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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機構監測涉恐名單

發布時間:2020-12-20 15:40:35

『壹』 恐怖組織最常用的涉恐資金轉移方式有哪些

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

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2月21日對外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從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健全監管機制、明確市場准入標准等方面,建立銀保監會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框架。

反洗錢的意義:

1、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追查並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2、有利於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

3、有利於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範新的犯罪行為;

4、有利於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

5、有利於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1)對金融機構監測涉恐名單擴展閱讀:

洗錢將依法承擔以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條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貳』 中國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區別

1、性質不同:中國銀行為商業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銀行。

2、作用不同:中國銀行是一家國有的商業銀行,它作用的重點自然而然也就體現在「商業」二字,其業務范圍涉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航空租賃;旗下有中銀香港,中銀國際、中銀保險等控股金融機構,在全球范圍內為個人和公司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而作為國務院組成部分的中國人民銀行,其最大的作用就是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並且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服務方向不同:中國銀行的服務方向為商業、市場方向,中國人民銀行的服務方向為社會經濟、民生方向。央行與其他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的根本區別在於,中國人民銀行屬於行政單位,它的主要工作是發行貨幣、制定金融政策、發布對銀行的一些指導性的通告等,是非營利的。而中國銀行是國有商業銀行之一,它們屬於商業實體,有成本核算和利潤體現,通俗一點說就是做買賣的。

(2)對金融機構監測涉恐名單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叄』 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第三方支付相關的法律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與第三方支付密切相關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主要法規可參考下列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令〔2014〕第1號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號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
...與第三方支付相關的法律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與第三方支付密切相關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主要法規可參考下列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令〔2014〕第1號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號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7號
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肆』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包括哪些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抄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伍』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人員應向哪些部門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專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屬、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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