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審計機關可以對國有控股企業實行審計嗎
審計機關對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審工發 [1996] 364號
頒布時間:1996-12-17 00:00發文單位:審計署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報表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編制是否符合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二)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准確、及時;
(三)合並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規定,並遵守一致性原則,合並報表單位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合並報表單位會計報表的內容是否真實,並經過審計;
(四)會計報表是否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編制,帳表是否相符,報表間具有勾稽關系的數字是否相符。
審計機關應當注意分析會計報表中的異常項目,查明截止日後發生的對本年度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事項,並運用其專業判斷、審計經驗及內部審計成果,確定審計的重點或范圍。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帳簿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帳簿設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帳簿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准確,記錄是否及時、清晰,是否採用正確的更正方法;
(三)帳簿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與記帳憑證相符。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會計憑證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計監督:
(一)記帳憑證是否附列全部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金額是否一致;
(二)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合法;
(三)會計分錄是否正確,摘要是否清晰、明了,憑證填寫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會計憑證的審核、傳遞、歸檔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資產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流動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各項收支或增減業務是否合法,記錄是否完整;
(三)存貨計價是否正確,計價方法的採用前後期是否一致;
(四)流動資產項目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長期投資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長期投資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投資業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協議、合同有無損害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計價核算是否正確,投資收益核算是否及時、正確;
(三)長期投資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四)長期投資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
(三)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採用是否合法,折舊計提是否正確;
(四)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在建工程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增減變動的記錄是否完整,核算內容是否正確、合規,有無擠占或漏計在建工程成本的行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時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竣工決算是否正確;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額是否正確,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是否真實存在,並為企業所實際擁有,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攤銷是否符合規定;
(二)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核算是否正確,攤銷是否合理;
(三)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負債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流動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預收帳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利潤、預提費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償付的及時性、合規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驗證流動負債余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長期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項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償付的及時性、合規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長期負債使用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
(三)驗證長期負債余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所有者權益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實收資本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是否經過驗資,有無中途抽走資本的行為;
(二)實收資本投入的比例結構是否合理、合法;
(三)實收資本增減業務是否真實,並經過嚴格審批;
(四)實收資本是否已在會計報表上恰當反映。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資本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資本公積的來源是否合法,股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接受捐贈等業務是否真實,核算是否正確,記錄是否完整;
(二)資本公積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盈餘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稅後利潤是否按規定提取盈餘公積金,數額是否正確;
(二)盈餘公積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餘公積的核算是否正確,會計記錄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餘公積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未分配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未分配利潤構成是否真實、合法,數額是否正確;
(二)未分配利潤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損益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收入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產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企業各項收入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成本、費用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生產成本、產品銷售成本、期間費用(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所得稅的記錄是否完整、正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採用在前後期是否保持一致,遞延稅款的確認、計量和轉銷是否符合規定;
(三)企業成本費用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營業利潤(含其他業務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潤確定是否正確,是否按國家規定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三)企業利潤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有關企業工資和社會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含經營者)、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消費基金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後,分析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和資本結構,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審計工作需要,有重點地組織對企業進行專項審計、行業審計。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的期限,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會計報表、帳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二)年度財務計劃;
(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四)經營活動的統計資料;
(五)企業章程、法人證明,以及各種企業登記等資料;
(六)其他有關財務收支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制定審計計劃、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和取證、提交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管理審計檔案,以及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對已經審計過的企業實施審計時,要對前次審計結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被審計單位安排後續審計。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企業,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業,應當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企業按照規定,報送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每年應抽查一定數量由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機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有不實和其他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責成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有關社會審計機構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原則適用於對國有交通運輸、郵電等企業的財務審計。
對設在境外的中國國有企業的財務審計,除有特殊規定者外,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控股股東財務不並表的規避辦法
避免和我不同材質不同,可能要求每天做的不同。
⑶ 公司ipo過程中,對控股股東的審計,一定是由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嗎依據是什麼
一定是的,不然證監會不認。
依據是證監會的規定
⑷ 股份制公司財務如何審計
股份制企業審計要圍繞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及經營者的經濟責內任進行。除按常規容對企業的報表、資產、負債、權益、損益進行審計外,對下列內容應進行重點審計:
1.企業設立情況。企業的設立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企業《章程》是否符合《指導意見》的規定。
2.企業財務會計核算遵循國家有關規定和會計處理慣例情況;
3.企業依法繳納稅、費和國有資產收益情況;
4.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形成的真實、合法情況;
5.企業收入、成本、費用、損益形成的真實、合法情況;
6.企業利潤分配、資本結構變動的真實、合法情況;
7.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⑸ 審計學有哪些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三條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
(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審計法所稱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行會計核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第五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准、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向審計機關舉報。審計機關接到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履行審計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派出機關的,派出機關的審計機關對派出機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九條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審計機關的規定,在審計機關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條審計機關編制年度經費預算草案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
(二)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要求;
(三)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四)定員定額標准;
(五)上一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的變化因素。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迴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迴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迴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徵收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用款計劃,以及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和管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情況以及辦理結算、結轉情況;
(五)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
(六)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預算情況;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審計法第十七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採取的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
(五)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審計署對中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的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
第十九條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包括:
(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審計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金以及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其他專項基金;所稱社會捐贈資金,包括來源於境內外的貨幣、有價證券和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審計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包括:
(一)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的貸款項目;
(二)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提供的由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擔保的貸款項目;
(三)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四)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受中國政府委託管理有關基金、資金的單位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五)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援助、貸款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序、方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和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參加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准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審計機關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以及其他部門(含直屬單位)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的預算,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以及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向所屬各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年報,以及決算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包括:
(一)弄虛作假騙取的財政撥款、實物以及金融機構貸款;
(二)違反國家規定享受國家補貼、補助、貼息、免息、減稅、免稅、退稅等優惠政策取得的資產;
(三)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項、有價證券、實物;
(四)違反國家規定處分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
(五)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並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後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
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審計機關經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可以在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中,一並公布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核查的結果。
審計機關擬向社會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機關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中確定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的,應當自確定之日起7日內告知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企業、金融機構。
第三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三十六條審計法第三十八條所稱特殊情況,包括:
(一)辦理緊急事項的;
(二)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十七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檢查、查詢、監督盤點、發函詢證等方法實施審計;
(二)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四)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第三十八條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第三十九條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並報送審計機關。
第四十條審計機關有關業務機構和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審理後,由審計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對審計事項的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的意見,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見;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三)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但處理、處罰依據又不明確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四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對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有關規定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助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
第四十三條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依法進行監督。
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審計決定被撤銷後需要重新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下級審計機關應當作出而沒有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十四條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的地方、部門、單位出示專項審計調查的書面通知,並說明有關情況;有關地方、部門、單位應當接受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在專項審計調查中,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部門、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審計調查人員和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或者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審計檔案制度。
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送達審計文書,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或者以其他方式送達。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或者見證人證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郵政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其他方式送達的,以簽收或者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審計機關的審計文書的種類、內容和格式,由審計署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標准由審計署規定。
第五十一條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給予處理、處罰的建議以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五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提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裁決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被審計單位申請停止執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裁決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理。裁決決定應當自接到提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審計機關和提請裁決的被審計單位,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五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可以提請裁決的審計決定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五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期間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七條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這個是我國目前從事審計工作要遵守的主要規則,至於你說的法規,目前還沒有,這個是審計署指定的規章應該是
⑹ 審計機關不能對下列哪個金融機構進行審計
選D。
審計機關是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即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集體企業。
⑺ 如何編金融機構內部審計部門的預算報告
一、機構職能 (一)參與制定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規定;制定地方性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二)向市政府報告和向市直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指導、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對全市社會審計中介組織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四)根據市政府和上級審計部門的工作重點和要求,確定本市審計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意見,編制審計項目計劃。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對本級審計管轄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3、與市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拔款關系的市級各部門(含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黨政組織和社會團體,下同)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4、市直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況。 5、市級地方商業銀行、非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6、市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市屬國有企業、市政府管理的經濟實體和市直各部門管理的財務獨立經濟實體的盈虧真實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9、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全市性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向市政府提交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八)組織實施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九)根據中央、省和南平市等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分別對其駐潭單位和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潭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審計。 (十)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建陽市審計局設7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草擬、修改局機關行政文書;負責辦理幹部、職工的調配、任免、考核、獎懲及工資、福利;組織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報名工作;負責審計隊伍的廉政工作,機關效能建設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審計事業費、局機關行政經費的管理及預決算的編報;承辦文電處理;負責局機關文書材料打字、印刷和立卷、審計檔案管理、保密保衛、來信來訪、車輛管理、辦公室上傳下達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資產管理等後勤工作。 負責全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的管理,研究擬定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負責對全市審計成果進行統計、分析和情況綜合、通報;擬定全
⑻ 如何加強對控股或參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加強企業內部審計工來作可源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提高企業領導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盡管內部審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國家利益,是國家為監督與控制經濟活動而採取的一個手段,但其在更大程度上則是企業自身發展
的需要。因此,要切實加強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唯有企業自身的重視,而企業自身的重視又表現為企業所有者的重視,企業所有者的重視是做好內審工作的根本保證。
2.增強企業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要增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從組織管理的角度說,企業應該在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的組織、指導下開展工作,以排除不必要的干擾,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否則,內部審計工作無法獨立地開展工作,勢必影響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和高質量地完成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靈魂。只有保證其獨立性,才可以體現其有效性。
⑼ 事業單位下屬的控股公司必須每年接受審計局審計嗎
提問者發問的控股公司資(股)本結構具體情況不明晰,故請參照下述判據和所涉及內的控股公司資(股容)本實際比例結構自行判斷哦~~
判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第二十一條「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再根據對應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包括:(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比例超過50%的;(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附:
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為「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法第二十條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看在我樂於助人的本性、幫你查法律和一字一句地敲字的份上,歡迎笑納~~~~~~
⑽ 股份有限公司是如何審計的(問題比較難)
你還是到律師事務所咨詢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