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誰知道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如何實現共贏
新華社下屬國家金融信息中心日前在京發布的《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內競合發展報告》認為,商容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是長期競合關系,未來雙方間存在巨大的合作空間,應互取所長,合作共贏。
這份報告認為,為了在長期的競合中實現發展,商業銀行應該選擇一條以自身業務模式創新為主,學習同時加強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為輔的競爭策略。加大業務模式創新,是商業銀行面對互聯網金融新需求以及面對來自非金融機構競爭挑戰的成敗關鍵。圍繞互聯網金融進行業務模式創新,商業銀行可重點在移動支付、電子商務、中小信貸方面進行前瞻性布局。
在正視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間競合發展關系的前提下,商業銀行應探索與第三方支付企業合作的模式,包括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系,控股、參股或直接創辦支付企業等,以達到充分利用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客戶、產品、渠道等方面的優勢,有目的、有策略地促進自身業務的發展。
這份長達7萬字的報告還對全球第三方支付發展現狀以及美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等代表性國家商業銀行應對第三方支付業發展的實踐經驗進行了剖析,為國內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競合發展提供了經驗借鑒。
㈡ 舉出一些金融機構與其他行業聯合的方式
這幾日,互金圈和銀行圈好不熱鬧!幾大互聯網金融企業和幾家大銀行就像商量好的一樣回,答先後發布了戰略合作框架,不僅有業務層面的合作,更有金融科技層面的共同探索。
其實,互金企業與傳統銀行的合作並非什麼新鮮事,網貸、第三方支付等業態早已與傳統金融機構產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合作之勢一直在趨於強化。當然,抱團式地密集發布很有市場聲量,也更有市場影響力,但也僅此而已,畢竟,兩個業態間的合作早已展開。
㈢ 什麼是第三方金融服務這個行業主要是做什麼的
第三方理財是指那些獨立的中介理財機構,它們不同於銀行、 保險等金融機構,卻能夠獨立地分析客戶的財務狀況和理財需求,判斷所需投資工具,提供綜合性的理財規劃服務。
作為獨立機構的第三方理財,不代表基金公司、銀行或者保險公司,而是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場上嚴格地按照客戶的實際情況來幫客戶分析自身財務狀況和理財的需求,通過科學的方式在個人理財方案里配備各種金融工具。
第三方獨立理財顧問的老闆就是客戶,作為「雇員」,他們完全從客戶的自身利益出發。但是因為提供服務的人員需要比較強的專業性,所以提供服務的門檻比較高,這讓一般投資者很難使用職業的三方理財服務;在新興的互聯網技術和移動互聯網技術的前提下,降低服務的成本,提供優質的服務,逐漸的成為可能。
(3)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業務擴展閱讀:
第三方金融服務運作模式:
客戶首先選擇和聘用獨立理財顧問,在理財顧問的協助下,先分析自身的財務狀況,進而測試風險承受能力,在設定理財的目標後,選擇不同的理財組合和投資工具,實現理財目標。第三方理財機構提供更多的是與財富管理相關的各類咨詢服務。以國外成熟市場為例,很多第三方理財機構都是依託一個大的機構或者平台,為其客戶提供相關咨詢。
第三方金融服務盈利模式:
第三方理財收取的費用,主要來自所做理財規劃的咨詢費或者提供的其他一系列的理財服務費。美國獨立理財機構的10%的收入來源是財務規劃和咨詢,90%來自管理資產組合收費。理財規劃服務收費,按計費小時、項目固定費率或年度固定顧問費收取;客戶管理資產組合收費,通常收取管理資產總額的0.5%~2%。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第三方理財
㈣ 商業銀行之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哪些
1.商業銀行其實是一中股份制有限公司,金融機構,在這之外的銀行屬於國有企業機構內
2.之外還有
①政策性銀行如
中國容人民銀行(管理人民幣)
亞投行(我國主導的亞洲發展機構)
②外資銀行
如蘇伊士銀行,希臘銀行等在中國有服務的國際銀行
③第三方支付機構
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實行貨幣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的機構,有儲蓄功能,無利息。原則上不屬於銀行
④借貸機構
如360借條,螞蟻花唄,有預支付功能,原則上不屬於銀行。
㈤ 大家好,請問金融機構與類金融機構的區別有哪些方面
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 都屬於金融機構
銀牙主要業務就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還有一些別的中間業務
證券就是股票市場
保險就不用解釋了吧 財險,壽險等
信託就是包裝產品後面向社會募集資金、
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類似於信託 但是監管比信託松多了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
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 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㈥ 第三方支付企業與銀行之間的關系
很多大大可能不太了解第三方支付平台與銀行的關系,這里簡單介紹一下,希望各位大大多做了解
1.主體資格和經營范圍的風險第三方支付,從事的業務介於網路運營和金融服務之間,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確。雖然多數第三方支付試圖確立自己是為用戶提供網路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是從所有這些第三方支付實際業務運行來看,支付中介服務實質上類似於結算業務。此外,在為買方和賣方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同時平台上積聚了大量在途資金,表現出類似銀行吸收存款的功能。按照中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是銀行的專有業務。第三方支付平台經營的業務已突破了現有的一些特許經營的限制,究竟應當如何定位,是我們應該深思的問題。
2.在途資金和虛擬賬戶資金沉澱的風險在支付過程中,無論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還是內部交易模式,都有一種資金吸存行為,當吸收的資金達到相當的規模以後,就產生了資金安全問題和支付風險問題。
(1)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中,沉澱下來的在途資金往往放在第三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中,一般商家的資金會滯留兩天至數周不等,這部分在途資金,可能發生的風險有:第一,在途資金的不斷加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信用風險指數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為網上交易雙方提供擔保,那麼誰來為第三方提供擔保?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有大量資金沉澱,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引發支付風險。
(2)在內部交易模式下,涉及到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使用。目前虛擬貨幣尚未納入央行的監管范圍,且游離於銀行系統之外,難以跟蹤平台內部的資金流向,它將對現實社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還不明確。但目前虛擬貨幣的發行是完全不受控制的,當越來越多的人認可和使用虛擬貨幣後,一旦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對接出現問題時,將是一個巨大的災難。沒有人願意為這種風險買單,也買不起。
3.《反洗錢法》帶來的洗錢風險央行在發布的《反洗錢報告》中稱,網上銀行在銀行業務中占據的比重上升迅速,而且交易大都通過電話、計算機網路進行,銀行和客戶很少見面,這給銀行了解客戶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也成為洗錢風險的易發、高發領域。
銀行關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銀行的微妙關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銀行的關系比較微妙。第三方支付一旦做大,將與銀行的網上銀行及網上支付搶生意,甚至有可能會取得銀行牌照、變身做零售銀行的可能,因此它的靠山銀行絕對不會養虎為患。反過來說,第三方支付也為將來銀行推出網上電子支付業務扮演了排頭兵沖鋒陷陣的角色,使銀行網上電子支付業務的推出更容易一些,因此銀行目前也不想做得太絕,把其扼殺在搖籃中,這有點卸磨殺驢之嫌。但還是那句話,在商場上只有永遠的利益沒有永遠的朋友!
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的業務沖突
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的業務沖突目前看來不是很明顯,但在不遠的將來就會越來越明顯,但如前所述,由於第三方支付在以前也為銀行做了不少有益的事,馬上翻臉扼殺第三方支付銀行可能也有所顧忌,因此銀行業為了避免同第三方支付企業撕破臉,就曾給第三方支付企業指出一條出路,某銀行行長就曾直言不諱的表示:「如果是C2C的形式,第三方支付就很有存在的必要。因為賣家眾多、也比較零散,管理需要耗費很多時間,銀行的精力有限; 但如果是B2C,一些大商戶不見得比第三方支付機構能力弱,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直接介入就可以了。」言下之意,第三方支付還是到C2C去發展吧。可是 C2C平台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支付平台,這條路能走得通嗎?
目前國內比較暢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即為支付寶,支付寶目前已經在全國各地開通手機繳費、煤氣水電繳費等等,而這些不就是B2C么?而阿里巴巴公司旗下兼容B2B、B2C、C2C,顧名思義,唯有支付寶可以在中國行得通、走得遠。
相關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21日發布央行令,制定並出台《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辦法》於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網路支付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辦法》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對於支付業務申請人資格,《辦法》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在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對客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告知客戶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戶委託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的後續安排等;對客戶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等;對客戶選擇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可供客戶選擇的、兩個以上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案等。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移交協定、客戶備付金退還安排等證明文件。
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未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支付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准。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此外,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或收費標準的,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供求關系、客戶承受能力等因素。支付機構在實施新的支付業務收費專案或收費標准之前,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連續公示調整事項30日。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支付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將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等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支付機構在《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的任一會計年度內虧損或連續多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40%的,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的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季度財務會計報告等。
㈦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是什麼意思
比如你是學生,學校發獎學金打到你卡上,你的卡號及個人信息是學校提供給銀行的,而不是你提供的。在銀行將錢轉到你的卡的業務中,學校就是第三方 ,客戶就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