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放款業務和票據貼現業務之間有何區別
(1)資金流動性不同。由於票據的流通性,票據持有者可到銀行或貼現公司進行貼現,換得資金。一般來說,貼現銀行只有在票據到期時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銀行如果急需資金,它可以向中央銀行再貼現。但貸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時間不同。貼現業務中利息的取得是在業務發生時即從票據面額中扣除,是預先扣除利息。而貸款是事後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滿時連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據合同規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票據貼現的利率要比貸款的利率低,因為持票人貼現票據目的是為了得到現在資金的融通,並非沒有這筆資金。如果貼現率太高,則持票人取得融通資金的負擔過重,成本過高,貼現業務就不可能發生。
(4)資金使用范圍不同。持票人在貼現了票據以後,就完全擁有了資金的使用權,他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使用這筆資金,而不會受到貼現銀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要受到貸款銀行的審查、監督和控制,因為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直接關繫到銀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貸款。
(5)債務債權的關系人不同。貼現的債務人不是申請貼現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時才能向貼現人或背書人追索票款。而貸款的債務人就是申請貸款的人,銀行直接與借款人發生債務關系。有時銀行也會要求借款人尋找保證人以保證償還款項,但與貼現業務的關系人相比還是簡單的多。
(6)資金的規模和期限不同。票據貼現的金額一般不太大,每筆貼現業務的資金規模有限,可以允許部分貼現。票據的期限較短,一般為2—4個月。然而貸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期限長短不一,規模一般較大,貸款到期的時候,經銀行同意,借款人還可繼續貸款。
票據貼現可以使一部分閑散資金擁有者互相利用,共獲利益。故貼現在貨幣市場活動中處於中心地位。票據貼現市場與其他市場相比較,有許多特殊的優點。對銀行來說,貼現銀行可獲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較多;資金收回較快;資金收回較安全等。對於貼現企業,通過貼現可取得短期融通資金。
銀行在貼現票據時,貼現付款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銀行貼現付款額=票據面額×(1一年貼現率×貼現後到期天數十365天)
⑵ 銀行票據業務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人一般為企業。付款期10天。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人為銀行。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出具的,承諾到期付款由銀行信用擔保;如果到期沒有付款銀行有連帶責任。
商業承兌匯票是由商業信用擔保的,由企業出具的。銀行沒有責任。
作為支票的收款人,必須將支票存入收款人開戶銀行,一般1~2天可以入賬。支票現在只能同城交換使用。
作為本票收款人,收款人將本票存入收款人開戶銀行,由收款開戶銀行核實後,可以當場入賬使用。目前也只能同城使用。
匯票可以異地使用。作為銀行匯票的收款人,華東三省一市的匯票,在華東三省一市的收款人開戶銀行可以當場查實後,立刻入賬使用。如果是全國匯票,一般需要一天,如果開出匯票的銀行與收款人開戶銀行是一家,一般也提供當場入賬抵用業務。
商業匯票收款人,同城的在約定的到期日到銀行提出委託收款,異地的可以提前3天。同城一般1~2天可以入賬,異地一般不超過1周。
商業匯票可以貼現使用。 匯票的提示付款期為6個月,超過提示期沒有入賬,就作廢,要找開具單位重新開。
⑶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票據法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
1、給予處分;
2、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票據法中,關於玩忽職守的定義:
是指對某項工作負有特定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敷衍塞責,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的行為。
三、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是什麼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應審查而不審查或不認真審查票據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簽章、記載事項是否欠缺、辨析票據的真偽以及票據的背書是否連續、票據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額、持票人是否為票據記載的權利人等事項,而輕率予以承兌、予以付款、予以保證的行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誤。對此,應當給予處分。
三、處分的種類
是指金融機構內部的紀律處分,一般可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四、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89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五、賠償責任
票據法還規定,因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金融機構作為被委託人,因自己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而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使委託人仍然要對真正的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債務,資金受到損失,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金融機構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也要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5條規定,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貼現或者保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連帶責任」,是指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二者都負有賠償的責任,當其中一方履行了這一賠償義務時,有權要求另一方償付他應當擔負的份額。這樣規定,對於促使金融機構嚴格管理與監督自己的工作人員是非常必要的。
⑷ 我想咨詢一下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不可以從事放棄部分追索權的票據貼現業務有沒有相關的先例或者規定謝
1.貼現業抄務原則上是銀行襲的專營業務。
2.民間貼現行為是違法的,但又是客觀存在的。如是真實的交易,即支付對價,不是詐騙,則基本不存在被判罪入刑的問題。
3.非銀金融機構直接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基本沒有,更別說部分放棄追索權了。
4你提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那是否是證券或保險等,這個最好包裝後處理,如票據收益權轉讓等。如是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非銀金融機構,建議不要直接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包括部分放棄追索權。總之,非銀經營票據業務,存在違規但不違法的問題。具體還要結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批准機構的要求來判斷。
⑸ 票據業務的發展歷程
票據市場
票據市場主要有匯票、本票和支票三類工具。從國際金融歷史來看,早期的商業票據主要指匯票(Bill of exchange),以交易的商品為標的,由出票人向收款人簽發結算票據。匯票最早產生於英國,在發達國家如美、日、法等發展迅速,1990年以來出現下降趨勢。現代金融中商業票據(Commercial paper)主要是指無擔保的本票,以融資為目的,直接向貨幣市場投資者發行。該類票據在18世紀產生於美國,1960年以來發行量每10年增長3~4倍,2000年底,美國的市場余額約為15600億美元。
中國目前的票據市場指的是匯票市場,即企業簽發的用於結算的票據,具有真實交易背景,商業票據的簽發只面向與出票人有商品和貿易關系的收款人。票據市場是短期融資市場,一般不超過6個月。中國票據市場是貨幣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和其他貨幣市場一樣,發展經歷了幾次起伏。在數次整頓之後,自1998年開始進入相對規范、快速發展時期。
(1)中國票據市場發展歷程
從市場成長的過程看,中國票據市場經歷了三個主要階段。
第一階段:1982~1988年。1982年,中國人民銀行推行「三票一卡」,倡導商業銀行發展票據業務。當年工商銀行上海分行率先辦理票據承兌、貼現業務,人行開始試辦再貼現業務。由於商業銀行管理操作沒有經驗,票據市場上違規現象、假票問題嚴重,1988年各商業銀行基本停辦票據業務。
⑹ 商業銀行票據業務的特點有哪些
銀行票據的定義
照我國票據法的規定,銀行票據指由銀行簽發或由銀行承擔付款義務的票據。
銀行票據的種類
銀行票據主要包括銀行本票、銀行匯票、銀行簽發的支票等。
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由銀行簽發的匯票為銀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企業、單位等簽發的匯票為商業匯票。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是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憑以辦理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轉賬或支取現金的票據。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兩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目前,在我國流通並使用的本票只有銀行本票一種。銀行本票是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全面改革銀行支付結算制度後推出的一種新的支付結算工具。目前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場比較發達的地區使用比較多。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在中國最普遍使用的非現金支付工具,用於支取現金和轉賬。在同一城市范圍內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清償債務等款項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銀行票據行為的特徵
(1)要式性。即票據行為必須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載明法定事項並交付。
(2)無因性。指票據行為不因票據的基礎關系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
(3)文義性。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完全依據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而定,即使其與實質關系的內容不一致,仍按票據上的記載而產生效力。
(4)獨立性。指票據上的各個票據行為各自獨立發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的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
銀行票據業務發展的特點
我國票據業務發展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票據業務持續發展,市場規模迅速擴大;
二是票據本身的融資功能被逐步發現,票據融資已成為中小企業重要的短期直接融資渠道,有助於以市場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三是票據業務在各金融機構之間發展不平衡,中小金融機構及股份制商業銀行佔有的市場份額較大;
四是票據業務集約化經營進一步加強,跨地區交易明顯增加,轉貼現的異地交易趨勢使各地的轉貼現利率趨於一致,基本維持在略高於同業拆借市場利率的水平,並隨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同向波動。
⑺ 違反票據業務管理規定的行政處分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票據法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
1、給予處分;
2、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票據法中,關於玩忽職守的定義:
是指對某項工作負有特定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敷衍塞責,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的行為。
三、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是什麼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應審查而不審查或不認真審查票據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簽章、記載事項是否欠缺、辨析票據的真偽以及票據的背書是否連續、票據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額、持票人是否為票據記載的權利人等事項,而輕率予以承兌、予以付款、予以保證的行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誤。對此,應當給予處分。
三、處分的種類
是指金融機構內部的紀律處分,一般可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四、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89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五、賠償責任
票據法還規定,因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金融機構作為被委託人,因自己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而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使委託人仍然要對真正的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債務,資金受到損失,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金融機構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也要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5條規定,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貼現或者保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連帶責任」,是指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二者都負有賠償的責任,當其中一方履行了這一賠償義務時,有權要求另一方償付他應當擔負的份額。這樣規定,對於促使金融機構嚴格管理與監督自己的工作人員是非常必要的。
⑻ 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辦理票據轉貼現業務嗎
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作為交易中介,但是不能持票。也就是說,你最多隻能拿幾個BP的居間費,交易產生的利潤是不能享有的。
⑼ 商業銀行的貼現、轉貼現業務均屬於票據融資業務,而非票據延伸業務
票據貼現業務是復銀行以購買未到期銀制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的方式向企業發放的貸款。 票據貼現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款支付給收款人的一項銀行授信業務。票據一經貼現便歸貼現銀行所有,貼現銀行到期可憑票直接向承兌人收取票款。
轉貼現系指金融機構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另一金融機構轉讓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間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再貼現系指金融機構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轉讓的票據行為,是中央銀行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
弄清了他們的含義就弄清楚了他們的區別,如果再多講一點的話,從事這三種業務的雙方分別是:貼現是銀行對客戶,轉貼現是銀行對銀行,再貼現則是銀行對央行。
⑽ 跨省紙質票據交易將停止嗎
是的。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進行規范。
《通知》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分為授信類業務和交易類業務。《通知》指出,判斷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是否為跨省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承兌申請人、貼現申請人注冊地是否在同一省。而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其交易對手營業場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作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