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內部監督體系有哪些
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系統包括一般監督與專門監督等子系統。具體包括:上版級政府、下權級政府、審計部門。
行政系統內部監督體系,顧名思義,就是行政系統內部的一些監督部門,這些部門包括上級政府的監督、法制部門的監督、監察部門的監督、審計部門的監督。行政系統外部監督體系,顧名思義,就是除了行政系統之外其他系統的監督,主要包括人大、黨、政協、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和公民。無論大家做什麼題,關鍵就是搞清楚含義和內容,把基礎知識掌握牢固,以不變應萬變。
(1)金融產品和服務內部監督擴展閱讀
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有行政系統外部監督和行政系統內部監督。行政系統外部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中國共產黨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社會與公民監督;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包括上級政府的監督、法制部門的監督、監察部門的監督、審計部門的監督。
發揮人民民主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要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使人民能夠有效地監督政府權力的運行。加強法制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
『貳』 針對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反洗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哪個負有反洗錢監督檢查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叄』 金融監管的內容有哪些
金融監管也被稱作為金融監管治理。該提法在國際學術界和監管實踐中是一個較新的領域。治理水平、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有效性是決定金融體系穩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漸採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共同的責任,監管機構始終採取良好的治理結構,是其監管對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條件。如果監管治理不完善,監管當局的公信力和監管權威將受到影響,難以有效地推動被監管機構改進公司治理,進而會導致道德風險。咱們國家最初的金融監管工作是由央行來執行的。但隨著和國際接軌,要求央行在制定貨幣政策的職能加強,因此央行的監管職能被獨立出來,形成銀監會和保監會。對所有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監督管理。
意義:公共監管理論認為,金融業是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業,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外部監管正是一種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強制性制度安排。但是這種監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邊界的,諸如監管法規的滯後性、監管彈性不足等,從而使有效監管受到限制。與此同時,社會中介、行業自律、內部控制、市場約束也具有一定的監管優勢,成為防範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重要防線。從而在金融監管和上述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種相互整合、有機鏈接的機理。從長遠看,金融業合法、穩健的運行機制,不僅在於監管當局的監管,更在於通過監管鏈接,促使社會中介、行業公會、金融機構內部稽核與監管當局的監督管理形成一種默契,變成一種合作。
『肆』 論述金融市場監督的必要性及主要內容
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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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15:19 《經濟導刊》
金融監管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我國加入WTO後,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中,將在更大范圍和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內外矛盾日益突現。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方法手段、模式體制等方面都將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創造性地革新成為我國金融監管的重中之重。
金融監管的重要性
綜合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廣泛存在的金融監管,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具有以下深層次的原因和意義:
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但實際上關於金融監管的討論,更多的集中在監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由於制度性或其他的變化所引發的金融部門行為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存款人( 個人或集體) 必然會評價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安全性。但在受監管的金融體系中,個人和企業通常認為政府會確保金融機構安全,或至少在發生違約時償還存款,因而在存款時並不考慮銀行的道德風險。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成本,維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眾對金融的信心。因此,監管是一種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的旨在提高公眾金融信心的監管,是對金融市場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補充。
現代貨幣制度演變。從實物商品、貴金屬形態到信用形態,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場交易與資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導致了現代紙幣制度和部分儲備金制度,兩種重要的金融制度創新。
信用創造。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創新其實質是一種信用創造,這一方面可以節省貨幣,降低機會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業性結構面臨更大的支付風險。金融系統是「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為典型的經濟系統之一。任何對金融機構無力兌現的懷疑都會引起連鎖反應,驟然出現的擠兌狂潮會在很短時間內使金融機構陷入支付危機,這又會導致公眾金融信心的喪失,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將使一國國內金融危機對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作用表現的更為直接迅速。
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
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是金融市場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場的失靈導致政府有必要對金融機構和市場體系進行外部監管。現代經濟學的發展,尤其是「市場失靈理論」和「信息經濟學」的發展為金融監管奠定了理論基礎。其主要內容為:
金融體系的負外部性效應。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及其連鎖反應將通過貨幣信用緊縮破壞經濟增長的基礎。按照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可以通過徵收來進行補償,但是金融活動巨大的杠桿效應——個別金融機構的利益與整個社會的利益之間嚴重的不對稱性使這種辦法顯得蒼白無力。科斯定理從交易成本的角度說明,外部性也無法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由交換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種市場以外的力量介入來限制金融體系的負外部性影響。
金融體系的公共產品特性。一個穩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體系帶來的利益為社會公眾所共同享受,無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個人享用這種利益也並不影響生產成本。因此,金融體系對整個社會經濟具有明顯的公共產品特性。在西方市場經濟條件下,私人部門構成金融體系的主體,政府主要通過外部監管來保持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
金融機構自由競爭的悖論。金融機構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它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特性,決定其不完全適用於一般工商業的自由競爭原則。一方面,金融機構規模經濟的特點使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很容易發展成為高度的集中壟斷,而金融業的高度集中壟斷不僅在效率和消費者福利方面會帶來損失,而且也將產生其他經濟和政治上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自由競爭的結果是優勝劣汰,而金融機構激烈的同業競爭將危及整個經濟體系的穩定。因此,自從自由銀行制度崩潰之後,金融監管的一個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維持金融體系的效率的同時,保證整個體系的相對穩定和安全。
不確定性、信息不完備和信息不對稱。在不確定性研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信息經濟學表明,信息的不完備和不對稱是市場經濟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經濟學所描述的那樣完美運轉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體系中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完備和不對稱現象,導致即使主觀上願意穩健經營的金融機構也有可能隨時因信息問題而陷入困境。然而,金融機構又往往難以承受搜集和處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因此,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就有責任採取必要的措施減少金融體系中的信息不完備和信息不對稱。
金融監管的目標和內容
作為一種不同於政府宏觀調控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金融監管介於自由市場和法律之間的特殊的政府監管行為,這也決定了金融監管特定的目標和內容。
首先,從金融監管的目標來看,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有效控制和管理貨幣供給,實現貨幣供求均衡,為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第二,確保負債性商業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和安全,提高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生存能力,增強金融市場的內在穩定性;第三,保護債權人、存款人的利益,約束債務人行為,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和秩序;第四,改善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實現有效配置和社會公平。
就金融系統內部而言,金融監管的內容按照業類劃分主要有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信託業,這里是從「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一般概念出發來論述金融監管的內容:
對市場准入的監管。主要針對銀行和金融機構開業的審批和管理。各國金融法一般規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業必須先向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申請,重要審核標准一般包括:(1)資金是否充足;(2)從業人員任職資格;(3)資本結構;(4)經營管理的專業化程度等。
對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和資本比率的監管。合理充足的資本比率是商業性金融機構正常運作的基本條件。存款准備金制度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理規定和適時調整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上繳中央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率。該制度是確保銀行償付能力,防範金融風險和保證金融業安全穩定的重要手段。
對金融機構的交易活動和業務范圍的監管。金融機構的交易活動關系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都將其作為監管金融的主要內容之一。此外,為確保銀行和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正常運作,從而維護存款人的利益的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出發,各國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也有嚴格的監管。
對金融市場和利率的監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率作為信貸資金價格是預告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的「晴雨表」,同時也是金融機構部門惡性競爭的主要工具。利率監管通常由中央銀行依法規定基準利率及其浮動區間,各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利率水平。金融市場是金融交易發生的重要場所。資金信貸、證券發行及投資等金融交易活動都具有較強的風險性。政府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旨在維持一種合理的秩序,為金融主體活動提供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金融環境。
金融監管的分析方法和技術路線
金融監管技術路線
金融監管分析方法
1、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相結合。將金融監管提升到一般管理和經濟理論中,從管理學經濟學的角度進行論證分析;結合國內外主要國家金融監管實踐進行了一些對比實證研究,從而分析我國的監管政策取向。
2、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基本概念、學術觀點、政策法規等採取定性分析;監管當局的監管數據與金融機構的相關被監管數據採取定量分析。
3、宏觀監管政策研究與微觀案例分析相結合。將微觀監管案例適當融入到宏觀監管政策之中。
4、部分內容將充分運用博弈論和相關系統工具。
回答者:Zhhobi - 魔法師 五級 11-30 05:00
引用
『伍』 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的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督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對金融機構的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1、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2、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3、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反洗錢信息中心,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並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分析結果,履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4、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
5、海關發現個人出入境攜帶的現金、無記名有價證券超過規定金額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前款應當通報的金額標准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規定。
6、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
7、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時,應當審查新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對於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准。
(5)金融產品和服務內部監督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1、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2、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3、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4、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陸』 外部監管和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區別
①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管理主體不同:外部監管是一國的金融 監管當局進行監管,而內部控制則是金融機構自身進行監管. ②外部監管與金融監管內部控制的具體目標不同 :外部監管從全 局出積習難改,兼顧了金融行業的發展與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而金融 機構內部目標是從金融機構自身出發. ③外部監管與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內容不同:外部監管的內容主要 有: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管理境內金融市場 ;對上市證券的 合法性進行審查監督 ,對有上市股票,債券的公司的資信情況 進行評 估監督.而內部控制的內容主要有 :內部組織結構的控制 , 資金交易風 險的控制 ,衍生工具交易的控制 ,信貸資金風險的控制 ,保險資金的風 險控制 , 會計系統的控制 , 授權授信的控制和計算機業務系統的控制 等. ④外部監管與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實施的方式不同 :外部監管方式 有二種,其一是通過立法實施金融監管,其二是制定各時期特定的金融 政策.而內部控制的實現是依靠金融機構自覺執行 ⑤外部監管與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對象不同:外部監管是一各全 局性,宏觀性的管理活動,把每一個金融機構作為一個有獨立行為能力 的法人或獨立的經濟活動主體看待 ,而內部控制的對象是指向金融機 構內部的各個相關群體及至個人
『柒』 金融監管的監管體系
宏觀審慎的一項重要目標是防止風險在不同地域、國家、市場和機構之間傳遞。作為全球最主要的區域經濟體,歐盟建立的泛歐金融監管框架可以說是超主權范圍內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實踐範本。
歐盟財長們於2010年9月7日通過了泛歐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隨後,歐洲議會在2010年9月22日通過了歐盟金融這個法案,建立了「一會三局」來監管各類金融機構。
所謂「一會三局」是指:宏觀層面上建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B),負責對整個金融體系進行宏觀審慎監管,並預警歐洲經濟中的各種風險。其成員由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行長組成。微觀層面上,則主要金融行業又分別成立三大監管局——歐洲銀行局、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局以及歐洲證券與市場局。 美國總統奧巴馬上周六在每周例行廣播講話中指責共和黨阻撓和拖延金融監管改革,誓言會繼續推動改革。奧巴馬推動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已從根本上改革了華盛頓的華爾街法規,不但對美國金融體系帶來強力約束,也對全球金融監管走向產生了重大影響。
最令奧巴馬自豪的執政成績應是2010年7月21日簽署的新版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了,它拉開了大蕭條以來美國最大規模金融監管改革的序幕。該法案決定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協調包括美聯儲、財政部、SEC、FDIC等機構的金融監管權力;在美聯儲內部成立消費者保護機構,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限制商業銀行的自營交易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並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視野;通過美聯儲貼現窗口融資的大型商業銀行需分離衍生品業務,部分場外衍生品將進入交易所交易;美聯儲還將監督企業高管的薪酬,確保不會導致對風險的過度追求;針對倒閉金融機構建立清算機制,防止類似雷曼破產事件對市場產生的巨大沖擊等。
美國財政部不久前發布的統計報告稱,新版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實施已兩年多來,主要參與和執行機構在執行法案方面已取得有意義的進展。截至2010年7月18日,該法案需要制定的243項規則中已有91%被提議或完成。數據顯示,該法案實施以來,美國銀行機構的資本增加了逾4200億美元,構築了應對不可預期損失的緩沖器;同時,美國企業獲得的信貸上升了15%,企業增加了380萬個就業崗位,美國銀行機構還有效地支持了實體經濟的增長。就金融監管而言,聯邦監管的范圍已從此前的傳統銀行擴大至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掉期、衍生市場、對沖基金、投資銀行、票據交換所和交易所等。聯邦存款保險覆蓋了55%的消費者與企業存款,高出2008年初的52%。2010年9月17日正式運作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迄今已比較成功地扮演了「負責實施美國有史以來最嚴厲的金融保護措施,成為金融機構的監視器」的角色。
盡管如此,相繼爆出的摩根大通巨虧、匯豐銀行參與洗錢以及花旗集團涉嫌參與Libor操縱案成為被調查的對象等事件,還是令人對法案的改革成效表示了一連串的質疑:為什麼一邊是更嚴格的監管改革,一邊卻仍有違規行為不斷發生?這是否意味著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新規則依然存在漏洞?而尚未完成的改革最終會走向何方?仔細分析,這些違規事件的發生,既有內部監管缺失的原因,比如摩根大通對其首席投資辦公室缺乏有效監督;同時也有外部監管不到位的原因,比如美國參議院指出,美國財政部下屬的貨幣監理局存在系統性監管漏洞,因為其早就發現匯豐銀行的可疑行為,但一直拖到2010年才下發禁令,美國貨幣監理局因此受到嚴厲指責,被指對其監管的銀行過於遷就。委員會成員、共和黨籍參議員湯姆·科伯恩因此評價說:就對匯豐銀行的執法力度,貨幣監理局與其說是監督者,更像是寵物。
也正因為此,兩年多來,反對人士一直在嚴厲抨擊該法案運行中暴露出來的缺章。他們提出了超過50個議案以及無數的修正案要求拖延法案、甚至完全廢除法案。而國會中的共和黨人也反對這些改革,他們在金融行業游說團體的支持下,猛烈批評該法案因為少數銀行的過錯而懲罰整個銀行業,竭盡全力試圖拖延和廢除這些新監管規定。部分共和黨人已聲稱,如果他們在華盛頓重新執政,將廢除該法案。凡此種種,都預示著美國未來金融監管改革之路依然艱難。
不過,奧巴馬繼續改革的決心毅然堅定。他深知通過金融監管法案並不是一項容易的任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不得不克服一系列強大的利益團體的游說活動,以及決心阻礙改革的少數黨派人士的反對意見。眼下,在美國總統大選已進入最後沖刺,最大難關在於如何在短時間內改變因金融監管法案而使奧巴馬樹敵過多進而造成在大選中的被動局面,進而能爭取到更多的搖擺選票。下一步,金融監管改革將繼續向縱深推進,奧巴馬或在游說演講中表明,將著力解決法案運行兩年多來所暴露出的監管漏洞和缺陷,同時,還要辯證對待反對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從中汲取對改革有用的東西,然後融入法案中,從而使法案改革更加完善,以確保美國的金融體系穩健安全。
從根本上說,在當今的全球化趨勢下,金融合作往往是跨行業、跨國界的,而行業監管部門抑或一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往往從本行業、本國國家利益出發,並沒有真正的監管動力,因此,金融監管應超越國家利益,唯有依*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機制才有可能真正實施有效監管。而沒有任何跡象顯示美國兩黨的爭斗能朝這個方向跨出一步。
『捌』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玖』 互聯網金融產品中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部門是哪個
2015年7月1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國家10部委共同制定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小編注)正式對外發布。意見明確指出,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
此外,意見對於互聯網金融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都提出了相應監管要求,進一步明確了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劃定了業務邊界。那以上的這些互聯網金融產品到底都各屬於哪些監管部門進行監管?
據了解,意見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具體監管職責分配如下: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
2、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在內的網路借貸以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
3、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
4、保監會負責互聯網保險的監督管理。
『拾』 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和傳統金融的監管的不同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