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應繳納哪些稅
基本稅種
1、營業稅按提供的服務收入5%繳納;
2、增值稅按銷售收入17%、6%、4%繳納(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生產加工納稅人和商業企業納稅人)
3、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7%繳納;
4、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3%繳納;
5、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之和的2%繳納;
6、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7、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8、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9、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10、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以內的適用18%,在3萬元至10萬元(含)的適用27%,在10萬元以上的適用33%(註:2008年起稅率為25%);
11、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稅種中除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新設立的企業)向國稅局申報繳納外,其他均向地稅局申報繳納。
B. 會計每天都干什麼
會計工資由於地區不同,而各不相同。
一般普通會計的工資水平都不會太高,平均工作內需要根據所在城市來定,一容般一線城市在6000元左右,二三線城市在4000元左右,四五線城市在3000元左右。
出納2500-3500元,也有一些單位比較高,但這部分基本不對外招聘。
會計3500-5000元,會計主管4500-7000元,這些崗位屬於工作可以量化、技能可以評估,所以工資比較透明。
財務經理6000-15000,財務總監10000-30000,這兩個崗位不但涉及個人能力,還需要一定的人脈和豐富的經驗,所以幅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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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哪些賬戶法院不能凍結
以下的賬戶法院抄不能凍結:
1、金融機襲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4、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5、「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而凍結扣劃;
6、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
7、信託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
8、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9、信用證開證保證新可凍結不得扣劃;
10、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
11、證券交易保證金不得凍結、扣劃,但喪失保證金功能的除外;
12、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13、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14、工傷、交通事故等、重點優撫對象的撫恤金、補貼、賠償賬戶不得凍結;
D.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一、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據以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以及准予扣除項目的金額。
成本是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耗費和各項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除此以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外,稅收有關規定中還明確了一些需按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扣除項目。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2、計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
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3、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准(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
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採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
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
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採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6、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在省級稅務部門認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數內,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殘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對納稅人按當地政府規定上交的殘疾人保障基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財產、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稅人繳納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則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9、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則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手續費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10、壞賬准備金、呆賬准備金和商品削價准備金的扣除。納稅人提取的壞賬准備金、呆賬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提取的標准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削價准備金准予在計稅時扣除。
11、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扣除。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准予在計稅時扣除。
12、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的凈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這里所說的凈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稅人發生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在稅前扣除。
13、總機構管理費的扣除。納稅人支付給總機構的與該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14、國債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外,其餘則應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
16、虧損彌補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二、不得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3、資產減值准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4、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5、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6、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7、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8、各種贊助支出。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4)縣級金融機構工會經費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同時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長期工程(勞務)合同等經營業務規定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入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2、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3、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E. 企業所得稅是怎麼算的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1)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內25%;
(2)符合規定的小容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
(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
(4)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稅率。
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徵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
1.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准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提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法規定計算。
2.間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納稅調整增加額
①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扣除,但稅法規定不能扣除的項目金額;
②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扣除,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准部分的金額;
③未計或者少計的應稅收益。
(2)納稅調整減少額
①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②減稅或者免稅收益;
③彌補以前年度(5年內)未彌補的虧損額。
F. 最高人民法院什麼款不能凍結扣劃
1、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4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規定: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規定: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採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於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4、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6]30號)規定:
信用卡賬戶不同於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採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
5、政府財政經費賬戶:不得對政府財政經費賬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可以執行政府財政經費以外賬戶內的存款。
依據:《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注釋[2001]8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