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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金融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發布時間:2020-12-20 15:29:05

互聯網金融平台如何實施投資者適當性原則

金匯金融遵照監管要求,篩選滿足產品風險等級條件的合格投資者,並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Ⅱ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制定根據什麼制定的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
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
基於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
立承擔投資風險。
新規在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也做了修訂。主要的修訂內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調整資金驗證時限,將中金所現行適當性管理制度中「投資者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時點要求調整為「投資者申請開戶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時段要求。二是明確期貨公司會員應落實適當性制度執行統一的綜合評估、多級審核等要求。三是調整知識測試實施方案。四是取消期貨公司會員備案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制度的要求。

Ⅲ 如何進一步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一是進一步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高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執行力。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承擔和履行適當性責任的最直接主體,也是銜接監管者和投資者的關鍵環節,下一步,我局在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管中,將深入落實「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理念,向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一步強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要求,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實際工作中,將投資者教育、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落實真正融入日常經營管理的制度化規定中,指導各機構按照「把規則講透,把風險講夠」的原則,充分發揮貼近市場、直接面對投資者的特點,發揮人才、信息、設備優勢,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貫穿到新開賬戶、證券營銷、產品與業務推介、客戶服務等各個業務環節,同時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宣傳教育,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入市要求和潛在風險。
二是加大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和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下一步,我局將把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落實情況作為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現場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大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執行過程中違規問題的打擊力度,用嚴格的監管措施,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高合規意識和對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重視。

Ⅳ 如何解讀「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及其影響

日前,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是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部署和"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工作要求,明確、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證券期貨市場是一個有風險的專業化市場,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各種產品的功能、特點、復雜程度和風險收益特徵千差萬別,而廣大投資者在專業水平、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對金融產品的需求也不盡相同,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需要投資者的專業化程度和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相匹配。因此,在資本市場發展實踐中有必要注重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防止不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境外成熟市場均高度重視適當性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機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國資本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更需要採取針對性措施來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引導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尤顯重要。
經營機構與投資者同為資本市場的參與者,但兩者的定位和角色迥然不同。經營機構通過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獲取收益,具有天然的開發更多客戶、銷售更多產品的沖動,投資者則處於信息不對稱的相對弱勢地位,在金融產品日益豐富、產品結構日趨復雜、交叉銷售日益頻繁的當今資本市場,兩者的這種差別往往更加明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正是平衡雙方利益訴求、約束經營機構短期利益沖動、增強經營機構長期競爭力,同時提升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一劑良方。
2009年以來,我會陸續在創業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股轉系統、私募投資基金等市場、產品或業務中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起到了積極的效果。但這些制度比較零散,相互獨立,未覆蓋部分高風險產品,而且提出的要求側重設置准入的門檻,對經營機構的義務規定不夠系統和明確。去年股市異常波動中就暴露出分級基金等部分產品的適當性安排不完善、一些機構對適當性制度執行流於形式等問題,造成部分實際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參與了較高風險的業務,遭受了損失。適當性管理構築的是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防線,從一定意義上講,沒有健全並有效落實的適當性制度,就不會有成熟的經營機構和投資者,也不會有穩定健康的資本市場。
在總結各市場、產品、服務的適當性要求基礎上,《辦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各環節的標准或底線,具體產品或服務的適當性規定應以此為依據。《辦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科學分類,把"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客戶與產品匹配"、"風險揭示"作為基本的經營原則,不了解客戶就賣產品,不把風險講清楚就賣產品,既背離基本道義,也違反了法律義務,將從自律、監管等各個層面給予相應的處罰。
為此,《辦法》構建了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將這些要求落到實處。一是構建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准和管理要求。明確普通和專業投資者基本分類,一定條件下兩類投資者可以相互轉化,經營機構從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發可以對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同時規范了特定市場、產品、服務的投資者准入要求。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規定經營機構是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劃分的主體,明確分級的考慮因素,建立了監管部門明確底線要求、行業協會制定產品名錄指引、經營機構制定具體分級標準的產品分級體系。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全過程的義務,全面從嚴規范相關行為。細化從了解投資者、評估產品、適當性匹配、風險警示到持續符合要求等各個環節的具體內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禁止採取鼓勵從業人員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突出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為原則性的"口號立法"。四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規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經營機構不能證明其履行相應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本著有義務必有追責的原則,制定了與義務規定一一對應的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避免《辦法》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

Ⅳ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了嗎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深入貫徹「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股票市場」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要求的具體成果。

這也是境外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邏輯,2008年金融危機後,境外成熟市場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時,遵循一系列適當性行為准則,確保履行適當性義務,比如美國2010年《多德-弗蘭克法案》進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適當性義務要求。

Ⅵ 基金募集機構在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的過程應當遵循哪些指導原則

1、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當基金募集機構或基金銷售人員的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優先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則。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作為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將適當性管理貫穿於基金銷售的各個業務環節,覆蓋銷售的全部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3、客觀性原則。基金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合理的方法,設置必要的標准和流程,保證適當性管理的實施。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和投資者的調查和評價,應當盡力做到客觀准確,並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投資者推介合適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重要依據。

4、及時性原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評價應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基金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時,需要重新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價;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分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5、有效性原則。通過建立科學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與方法,確保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有效執行。

6、差異性原則。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實施差別適當性管理,履行差別適當性義務。

(6)如何理解金融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擴展閱讀:

基金募集申請核準的主要程序和內容包括:

1、對基金募集申請材料進行齊備性審查。

2、對基金募集申請材料進行合規證券從業資格性審查。

3、根據擬募集基金的實際情況組織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

4、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5、辦理基金備案

Ⅶ 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投資來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其實第源一需要搞明白的是,為什麼會有這種制度的存在?很簡單,監管機構就要要對投資者進行分層,讓不同的投資者參與不同的市場,進而減少潛在的風險和不穩定因素。
從主板到創業板再到新三板,不同市場面向主體是不一樣的。為什麼創業板要求投資者有投資經驗,新三板在投資經驗的基礎上加上了500萬的限制,所有的這一切都是為了保證這個市場的參與者應該對所參與的市場有著一定的認識,這是一個基本的前提。監管機構當然希望將一切不穩定的因素控制在萌芽狀態,這比事後補救要管用的多。
就拿新三板舉例,這本來就是一個私募市場,參與的投資者應該是默許為有著一定投資經驗和充沛資金的客戶。不然隨便一個對於新三板完全不了解的散戶進來投資,然後發現這個市場的玩法跟之前接觸過的都不一樣,自己持有的股份賣都賣不掉,整個市場一天都沒幾筆交易,他不鬧事才怪。而且這樣的小散戶進來的越多,對新三板的發展反而更沒什麼好處,這是由市場特性決定的。

Ⅷ 什麼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對投資者分類,對產品分級,按照風險級別匹配適當的投資者三方面的含義。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不可能規定出非常精準的一一對應的匹配關系。法規如果過細,很可能與實踐脫節。為此,就要按照簽署「責任狀」的邏輯,緊緊抓住經營機構這個「一肩挑兩頭」的主體,明確經營機構既要按照《辦法》規定和自律組織規定對投資者分類,又要具體負責對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分級,制定產品分級的內部管理制度。應該說,能否准確分級是各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是一般的市場參與者,它們既要面對籌資者,又要面對投資者,既要參與規則的制定,又是重量級的規則執行者,堪稱市場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須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它們盡到應盡責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參與市場的種子。
《辦法》從適當性評估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內部管理義務、普通投資者保護義務等方面細化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履責要求。針對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辦法》一一列出「負面清單」,規定了可對經營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情節嚴重的處理措施和行政處罰,對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還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可以說,《辦法》是一部「有牙齒的立法」。
如果這部法規能夠切實落地,至少買賣不對等、不對稱的問題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Ⅸ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有什麼新的變動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是證監會為了明確、強化經營機構的適回當性管理義務、切實保護投資答者合法權益,所發布的一項適當性管理規定。《辦法》共43條,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解讀

如果把整個規則濃縮成一句話,那就是「推薦適當投資者購買合適的產品」。為了做到這一點,新規將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兩類。

專業投資者主要包括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的理財產品、社保基金以及符合一定條件的組織和個人,他們在投資中不受限制。除此之外就是普通投資者,它囊括了絕大多數股民,在投資中需要嚴格遵守適當性管理要求,否則,就要追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法律責任。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相互轉化。

新規將普通投資者按風險承受能力,從保守型到激進型共劃分為五類。對應的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也劃分為五類。大名鼎鼎的A股,就被劃入中風險的范疇。

理論上來說,投資者只能購買其對應風險等級或風險更低的金融產品,比如被判定為保守型的投資者,就不能購買A股。但如果投資者堅持要買,經營機構在進行書面風險警示並錄音後,也可以向其出售。畢竟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願賭服輸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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