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機構風險為本管理原則包括以下哪些內容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效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工作機制防範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貫徹執行家關信息系統管理律、規技術標准落實銀監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效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析及向本機構專門委員銀監及其派機構報送相關管理信息;
(四)及向銀監及其派機構報告本機構發重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經董事或其決策機構審查向銀監及其派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度報告;
(六)做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及其派機構做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業員進行信息系統關業務、技術安全培訓;
(九)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其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或其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戰略規劃、重項目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風險管理委員或其負責風險監督專業委員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定代表或主要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提供科技服務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合格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員應符合要求:
()具備良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專業知識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合格者崗;經考核適宜工作員應及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專業隊伍建設建立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關律規及規范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指信息系統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面影響全局或共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敏程度各集要素進行析評估並實施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員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授權
第十八條 境外設立我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境內設立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關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評估測試及進行修補更新保證信息系統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機房應符合家關計算機場、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性數據至少應達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至少應達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至少應達C類機房標准數據機房應實行嚴格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自主知識產權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自主知識產權信息系統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電設備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設備應經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家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較高靠性、充足容量定容錯特性並配置適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網路應參照相關標准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產品熟性;網路設備線路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網管監測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產網路與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管理使用符合家安全標准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領取、使用、修改、保管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效管理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資料庫採用適數據加密技術保護敏數據傳輸存取保證數據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程度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式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修訂省域數據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保存省域數據至少實現異數據實備份全性數據實現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技術文檔資料重要數據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存放按規定限保存調用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程形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及產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能影響客戶服務應適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指信息系統研發程組織、規劃、需求、析、設計、編程、測試投產等環節產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立項目工作組重項目應立項目領導組並指定負責項目領導組負責項目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組由業務員、技術員管理員組具體負責整項目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組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組負責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充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析基礎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測試環境保證測試完整性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直接使用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修補系統功能缺陷提高系統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員、技術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條 發程所涉及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員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具由相關負責簽字項目驗收報告驗收合格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指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程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事件管理等環節產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離運行員應實行專職由其員兼任運行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操作維護員應按授權維護規程要求產狀態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維護應非工作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應符合要求:
()制定詳細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間操作范圍、內容、辦、命令及負責員等信息;
(二)提供見簡便操作菜單或命令信息系統啟或停止、運行志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程所現象、操作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維護應符合要求:
()除信息系統設備系統環境維護外軟體或數據維護必須通特定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修改數據應通櫃員終端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志信息包括交易志審計志等便維護審計;
(三)提供維護統計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變更應符合要求:
()制訂嚴密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各崗位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退案授權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確性、安全性合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真實位置內容形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效、全面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應保留初始版本所歷史版本保留所歷史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投產定期內應組織系統評價並根據評價及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機房環境設施實行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現故障應急處理流程預案實交易服務數據應實行24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信息系統造重經濟、聲譽損失重影響事件應即報並處理必要啟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條 外包風險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形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應根據風險控制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原則范圍認真析評估外包存潛風險建立健全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評估機制充審查、評估承包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委託經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相關專業經驗獨立機構完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承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安全、保密、知識產權面義務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認識外包服務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直接間接影響並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風險控制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風險提高本機構外包管理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符合風險管理標准策略並應建立針外包風險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建立效聯絡、溝通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意外情況能夠實現承包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間斷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敏信息系統及其涉及家秘密、商業秘密客戶隱私數據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應遵守家關律規符合銀監關規定經董事或其決策機構批准並實施外包前報銀監及其派機構律規規定需要報告機構備案
❷ 門禁卡的管理制度
一般情況下,為有效控制外來人員進出小區,提高安全因素,發揮門禁卡的作用回,小區對居民、員工答門禁卡的使用管理會做出相應的規定。常用門禁卡管理制度: 1、門禁卡屬於智能IC卡,卡內存儲了小區樓宇的相關信息。如遺失,請速到辦公室辦理注銷手續。
2、因門禁卡遺失未及時辦理注銷手續引起的後果,由領用人全部承擔。
3、領用人因離職等原因不再使用時,需上交所領用門禁卡,辦公室需加以核對編號無誤後,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❸ 門禁管理
公司門禁管理規范及制度
為了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維護公司財物和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公司事業發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公司門禁管理制度。
公司門禁出人管理
第一條 外來人員因公需進入公司,應先登記,門衛詢問事由,必要時應查驗證件,電話通知接洽部門,經接洽部門或相關人員同意後,值班保安給來訪者填寫《來訪登記表》、簽發《來訪條》、發放來訪證,保安給來訪者指出接洽部門位置和車輛停放位置。如接洽部門或相關人員不在或有其他原因不願接見的,保安應委婉拒絕,請其外出。
第二條 公司員工須從公司大門出入,大門放行時間: 7:30-22:00,晚上外出人員於23:30前回公司、節假日00:00前回公司。其他時間保安有權不予通行(加班、倒班可視情延長出入大門的時間)。員工嚴禁爬越圍牆進出,違者每次罰款20元,多次發生將予以嚴懲。
第三條 被公司除名及離職人員,保安應憑行政部核准後的《離職人員放行條》給予放行,並嚴格檢查其行李物品,嚴禁攜帶任何具有本公司標志的公司物品出公司。
第四條 公司各種物資均需憑出門證放行,成品銷售、憑營銷部簽發的出門證;次品、生產勞動工具、加工零件、樣板、模具或生產物料廢品憑生產部憑生產部簽發的出門證;辦公、生活用具憑行政部開具出門證;物料部采購的物品需退換貨時,憑物料部簽發的出門證放行。保衛人員對出門證分類夾放,每天8:30以前將前一天出門證送交行政部,禁止丟失和損壞出門證。
第五條 廠商來公司交貨,應先在保安室登記,由保安通知收貨部門或人員接洽。
第六條 提交的小件物品、信函、文件等應由保安代收發,保安應及時准備做好收、發工作,並例行登記。
第七條 對人員、車輛所攜帶物件有疑問時,應及時詢問相關人員加以確認。
第八條 摩托車出公司時保安應要求其本人打開後座箱進行檢查。
第九條 來訪者辦事完畢,需持由接洽部門、接待人員簽字確認的《來訪條,經保安審核後離開公司,如有特殊情況未簽字者,外出時保安應打電話詢問接洽部門情況是否屬實後可放行。
第十條 下列外來人員嚴禁進入公司大門:
(一)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品的人員。
(二)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員。
(三)推銷產品及收購廢品的人員。
(四)非洽談公務人員,或是洽談公務但拒絕登記檢查者。
(五)來訪人員報不清受訪部門及受訪人者。
(六)來訪人員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員工嚴禁離開公司:
(六)員工出公司,攜帶公司物品,放行條上無部門經理簽核者。
(七)員工攜帶物品有放行單據,但物單不符者。
公司辦公區門禁管理
第一條外來人員應持有保安發放的來訪證進入登記允許接待的辦公室,嚴禁隨意在其他辦公室遊走,否則一律予以驅逐。
第二條接待來訪人員時,各部門接待人員應加強保密意識,如客人翻閱辦公桌的資料時應予以制止。
第三條外來人員辦事完畢,相關部門接待人員在保安發放的《來訪條》上簽字確認,如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離開公司的,應及時通知門衛和保安。
第四條公司員工進入公司廠區大門、車間時,應將工作牌掛戴於胸前。對上班出入廠區、車間不帶工作牌者,保安可阻止其入內,直至按要求佩帶後;態度惡劣者,保安應記下其姓名、部門,交行政部處理。行政部將該位員工的違規事實書面告知所在部門, 由所在部門根據事實在績效考核中予以扣分處理。
第五條車間員工進入換鞋間後,按照排班要求在保安室打卡後進入車間。
第六條車間員工嚴禁帶包進入車間,有帶包人員應將包存放在鞋櫃,如有帶包進入者,保安要求其自行開包檢查。
第七條上班時間,車間上班的人員原則上嚴禁接訪客人,若有特殊情況,需向保安說明情況,生產部經理同意後在公司會議室會客,未經生產部經理同意嚴禁將外來人員帶人車間參觀。車間員工有攜帶公司物品離開車間時,須有部門經理簽發的放行條,否則保安有許可權制止其外出。(特殊情況應解釋清楚並備案)
第八條外來公幹人員未經生產部同意和接待部門人員陪同嚴禁進入車間,擅自進入車間者保安和車間工作人員有權利阻止。
第九條節假日及上班以外時間,如果公司生產部沒安排上班,車間大門落鎖,員工如需進入車間,須經生產部部長同意後並告知行政部安排開門,離開時進入人員告訴保安及時鎖門。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員工嚴禁進入辦公區:
(一)攜帶違禁物品者。
(三)不戴工作牌者、無來訪證者
(四)上班穿拖鞋、短褲、衣帽不整者。
(五)未經部門經理核准擅自帶客參觀者。
❹ 如何進行門禁管理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公司門禁管理規范及制度
為了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維護公司財物和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公司事業發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公司門禁管理制度。
公司門禁出人管理
第一條 外來人員因公需進入公司,應先登記,門衛詢問事由,必要時應查驗證件,電話通知接洽部門,經接洽部門或相關人員同意後,值班保安給來訪者填寫《來訪登記表》、簽發《來訪條》、發放來訪證,保安給來訪者指出接洽部門位置和車輛停放位置。如接洽部門或相關人員不在或有其他原因不願接見的,保安應委婉拒絕,請其外出。
第二條 公司員工須從公司大門出入,大門放行時間: 7:30-22:00,晚上外出人員於23:30前回公司、節假日00:00前回公司。其他時間保安有權不予通行(加班、倒班可視情延長出入大門的時間)。員工嚴禁爬越圍牆進出,違者每次罰款20元,多次發生將予以嚴懲。
第三條 被公司除名及離職人員,保安應憑行政部核准後的《離職人員放行條》給予放行,並嚴格檢查其行李物品,嚴禁攜帶任何具有本公司標志的公司物品出公司。
第四條 公司各種物資均需憑出門證放行,成品銷售、憑營銷部簽發的出門證;次品、生產勞動工具、加工零件、樣板、模具或生產物料廢品憑生產部憑生產部簽發的出門證;辦公、生活用具憑行政部開具出門證;物料部采購的物品需退換貨時,憑物料部簽發的出門證放行。保衛人員對出門證分類夾放,每天8:30以前將前一天出門證送交行政部,禁止丟失和損壞出門證。
第五條 廠商來公司交貨,應先在保安室登記,由保安通知收貨部門或人員接洽。
第六條 提交的小件物品、信函、文件等應由保安代收發,保安應及時准備做好收、發工作,並例行登記。
第七條 對人員、車輛所攜帶物件有疑問時,應及時詢問相關人員加以確認。
第八條 摩托車出公司時保安應要求其本人打開後座箱進行檢查。
第九條 來訪者辦事完畢,需持由接洽部門、接待人員簽字確認的《來訪條,經保安審核後離開公司,如有特殊情況未簽字者,外出時保安應打電話詢問接洽部門情況是否屬實後可放行。
第十條 下列外來人員嚴禁進入公司大門:
(一)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品的人員。
(二)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員。
(三)推銷產品及收購廢品的人員。
(四)非洽談公務人員,或是洽談公務但拒絕登記檢查者。
(五)來訪人員報不清受訪部門及受訪人者。
(六)來訪人員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員工嚴禁離開公司:
(六)員工出公司,攜帶公司物品,放行條上無部門經理簽核者。
(七)員工攜帶物品有放行單據,但物單不符者。
公司辦公區門禁管理
第一條外來人員應持有保安發放的來訪證進入登記允許接待的辦公室,嚴禁隨意在其他辦公室遊走,否則一律予以驅逐。
第二條接待來訪人員時,各部門接待人員應加強保密意識,如客人翻閱辦公桌的資料時應予以制止。
第三條外來人員辦事完畢,相關部門接待人員在保安發放的《來訪條》上簽字確認,如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離開公司的,應及時通知門衛和保安。
第四條公司員工進入公司廠區大門、車間時,應將工作牌掛戴於胸前。對上班出入廠區、車間不帶工作牌者,保安可阻止其入內,直至按要求佩帶後;態度惡劣者,保安應記下其姓名、部門,交行政部處理。行政部將該位員工的違規事實書面告知所在部門, 由所在部門根據事實在績效考核中予以扣分處理。
第五條車間員工進入換鞋間後,按照排班要求在保安室打卡後進入車間。
第六條車間員工嚴禁帶包進入車間,有帶包人員應將包存放在鞋櫃,如有帶包進入者,保安要求其自行開包檢查。
第七條上班時間,車間上班的人員原則上嚴禁接訪客人,若有特殊情況,需向保安說明情況,生產部經理同意後在公司會議室會客,未經生產部經理同意嚴禁將外來人員帶人車間參觀。車間員工有攜帶公司物品離開車間時,須有部門經理簽發的放行條,否則保安有許可權制止其外出。(特殊情況應解釋清楚並備案)
第八條外來公幹人員未經生產部同意和接待部門人員陪同嚴禁進入車間,擅自進入車間者保安和車間工作人員有權利阻止。
第九條節假日及上班以外時間,如果公司生產部沒安排上班,車間大門落鎖,員工如需進入車間,須經生產部部長同意後並告知行政部安排開門,離開時進入人員告訴保安及時鎖門。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員工嚴禁進入辦公區:
(一)攜帶違禁物品者。
(三)不戴工作牌者、無來訪證者
(四)上班穿拖鞋、短褲、衣帽不整者。
(五)未經部門經理核准擅自帶客參觀者。
❺ 門禁門衛管理辦法
門禁管理規定
1、目的:維護廣大業主/使用人的整體利益,保障小區各出門口正常的秩序;
2、適用范圍:業主/使用人、出入小區人員。
3、職責:當值保安員認真執行出入人員程序管理及本職崗位職責,領班對其進行指導、監督。
4、工作程序:
4.1業主/使用人憑IC卡進入小區各入口;
4.2業主/使用人未攜帶IC卡的參照以下程序執行:
A.禮貌詢問所住樓號和房號的號碼及業主/使用人的姓名稱呼,如有疑問可查業主資料;
B.通知附近樓宇的保安員追蹤到樓宇門口是否真實;
C.禮貌同業主/使用人解釋下次別忘了帶上IC卡;
4.3謝絕推銷或其它閑雜人員進入小區;
4.4租用或通過其他途徑,使用本物業者,需要物業業主帶領至業主服務中心辦理臨時IC卡,臨時IC卡使用期限由業主申報到期該卡將自動作廢;
4.5外來人員到訪需在保安門口利用帶講系統徵得被訪業主同意後,方可憑本人身份證登記,佩帶由保安員發放的標志進入;此項由保安員操作,被訪者可事先通知業主,由業主達電話到保安員查詢;
4.6看樓人員和外來人員需由售房人員陪同或佩帶,由銷售部門發放的標志進入小區;
4.7外來工作人員進入園區需要徵得業務對口單位部門負責人的同意方可進入;
4.8內部工作人員需要佩帶工作證入園區;
4.9施工人員由業主或施工負責人需在門崗處辦證,臨時出入證應隨身攜帶;
4.10業主/使用人,車輛進入園區隨車人員應配合保安員進行身份確認工作;
4.11車輛出入園區,應按照《車輛管理規定出入程序》執行;
4.12施工人員憑施工證件出入;
4.13如遇上級領導,業主或前來參觀、指導的社會各界人士來小區應做好接待的禮節工作,將參觀客人的人數、單位情況記錄清楚;
4.14凡是對出入小區的車輛、客人及公司領導都要敬禮,對步行出入小區的業主都要問好、打招呼;
4.15如遇不願出示證件,蠻橫無理者應耐心做好解釋工作,盡可能消除其不滿的情緒,對處理不當的可移交給當地政法部門處理;
❻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哪些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視頻監控系統、防盜報警系統、門禁系統、金屬防護門、金屬防護欄、火災自動報警、應急照明系統等,具體應按照公安部GA38-2004進行配置。
❼ 有沒有相關法律條文說明復制門禁卡/扣是違法的
沒有哪部法律明確細致規定復制門禁卡是違法的。但是這就和偷偷配別人家門的版鑰匙是一樣的,可權能是一個違法行為的一部分或准備。
如果被發現復制門禁卡是為盜竊或其他違法犯罪行動做准備,那就可能按盜竊未遂或其他罪名處理。
❽ 我需要企業門禁管理制度一份
公司鑰匙(門禁)管理制度
一、目的
維護公司物品的安全,保護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強公司管理,確保公司財產達到有效管理。
二、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有使用門鎖鑰匙的部門(含行政樓、開發中心、各生產部門、倉庫、宿舍,及各重要文檔存放的鑰匙)。
三、保管原則
行政部保管公司備用鑰匙一套(財務重要部位鑰匙由財務室負責人保管),各部門鑰匙由其部門第一負責人保管使用,特殊重點部門房間鑰匙經總經理批准後可安排專人保管。
四、具體保管內容
行政樓、消控室、大門鑰匙 由監控保安負責管理;
行政樓各部門鑰匙由各部門負責人管理。公司任何人在未經部門負責人同意下復制或借給其他人員使用,否則出現問題,該部門負責人應負相關連帶責任;
特殊部門(含門禁)需經總經理批准,由人事部給予開通;
辦公傢具(含存檔案櫥櫃之鑰匙)由使用人保管,不得外借
5.廠區生產部門、各倉庫鑰匙由該部門第一負責人管理、簽發。
五、鑰匙保管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任何保管、合理使用,高度負責、嚴肅認真;
不得將鑰匙隨處亂放,以防止被盜或仿製;
不得隨意借用他人使用;
如鑰匙遺失,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及行政部報告,並採取補救保護措施;
宿舍鑰匙由宿管員統一安排發放,員工退宿時應及時交回鑰匙。出門忘帶、遺失由宿管核對身份後給予開門,嚴禁宿管對陌生人員開啟宿舍之門;
項目部負責公司所有門鎖的維修保養;
公司宿舍櫥櫃請員工切勿放入貴重物品,以免造成不必要損失。
六、鑰匙保管人員應遵守下列條例
1.離職時應將鑰匙交行政部負責人;
2.鑰匙遺失是,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備,個人不得私自配製;
3.公共區域鑰匙(門禁)由總經理批准,報備行政部,由人事部負責開啟;
4.門鎖壞了,應及時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開具工作聯系單,由項目部維修更換,其餘人不得私自拆裝;
5.不得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七、獎懲措施
1.如發現鑰匙丟失,該員工需按價賠償其直接損失;
2.如遇該員工利用鑰匙做違規違法之事,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3.連續發生3次丟失鑰匙情況,將取消其對鑰匙的保管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