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稅稅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進一步明確,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1)非金融機構擔保費用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主要特點:
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
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
第三: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特別是在採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徵收所得稅,還可以發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第四:應納稅稅額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於加強稅務監督,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所得稅收入在中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稅的作用微乎其微,這種狀況直到改革開放,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以後才得以改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得稅
『貳』 擔保支出不得所得稅前扣除嗎
擔保費復入賬應當計入財務費制用,因為這筆錢是為了籌資而付出的,就性質而言,應當計入財務費用。會計分錄具體為:
借:財務費用貸:銀行存款
註:注意的是,這部分雖然可以計入財務費用,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這筆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引用自:網頁鏈接
『叄』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允許列支
你好,
很高抄興為你回答問題!襲
解析:
稅法中關於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抵扣的規定為:不超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部分,准予稅前抵扣。也就是說,超過的部分就不可以稅前抵扣了。
這個利率是根據貨幣市場不斷調整變化著得,所以你所提到的6.39%是某一時期,金融機構的借貸款利率,這一利率並不是固定不變的。
給你舉個簡單的例子吧!
一個企業向另一企業借款100萬元,約定的利率為8%,同期金融機構的借貸款利率為6.39%,那麼這個企業的年度應付利息費用為100×8%=8萬元,而稅法上只認同利率為6.39%(金融機構借貸款利率),則其利息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額度為100×6.39%=6.39萬元。
就是這個意思!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肆』 擔保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題】 企業對外提供擔保而發生的擔保損失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簽訂互保合同是否屬於可以扣除的范圍內? 【解答】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另外,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11號)規定: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根據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之間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貸款擔保,與企業的融資活動密切相關,因此,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擔保企業)為另一方(被擔保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應認為與其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 上述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承擔擔保連帶責任所發生的損失,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伍』 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屬於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5)非金融機構擔保費用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陸』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回《關於企業貸款支答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的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因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的標准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是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況且,投資公司收取的利息標准也不一定就比銀行收取的利息標准高。
『柒』 非本企業費用可否在所得稅前扣除,依據是什麼
非本企業費用當然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發規定中不得扣版除的項目第九條就規定權: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稅前扣除的原則包括: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性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以及合理性原則。其中相關性原則就規定,企業可以扣除的費用從性質上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的應稅收入有直接的關系。
『捌』 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是否能稅前扣除
根據國稅函[2003]111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內機構借款容的利息支出,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玖』 企業貸款擔保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近日,乙公司因銷售的商品資金回收慢,不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貸款,我公司履行擔保義務,償還銀行本息21萬元。請問這21萬元能否在稅前扣除?」近日,山東省濱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務人員向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咨詢員答道,《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你公司的擔保支出在兩方面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一是乙公司不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可能是暫時的,未必無償還能力,你公司無法追回;二是為乙公司提供擔保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故不能稅前扣除。
咨詢員解釋道,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72號)規定,根據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之間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貸款擔保,與企業的融資活動密切相關,因此,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擔保企業)為另一方(被擔保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應認為與其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上述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承擔擔保連帶責任所發生的損失,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的部分,不得扣除。因此,你公司履行擔保責任代替丙公司償還的銀行貸款98萬元,在為丙公司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符合《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的有關稅前扣除的條件。
『拾』 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可稅前扣除嗎
可以。
《中來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源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10)非金融機構擔保費用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