供一些列手續給你,包括:購車發票、合格證、三包手冊、說明書、兩把鑰匙等。注意事項是手續必須齊全,尤其是注意合格證。
第二步就是買保險。交強險必須買,商業險雖然不強制,但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還是建議同時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建議至少購買50萬額度。買保險時保險公司會代征車船使用稅。
買完保險後建議同時辦理臨時牌照,以方便接下來開車去上牌。
第三步就是去繳納車輛購置稅。這個每個地方都會有固定的繳納車輛購置稅的地點,帶齊手續(合格證、發票、車主身份證等)前往繳稅。繳稅之後會給你購置稅的繳稅證明,其中一份是要在上牌時交給車管所。
第四步就是前往車管所上牌。上牌需要開車去驗車,需要驗外觀和車架號、發動機號。所以前面說買保險後需要辦理臨時牌照。否則沒有臨牌無法移動車輛。
㈥ 交易性金融負債、專項應付款屬於籌資的范疇嗎
交易性金融負債、專項應付款屬於籌資的范疇
交易性金融負債、專項應付款的形成,屬於籌資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