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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成因

發布時間:2021-01-17 08:18:56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❷ 互聯網金融關於融資租賃的主要法律風險有哪些

(1)就筆者經驗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聯網金融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資產端大多屬於關聯關系或間接控制關系,變相自融或變相佔有資金池,難免有「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或「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之嫌疑。但就基於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業務角度,與有關聯關系的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可以加強對底層資產端的風控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無關聯關系,個別互聯網金融公司也要創造條件進行間接控制)。當然,就法律關系的認定上,公司法、網貸新規的穿透性審查以及刑法對犯罪行為的實質判斷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這里的邊緣空間應審慎監管。
(2)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以「虛構租賃物、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的為租賃物、未實際取得租賃物或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明顯不符,以融資租賃名義實際從事資金融通業務行為」,與互聯網金融公司合作,從事違規放貸行為。
(3)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對債權或租賃物收益權拆分並轉讓給投資人以及承擔回購或擔保義務,或通過保理通道、資管通道,涉嫌「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利用通過轉讓所得的資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賃項目,然後再次利用網上投資人的資金置換租金債權而循環運作,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風險。
(4)租賃物的租賃期限較長,融資租賃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為了配合互聯網金融平台募集資金,部分標的涉嫌期限拆分問題。個別標的物的租賃金額較高,與網貸新規的限額問題有一定的沖突。債權與抵押權的分離也是常態。
(5)稅務問題。融資租賃公司對客戶應收債權的利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但融資租賃公司與互聯網金融平台合作融資時,投資者無法開具發票,這樣就無法進行稅收抵扣,會推高融資租賃融資成本。我國網貸投資人的主體概念模糊,在司法層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層面是投資人,在監管層面是金融消費者,網貸投資人的投資所得收益如何繳稅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❸ 互聯網金融協會 哪些p2p成員

網貸平台在中國屬於新興的階段,才剛剛開始,要謹防上當受騙!現在缺少法律法規的保護,理財人的權益很難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貸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peer是個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譯為 「人人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 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 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P2P信貸服務公司是民間借貸 的「市場版」。 它指的是有資金 開丏有理財投資想法的個人,通 過信貸朋務中介機構牽線搭橋,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還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費。

給你推薦幾篇關於防止上當受騙的文章!多學學,這個行業經過了一段痛苦的掙扎後才能有高額的回報!
在我國的信貸市場中,正規金融機構長期占據著主導地位,由於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貸款的手續繁瑣、成本較高、收益較低、風險較大,所以金融機構一般熱
衷於向大企業放貸。在銀根不斷收緊、通貨膨脹形勢日益嚴峻、中小企業貸款難,同時大量民間資本不斷積累,投資渠道單一狹窄的背景下,作為金融市場上歷史悠
久借貸方式的民間借貸日趨活躍。同時,席捲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間借貸的新形式——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2006年我國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貸
網站,並自此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繁榮,但相關法律規范的模糊性以及監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較***律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進一
步的發展。近日,安泰卓越關閉、優易貸涉嫌詐騙跑路等事件的發生,將P2P網貸推到了風口浪尖。

一、P2P網路借貸平台問題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人人貸風險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貸中介服務存在的七大風險。人人貸,即P2P網路貸款平台的風險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

P2P(peer-to-peer)網路貸款平台,簡稱「人人貸」,即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通過互聯網實現個人對個人借貸的網路平台。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民間借貸信息化的產物。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民間閑散資金尋求不到有效的投資路徑;另一方面,在計算機技術迅速發展、網路全面普
及的信息時代,互聯網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傳播速度並擴展了信息的覆蓋面。民間借貸網路平台——P2P網路貸款平台便乘著信息化的東風應運而生。P2P網路
借貸平台利用信息技術,依託於網路平台,提供借貸信息的對接,無限放大了客戶群,打破原有的「面對面」的借貸模式,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實現信息發布、資金借
貸等一系列借貸流程。

二、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國內P2P網路貸款行業發展迅速,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但是在網路貸款平台層出不窮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環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目前,各P2P網路借貸平台在進行交易撮合時,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信息評價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另一方面,縱然是真實的證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客觀的信用評價。

(二)運營模式不當易踩「非法集資」的紅線

當前,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所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女士表示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存在非法集資的影子,須謹防風險。

部分平台採取的債權轉讓模式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債權轉讓活動,使得平台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而不再是獨
立於借貸雙方的純粹中介。債權轉讓是通過對期限和金額的雙重分割,將債權重新組合轉讓給放貸人,其實質是資產證券化。這種模式很容易被認定為是向眾多的、
不特定的理財人吸收資金,這就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極為相似了。

(三)資金來源難以審查

P2P網路借貸的資金來源於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一般情況下是從正當渠道而來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P2P網路貸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路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錢工具或者從事高利貸的風險。

(四)沉澱資金安全性低

P2P網路貸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由於借貸資金並不是即時打入借貸雙方的賬戶,會產生在途資金。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如果
網站開立第三方賬戶代為發放貸款,則在網站內部控製程序失效、網站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違法
犯罪行為。

(五)貸後資金用途難以監管

資金貸出後,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資金,而不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貸後資金追蹤問題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
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網站僅僅
充當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單筆小額貸款數額小,追款成本也難以彌補。

(六)借貸雙方金融隱私權無法有效保護

P2P借貸網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發布借貸信息的平台。一般網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一方面為貸款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
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借貸人的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出現的原因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

民間借貸網路平台自誕生以來,其性質便一直模糊不清,並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以致監管真空。在溫州等地區,
P2P網路借貸平台由地方金融辦進行監管,但金融辦監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網站還需在電信管理局進行注冊登記,業務種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需根據《電信管理條例》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業務。由於P2P
小額信貸網站是為民間借貸提供網路平台,涉及大量資金交易,業務監管是否全面審慎,關繫到貸款人資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運營影響到民間借貸能否合法有
序進行。

(二)徵信體系不健全

我國徵信業的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徵信市場管理、徵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徵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部分以「徵信」
名義從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且各部門分別進行徵信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信貸徵信,國務院各職能部委作各自的職能徵信,沒有對
徵信產業進行系統規劃。P2P網路借貸平台也沒有建立起自身的徵信制度,多數網站只是藉助於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斷其信用程度,致使網路借貸的信
用評級始終缺乏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市場准入標准不明確

由於P2P網路借貸平台只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的規定在
通信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所以其設立條件與其他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不同,市場准入標准並沒有因其「民間借貸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額貸款網站市場准入標準的不明確,造成了此行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局面,不利於保護貸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影響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缺乏統一的行業規范

P2P網路借貸平台只是萬千網站的一種,只不過其業務涉及民間借貸,與金融市場相關,如若運行不當,會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但是其在注冊時的業務種
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籠統而概括,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業務進行細化和規范,行業內也並未形成統一、細致的操作規范,這給予了網站比較大的自由
運行空間,也很容易出現擦邊球的業務活動,對於民間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脅。

(五)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網路借貸平台以何種方式退出市場,在其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威脅到借貸雙方的利益。網路貸款平台哈哈貸的關停促使人們更深層次地思考P2P網站市場退出過程中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問題。

因此,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活躍民間金融,解決個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上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大量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並沒有規制網路借貸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亟待完善網路借貸法律規范。

四、防範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建議

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民間資本大量積累與邊緣信貸缺口不斷加大之間的矛盾,提高了對邊緣信貸市場的配置效率。但同
時,網路貸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風險,相關配套措施欠缺阻礙了其進一步發展。因此,營造良好的網路借貸市場經濟環境、建立健全網路借貸的輔助措施及規范尤為重
要。

(一)明確民間借貸網路平台的法律性質

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性質,實務界及學術界也存在著「准金融機構」與單純「信貸服務中介」的爭議。

准金融機構並沒有權威定義,也沒有法律上的劃分,一般來說,准金融機構是指與地方經濟發展有密切關系,未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范圍的,不具備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發放的「金融許可證」,但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2]

網路借貸平台並不直接介入融資活動之中,不是借貸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只是提供咨詢、場所、促成買賣,因此,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不接觸客戶資金,將其界定為為借貸雙方提供服務的「信貸服務中介機構」更為合適,也更有利於其進一步規范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善的徵信體系

根據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路借貸中介平台並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應當順應時代發展,完善徵信體系:首先,建立形成行業內部徵信體系並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准,建立黑名單互換機制[3];其次,積極促進與外部徵信系統的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在不同行業間的溝通;再者,制定信用懲罰機制,以激勵客戶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選擇,重視自身信用建設;最後,在徵信過程中注重客戶隱私權保護。

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徵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據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條例》對個人徵信業務實行嚴格管理,
在市場准入、信息採集及查詢范圍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徵信業管理條例》對於我國徵信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徵信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1、地方政府監管。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屬於小型微型金融范疇,民間借貸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且一旦出現問題,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4]對其監管權應從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業由地方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行業發展規范。應由較高位階的法律統一規定P2P網路借貸平台在各地金融辦進行備案,接受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將金融辦的監管地位合法化。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的信息溝通機制。

2、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在各國的金融監管中,行業自律組織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自律組織負責制定行為規范,並鼓勵協會成員共同遵守行業規范,以實
現自我約束,進而進行自我保護。行業協會專業性強,熟悉金融市場規律與金融活動的運作,與政府監管相比,其監管方式更加靈活,更貼近市場經濟規律,發揮其
獨特的作用。[5]

3、完善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內控機制。P2P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業務種類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須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根據不同的運營方式制定
詳細的操作規范、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升從業人員的執業技能、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以確保網路平台運營的穩定性、安全性。

(四)採取非審慎性監管方式

國際上對貸款機構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模式,對於不吸收存款、外部效應放大較小的機構,一般都採取非審慎性監管。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其目標
是降低風險,然而,依託於網路信息技術的P2P網站的發展需要寬松的創新環境,過於謹慎、嚴苛的監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創新,造成客戶的流失,阻礙其發展。
所以,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應該堅持非審慎性監管的原則,尋求發展與監管之間的平衡點。

1、市場准入監管——制定市場准入標准

市場准入監管意味著要從法律上對金融機構經營資格、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確認或者限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6]作為有效監管的首要環節,市場准入監管將企業的數量、結構、規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國家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需要的范圍內。

同時,為了保證P2P網路貸款平台的活躍性,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繁榮,對於P2P小額貸款網站的市場准入可以採取備案制。各個網站設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在工信部門進行備案之外,還應在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以便於對其市場准入的監管和後續管理。

2、持續經營監管

(1)通過完善契約約束機制對借貸雙方與P2P網路貸款平台之間的法律關系予以規范

由於P2P網站是通過網路進行借貸,其操作過程完全無紙化,且一般網站提供格式化協議書及合同範本,並不利於借貸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就要求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於服務協議的基本原則進行規定。[7]

(2)與銀行合作,實現資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網路借貸的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平台實現資金的往來,這一過程會產生大量的在途資金,對於沉澱資金的管理可以借鑒證券行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網路平台或個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同時,也有利於實現破產隔離。對於控制金融行業風險、
切實保護貸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網路借貸平台也可與銀行合作,脫離第三方支付,直接通過銀行將借貸資金打入借貸雙方的銀行賬戶中,以減少第三方支付給高齡人群帶來的不便,並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遲延支付產生的預期違約率。

總之,平台要堅持「不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不做擔保保證」的「三不原則」,不經手客戶資金,堅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在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過程中,借貸雙方的交易行為必然會涉及雙方的個人信息,且將信息於網站公開。因此,對公布於網站的電話號碼、家庭情況、
職業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網站可以通過會員身份認證等措施,只對通過嚴格身份驗證的會員提供查詢,而身份證號碼等隱私性較強的信息則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個人隱私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3、市場退出監管——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P2P網路貸款平台作為市場主體,不可避免地要遵循「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場退出機制是否科學合理,關繫到借貸雙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護,甚至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秩序。

(1)市場退出機制中的處置原則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其市場退出對金融市場秩序影響較大,啟動市場退出機制的主動權大多被賦予了金融監管部門。作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P2P網路貸款平台,應由其監管機構對其運營進行監管,並根據監管過程中監測到的不同風險採取不同的行政處置和司法處置措施。

(2)市場退出中放貸人利益保護

如何保護放貸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場退出過程中至關重要。首先,清算組織應當提前發出公告,提醒借貸雙方平台存在風險,並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償
還貸款的時間,對於一定日期後,貸款人還未收回的貸款,網站應先行墊付;其次,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存在沉澱資金,而沉澱資金的利息歸屬又不明確,可以
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

(五)與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在溫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領取營業執照,順利完成登記注冊。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將以公司化形式運營,經營范圍涉及信息登記、信息咨詢、信息發布、融資對接服務等。

P2P網路借貸平台進駐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借貸雙方在中心進行登記,可以有效防範風險。在溫州,若經民間登記服務中心進行登記的貸款出現糾紛,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記的信息將成為證據,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解決,為借貸雙方提供保障,也將更加有利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規范化、陽光化發展。

❹ 互聯網金融培訓課程解決了那些問題

中國互聯網金融實戰人才培養系列項目· P2P綜合專場內容:

第一模塊:P2P平台籌建策略與品牌推廣

1、P2P平台籌建策略解析

①P2P網貸業務模式差異化設計

②平台架構、功能、風格規劃及平台測試、優化

③P2P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的制定與優化

④平台承建商、第三方支付、線下擔保、銀行等的對接

⑤組織架構、人才梯隊建設與團隊管理

2、營銷戰略升級—4T理論價值模型

3、線上推廣如何開展?

①線上媒體報道及新聞著手點 ②線上用戶口碑評論

③網路廣告投放 ④主流搜索引擎合作

⑤製造輿論、進行炒作

4、線下推廣如何開展?

①活動策劃推廣 ②品牌贊助 ③線下廣告投放

④與三方平台合作 ⑤資金監管

5、線上與線下營銷框架及預算分配方案

6、用戶的獲得、轉化與保持

第二模塊:P2P投資人維護與法律風險規避

1、如何吸引和維護投資人

①投資回報率 ②資金門檻設置

③流動性管理 ④效率提高

2、投資人熱點問題分析與危機處理策略

①平台的營業執照 ②平台數據

③模式 ④風控體系 ⑤資金池等

3、平台法律風險規避

①P2P網貸平台三大核心法律關系分析

②P2P網貸注冊認證環節潛在的風險分析

③刑法對非法集資類犯罪打擊的發展脈絡

④構成犯罪的法律「紅線」

第三模塊:P2P風險管理與風控體系建設

1、P2P平台商業模式、業務流程與風險控制的關系

2、主要風險來源與規避

3、P2P信用風險的內部、外部管理

①優質借款人及借款企業的甄選

②風控審核指標及注意事項

③貸中跟蹤的關鍵措施和風控手段

④逾期管理、貸後監管與風險對沖機制

4、信用風險的全面控制措施與管理實踐

5、風險評估與風險定價的工具與方法

6、P2P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擔保公司、小貸公司合作甄選指標、風險節點及預防化解手段

7、P2P未來監管趨勢展望

國培機構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實戰人才培養系列項目· P2P綜合專場幫助解決以下問題:

1、小微金融競爭日趨激烈,如何高效籌建安全P2P平台,打造合理化組織架構?

2、平台推廣成本持續走高,如何優化運營模式,落實品牌價值,建立品牌信任?

3、行業信任機制建設緩慢,如何維穩優質借款人與投資人的獲取、轉化和維護?

4、網貸市場發展潛力巨大,如何建立高效風控體系,培養專業風控人才?

5、監管頂層設計漸趨明朗,如何提高法律意識,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

1、課程內容:傳授P2P平台籌建與運營推廣經驗,演繹風控體系建設流程、解讀投資人獲取與維護的技巧, 把握法律風險防範路徑;

2、課程師資:力邀監管單位負責人、優秀平台創始人及CEO、知名律師顧問、百萬投資人現身說法,分享實戰經驗,秘授智慧錦囊;

3、課程模式:師生互動雙向交流、標桿企業實地參訪、沙龍研討頭腦風暴、交流晚宴同桌聚首,化理論為實踐,促計劃為結果。

❺ 我國目前有哪些控制網路金融風險的措施

(一)、安全性風險

由於網路金融建立在計算機網路基礎之上,因此計算機網路技術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隱患。國內軟體平台環境較為單一,國內的計算機用戶普遍採用微軟的windows操作系統,目前絕大多數黑客軟體和病毒等對安全構成威脅的程序都是針對它的,這就使用戶個人信息由於木馬或間諜軟體的原因而泄露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進而增加了用戶資金損失的可能性。

(二)、法律性風險

隨著金融業務網路化、虛擬化的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越來越落後於網路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比如,在網路銀行業務中,各方當事人均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活動,其間,無論是網路本身的差錯還是人為因素,都有可能引起交易糾紛甚至法律訴訟,那麼,有權對此進行仲裁的權威機構是誰?網路銀行系統一旦被人惡意破壞,又有誰有權將其繩之以法,所依據的法規又是什麼?可見,網路業務能帶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而我國相應的法規還相當缺乏,在網路金融市場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確認等方面尚無明確而完備的法律規范。因此,利用網路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定經濟合同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面臨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不僅增加了網路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還影響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

(三)、監管性風險

網路信息技術的發展,增強了金融機構的實力,改變了金融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的力量對比,有利於金融機構通過技術手段規避金融監管,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

網路金融資金的大規模快速流動將導致中央銀行難以准確了解金融機構資產的實際情況,造成信息不對稱,使風險集中,速度加快,風險形式更加多樣化網路銀行主要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進行交易,不僅無憑證可查,而且一般都設有密碼,使監管當局無法收集到相關資料做進一步的稽核審查。同時,許多金融交易在網上進行,其電子記錄可以不留任何痕跡地加以修改,使確認該筆交易的過程復雜化,監管當局對銀行業務難以核查,造成監管數據不能准確反映銀行實際經營情況。網路金融服務的延伸,也使金融監管的范圍變得更加廣泛,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監管力度。

(四)、金融創新風險

網路金融創新產品對金融產業產生重塑性的影響,隨著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程度的逐步加深,國際金融寡頭利用網路金融創新產品對我國業務的擴張更為迅猛,而我國目前的金融創新能力相對較差,可能使得我國金融市場逐漸被國際金融寡頭滲透,甚至壟斷,喪失巨大的產業利潤。

❻ 中國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類型有哪些

法律風險分為三類:一是刑事法律風險;二是民事法律風險;三是行政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控制的初步思考互聯網金融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各類法律風險,相關的風險控制顯得至關重要。筆者認為,各機構可在如下方面作相應的法律風險控制。
首先,信息的正當收集與保護。從業者應嚴格按照現有法律法規收集客戶信息,並給予相應保護。
首先,根據2007年6月公安部等部門頒布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凡是互聯網機構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的,則此種信息系統安全等級劃分為第三級。該等級的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准進行保護。
國家信息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級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諸如P2P網貸或眾籌平台涉及借貸交易的資產過億,涉及廣泛社會利益,信息安全等級應列為第三等級。在實踐中,此類互聯網企業通過向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獲得公安部門出具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從而達到國家法規要求的信息安全等級。
從業者應該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平台安全程度需達到國家標准,唯如此,在黑客入侵導致客戶信息泄露時,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適用免責。
其次,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章程要「硬」起來。面臨正在發展中的互聯網金融各產品領域,國家立法明顯力不從心。因此,我們應重視行業章程對本行業的有效規范。作為「軟法」,發揮這種社會自生規則的應有價值。
監管機構要適度的寬容。中國近幾十年來長期壓制民間金融,甚至對一些嚴重違法者(如集資詐騙的罪犯)施以死刑,致生諸多爭論。如果繼續以往的政策,互聯網金融發展不易。監管者應該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審慎選擇。因此,這個行業非常需要政府的包容與鼓勵。與中國不同,諸如美國等發達國家,其金融機構間百年來長期競爭激烈。其在近二十多年來,一直積極利用互聯網進行金融服務創新,故沒有太多機會留給那些非金融機構。在這些發達國家,互聯網企業進入金融業的發展空間比較有限。
中國金融業此前過多依靠政策保護,形成高度壟斷,行業間競爭並不充分,傳統金融機構獲取了巨額暴利,這些方面並未獲得法律的有效調整。其負面結果之一是給普通民眾、中小微企業提供的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服務的水準都相當有限。
中國互聯網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等特點,具有巨大發展空間。甚至,這一行業的發展將是中國在金融領域「彎道超車」,趕上美國等發達國家的難得機會。因此,監管機構在打擊那些觸犯法律底線的從業者時,也應該維持正當的競爭秩序,鼓勵行業創新。

❼ 互聯網金融面臨法律風險有哪些

隨著我國數字化網路的不斷發展,我國互聯網和電子商務開始興起,由此互聯版網金融也得以迅權速發展。現如今我國的經濟熱點問題就是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模式,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引導規范其發展,因此應盡快制定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為互聯網市場治理和監管提供法律依據。一方面是修正和完善現有的金融法律法規,制定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風險的監管規則,盡快將P2P信貸、眾籌融資模式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納入監管范圍。另一方面是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立法,特別是加快在電子商務的安全性、電子交易的合法性、計算機犯罪等方面立法,明確各交易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想要了解詳細的金融法律方面建議去億蜂平台資訊。

互聯網金融面臨危險:

1.技術風險

2.操作風險

3.信用風險

互聯網金融面臨危險解決措施:

  1. 加強有關互聯網金融的知識普及

  2. 增強產品的創新

  3. 提高網路安全水平

  4. 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

❽ 互聯網金融法律與風險控制 pdf

2015互聯網金融風險控制研回究報答告.pdf
http://vdisk.weibo.com/s/up6XbnVPQ3qCT

❾ 企業互聯網融資中的特殊法律風險有哪些

企業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法律風險也隨之而來,那麼企業互聯網融資中的存在特殊法律風險有哪些,下面做一下分析:

1,多重管理的風險,重復管理、交叉管理的問題在企業互聯網融資中十分突出。
企業互聯網要取得目前我國各種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各類經營許可,需要辦理15個以上的經營許可證。多重管理往往造成管理標准不一致,企業無所適從、疲於應付的尷尬局面。

2,非法集資的法律邊界。
事實上,非法集資並非一個獨立的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規定,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包括四種犯罪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及非法經營罪。目前來看,企業互聯網融資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

3,擔保與資金的風險。
擔保是傳統金融非常重要的風險管理手段,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用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擔保,例如銀行,儲戶把錢存到銀行,銀行全額全息擔保;二是引入外部機構擔保。中國不具備像歐美那樣具備開展融資的前期條件,沒有徵信系統,不可能通過大數據分析開展業務,不得不跑到線下。而到了線下成本就上來了,為此與擔保公司合作,從他們手上獲取客戶,把平台作為渠道幫助擔保公司、小貸公司進行融資。對於一些自擔保機構,通過自己的資金池給自己做擔保,則碰觸了非法集資的紅線。由此可見,平台自身的去擔保化是行業發展和政府監管的必然趨勢。

4,個人隱私保護。
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對個人隱私保護的規定不在少數,而且越來越明晰。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一條就規定: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國家鼓勵電信和互聯網行業開展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自律工作;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規定:未經用戶同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手機與用戶相關、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用戶的信息,不得將用戶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管用戶個人信息。

總之,探索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路徑,構建包括行業自律、法律規范、行政監管、社會監督和國際規則在內的多層次監管體系,切實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將是監管部門、司法界、乃至互聯網金融業界共同助力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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