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那些互聯網外匯交易是違法的
針對頻繁曝出風險和金融騙局的非法外匯交易平台,近期央行部署排查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非法互聯網外匯交易的情況。
此前《財經》記者報道,根據人民銀行總行通知,人民銀行深圳分行相關部門要求各法人支付機構對40家涉嫌非法外匯交易平台進行風險排查。(參見《財經》報道:央行排查40家非法外匯交易平台,叫停支付機構業務合作)
因此業內專家建議,對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應採取「開正門堵邪門」的監管思路,一種方案是由現有持牌金融機構提供此類業務,另一種則是建立規范的准入原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滿足一定條件都可以參與這個市場。但是對於監管層來說,無論哪一種方案,先要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原則,例如杠桿率、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和投資者適當性等方面。
2. 資產360現在都和什麼金融機構合作我們是小貸公司,不知道他們接不接單子
他們官網說合作銀行、信託公司、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具體你還得聯系一下官網的客服電話。。非常高興你能採納我的回答,如果還有什麼問題可以繼續追問,謝謝
3. 薩摩耶金服是靠譜的金融機構嗎
薩摩耶金服是正規的,合作的機構也都是正規持牌的金融機構,不是隨便一個金融企業就可以和持牌機構合作的,持牌機構對這方面的合作商的篩選非常嚴格。
4. 非金融機構多頭授信是什麼意思,我沒有小貸,
多頭授信是指XX銀行兩家或者兩家以上分支機構或者同分支機構不同部門,對同一客戶進行客戶授信的行為。而信用卡的「多頭授信」,是指多家銀行向一名持卡人發放信用卡,個人信用額度為各銀行信用卡額度的總和。
5. 《非法集資處罰條例》如何嚴控非持牌機構募資
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當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頻發,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穩定。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8月24日由銀監會起草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已經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對此,肖颯認為,該條款對各個非持牌金融機構的募資進行了360度無死角禁止,不利於擴大我國互聯網金融已經走在世界行業的優勢,對於新興融資渠道可能會「誤傷」,建議留有餘地和空間,畢竟「水至清則無魚」。
目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虛擬貨幣」也被納入《徵求意見稿》,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表示,對於以發放虛擬貨幣融資的ICO眾籌項目來說,在不涉及股權交易且有真實的底層項目、經營活動的,較難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仍需調查部門調查後予以確認。
6. 商業銀行可否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答案是不能
7. 上海非持牌銀行機構正在加速撤出嗎
據悉,上海非持牌銀行機構正在加速撤出。有城商行駐滬人士透露,該行要求3月底專前撤出上屬海辦公室,6月底前完成人員安排:或辭職,或回總部工作。亦有銀行接到的撤租通知時間點在6月底。
自2016年以來,地方監管多次對駐滬非持牌金融機構進行調研,而最新一次監管公開表態,是1月13日銀監會下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銀監發〔2018〕4號),將「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網點,包括異地事業部、業務部、管理部、代表處、辦事處、業務中心、客戶中心、經營團隊等,並從事業務活動」定義為「違法違規展業」行為。
8. 為什麼要禁止私募非標債權
在擬修訂的私募基金監管文件中,監管層或正在考慮暫停私募基金的非標債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非標准化債權、發放委託貸款或提供擔保、從事無限責任投資、向私募管理人及其關聯方等活動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監管框架內,可能被監管層考慮設置為禁止項。
其實自2016年9月8日,中基協發布的《有關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類型/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中就刪除了「債權基金」等類型。
募非標債權基金到底應不應該被禁止,私募非標債權基金業務到底有哪些風險點。
先看看經營貸款業務的法定條件
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修訂)》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第五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我們再了解一下在我國可以從事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銀發(2009)363號),依法經批准設立,主要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有以下四類:1)、銀行,從事存款、貸款及結算業務;2)、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3)、貸款公司,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4)、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
3.據筆者觀察,私募基金的債權業務可分為借貸業務、票據貼現及其他債權業務。
從資產端看,非標債權融資業務主要有三大類業務模式:
一是委託貸款(委託投資)模式,其運作方式主要是:用理財資金發放委託貸款、投資委託人指定項目。
二是銀信、銀證、銀保合作模式。常見的運作方式包括:用理財資金發放信託貸款;投資於財產(權利)收益權類 信託計劃(以企業合法擁有或控制的財產或權利的收益權為基礎資產發起的信託計劃);投資股權質押擔保並帶有回購協議(由融資企業或股權持有者提供,並承諾回購或處置)的信託計劃;認購「優先—次級結構化信託計劃」的優先份額,相較認購次級份額的投資者,銀行理財資金承擔較低的市場風險並擁有優先投資收益分 配權;銀保合作模式中,保險資金投資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機構等成立債權投資計劃,由商業銀行提供擔保。
三是資產收益權模式。銀行以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企業所擁有的特定項目或資產收益權(比如商業承兌匯票、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到期通過出讓企業回購,或第三方收購實現投資退出。
4.從上分析來看我們的私募非標債權業務的法律風險點就很清楚了,一是作為未得到金融許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機構從事經營借貸業務很有可能以「非法經營罪」追責。
二是作為未得到金融許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機構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很有可能以「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追責。
三是作為未得到金融許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機構從事其他變相的債權業務的,也存在「非法經營罪「風險。
5.綜上總結就是私募基金作為未得到金融許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機構從事非標債權業務是不符合監管政策和制度體系的。
債權業務屬於持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疇,私募基金從事創業投資,並購投資,夾層投資和證券投資。
9. 銀監會,保監會合並,將如何影響汽車金融
利好車險分期和汽車信貸產品創新;
隨著銀監會與保監會合並,新內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容委員會協調職能後,有望形成跨界穿透式監管,一定程度將利好銀行、汽車金融公司、互聯網金融平台等與保險公司的合作;
正在升溫的車險分期業務也可能迎來發展機遇。汽車金融產品方案呈現組合化、跨業態的特徵愈加明顯。此次機構改革加上未來汽車融資租賃等類金融業務也納入銀保監會監管體系,這些公司、平台與保險公司間的溝通、合作將更加順暢。銀行外,京東金融、螞蟻金服、一些消費金融公司、還有許多非持牌金融機構均涉足了車險分期業務。一些保險公司也開始嘗試自營保險分期業務。銀行和保險統一監管或促進車險分期業務的開展,推動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開展更深入的合作。
對於國內汽車金融業,此次銀監會、保監會的合並會使整體市場更加規范、減少重復監管,互聯網汽車金融業務(包括車抵貸、車貸險)在監管標准上也將面臨更加嚴格、和傳統汽車金融漸趨於統一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