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哪些反洗錢信息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內)反洗錢內部容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它。
(1)各地區金融機構分支情況擴展閱讀:
反洗錢工作涉及預防、發現、報告、分析、調查和打擊,以及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反洗錢意識等多方面,是一項涉及多領域、多部門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和行業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參與。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行政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並同時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Ⅱ 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是不是可以委託當地有相關職權的金融機構辦理
為什麼中國移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是不是可以委託當地有關之前的金融機構辦理,這個還真的不太了解。
Ⅲ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方式有幾種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督促金融機構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使用社;(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非現場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地方性金融機構總部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金融機構進行非現場監管。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規定,確定信息收集內容,規范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根據各自的監管范圍建立具體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目標和對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分析指標。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交易數據、工作報告以及內部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對依法收集到的有關信息保密。第八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非現場監管措施、信息歸檔等。
Ⅳ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按照《金抄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4)各地區金融機構分支情況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Ⅳ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分支機構主要職能是什麼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它們在本轄區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二、調查統計本轄區的經濟、金融情況。
三、貫徹實施貨幣政策,管理貨幣市場,調劑金融機構間資金。
四、經理國家金庫和代理發行政府債券。
五、現金發行、調撥和金銀管理。
六、會計結算和聯行清算。
七、外匯管理。
八、領導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支行的工作。
(5)各地區金融機構分支情況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Ⅵ 採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使用發票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襲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三、發票使用
(五)採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Ⅶ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可以向什麼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
金融消費者與機構發生糾紛可以向支行進行投訴。
Ⅷ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不能自行制定考評辦法嗎
1、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回分析報告和風答險評估報告。
2、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3、公安機關、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4、本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全是一個一個字打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