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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金融服務

發布時間:2021-03-16 10:20:56

㈠ 《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聯系和區別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同時第四條又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表明兩個法既密切聯系,又有較大的區別,兩法並行但不矛盾.
首先從條文上理
1、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僅僅是招標投標活動(或程序)上的適用,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及管理,還應當《政府采購法》,否則與政府采購范圍相沖突 .
2、本法所指的工程,僅指建設工程,不應包括信息、環保、水電工程等.
其次從立法的過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購的對象,在立法過程中有過較大爭論.最後支持將工程列入采購法調整范圍原因在於:
第一,政府采購法屬於實體法、招標投標法屬於程序法.我國採取兩法並立的立法模式,並不能導致兩法內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納入政府采購范圍,關鍵要看采購主體及資金來源,而不是采購的對象;
第三,在實踐中,政府投資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資源,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購支出支出比重相當高,如果將工程排除在外,不僅調整范圍不完整,入世談判缺少一個重要的籌碼,也將使政府采購制度的意義大為降低.
因此我們認為,兩法並行但不矛盾.
從兩法的關系看,《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一樣,可以說是《政府采購法》的配套法律,這也符合國際通行作法和各國的立法經驗的.
同時,在處理兩法關系時,應按「後法優於前法」和「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當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與招標投標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購法另有特別規定時,應遵行政府采購法.
所以說,招投標與政府采購制度有聯系,但兩者不能劃等號;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相互協調、彼此補充.
兩法的主要區別有:
(一)規范的主體不同
《政府采購法》規范的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招標投標法》規范的主體則無限制,凡是在我國境內的任何主體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強制或自願),包括私人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並且,《招標投標法》不但規范招標(采購)主體,也規范投標(銷售)主體,這與《政府采購法》規范的主體很大不同.
實踐中,招標投標法許多條文是針對強制招標(工程建設項目及相關的貨物、服務)而言,不適合當事人自願招標的情況.
(二)規范的行為性質不同
政府采購法,規范的是政府采購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包括招標采購,還包括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行為.
學術界常被視是一種行政行為,認為政府可以利用采購政策干預采購市場.
招標投標法,規范的是招標投標行為.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公開選擇賣方一種交易方式.
僅指「標買」,不包括「標賣」 .是一種民事行為
同時從行為的過程看,政府采購行為要比招標投標行為來得長而復雜.
(三)強調的法律責任不同
雖然《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都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但兩者的側重點是不同的.
由於《政府采購法》屬於行政法的范疇,規范的是政府機關單位如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因而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
《招標投標法》屬於民法、經濟法的范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四)管理體制與操作模式的不同
1、管理體制.
政府采購是實行財政統一管理,監察、審計和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監督的體制.最高領導機關是財政部.
招標投標是實行發改協調指導,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監督的體制.最高領導機關是發改委.
2、執行模式.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模式,採取強制委託和自願委託的形式.
招標投標實行分散采購(包括分散委託和自行組織)的模式,由招標人自願委託.
3、采購目錄和限額標准(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
政府采購按預算隸屬關系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或授權部門制定並頒布.
招標投標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4、采購方式審批
非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方式由市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批.
邀請招標方式由國家發改委或省政府批准.
5、供應商(投標人)資格要求
政府采購對供應商資格除了技術要求和能力要求外,還有政策性要求,如納稅、環保、社保、就業等要求.
政府采購除了邀請招標方式允許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公開招標卻不可以;而招標投標中卻均允許,而且比較普遍.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的,政府采購對一般供應商資格條件,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特定資格條件,只需其中一方具備;招標投標要求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並按資質最低的一方確定資質等級.
6、救濟程序(供質疑、投訴)不同
政府采購中供應商質疑、投訴是特指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及采購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采購組織單位和財政部門進行申訴和監督的行為.
對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按規定進行受理、答復是采購組織單位和財政部門的應盡職責和法定義務,否則供應商可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招標投標法的異議、投訴是指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只要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均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投訴.
投訴人和投訴事項寬泛,不必提供確切證據,不會引起訴訟風險.

㈡ 國有上市公司選聘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是否需要招投標

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公司,在選聘服務單位時,預估合同金額超過50萬元的必須招投標。

㈢ 在招標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請詳細說明。

招標就是一種商品交易行為,是一種市場交易活動,受到招投標法律法規的約束和管理。對於一個招標項目來說,要想取得成功,除了項目合法,資金到位之外,科學合理的設定並執行招標流程也是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同時對於一些招標流程中的注意事項需要留意。
招標流程中的注意事項
1.對於招標方來說,項目招標前的報建工作不可缺少,同時在製作招標文件時需要細心,將需求准確描述,不能出現錯誤和模稜兩可的描述,容易引發投標人質疑和投訴,給招標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在招標流程上,有一些時間方面的規定,要注意。
2.對於投標方來說,及時獲取招標公告和文件很重要,可以使用劍魚標訊的信息訂閱功能,實時推送。製作投標文件一定要遵循招標文件的要求,嚴格響應招標文件的內容,在密封和簽章環節最需要留心,做好檢查工作,盡量採用多人檢查的方式,以免因小失大造成廢標。
3.對於評標專家來說,在評標過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進行評標工作,不能摻雜個人情緒,不能發生和招投標相關利益方進行串通投標的行為。

㈣ 招投標信用評級是什麼可以加分么

什麼是招投標信用評級?
投標企業信用評級作為信用評級工作的主流方向之一,主要針對的是招投標合同,分析並判斷企業是否具備履行相關合同所需的專業和技術能力、財力資源和經營管理素質,測定其履行契約的能力和可信任程度,並以國際通用符號標明信用等級,向參評企業頒發投標信用等級證書和招投標信用報告,向社會公示評價結果,為招標單位合理選擇投標客戶和控制招標風險提供重要參考依據。
招投標信用評級和其他信用評級的區別?
招投標信用評級與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信用評級一樣,是對各類市場參與者的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給出的綜合分析和測評,區別在於被評估對象不同:
資本市場信用評級主要對從事資本活動、發行各類金融產品的國家、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債券及上市公司進行信用評級;
商業市場的信用評級主要對從事商務活動、在市場經濟中佔主導的企業進行信用評級;
消費者信用評級則對消費者個人進行信用評級;
招投標信用評級專門針對招投標領域的投標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是對投標企業項目承攬能力、合同履約能力及其信用風險程度的綜合評價,為招標單位合理選擇投標客戶和控制招標風險提供重要參考依據。
投標資質證明及加分必備
在招投標和政府采購中,企業信用等級證書或報告常被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信用報告重要依據。大多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了投標企業出具企業信用報告,並給予相應的加分鼓勵,一般AAA給予3分的加分,AA給予2分的加分,A給予1分的加分,其他等級不給予加分。
中標後融資的通行證
招投標的過程有長期短期,企業對預付款等的條件也是中標的一項條件。企業在中標後,如果預付款和企業流動資金不足以完成投標項目,向金融機構或銀行貸款融資就十分有必要。一份專業的招投標信用評級,就成為了十分重要的通行證。只有信用等級程度高、資信狀況良好的單位,才能夠順利籌措到資本。
改善企業經營,提升競標能力
招投標的過程中不免有競爭對手或是合作夥伴。招投標信用評級能夠為企業對照招標條件和自身情況,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為企業提高中標幾率做出依據。客觀的招投標信用評級還能夠使企業認識到和招標條件或是競爭對手的差距,為後續的經營提供建議。

㈤ 請問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履約保函、中標服務費,各是什麼意思,他們之間有關系嗎

1、投標保證金是投標某項工程時預先付給業主的、以保證即時投標的定金。投標報名後不得無故退出,否則不予退還。一般中標後並與業主簽訂施工合同時,業主便返還的。
2、履約保證金及履約保函是施工單位中標並簽訂合同後,為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降低建設方預付的工程款風險而交予業主的履約保證。只是前者是具體的數值(中標價的5%或10%),而後者是施工方的開戶行或有資格的金融單位替施工方出具的保證工程正常施工,如出現約定損失無條件予以支付的保證函。

前三項不但能證明施工方的經濟實力,也能保證業主的權益不受到損害。
3、中標服務費是交給招投標代理公司的服務費用,一般由業主支付。

自以為是,供參考。

㈥ 杭州十大重點招商的金融服務外包產業,包括什麼業務啊

金融服務外包是金融機構將部分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本應由自己基於IT技術所從事的業務利用第三方來完成的一種商業活動。金融服務外包主要包括金融信息技術外包(ITO)和金融業務流程外包(BPO)。從具體業務領域看,金融服務外包不僅包括銀行業務的外包,還包括證券、保險、基金、期貨等業務領域的外包。

㈦ 金融服務外包業務招標文件

金融服務外包定義: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其公布的《金融服務外包》中指出:「金融服務外包是指金融機構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外包商(為公司集團內部的附屬實體或公司集團的外部實體)來實施原由自身進行的業務活動。」
金融服務外包有三種形式:
信息技術外包(Information TechnologyOutsourcing ,以下簡稱ITO):指金融企業以長期合同的方式委託信息技術服務商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信息技術服務,主要包括應用軟體開發與服務、嵌入式軟 件開發與服務,以及其他相關的信息技術服務等。
金融服務外包起初以ITO 為發端,至今該業務在外包業務中仍占據重要地位。
業務流程外包(Business ProcessingOutsourcing ,以下簡稱BPO)是指金融企業將非核心業務流程和部分核心業務流程委託給專業服務提供商來完成,主要包括呼叫中心、財務技術支持、消費者支持服務、人力資源管理等。
BPO 外包所關注的是支持金融機構內部的運作和客戶的後端服務,通過進行業務流程的優化組合,提高整個業務的生產效率和競爭力,從而在更廣泛的業務領域內提高利潤水平。
知識處理外包(Knowledge ProcessingOutsourcing ,以下簡稱KPO)是指金融企業將知識密集的業務,或者那些需要高水準研究與分析、技術與決策技能的流程委託給專業服務提供商來完成,例如股票分析、市場研究、基金管理、風險評估、金融數據挖掘、債務重組等。
與BPO外包不同,KPO 外包位於價值鏈的更高端,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的高素質人才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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