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健全金融機構
日前,銀監會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將於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訂的《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共120條,除將「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更換為「中國銀監會」字樣外,在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和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共對62條進行修改,增加11條,刪除4條。
此次修訂《細則》,遵循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加強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的原則。同時,參照國際監管慣例,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盡可能保持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
在擴大對外開放、放寬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標准方面,新《細則》刪除了外資銀行增設分行的時間間隔要求;刪除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被拒絕後再次提出申請必須間隔一年的條款;適當調減外資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所需資本金(營運資金),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非外商投資企業(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經營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所需的營運資金數額進行了大幅度下調,並簡化獨資、合資銀行在華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降低最低營運資金限額。
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風險性、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參照國際慣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將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
在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方面,新《細則》相關條款採用《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以體現中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標準的統一性。
隨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監管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法律法規也經歷了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 1994年國務院頒布中國第一個監管外資金融機構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試行)》)。兩部法規的頒布,標志著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步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此後,中國人民銀行對《細則(試行)》進行修訂,於1996年頒布《細則》。2001年底,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根據我國承諾,國務院修訂《條例》、中國人民銀行修訂《細則》,這兩部法規規章均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對於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強外資銀行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尤其是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監管體制和法律框架的變更,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細則》。
新《細則》的發布,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及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又邁出新步伐。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銀監會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新《細則》將於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銀監會在成立一年後發布新《細則》,標志著銀監會在銀行業對外開放和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方面又邁出新步伐。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細則》的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新《細則》中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指哪些機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條例》及新《細則》中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現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以下五類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簡稱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簡稱合資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簡稱獨資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原《細則》的背景是什麼?
答:原《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1月15日發布,2002年2月1日開始施行。原《細則》是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審慎監管原則並結合改革開放以來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實踐,在以往管理規定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原《細則》對於我國切實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完善外資金融機構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銀行業的進一步對外開放和監管法律框架的不斷完善,為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安全、健康發展,有必要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和完善。銀監會於2003年9月份正式啟動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修訂小組進行了國內外調研,並徵求了銀監會會內、會外有關部門及外資金融機構的意見。新《細則》順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銀行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的客觀需要,對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促進外資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問: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遵循哪些原則?
答: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是在《條例》的監管架構下,簡化准入程序,增加審慎監管要求,加強法規的操作性,具體遵循了以下原則:
體現銀行業監督管理體制的變化。銀監會於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專門承擔銀行業監管職能。由此,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構也隨之改變,因此,須對現有的規定進行修改。
體現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簡化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邁進。銀監會成立後,相繼推出了許多新的開放措施。通過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將開放政策和措施法規化,制度化。
不突破《條例》的框架。由於《條例》的修訂工作尚未啟動,本次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無法與《條例》修訂保持同步,因此新《細則》不突破《條例》的基本原則。
保持原《細則》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為保持法規的連續性和統一性,避免因法規變動造成外資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大規模調整,此次修訂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及主要監管比例和監管要求不變,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項、要求和監管比例。
突出審慎監管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精神,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對原《細則》中有關監督管理部分的內容予以補充完善,並修改一些不夠審慎的規定,以便更加體現審慎監管原則。
簡化審核和監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進一步體現依法監管,並提高監管透明度,根據監管實踐,盡可能將日常監管的實際做法和監管政策在新《細則》中予以體現。同時,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監管效率。
遵循國際慣例,使中、外資銀行監管規定趨於一致。根據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參照國際銀行監管政策和法規,制定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要求,並盡可能與中資銀行有關管理規定相銜接。
問:新《細則》增加了哪些條款?刪除了哪些條款?
答:此次修訂共增加11條,刪除4條。
增加的11條規定如下:
自銀監會成立以之後,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由人民銀行轉至銀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在新《細則》中增加有關銀監會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的規定;
完善原《細則》關於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的規定,將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與申請擴大業務范圍的審慎性條件分為兩條,單獨表述;
為適應目前外資金融機構重組轉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機構重組為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重組為法人機構相關原則的規定;
在高管人員資格核准方面,新《細則》將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准由銀監會授權給銀監局,同時,增加銀監會可約見擬任的外資金融機構行長(總經理)進行任職前談話,銀監會派出機構可約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前談話的規定。
為強調審慎會計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列、多列、少列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規定;
增加外資金融機構應按照此《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條款;
新《細則》增加了新入股外資法人機構的股東應具備《條例》和新《細則》規定的條件的規定;
增加兩條審慎性監管要求,即新《細則》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七條關於外資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有關業務報告的規定;
根據《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外資金融機構不審慎經營行為所應採取的特別監管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清算時的清償順序,對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優先償付。
刪除了以下4條規定:
刪除了有關外國銀行增設分行需一年的時間間隔、以及設立機構申請被拒後再次提出同樣申請的時間間隔為一年的條款。
由於非現場監測系統中已反映外資金融機構異地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情況,故刪除有關外資金融機構需報告異地人民幣業務情況的條款。
為簡化審批程序,刪除外資金融機構遞交關閉申請後,轉移或出售資產需審批的規定。
由於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已頒布,故刪除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的條款。
問:新《細則》對外國銀行分行及法人機構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要求做了哪些調整?
答:新《細則》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進行了適當下調,分別由原來的四億元人民幣和六億元人民幣調減至三億元人民幣和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簡化獨資、合資銀行中國境內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由原來的六檔簡化為三檔,並降低營運資金要求。調減的目的是,在有效防範和控制外資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減少外國銀行在華經營成本,促進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
問:新《細則》在審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變?
答: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問:新《細則》為什麼增加了的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及特別監管措施的規定?
答:為更有效防範風險,銀行監管要順應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遵循國際銀行監管原則和慣例,實現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及審慎監管的轉變。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包括增加對外資金融機構授信集中度的監測要求、監測外資金融機構異常資金流出情況、對外國銀行分行侵蝕營運資金等情況予以監控等要求等。同時,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包括約見外資金融機構有關負責人警誡談話、要求定期就有關問題提交報告、對業務開展或資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這些措施是對監管手段的具體化,是符合國際監管慣例的。
問:新《細則》的有關管理規定是否與中資銀行的管理規定相一致?
答:體現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訂工作的原則之一,無論是市場准入審批程序,還是監督管理要求,新《細則》增加的條款都盡可能地依據中外資銀行均適用的政策法規進行修改。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界定外資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按照銀監辦發[2003]69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銀監會2003年第5號令《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界定「關系人」、「授信」和「關聯企業」的內涵;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應建立不低於《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要求的風險資產分類制度;在必要情況下,參照管理中資銀行的有關規定,在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前,銀監會或銀監局可約見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面談。
『貳』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什麼制度履行反洗錢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及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及交專易記錄保屬存制度、涉嫌恐怖融資防範管理制度、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准制度、反洗錢培訓及宣傳制度及反洗錢工作績效考核制度等來履行反洗錢工作。
『叄』 金融機構反洗錢牽頭部門應承擔對反洗錢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實施獨立評估的職責 哪裡錯了
獨立評估不對,應該還得有第三方監管部門的監督評估。
『肆』 金融機構應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
根據《反洗錢法》,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主要義務如下:
1、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版立健全反洗權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2、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3、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4、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5、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伍』 國家對農村的政策有哪些
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示範社建設行動。加強合作社人員培訓,各級財政給予經費支持。
將合作社納入稅務登記系統,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盡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國家涉農項目的具體辦法。
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發展農產品加工,讓農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
中央和地方財政增加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對農戶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開展技術研發、基地建設、質量檢測。鼓勵龍頭企業在財政支持下參與擔保體系建設。採取有效措施幫助龍頭企業解決貸款難問題。
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
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立穩定的農村文化投入保障機制,盡快形成完備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設、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重點文化惠民工程。
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農民工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相關就業政策支持范圍。落實農民工返鄉創業扶持政策,在貸款發放、稅費減免、工商登記、信息咨詢等方面提供支持。
保障返鄉農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權益,對生活無著的返鄉農民工要提供臨時救助或納入農村低保。同時,充分挖掘農業內部就業潛力,拓展農村非農就業空間,鼓勵農民就近就地創業。
(5)健全金融機構行為擴展閱讀:
惠農政策補貼
農業部發布《2014年國家深化農村改革、支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政策措施》,50項政策涵蓋種糧直補、農機補貼、產糧大縣獎勵等多項支農惠農政策,其中僅種糧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農機補貼等四項補貼資金規模達到1600億。
以2014年明確的資金數和2013年基數統計,四項對農民的補貼金額為1638億元。除了對農民直補,中央財政每年會對產糧產油大縣實施獎勵政策;
2013年,中央財政安排產糧(油)大縣獎勵320億元,今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加大獎勵力度,對產豬大縣的補貼預計也會達到2013年35億的規模。僅以上這幾項資金,就達到2000億的規模。
根據公開資料,我國用於農業補貼的資金從2002年的1億元增長到2013年的2000多億元規模,隨著各種補貼政策的完善,補貼資金還會進一步增長。
參考資料:惠農政策-網路
『陸』 針對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反洗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哪個負有反洗錢監督檢查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柒』 簡述我國商業銀行設立的基本條件
中國設立商業銀行基本條件是有關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商業銀行應具備的條件和達到的要求。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股東符合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規定
3、有具備任職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十四條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捌』 針對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哪個反洗錢監督檢查職責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版國反洗錢法》
第四權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8)健全金融機構行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八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玖』 什麼是洗錢,什麼是反洗錢
洗錢是一種將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為,主要指將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目前,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
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於核心地位,國際社會進行反洗錢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領域。
現代意義上的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資金的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2013年5月13日,中國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六次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當前,反洗錢在中國已上升為國家戰略,此次會議透露的信息顯示,中國今後一段時間將重點開展國家層面的反洗錢戰略設計 。會後發布的信息顯示,此次會議重點研究了《完善中國反洗錢體系總體實施方案》。
會議指出,今後一段時期,中國反洗錢工作將有五方面重點:
1、開展國家層面的反洗錢戰略設計;
2、完善反洗錢核心制度建設;
3、建立科學有效的反洗錢工作統計分析體系;
4、完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機制;
5、加強反洗錢專業人才隊伍的培養。
(9)健全金融機構行為擴展閱讀
反洗錢的意義
反洗錢的制定和實施,對未來中國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追查並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是有利於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
三是有利於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範新的犯罪行為;四是有利於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五是有利於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立法背景
根據我國反洗錢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盡快制定《反洗錢法》的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反洗錢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託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
2004年3月,《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全面啟動,在廣泛調查研究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草案)》,於2006年4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分別在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十四次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了審議,經過三次審議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10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該法於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