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法修正(八)修改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那之前《刑法》竊金融機構罪怎麼沒有提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專役或者屬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修改前的規定,提到的,而且可以判死刑。
B.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保函等 ,會被處以什麼刑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保函等造成專較大屬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金融機構刑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C. 刑法中的金融機構指哪些
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內人民銀行。容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獲得銀行監督部門的批准才能成立。所以擔保、投資公司是不屬於金融機構的。
D. 公司違反金融秩序,放貸違反刑法哪條法律
擾亂經濟秩序罪,非法經營罪,偷稅漏稅,非法獲取不當收益罪。等等口袋罪。他想抓你,這幾條就可以套你身上,還有很多。
E. 關於你涉嫌詐騙銀行旗下金融機構貸款,已觸犯我國《刑法》193條及《合同法》107
1、建議及時償還
2、此類案件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
F.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刑法條文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回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答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
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G.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7)金融機構刑法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第二十七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H. 刑法中關於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回以下答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處5年以下有
只要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貸款的,只是後期還不上的,一般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罪。這時需要按照民事訴訟來解決。
J. 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什麼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版存在其他違法權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