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訴訟金融法務是什麼意思
顧名思義,非訴訟金融法務就是不包括訴訟措施在內的金融領域法版律事務工作。法權律催收是金融領域涉案較多的法律事務工作,往往指信貸業務中貸款的催收,其意義顯而易見,作為收回貸款本息的最後的措施,其工作的成敗與否直接影響著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
⑵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開庭要依據哪些法律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發生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合同關系及相關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借款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抵押物登記情況的證據;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保證合同或保證函等證據;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質押合同、質押動產或質權利憑證交付的證據,以依法應進行出質登記的財產權利出質的,還應提交出質登記的證據。
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貸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項下借款的憑證,如借款借據等。
2、證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如銀行進賬單、現金繳款單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及計算明細
1、提供訴訟請求中關於要求計付本金和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
1)借款人還本付息情況的明細清單。
2)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
3)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應註明計息時段及適用的利率標准)。
2、對支持訴訟請求的約定和法定依據作出說明。
⑶ 金融法律常識
首先,金融法律常識比較多,以下幾項:
1.金融企業的客戶是否是「消費者」?版
2.怎樣理解基金權?
3.什麼是股票期權?
4.單一資金信託的概念
5.集合資金信託設計原則
6.什麼叫集合資金信託?
7.什麼是期權?
8.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中將涉及哪些主體?
9.融資租賃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0.期貨交易的風險
11.期貨交易的欺詐問題
12.期貨交易主要當事人
13.期貨交易的法律性質
14.期貨交易開戶必須具備的條件
15.確認違法行為責任人及責任大小的證據
16.拒絕、阻礙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證據
17.典當融資也可以
18.次級抵押債券
19.應付債券
20.次級按揭債券
其次,如果想學習相關金融法律常識可以購買相關書籍作為參考,推薦
1、金融法律知識指南
2、中國金融法律知識手冊
⑷ 熙寶法律的訴訟金融服務對律師有哪些好處
通過提前墊付訴訟費用和預支收益來緩解律師費用支付難題,可提高律師的接案率和勝訴率,為律師提供零風險訴訟的保障。
⑸ 金融法律有哪些
金融法律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中國人民銀行法》
2、《銀行業監督管版理法》
3、《商業銀行法》
4、《證券法權》
5、《保險法》
6、《票據法》
7、《反洗錢法》
8、《人民幣管理條例》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金融相關的規章和條例。
⑹ 關於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比如:
一、基本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16.基金會管理辦法
17.儲蓄管理條例
18.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20.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二、機構與人員管理規則
1.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4.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
5.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6.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
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8.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辦法
9.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
10.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1.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
12.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
1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範本)
1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5.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
16.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17.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
18.《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19.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
20.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人股的暫行規定
三、業務經營管理規則
(一)信貸資金管理
1.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貸款通則
3.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
4.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
(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及風險管理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
2.城市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3.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4.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鳳險暫行辦法
(三)存款與利率管理
1.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2.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
3.通知存款管理辦法
4.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5.制止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於規則
(四)現金管理
1.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
(五)會計結算管理
1.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2.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3.支付結算辦法
(六)外匯外債管理
1.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2.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3.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4.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5.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6.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7.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8.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9.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10.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七)債券管理
1.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
2.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
(八)內部控制及監督檢查
l.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
2.非現場稽核監督管行規定
3.中國人民銀行現場稽核規程(試行)
(九)信用卡管理
1.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四、其他有關規則
1.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暫行規定
3.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
4.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出處:http://ke..com/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⑺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屬於什麼法律規定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一、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⑻ 哪些法務法律平台有訴訟金融服務
大勝法務就可以的,價格完全是中小企業負擔的起的,上面的律師做的可以
⑼ 金融與法律的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包括核心法律關系與保障性法律關系兩大部分,這兩大法律關系共同組成了現行金融互換的整個交易關系。金融互換交易關系與作為金融互換交易基礎的基礎法律關系之間有著重要的聯系,但兩者又相互區別與獨立。
關鍵詞:金融互換 法律關系 結構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是根據金融互換法律規范產生的、以各交易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形式所表現出來的特定社會關系。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互換交易者之間的法定權利與義務關系,是互換交易者之間進行互換交易行為的准繩。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的結構是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形式內容與組織架構,也就是說它主要包括哪些子法律關系以及這些子關系之間是何種結構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從形式上講是由復數的法律關系共同組成的;這些作為組成部分的多個法律關系就是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子部分。這些子法律關系,按照聯系方式的不同又可進一步劃分成核心法律關系、保障性法律關系兩類。
金融互換交易的核心法律關系
金融互換的核心法律關系(以下簡稱「核心法律關系」)是指金融互換自身交易內在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按照時間順序標准,它可以劃分成三個部分:期初本金互換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初法律關系」或「本金換出法律關系」;期中確定與履行連續支付義務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中法律關系」或「連續支付法律關系」;期末本金換回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末法律關系」或「本金換回法律關系」。這三個子部分法律關系,復合在一起就共同構成了核心法律關系。金融互換的雛形形式是平行貸款,平行貸款即由三個獨立的交易關系所構成。平行貸款經過演變與發展就產生了金融互換這種獨特的交易形式,之後,經過進一步演化,金融互換又發展出豐富的多種類型,盡管如此,金融互換在形式上仍然保留了由多個子部分交易關系共同構成的原始形式特徵。
盡管核心法律關系在形式上是數個子法律關系的復合體,但在交易實踐中我們絕不可以將其肢解為獨立的數個法律關系,因為核心法律關系實質上為一項單一性的法律關系。這種數個子法律關系共同構成的復合性,僅僅是指其外觀上的表現特點,實質上其內在的每個所謂的子法律關系均徹底喪失了其原本的獨立性,而只是作為了金融互換交易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子部分存在,金融互換核心法律關系一旦肢解為獨立的子法律關系,它就不再成其為金融互換交易,而會變質為其他類型的交易。
因此,核心法律關系中的期初、期中與期末三類子法律關系是不能被看成三項獨立的交易的,它們只是核心法律關系不同時間階段的具體表現,並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性。所以在法律實踐中,我們也不能對其進行隔裂分析,亦不可對其進行分開立法或分別裁判,否則金融互換就會失去正常發展的條件與基礎。
金融互換交易的保障性法律關系
就當前實踐中將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復合為一體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定義而言,作為組成部分的兩類子法律關系也喪失了其原本的獨立性,而只是作一項全新的單一法律關系的組成部分而存在的。當前實踐中是利用合同法上的制度資源供給採取單一協議的形式將其復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說,包含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在內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是一項單一的合同關系,其中的具體互換交易與信用支持安排事宜均只是這一單一合同中的一項子內容,對任何子內容的違反均構成對整個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違反。因此,對於實踐中的這種單一協議,我們同樣不能對其中的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進行隔裂研究與分別裁判。實踐中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將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強制性的疊加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