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縣域法人金融機構 有哪些
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包括:
農村信用社;
村鎮銀行等法人機關總部在縣級的金融機內構。
金融機構簡介:金融機構是容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㈡ 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在農信社改革提出了怎樣的觀點
2020年5月,孫天琦出任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
縣域法人金融機構主要是農合機構,信用社、農商行、村鎮銀行等。
這兩年很多地方政府非常積極推動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設計中有的想省上搞一個省級全牌照農商行。有的省的方案,成立一個省級農商行,全省就這一個法人,超級省級農商行模式。統一法人之後,響應地方黨委的能力大大增強,主要投向大城市大項目,實實在在影響到了縣域支農支小的力度。
我國現在不缺大銀行,所以這次信用社改革過程中,一定要保持農村信用社,縣級農商行法人地位的穩定。
西部地區也要重視中小銀行的風險化解。強調五點:
一是集中有限的資源攻堅重點風險點。不能撒胡椒面。不能避重就輕,越捂蓋子未來的危險越增大。
二是化解風險過程中,老股東必須承擔責任,股權清零,老股東出局。
三是地方政府一定要拿出真金白銀,不能一味向中央要。
四是一定要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一定要把好准入關,把股東選好。
五是處置風險過程中地方政府要負起屬地責任。有的地方政府認為他們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例、關聯交易不知道、沒法查,異地貸款什麼情況也不掌握,什麼數據都不掌握,地方政府有一些怨言,不是沒有道理。處置金融風險,地方要負屬地責任,各監管部門的監管的有效性也要不斷地提高。
㈢ 什麼是縣域法人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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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縣域銀行代理保險 如何杜絕保險銷售誤導行為
【摘要】隨著近年來銀保合作的不斷加強,越來越多的縣級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縣級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也成為新的利潤增長點。無疑,這是縣域金融機構擴大經營收入、提升自身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但根據筆者的觀察,銀行在辦理保險業務時由於受到內外因和主客觀等因素的影響,在代理保險業務時給自身一並帶來了新的風險。
首先是宣傳風險。保險產品宣傳與廣告不僅關繫到代理人推銷的效果,更直接影響到購買人對產品及其風險的正確認識。在具體實踐中,縣級部分金融機構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廣告詞往往存在被誇大的風險,尤其是所謂的「聯合推出」、「銀保理財產品」等,引發購買人對保險產品的誤解,也使金融機構陷入購買人與保險人之間越來越多的矛盾和糾紛。
其次是銀保合作風險。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往往是通過合作協議來規范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合作過程中,如果相關合作協議規定得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特別是對代理人職責與風險的承受、代理產品合規合法等問題把握不準,金融機構就容易陷入與保險公司、投保人之間的糾紛。
第三是市場准入風險。根據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代理保險業務屬於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需要經過銀行業監管機構的批准。同時,保監會頒布的《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也對代理保險業務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但從調查情況看,縣域金融機構尚存在一些保險代理業務未獲得監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這也使得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面臨風險。
第四是產品混同風險。「銀保」角色混同主要是基於「銀保」產品的雷同。大部分壽險產品套用銀行存款本金、存期、利息等概念,這種套用使壽險產品與金融機構存款產品極其雷同,容易使客戶混淆保險產品與金融產品的區別。由於產品雷同、客戶認知度不高及銀行人員宣傳模糊,客戶購買保險產品後,並不明白自己就變成了保險公司客戶,而認為自己還是金融機構的客戶。
第五是不實承諾風險。一些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從業素質偏低,在向客戶介紹和宣傳保險產品時,過於強調保險的分紅增值功能,疏忽對保單條款的介紹,甚至可能出現不實的口頭承諾,使得一些客戶誤認為購買的是金融機構的保險產品,出現問題可以找銀行,這些都為金融機構發生保險代理業務糾紛埋下了隱患。
究其根本,首先是縣域保險市場與外部監管不相適應。縣域保險市場發展迅速,成為新一輪保險公司爭奪的主要戰場,各保險公司紛紛在縣域設立機構。但從目前的情況看,保險監管機構只設立到省一級,省級以下的市縣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監管力量與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勢頭明顯不相適應,難以真正了解基層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處理。
最後是內部控制不力,考核體系有待完善。近年來,受諸多客觀性因素的影響,縣域金融機構受利益驅動致力於發展中間業務,對內部人員效益考核也以中間業務拓展為主,但相應的內控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結果,機構網點工作人員迫於任務和考核壓力,極易誤導投保人做出非理性選擇。
此外,銀行要強化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提高代理保險業務的綜合效益。一是在合作協議的權利義務安排上,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充分體現保險公司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尤其要明確金融機構僅僅承擔代理人的一般職責,保險產品的自身風險應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二是開展精細化核算,爭取最高的手續費收入比率。
㈤ 針對縣域以下涉農貸款的財政補貼有哪些
財金[2010]116號
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駐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精神,我們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積極完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政策,相應修訂了資金管理辦法。現將《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持「三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是指財政部門對年度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且貸款質量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對余額超增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下同)轄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下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中「涉農貸款匯總情況統計表」(銀統379表)中的「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4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余額之和除以季度數。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貸款平均余額為其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第三條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建立獎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支持農業發展。
市場運作,是指涉農貸款發放工作遵循市場規律,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風險可控,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增加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有效控制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范獎勵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比例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於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東、中、西部地區劃分標准按照《關於明確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意見》(財辦預[2005]5號)規定執行。地方財政分擔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
第六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范圍、獎勵標准、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
第七條 獎勵資金於下一年度撥付,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八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根據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預測和規定的獎勵標准,安排專項獎勵資金,分別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第九條 財政部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轉撥,由縣級財政部門向縣域金融機構據實撥付。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關於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獎勵資金的決算。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撥付獎勵資金後,及時編制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報告,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後,於財政部撥付獎勵資金後3個月內報財政部。
第四章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年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涉農貸款統計口徑和財政部規定的獎勵比例,計算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和相應的獎勵資金,向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域金融機構應當於年度結束2個月內,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可予獎勵貸款增量、申請獎勵資金金額等信息。金融分支機構以縣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匯總報送。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也應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涉農貸款情況表,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等數據。
(二)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縣級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2)和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等。
(四)省級財政部門對獎勵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送專員辦審核。
(五)專員辦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的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省級財政部門在4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包括本省和各縣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1及表2),並附專員辦審核意見。
(七)財政部審核後,據實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
(八)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撥付的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轉撥資金。
(九)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縣域金融機構。
(十)對法人金融機構,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對金融分支機構,縣級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的縣級分支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獎勵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獎勵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專員辦對轄區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情況認真審核,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檢查監督,規范審核撥付程序,確保獎勵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不定期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不執行國家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和不按時報送相關數據的,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拒絕出具補貼資金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縣域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追回獎勵資金,取消縣域金融機構獲得獎勵的資格,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或者挪用獎勵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已撥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獎勵資金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㈥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是什麼意思
不可能的事
㈦ 什麼是 縣域法人金融機構
批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法人機關總部在縣級的金融機構
㈧ 縣域機構是什麼意思
以縣為行政區劃的地理空間范圍內的政府行政機構。
縣域機構是在縣域經濟的基版礎上建立權的。
補充:
縣域經濟:縱觀縣域經濟的發展歷程和它特有的屬性,縣域經濟是以縣級行政區劃為地理空間,以縣級政權為調控主體,以市場為導向,優化資源配置,具有地域特色和功能完備的區域經濟。作為一種區域經濟,在幅員遼闊的中國,它有著特有的歷史地位和深刻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