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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向關系個發放貸款罪

發布時間:2020-12-20 08:41:17

1. 挪用資金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界限

挪用資金罪,是復指公司制、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指金融部門或者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違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2. 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司法解釋

關於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版規規定,向關系權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造成10~30萬元以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較大損失」;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准。

3. 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是多少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貸款申請人發放貸款的,必須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來審查其資質,對於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人,是不能放貸的。但實踐中有的工作人員卻違法進行了放貸,此時就容易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准。由於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實踐中,單位和個人都是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但在數額巨大的標准上面對個人的規定與對單位的規定是不同的,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在上文中進行了解。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委託律師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解答。

4. 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構成本罪的前回提是「違法」,如答發放信用貸款給關系人,或以優惠條件發放擔保貸款給關系人,因此只要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本罪,成立犯罪的要件比「非法發放貸款罪」嚴,而法定刑起刑點則比後者低。本罪「損失較大」即構成犯罪,而「非法發放貸款罪」要「損失重大」才構成。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個人實行雙罰。
二、關系人的定義,一般指
(1)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員,如管理人員和業務員;
(2)與內部人員有某種親屬、親友、投資、兼職、入股關系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及個人。
三、分析是否構成本罪還可以看是否明知有風險仍貸給;以優於他人的方式貸給。都必須有損失較大」的後果發生。

5. 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專,向關系人發放屬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亘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6. 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在當前市場經濟浪潮中,資本已成為基本的生產要素,資金作為資本的最重要的表現形式已經成為公司、企業的命脈,是其賴於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金融機構是提供企業所需資金的主要渠道,企業對金融機構貸款需求量日益膨脹,所以他們對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採取各種手段,千方百計套取資金,這就導致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上失去原則,無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使違法發放貸款案高發。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在這二部法律中有關對貸款發放的規定是作為認定放貸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的主要依據。
在《貸款通則》中對於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的認可的償還計劃。對貸款程序的要求:信貸人員要對貸款進行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貸後檢查上,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其次,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具體講,濫用職權發放貸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發放貸款一般是過失,但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是故意的,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信貸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只是坐等放貸,憑主觀任意發放貸款。
在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濫用手中的職權,只需要經介紹人介紹就可以把二、三萬元的貸款放給一個陌生人,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貸款放出去以後也沒有跟蹤檢查,導致一百多萬元的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使貸款風險集中,形成不良貸款。在這過程中,貸款究竟是誰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應該知道一些貸款是介紹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後果,還是把貸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認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就給公安機關調查帶來一定的難度。
第三,對損失的認定。這是正確把握立案標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處分。在這一點上,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構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損失的界定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體系,這就給實際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在偵查辦案中,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實際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對因違法發放而造成的逾期貸款數額的確定,只要是逾期的貸款,並且這些貸款逾期是由於違法發放造成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後至移送起訴前仍沒有歸還就可認定為損失,而無論用款人是否承諾歸還。在此期間,如果貸款被歸還,則歸還的部分只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界定為損失。

7. 如何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拓展資料: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8. 違法發放貸款罪

法律確實沒有賠償之說。違法發放貸款,是領導指定的,這必須能夠舉證。其次,即使是領導指定的,並不能完全免責,法律規定,明顯違法的命令不能執行。如果其行為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的構成,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達到標准,則必須受到行政處分。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在這二部法律中有關對貸款發放的規定是作為認定放貸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的主要依據。
在《貸款通則》中對於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的認可的償還計劃。對貸款程序的要求:信貸人員要對貸款進行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貸後檢查上,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其次,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具體講,濫用職權發放貸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發放貸款一般是過失,但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是故意的,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信貸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只是坐等放貸,憑主觀任意發放貸款。
在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濫用手中的職權,只需要經介紹人介紹就可以把二、三萬元的貸款放給一個陌生人,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貸款放出去以後也沒有跟蹤檢查,導致一百多萬元的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使貸款風險集中,形成不良貸款。在這過程中,貸款究竟是誰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應該知道一些貸款是介紹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後果,還是把貸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認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就給公安機關調查帶來一定的難度。
第三,對損失的認定。這是正確把握立案標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處分。在這一點上,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構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損失的界定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體系,這就給實際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在偵查辦案中,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實際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對因違法發放而造成的逾期貸款數額的確定,只要是逾期的貸款,並且這些貸款逾期是由於違法發放造成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後至移送起訴前仍沒有歸還就可認定為損失,而無論用款人是否承諾歸還。在此期間,如果貸款被歸還,則歸還的部分只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界定為損失。

刑事案例的具體認定非常復雜,網上很難完全說清楚,請個律師吧。

9. 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認定我國有規定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中文名違法發放貸款罪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主 題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行 為向關系人發放貸款

概念

?

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立案標准

公安部經偵局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准問題的批復

(2009)

對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立案追訴標准規定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

關於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盡管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此標准中關於「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理個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准(二)》確定的數額標准。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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