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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未經公安部門審批如何處罰

發布時間:2021-01-17 18:39:37

Ⅰ 銀行違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機關可以查封其ATM嗎

按照公安部86號令,公安經文保支隊有權對你進行處罰或者責令進行整改!

Ⅱ 銀行在收繳假幣過程中一次性發現假幣多少張以上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如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並提供有關線索。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1、兩名以上業務人員收繳;

2、在持有人視線范圍內當面收繳;

3、加蓋「假幣」章或用專用袋加封;

4、出具《假幣收繳憑證》;

5、向持有人告知其權利。

拓展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規范對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假幣的收繳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條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一)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

(二)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三)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第八條 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印製。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和頒發《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第九條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

Ⅲ 金融機構一次性發現假底面額200以上的應當怎樣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

是的。這種情況金融機構一次性發現假底面額200以上的應當把有關情況直接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當地公安機關。

Ⅳ 哪些部門有權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

在司法與行政中,經常會涉及查詢、凍結和扣劃案件責任人的銀行存款問題。但長期以來,由於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比較散亂,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不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強制銀行執行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在銀行存款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銀行客戶的存款是受法律保護的,查詢、凍結和扣劃銀行存款必須依據法律授權和法定事由及履行完整的手續。我國1995年5月10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對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的法定事由及手續、程序,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
有權查詢銀行存款的部門。查詢銀行存款是指有權查詢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被查對象銀行戶內存款的存入日期、期限、金額以及款項等情況進行查實取證的行為。《商業銀行法》對個人儲蓄和單位存款的查詢,分別進行了約束:現行法律規定下列11個部門可以依法對個人在銀行的存款進行查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公證機關。查詢單位存款,可以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有權查詢單位存款的有12個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儲蓄存款的11個部門都有權查詢單位存款。另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紀律檢查機關因查處已正式立案的違法、違紀案件,也可以查詢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
有權凍結銀行存款的部門。凍結銀行存款是指有權凍結機關依法要求銀行在一定期限內限制銀行帳戶所有人支取其帳戶內資金的法律行為。《商業銀行法》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和單位存款實行凍結,必須要有法律依據。現行法律僅明確以下7個部門有權凍結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
有權扣劃銀行存款的部門。扣劃銀行存款是指有權扣劃機關指定銀行強行將銀行帳戶所有人帳戶內的款項劃歸他人(或國家)所有的法律行為。《商業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劃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屬"准法律")規定以下6個部門有權依法扣劃銀行存款: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軍隊。
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部門外,其他任何部門一律無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和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也不能因為借貸合同糾紛,直接凍結、扣劃客戶帳戶內的存款。
另外,有權凍結、扣劃銀行存款機關因審理、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執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時,應通知被執行的金融機構自動配合履行,而不能對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採取"強制措施"。

Ⅳ 銀行卡被公安凍結了,多長時間可以自動解凍啊

只要案子沒有結束,就一直會被凍結,如果案子結束了,凍結的銀行卡6個月之內會解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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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Ⅵ 如果一個人的固定存款不到2000元,突然有一天他卡里一下有了500萬,那麼公安局會不會查他的錢是怎

你存款所在的銀行會給當地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大額交易報告,公安局是不會直接插手調查資金來源。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6)金融機構未經公安部門審批如何處罰擴展閱讀:

可疑交易報告

1、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2、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a、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b、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c、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d、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e、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Ⅶ 公安機關驗收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安全設施收專家費合理嗎

如果是聘請外面的專家幫助鑒定,收取一定費用是合理的。

Ⅷ 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凍結存款

存款查凍劃行為的法定許可權

確定查凍扣權力及許可權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是《商業銀行法》。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各機關的許可權如下:
有權查詢單位有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有權凍結單位有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權扣劃單位則很少了,僅有法院、海關、稅務。
具體說來,我們可以根據許可權的完整程度進行分類統計:
1、具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l)法院。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由於公安機關及檢察院並非裁判者(司法機關),因此僅有查詢、凍結許可權,而沒有扣劃權,這其實也跟公、檢、法的職能定位密切相關。
(2)稅務機關。《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收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第三十八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稅務機關是幫國家收賬的,要是沒有一桿到底的許可權,辦事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國家的花銷沒有著落豈不成了大事?理解!
(3)海關。《海關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第六十一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很有意思的是,在凍結的概念上,《海關法》的用詞是「暫停支付存款」,真是別出一格的啰嗦。《海關法》地三十七規定:「……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存款內扣繳。《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海關查明,確屬來源於走私行為非法取得的存款、匯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銀行或者郵局暫停支付,同時通知存款人或者匯款人。暫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另外,《海關稽查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海關……可以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其他單位的存款帳戶。」《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按照《商業銀行法》只能規定對單位存款的查詢權,沒穿幫!
2、只有查詢和凍結存款權力的部門
這些部門分別是:公安、檢察、安全、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和海關走私偵查局。《刑事訴訟法》把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權力也限定了;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公安部組建了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海關法》在2000年修改後,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賦予海關走私偵查局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海關法》第四條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3、只具查詢存款權力的部門
(1)監察部門。《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看來,監察機關也只能搞搞盡職調查。目前監察機關和紀檢機關是合署辦公,行使兩種職能。如紀檢機關在辦案中確需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存款或者凍結存款時,無論是以紀檢機關名義立案,還是以監察機關名義立案的,均應以縣團級以上監察機關名義使用監察文書,並應按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應當注意的是,無論是監察機關還是紀檢機關在要求銀行協助時,均應使用規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和監察部的聯合發文《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審批表、提請保全書、提請解除保全書)。
(2)審計機關。《審計法》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這里沒有明確使用查詢存款一詞,看來還真是搞盡職調查。稍後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由於該《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同樣符合《商業銀行法》關於查詢單位存款的立法層級規定。另外,按照《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適用軍隊審計機關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審法發[1999]35號)的規定,軍隊審計機關也可以查詢單位存款。
(3)中國證監會。《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另外,證監會對期貨交易的有關行為需要時,也可查詢單位存款。在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4)財政部門。《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這里的「有關情況」是否包括銀行存款,沒有明確說明。雖然後來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關於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但仍然未明確。另外,《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的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5) 銀監會。《反洗錢法》第二十五條:「調查中需要進一步核查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復制被調查對象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二十六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呵呵,這裡面有臨時凍結權,歸入第三類可能有點不合適了。
(6)個人關於住房公積金的查詢。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這樣,職工就可以以個人名義查詢本單位在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存款,開個人查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4、喪失或部分查凍扣權力的機關
(1)工商機關。國務院1987年9月17日發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無權規定存款的凍結,所以這一規定廢了。同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條例實行細則》屬於部門規章,其無權規定存款的查詢、凍結、扣劃,所以這一規定也是無效的。但是請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因此,人民銀行總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也承認了工商機關查詢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第四條:「對涉嫌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組織者,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開戶銀行在六個月內暫停其辦理結算業務,各銀行應予支持和配合。」的規定,工商機關有六個月內暫停辦理結算的權力,這也算是凍結吧?
(2)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實施以前,中國人民銀行的一些行政規章規定,人民銀行可以查詢、凍結銀行存款,可以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 的存款,上述兩法頒布實施後,人民銀行也喪失了對存款的凍結和扣劃權力。但對於人民銀行是否有權查詢銀行存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沒有對人民銀行查詢銀行存款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人民銀行無權查詢存款。有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監督。」及《商業銀行法》第62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由此認為人民銀行有權查詢銀行存款。其實,人民銀行履行的是對金融機構吸收的存款的數量、種類、利率是否符合規定進行的檢查,此時查詢存款的行為不同於司法、行政機關為促使義務人履行債務而採取的查詢措施,而是對銀行經營行為的檢查。
5、一些許可權不明的部門
現實中還存在另一種情況,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模糊性、概括性規定,操作起來難以把握,比如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及其它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這里的「銀行資料」是否包括銀行存款也無從理解。應當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銀行總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卻未承認政府機構主管部門查詢權!
(二)不能凍結、扣劃的存款及特殊情況
1、存款准備金,任何機關都無權進行凍結和扣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由於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已合二為一,均為存款准備金,且除此外,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沒有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條還規定;「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此規定是在人民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備金外,再無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此規定已不能再適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據此規定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這一點,在司法部門到人民銀行以此為依據劃撥存款准備金時,人民銀行可能需要對司法機關做耐心的說明才是。
2、封閉貸款,司法部門不能凍結和扣劃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9]261號)第14條規定:司法部門不應凍結封閉貸款賬戶和扣收專戶資金。
3、國庫庫款不能查凍扣
國庫庫款屬於國家財政收人,不同於銀行存款,司法、行政機關不應將其視為財政機關的可執行財產,對國庫庫款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9]48號)中指出:對國庫庫款司法機關無權……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4、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險基金,這個弱勢群體的救命錢、養老錢。
5、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6、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
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信用證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應優先保護債權銀行的權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規定,法院對上述保證金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只有在上述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如信用證無效或過期,因單據不符而拒付信用證款項並且免除了對外支付義務,保證金扣除了相應款項後的余額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另外,《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凍結、扣劃問題的復函》(銀條法[2000]9號)第一條:「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是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向銀行申請承兌而備付的資金,這類資金存放在承兌銀行自己專門設立的保證金賬戶,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擔最後付款責任的擔保。此保證金存入保證金賬戶後,其支付、劃出均受到銀行的限制,其性質與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有類似之處,因此,我們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有關規定,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但不應扣劃。」第二條:「若承兌銀行已兌付了該銀行承兌匯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後付款責任,承兌銀行有權以該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優先受償。若人民法院已凍結此保證金,承兌銀行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3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凍結保證金優先受償的申請。」
7、出口退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質押貸款銀行,對質押賬戶內的退稅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時,不得對已設質的出口退稅專用賬戶內的款項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三)銀行職員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1、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的手續:
(1)查詢:工作證件+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團縣級以上機關簽發);
(2)凍結:工作證件+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主要負責人簽字)+凍結存款裁(決)定書;
(3)扣劃:工作證件+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主要負責人簽字)+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決定書。
2、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應審查的內容:
(1)「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2)協助通知書上的義務人與所依據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3)金額應當是確定的。缺少法律文書或者通知書與法律文書不符,說明原因後退回。
不能提供帳號時,有權機關提供個人姓名和身份證明文件或單位名稱,金融機構應當協助。
3、金融機構應當登記的內容:
(1)有權機關名稱;
(2)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
(3)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
(4)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
(5)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
(6)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
(7)查詢結果;
(8)其他自行確定的內容。
查詢、凍結和扣劃登記表應有有權機關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4、細節規定
(1)查詢:限於存款資料,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能帶走原件;
(2)凍結:最長6個月〔計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計入〕,可續凍、續凍日期同凍結,重復凍結的不予協助並說明情況,出現錯誤並作出通知時才可解凍,被凍結人有異議需向有權機關提出。
(3)扣劃:劃入有權機關指定帳戶,要求提取現金的不予協助。
三、對銀行的具體要求及法律責任
(一)對金融機構協助工作的具體要求:
1、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2、指定專門部門或者個人接待協助;
3、接到協助要求後立即辦理,不得拖延推諉;
4、接到凍結、扣劃通知書後,不得收貸收息、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者轉移存款;
5、根據法律規定和有權機關要求,嚴格保守國家秘密;
6、建立健全內控和登記制度,加強查詢、凍結和扣劃管理;
(二)金融機構拒不協助的法律責任
1、接到凍結、扣劃通知書後仍然收貸收息的,在退回款項的同時還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2、拒不協助的,按照妨害訴訟處理,「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3、拒不協助或者向存款人通風報信致使款項被轉移的,金融機構應在轉移款項的額度內承擔賠償責任;
4、拒不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點復雜,但願能幫助你。。。

Ⅸ 在什麼情況下,銀行可以凍結企業資金

根據《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或者解除凍結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章的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但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情形除外。

無法現場辦理完畢的,可以由提出協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至少一名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單位介紹信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回反饋結果。

也就是說,銀行凍結企業或個人資金:

1、須由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兩名以上辦案人員

2、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章的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

3、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

4、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情形除外。

(9)金融機構未經公安部門審批如何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十一條對於涉案賬戶較多,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對其集中查詢、凍結的,可以分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

逐級上報並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相關業務部門批准後,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

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分屬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

逐級上報並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超出查詢許可權或者屬於跨地區查詢需求的,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內部協作程序。

向有許可權查詢的上級機構或系統內其他分支機構提出協查請求,並通過內部程序反饋查詢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第十三條協助查詢財產法律文書應當提供查詢賬號、查詢內容等信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無法提供具體賬號時。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的足以確定該賬戶的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或者企業全稱、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積極協助查詢。

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如實告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並在查詢回執中註明。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的信息僅限於涉案財產信息。

包括:被查詢單位或者個人開戶銷戶信息,存款余額、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方式、交易對手賬戶及身份等信息,電子銀行信息,網銀登錄日誌等信息,POS機商戶、自動機具相關信息等。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並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關復制材料上加蓋證明印章,但一般不得提取原件。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提供電子版查詢結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採取必要加密措施的基礎上提供,必要時可予以標注和說明。

涉案賬戶較多,需要批量查詢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同時提供電子版查詢清單。

Ⅹ 對金融機構不報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是否可立案調查

涉抄嫌刑事犯罪,金融機構不主動報案,公安機關只要發現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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