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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服務舉措做好金融

發布時間:2021-01-13 14:36:16

Ⅰ 非訴訟金融法務是什麼意思

顧名思義,非訴訟金融法務就是不包括訴訟措施在內的金融領域法版律事務工作。法權律催收是金融領域涉案較多的法律事務工作,往往指信貸業務中貸款的催收,其意義顯而易見,作為收回貸款本息的最後的措施,其工作的成敗與否直接影響著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

Ⅱ 金融產品法律服務這方面有什麼好的律師事務所

江蘇宏鄴不錯,他們會根據客戶不同的業務需求,務實、量身提供具有高效的法律解決方案

Ⅲ 關於金融律師

這是有關金融律師多方面的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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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的各行各業中,沒有一個行業象金融業這樣為律師的法律服務提供了如此廣闊的拓展空間。國家統計局公布,至2002年初僅國有金融資產就達10 9萬億元,而非國有金融資產則遠遠高於國有金融資產,如此龐大的資金實體所產生的驚人的資本流動、所催生的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形成了全社會的經濟架構的主體;而貨幣資本的商業化流動對整個社會商品交易的道德規范(如誠信)的有序整合起關鍵的、主導的作用。而要實現上述兩方面的秩序,法律是至關重要的,它雖不能提供象利潤一樣值得追求的動力,但它確是不可或缺的「潤滑油」,起到減輕摩擦、促進散熱的功效。而金融律師正是攜帶了這些「潤滑油」的「工程師」。
金融業理性發展離不開律師服務。長期以來,金融業內人士對律師的認識與其他社會公眾一樣有所偏差。有的認為律師的作用僅僅局限於為金融企業催討債權,甚至於有的人認為金融業高度專業化無須律師服務。考察一下國內金融業的經營狀況可知,違法違規行為給金融業帶來的創傷數年內也無法來復,即使中央政府實施的不良資產剝離政策也不能從根本上使國有金融企業與國際接軌;對比花旗等世界一流銀行可知,律師早已成為金融業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專業人員。從理論上講,金融業的功利性、追求利潤的非理性有時的確需要掌握法律的金融律師用理性的、規范化的方法予以引導和論證。
律師業的發展不能忽略金融業這個大市場。
值得強調的是,一般人認為金融保險法律服務市場的拓展,只是律師為金融保險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問題,往往忽視了金融保險企業業務的相對人——客戶,其實,為金融保險業的客戶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也應是律師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的題中應有之意。
二、金融法律服務市場的特點分析
1、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
目前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有:金融業內部法律顧問、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法院離退休人員、法律掮客等。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可以說是「百萬雄師過大江」,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並未出現律師獨家服務一枝獨秀的局面。
法律服務業務主要包括訴訟和非訴訟業務。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未有特別限制,這實際上沒有授予律師享有獨占訴訟代理人的地位。此外,《企業法律顧問條例》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對基層法律工作者業務范圍的相關規定,已在事實上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和基層法律工作者不僅可以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而且可以代理訴訟業務,特別是法律工作者,其辦理的訴訟業務囊括了除刑事辯護以外的幾乎所有的律師業務。而大量的法院離退休人員及其他法律掮客充斥穿梭於法庭內外,難免以挑辭架訟、拉攏腐蝕法官為能事,這不僅腐蝕了法律服務市場的肌體,也使律師在金融業的業務拓展受到嚴峻挑戰。
2、律師服務定位不準。
律師在為金融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往往充當「救火隊員」,金融企業涉及訴訟請律師打官司,這好象成了定勢。在經濟落後地區這種現象更為突出,金融企業出了官司才請律師做代理人參與訴訟的多,而正式聘請律師做常年法律顧問的少;即使金融企業聘請律師擔任常法律顧問,而平時重大業務活動邀請律師參與的少,出了問題發生糾紛才請律師參與的多。
上述律師服務定位偏差的原因在於金融企業和律師兩個方面。一方面,企業對律師的作用往往認識不夠,有的企業領導人偏面以為律師不懂金融業務,正常的業務活動通知律師參與多此一舉;另一方面,律師的工作主動性也不夠,對金融業業務不熟悉甚至有意「揚長避短」。基於以上原因,有的地區很少金融專業律師,有的話,至多也只能算是「金融訴訟律師」而已。
3、律師知識結構不適應要求。
對金融企業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務,必然要求律師是一個既精通法律、又熟悉金融的復合型人才,而目前的律師中符合這個條件的人數遠遠不足。試想,一個金融律師如果對金融行業特有的資產債表、浩繁的帳務科目、經過精算的各種費率如墜五里雲霧,那又如何處理專業性極強的金融法律事務呢?如果對國家的金融政策及金融業的運作規則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把握,那麼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又如何能在金融企業的經營決策中產生不可替代的影響呢?
金融業是一個比較封閉、保守的行業。長期以來,國家對金融的特殊保護導致了不少業內人員的盲目樂觀和夜郎自大,其信貸人員對《擔保法》知其然卻不知其所以然的理解就是例證,金融業內部人員不少人認為自己是金融專家,而許多法律問題在他們看來只不過是金融問題。律師是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進而體現自己的價值的,金融業固有的弊端一時難以根除,這就尤顯律師知識結構之欠缺。
4、法治環境令人難以樂觀。
這方面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工作難以體現公正和效率,而律師的工作則被無情地湮沒,從而導致金融企業對律師信心的失卻。
今年以來,似乎有的地方在黨政部門的蓄意安排下,旨在逃廢金融債務的假破產又有死灰復燃之勢,這些地方的法院成了某些地方黨政(不如說是某些黨政官僚)的法院,而非「人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金融債權就是穿上一百件「法律外衣」,也難以得到法院的保護。與此同時,一些法院的「效率」也是有目共睹的,許多法院的訴訟費收入一半是金融部門交納的,金融部門對訴訟費的巨額掛帳本已苦不堪言,而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又往往以「社會安定」、「職工上訪」、「沒有資產可供執行」等法外理由搪塞、久拖不決。
在那些偏離公正、無視效率的金融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金融律師處於尷尬的地位,律師在對金融債權的維護上其作用微不足道,難怪有些金融企業「與其花錢請律師、不如花錢找法官」了。律師的作用被行政化了的、腐爛了的司法所湮滅,這決不是律師個人的錯。
5、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為買方市場。
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外聘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的不到三分之一,律師在與這些單位打交道的過程中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由於律師同業的惡性競爭,不僅使律師無法按正常的標准收費,更使金融保險行業無法確立對律師必要的認同。
三、金融企業需要什麼樣的律師
1、精通法律的律師。不管作為個體的律師側重於哪方面業務,毫無疑問,必須是一個法律專家,律師應該對我國的現行法律有一個全面深刻的、融會貫通的理解。在發達地區,作為一名金融律師,還需熟悉國際貿易和投資方面的法律。
2、熟悉金融的律師。不能要求每一個金融律師都是金融專家,但至少是金融行家,應熟悉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了解金融改革與發展的走勢,對具體的金融業務運作(包括信貸、財務、結算等)要有一定程度的熟知。發達地區的金融律師,還應當掌握必要的國際金融業務知識。
3、品行高潔的律師。在金融這個典型的以資本追逐利潤的行業,更需通過律師體現正義與法律的精神影響力,律師要不為或至少少為名利所動,才有可能成為真正的金融律師,才有可能使律師固有的品質在金融業內具有滲透力。
4、綜合能力強的律師。在為金融業服務的過程中,律師的語言(書面、口頭)表達能力很重要,對事物的綜合判斷能力應達到一定的火候,還應具備與金融業內人員合作的練達的技巧,這些皆非一日之功,但卻為一個優秀的金融律師所必需。
四、幾點設想和建議
1、培養和造就金融律師。
律師要專業化,「萬金油式」律師必將為市場所淘汰,這已成為共識。如何培養和造就一定數量的金融律師呢?這可能是說時容易做時難,竊以為:(1)要有計劃地積極選送有相應學歷或職稱的律師到金融院校深造;(2)要積極引進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加入隊伍。上述兩措施都需律管部門牽頭,「選送」涉及到費用,可與被選送人訂立合同,「引進」的關鍵則在於是否能為新人提供成長的土壤。律師行業目前普遍存在進人上的太過寬松問題,忽略了在實質上對人才的大范圍的培養和專業化的培育,這無異於是對律師人力資源的掠奪性經營,此現狀必須改變。(3)培育和扶植具有專業化特色的律師事務所或一定規模的所內專業化分工,此措施與律師的現行分配機制有沖突,需要律管部門、律師所、律師個人的聯動才能完成。
2、金融法律服務應重新定位。
律師對金融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應從事後參與訴訟轉移到事先參與論證、提供防範於未然的法律意見上來。當然,要做到這一點並非易事,一方面需要律師實現觀念上的轉變,變被動為主動,變消極為積極;另一方面還需金融企業改變對律師的偏面認識。
3、金融法律服務市場要凈化。
如果目前的法律服務市場主體多元化總是不解決,大談律師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也是非常困難的。近年來有人撰文建議我國實行企業律師制度就很好,它實質上是將目前的企業法律顧問納入律師整體框架內;此外法律工作者退出訴訟尚需時日,但隨著律師統一著裝出庭、律師人數漸成規模,此問題之解決倒不成問題;關鍵是社會上以牟利為生的法律掮客,則需要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協拉下面子,真心整改。
4、律師所運機制必須進行改革。
目前《律師法》所確認的國辦所形式在事實上已漸趨消亡,而合作所固有弱點也決定其不可能有大發展,律師所的主體是合夥所,而合夥所的現狀是問題多多,「合夥」而「分心」的現象比比皆是。不少合夥所對律師新人沒有必要的扶持政策,對律師專業化分工無長遠規劃,大多數律師實際上是在透支自己的知識儲備。在這種情形下,要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必須以律師所為單位進行有目的的整合,改革目前「吃光分光」的分配機制,實行專業化分工,積極向金融部門推介自己的服務品牌和專業律師以形成團隊合力。
5、外部環境的制約不容忽略。
我們既不能妄自菲薄,看不到律師在金融法律服務領域的作用和優勢,也不能誇大其作用,孔子曰「過猶不及」很有道理。在拓展金融法律服務市場的過程中,律師自身的努力雖然重要,但來自金融和司法兩方面的因素非常關鍵。行政化的、腐敗的司法從根本上是排斥律師的參與的,而封閉保守的金融業同樣也會在客觀上限制對律師服務的需求,這些都需我們加以研究和重視。

Ⅳ 哪些法務法律平台有訴訟金融服務

訴訟金融興起於國外,在國內還是一種新的訴訟模式。犀首法律集團專注於訴訟金融服務。

為了更好地理解,舉個例子:

打一場標的額為100萬元的財產類案件的官司,在輸贏不確定的前提下,僅一個階段算下來至少需花費85800-105800元,且不含保全、差旅等其他費用,客戶面臨著較大的費用損失風險。但即便花費如此,也不能保證收回這100萬欠款。

總的來說,在傳統訴訟模式中,有兩種普遍存在且難以避免的風險:

①當事人勝訴,但被告財產因各種原因無法執行,收不回欠款還支付大額訴訟費用,「贏了官司輸了錢」;

②當事人敗訴,無法收回欠款,還支付大額訴訟費用,「輸了官司輸了錢」。

因此,在以往的傳統訴訟模式中,當事人通過打官司來維權似乎變成了一場「豪賭」,風險之大令人咋舌。

針對於此,從市場角度出發,為了解決客戶的痛點,犀首法律集團特為當事人量身打造訴訟金融服務:即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提供資助,墊付訴訟過程中涉及的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所有費用,通過「先服務、後收費」的方式,根據最終回款結果獲取回報,為當事人減少訴訟風險,規避費用損失。

我墊錢、我幹事、有結果、再付費

傳統訴訟模式 PK 訴訟金融模式


通過以上與傳統訴訟模式的對比,不難看出,如果申請犀首法律訴訟金融服務,只要確定好最終回款後的收益分配,捆綁雙方利益與責任,就可將費用成本、時間成本與訴訟風險轉嫁給犀首,讓當事人有能力追償自己的權益,真正做到了讓當事人0成本維護合法權益的效果。

犀首法律秉持「讓債權人都能打得起官司」的使命,致力於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體驗。當「零成本打官司」不難實現時,也許您可以選擇我們。

Ⅳ 哪些法務法律平台有訴訟金融服務

大勝法務就可以的,價格完全是中小企業負擔的起的,上面的律師做的可以

Ⅵ 法律顧問投標書

給你提供一個xx法律事務所給金融機構提供的法律顧問投標書樣本參考:
目錄
一、貴司開展信託業務所面臨的主要日常法律問題 6
(一)項目交易結構的設計 6
(二)信託項目文件的編寫 6
(三)法律意見書的提供 7
(四)信託運營過程等的合法合規性 7
(五)信託變更、終止時面臨的相關問題 7
二、本所、金融信託部合夥人、律師基本情況介紹 8
(一)本所基本情況介紹 8
(二)合夥人基本情況介紹 10
(三)律師團隊部分成員組成及簡介 14
(四)本所及本律師團隊滿足貴司對於律所、合夥人和律師的要求 17
三、本所有能力提供的信託項目律師服務內容 19
(一)參與項目前期談判 19
(二)參與現場盡職調查 19
(三)非現場審查法律盡職調查材料 19
(四)項目方案法律可行性論證 20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 20
(六)起草、制定、修改信託法律文件 20
(七)提供必要的口頭與書面咨詢 20
(八)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監管機構要求必須由律師在特定類型信託項目中提供的其他服務 21
(九)貴司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服務 21
四、本所金融信託法律服務報價函 22
(一)按件收費標准 22
(二)計時收費標准 23
五、本所有意願且有能力為貴司提供服務的信託項目類型 24
六、本所金融信託法律服務部分項目簡介 25
(一)兼並收購 25
(二)金融訴訟 27
(三)證券投資信託 29
(四)房地產信託金融 30
(五)信託參與企業改制重組 33
(六)金融信託及金融創新項目 34
(七)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 41
(八)成熟物業資產支持信託業務 42
(七)信託公司資格認定法律服務 43
七、本所擬採取的具體服務措施及服務方案 44
(一)信託項目律師的安排 44
(二)具體服務方案 45
八、本所提供法律服務將面臨的難點、重點及解決方案 46
(一)本所提供法律服務將面臨的難點、重點 46
(二)解決方案 46
九、貴司在日後工作中應提供的相關協助 48
(一)需要貴司合規部門、業務部門共同提供的協助 48
(二)需要貴司業務部門單獨提供的協助 48
十、為貴司提供法律服務與本所其他法律服務的協調方案 50
十一、保密承諾 51
十二、真實性承諾 52
十三、相關證明材料 53
(一)錦天城執業資質情況 53
(二)金融信託部律師執業資質情況 53

Ⅶ 試述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特點及相關法律規定

國際金融服務貿易規制和監管的不同層次
目前,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制和監管,概括起來有兩個層面: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
(一)規制的兩個層次
從迄今為止的情況來看,對金融服務貿易的國際層面的規制主要體現為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主要是由《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簡稱GATS)、《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以下簡稱《金融附件》)和各成員方金融承諾表(Schele of Fi—nancial Commitment)構成的架構體系。這一層面的規制是通過對世貿組織各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貿易的措施進行調整和約束,以建立多邊的金融服務貿易秩序,達到世貿組織在金融領域推行自由貿易和公平貿易的目的。 世貿組織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所採取的方式是對成員方施以以上架構體系下的國際義務,由貿易政策審查機制來監督和督促成員方履行義務,由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提供必要的實施保障。除國際層面的規制外,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還存在國內層面的規制,體現為各國國內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法律、政策。世貿組織在國際層面上所要規制的就是各成員方國內的政策措施,世貿組織通過對成員方的國內規制措施實行反規制來推行貿易自由化,因此,國際層面的規制對國內層面的規制影響甚大。
(二)監管的兩個層次
對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也有兩個層面——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但具體情形與規制的兩個層面有所不同。世貿組織在《金融附件》中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作出了規定,指出:「盡管有本協定(指GATS--作者注)的其他規定,但是不得阻礙一成員為審慎原因而採取的措施,包括為保護投資者、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的人而採取的措施,或為保證金融體系誠信和穩定而採取的任何措施。如此類措施不符合本協定的規定,則不得用作逃避該成員在本協定項下的承諾或義務的手段。」不過,世貿組織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監管的規定也僅此而已,從中可以看出這一規定主要是世貿組織對成員方進行審慎監管的授權,而不構成規范成員方監管的系統規則。這顯然有別於前述規制的情形。由於「審慎例外」是一個非常寬松的授權性規定,沒有太多具體的內容,因此,各國在監管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不受過多的限制。而規制則不同。雖然服務貿易包括金融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不久,調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則尚有待補充、發展、完善,但是,調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則架構已經成形,有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主要方面的規則已經具備,因此,世貿組織對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制構成了一個體系。
世貿組織在監管問題上的規定所具有的特點,使其能夠從監管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中抽身,而專注於貿易問題,同時也為從事國際金融監管的機構致力於制定監管標准和推進監管留出了空間。目前,世界上參與國際金融業規制和監管的機構不少,但作用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技術型的機構,主要致力於金融服務或特定種類金融服務標準的協調和統一,如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等;一類是推行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而不涉及或極少涉及的標准協調的機構,如世貿組織。然而,金融離不開監管,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開展也需要監管,甚至需要充分和一致的監管標准,如資本充足率等,以便整平國際金融業競爭的游戲場地,維護國際金融體系和各國金融體系的穩健,避免出現各國為獲得國際競爭優勢而競相降低監管標准所導致的規制消融(regulatory meltdown)的現象。因此,對金融服務貿易國際層面的監管,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的規則具有很大的作用。也由於這一原因,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在國際層面上需要注重發揮世貿組織與巴塞爾委員會等機構的不同作用並使之相互協調和配合。
金融附件有關監管的授權性和原則性規定也為各成員方在國內層面的監管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世貿組織對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推動首先體現為國際化(intemationalization),對國內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提出了挑戰和更高的要求。例如,對外國金融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准入的開放,意味著原有監管體系中市場准入監管必須進行變革,並進而引發其他方面的監管變革。又如,伴隨著跨國金融服務和跨國金融機構的進入,跨國金融機構的復雜結構使該類機構容易鑽監管的空子,使監管難以發揮效力,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的破產就是一例明證。由於世貿組織對審慎監管僅有授權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相比前述規制的情形,成員方進行監管所受到的拘束和限制更少,自由度更大。正是由於世貿組織對監管只有授權而無太多實質性的規定,因此,本書擬在探究世貿組織相關法律依據的基礎上,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普遍性措施和我國適應入世所作出的金融承諾,重點探討我國該如何進行監管和完善監管的問題。

Ⅷ 中國電信怎樣消除 電信法律服務業務

盡管如英國全球經濟問題專家阿蘭.魯格曼所言,目前「全球化」一詞已經被濫用,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在國際經濟領域,以貿易自由化、生產全球化、資本流動國際化、金融活動全球化、市場經濟體制全球化和各國商法體系國際化為特徵的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已勢不可擋。在金融、商務等領域出現了十分復雜的跨國法律問題,「法律服務的國際化」呼聲隨之而來,律師將不再與打官司劃等號,中國律師正迎來以大市場、大收購、大重組為背景的更廣闊的國際法律服務市場。 「入世」,是中國政府順應經濟全球化浪潮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從《中國加入WTO議定書》中國政府開放法律服務市場作出的三點承諾到中國內地、香港、澳門的CEPA區域經貿合作模式的開展,我國法律服務的國際化正在快速演進,與此相伴隨的是國際同業的激烈競爭。面對競爭,中國律師界急需既了解國情,又了解世貿規則,同時又有開闊的視野,能夠解決跨國法律事務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面對「律師服務的國際化」的大潮,中國律師任重而道遠。 二、中國律師應對法律服務國際化的必然性。 1、利益驅動是律師服務國際化的內在動因。 國際化的競爭歸根結底是利益的競爭,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越來越大,1970 年,全球的服務貿易僅為710 億美元, 1997 年達到13200 億美元, 2005年則達到47750 億美元,法律服務作為服務貿易的形式之一越來越成為各國競相爭奪的對象,誰能夠在這一領域占據優勢,誰就能夠在法律服務國際化的競爭中獲得巨大利益。因此,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中,各國紛紛要求在國外設立律師事務所或分支機構,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護本國商業利益,而且是為了尋求更廣的法律服務市場,爭奪更大的法律服務利潤。截至2005年,獲准在中國境內執業的外國和香港律師事務所代表處已經達到171家,其中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129家,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42家。 目前,隨著我國大量優秀企業和上規模企業的上市,隨著借殼上市公司重組與兼並成為近幾年經濟特點,以上市公司為主體的經濟已經代表中國以後若干年經濟結構的主體。而上市公司的運作,始終發生不斷的重組、收購現象、並以大市場為背景。這種特點也必然帶來中國律師業結構的調整。以上海律師為例,第一批律師如李國機等以打名氣為特色,出名後有人請,這種不分專業的知名律師模式仍然是我國目前中小城市律師所採取的執業路線。第二批律師是專業化服務模式,名字與專業劃等號,如朱樹英的房地產業務等,這種律師執業模式多為大城市的大中型律師事務所採用。而目前,以企業收購、兼並和公司重組為特徵的新一代律師執業模式已經悄然掀起(此類業務在美國早已開始),中國目前此類業務的開展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為它服務的律師被稱為華爾街律師。 2、潛在競爭是律師服務國際化的外在推動力。 中國政府逐步開放國內法律服務市場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紛紛建立,但由於法律服務的高度專業性和地域專屬性,同時考慮中國相關立法對外國律師在我國活動業務范圍的限制,目前的外國律師主要是從事與本國法或國際法有關的金融、商務方面的業務,例如提供有關其本國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咨詢等,而外國律師在現階段要想就中國法律向客戶提供法律服務,仍然是十分「困難」的。然而,外國律師面臨的上述「困難」正隨著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而逐漸消除,在將來,當國外一些從事移民、收養、婚姻關系法律服務的民事事務所進入中國法律服務市場,尤其當他們可以就中國法律出具意見書時,就會對各個層面的中國律師形成直接的競爭,也正是這種潛在的法律服務競爭逼迫著中國律師要抓緊現有時機快速成長起來,以迎接未來國際化的競爭與挑戰。 三、應對法律服務國際化的策略。 1、中國法律服務業在國際法律服務市場中的自身定位。 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 條和第34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將律師服務國際化歸納為四種服務方式: 第一、境外提供方式,這種方式主要通過函件、電訊等手段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和律師行不進入外國提供服務;第二、境外消費方式,指客戶在出國後,由外國當地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第三、商業存在方式,指律師到外國設立相關機構,並向外國當地客戶提供服務;第四、人員進入方式,指律師個人到外國向客戶提供法律服務。 中國律師界開拓國際法律服務市場大致包括「坐守國門」和進駐境外市場兩大類。「坐守國門」包括上述的「境外提供」與「境外消費」兩種方式,因此涉及不到外國律師的「市場准入」問題,且各國對此也一般不作限制,因此,較為適合在提供國際法律服務方面尚處幼稚、輔助階段的中國律師採用。進駐境外由上述「商業存在」與「人員進入」兩種方式組成,這兩種方式均需通過進入他國境內提供法律服務,涉及嚴格意義上的「外國律師的市場准入」問題。在進駐境外方面,中國的金杜和君合走在了前列,但並非搶得了先機,因為根據他們的報告,其在美國矽谷和紐約設立的分支機構,也僅僅起一個「窗口」作用,同時將該「窗口」作為信息聯絡、人才培訓的基地,並通過該「窗口」獲得聲譽上的裨益。然而這些分支機構卻很難做大作強,境外市場很難拓展,主要因為:第一、像美國這樣的法律服務市場已經很成熟,競爭很激烈,尤其在金融、商務領域,各個層面都已經有律師在做,而且做得很細;第二、境外律師很難融入背景相當復雜的英美法律服務市場;第三、即使對於考取美國律師資格的中國律師而言,在美國用純熟的英語進行交流和書寫文書仍然是一件難事;第四、文化差異造成了許多不必要的隔閡,這種隔閡無處不在;第五、在境外開辦律師事務所成本太高,因此,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國律師暫時還沒有能力把法律服務完全國際化。相反,對於中國市場內的國際化法律服務業務,中國律師由於在對中國法律的理解、政策的把握、人際關系的熟悉、綜合的融會貫通方面較外國律師具有優勢,因此, 我們目前應該充分發揮「坐守國門」的優勢,逐步發展壯大之後再進駐境外市場。 2、中國政府需要為中國律師「松綁」。 中國按照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法律服務行業做出的承諾,只允許外資所對國際規約、慣例以及該律所被注冊執業的其它WTO成員的法律,向客戶提供法律意見,不得從事中國法律事務,不得僱傭中國律師。國務院頒布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也重申了這個界線。然而事實上,上述規定並未真正阻止外國律師在暗中從事中國法律事務,無形中卻嚴嚴實實的為中國現職律師戴上了「緊箍咒」。 一方面,一些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在處理涉及中國法律時,通過打「擦邊球」的形式實行幕後操作,即由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最終只是經中國律師事務所翻譯、核實、簽字,實質性工作都是由其內部的外籍律師親手處理的,有時更乾脆,直接由外籍律師向客戶提供涉及我國法律的意見書,只是在結尾加上一句申明:「本所不具備解釋中國法律的資格」等。其實,中國政府多慮了,真正決定律師業發展的還是市場,如上文所提及的,眼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還未對中國律師構成真正沖擊,原因是當前進入的都是很大規模的外國律師事務所,提供的主要是金融、商務方面的非訴訟服務,在其他很多領域和層面(如民事領域)他們無法提供服務,而在他們可以提供的領域,我們在客觀上也很難插足(但少數律所如金杜、君合、海問、通商、競天公誠、大成等具有一定的競爭力),可以說,中外律師各有各的空間,互相可以填補對方的空缺市場,其彼此之間主要還是合作關系而不是競爭關系。 另一方面,中國律師因為不能以律師身份被外資所聘用,因此無法接受外國律師事務所的實踐培訓機會,也就無法快速提高在非訴訟高端業務領域提供法律服務的技能和經驗,等到可以做同樣業務的時候,由於長期被排斥在非訴訟高端業務領域的大門外,又沒有能力做好,沒有競爭力。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日本、韓國的金融重組工作,多是由歐、美國家的律師擔當主角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這個例證帶給我們的教訓是深刻的,我們應該引以為戒,及時為現職中國律師松綁,允許外資所聘用中國律師,使中國律師通過參與外資所的實踐快速成長起來。 3、律師事務所採取的內部優化措施。 (1)充分發揚團隊合作精神。 中國律師事務所在建設方面,多數選擇了「合夥制」的模式,這是一種人合性質的模式,講究的是一種團隊合作,然而遺憾的事,大多數國內所只是掛「合夥制」之名,行「個體經營」之實,由此造成的後果是,對在某領域有專長的律師而言,與同事分享交流自己的知識和經驗不一定帶來個人利益,因而缺乏與所內同事協作的動力,反過來,這位律師即使有極其豐富的經驗,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也是有限的,不足以針對所有客戶面臨的所有問題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務,但又因為不能得到其他有專長律師的合作,而只好一邊摸索一邊應付。由此可見,面對國際大環境下的復雜法律問題,律師事務所內部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完善管理運作機制,調動每一位律師的積極性,充分發揚律師團隊合作精神。 (2)發展規模、細化分工 中國律師起步晚,律師事務所規模也相對偏小,世界知名的外國律師事務所人數可達到三四千人,而中國目前最大規模的律師事務所人數不過四五百人,在法律服務國際化大背景下,非訴訟業務又是主流,因此對律師事務所的規模化有較高要求,為的是在應對各種復雜問題時,能夠保證有充足的法律資源可以共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可以交流。事實上在西方,從事非訴訟業務的,通常也多是由大規模的律師事務所所掌控,而個人律師事務所有的只能開展訴訟業務,如英國。就目前而言,為擺脫規模小的困境,我們可以借鑒90年代初法國律師界面對外國律師事務所沖擊時的經驗,即運用國內重組甚至跨國聯合的方式實現規模化。然而,對做好非訴訟國際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而言,規模化只是一個前提,為提高業務水平,充分發揮規模效應,規模化還必須做到專業化,即根據法律服務市場的需要,將有專業特長的律師細分並建立專門的法律部門,集中管理,集中指導,以金杜律師事務所為例,其根據自身業務強項將律師分組為:公司組(包括外商直投部、並購部、房地產部、電信、傳媒和技術部、勞動部)、融資組(包括銀行部、證券部、保險部)、知識產權組(包括專利部、商標部、知識產權訴訟及法律事務部)、國際貿易與政府事務組(包括國際貿易部、反壟斷部、日本部)、訴訟仲裁組(包括國際訴訟仲裁部、國內訴訟仲裁部),金杜正是憑借其准確的定位分工,做強做大,不僅成為中國第一流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同時也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 (3)資深律師的傳幫帶。 律師事務所需要的是團隊合作,律師事務所整體實力的提高得益於每一位律師執業水平的不斷進步,因此對於一位辦理國際非訴訟業務的新手而言,迅速的提高其辦案技能對律師團隊的整體合作十分重要,而這些實踐技能的獲得不同於法學院的課堂知識,它們需要在熟悉業務的資深律師的指導下從實際辦案中一點一滴的積累,通常採取的做法是,讓年輕律師由初期的跟隨和觀摩發展到以律師助理的身份參與辦案學習,使其通過資深律師的言傳身教、督導批評,學會查漏補缺,逐步成為熟練掌握辦案技能、了解辦案傳統的實踐性律師。目前,中國已經將這種學徒制進行了制度化,即把經過一年的實習作為獲得律師執照的前提條件,但這一制度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在這一年實習期或更長的時間內,在律師事務所內部將資深律師的傳幫帶很好的落到實處,以便迅速培養業務新手,全面提高律師事務所的整體服務質量。 4、律師個人通過留學深造提高外語溝通能力。 從事國際性的法律服務,對律師的綜合能力要求很高,其中對外語(尤其是英語)的掌握對於面向國際法律服務市場的律師至關重要,很多情況下,中國的律師,本可以就中國法律向跨國公司提供同等的甚至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但跨國公司不信任你,不給你表現的機會,原因很簡單,因為語言的關系,中國律師不能用外語(包括英語、德語、日語等)直接與外商(英國人、德國人、日本人等)進行交流,使他們寧願花大價錢去聘請國外的或香港的可以熟練運用外語的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因此,對於有意從事國際法律服務的中國律師而言,根據自身的未來業務定位,去國外深造,過語言關,是目前提高律師自身競爭力,迎接未來國際化挑戰的有效途徑。以自費美國留學為例,只要獲得中國法學本科文憑,並通過TOEFL考試,即可申請美國法學院1年期的LLM(法學碩士);而對於通過中國司法考試但並非法學本科畢業的中國律師來說,也只要憑本科文憑,並通過TOEFL考試和LSAT考試,即可申請美國法學院3年期的JD(法學博士)。同時,中國司法部針對國內優秀年輕律師還設有「選派青年律師赴英培訓公費留學項目」,即有2年以上專職律師執業經歷,年齡35歲以下,通過雅思考試的中國律師,通過申請可以有機會去英國(其中在英國10個月,在香港2個月)公費深造一年。 5、國內法學教育機制的完善。 法律服務國際化的競爭本質上是人才的競爭,高素質的國際化法律服務人才離不開教育的國際化,對比中西方法律教育,我們還有許多值得學習和借鑒的地方:第一、中國法學教育的本科階段過多關注法律專業知識的灌輸,卻忽視知識結構的全面構建(尤其是經貿知識),而我們知道,法律服務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器首要關注的就是經濟關系,因此,一位只懂法律不懂經貿知識的律師終究是不會在國際化的大潮中得心應手、游刃有餘,相反,美國大學本科沒有法律專業,因此,每一位攻讀JD的美國人都有了本科專業的豐富背景知識,加上JD課程選擇空間很大(甚至可以跨學院修得學分),美國法學院培養出來的學生相對而言是比較全面的;第二、中國的法學教育注重對法條的理解和解釋,學生較為死板,沒有創造性,而西方則鼓勵創造性思維,美國法學院典型的「蘇格拉底式」教學法培養出來的法律人才的優勢在於,即使一位律師不知道所有的法律規定,但通過對有關法律進行調研後,仍然可以運用其分析技能為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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