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为什么要重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
需要重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因:
证券市场是所有金融市场中风险最大,最需内要监管的容市场。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市场本身的发育水平、法律法规本身完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健全均需要一个过程;
监管手段不足,执法权限不够,监管力量和水平也有待充实和提高;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
整个经济的复杂性,证券业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层出不穷等原因。
『贰』 证券监管的手段
指政府以管理和调控证券市场(而不是其他经济目标)为主要目的,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和参与主体的行为。在证券监管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两种经济调控手段:
1、金融信贷手段。运用金融货币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颇为显著。在股市低迷之际放松银根、降低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可增加市场货币供应量从而刺激股市回升;反之则可抑制股市暴涨。运用“平准基金”开展证券市场上的公开操作可直接调节证券供求与价格。金融货币手段可以有效地平抑股市的非理性波动和过度投机,有助于实现稳定证券市场的预期管理目标;
2、税收政策。由于以证券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即印花税)为主的证券市场税收直接计入交易成本,税率和税收结构的调整直接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减,从而可产生抑制或刺激市场的效应并为监管者所利用;
3、行政手段。指政府监管部门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管理。与经济手段相比较,运用行政手段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强制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例如,在证券发行方面采取上市审批制度,行政控制上市种类和市场规模;对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机构、证券清算和存管机构等实行严格的市场准人和许可证制度;交易过程中的紧急闭市等。
行政手段存在于任何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历史之中。区别是在市场发育早期使用行政方式管理多些,至成熟阶段则行政方式用得少些。早期证券市场受社会经济诸方面条件制约,往往是法律手段不健全而经济手段低效率,造成监管不足的局面,故需行政手段的积极补充。然而,证券市场毕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伴生物,其充分的市场经济特性必然要求伴随市场的成熟与完善,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因为过多的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容易形成监管过度,扭曲市场机制。
『叁』 为什么要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其实这是一个保障制度,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防止出现内幕、黑幕。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版证券管理机权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主要职能是: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公布。
4、指定交易、管理规则等
5、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
6、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
7、因突发事件可以技术性停牌;因不可抗力可以临时停市。 证券业协会成立于 1991 年。证券公司应加入协会。
监管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收益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指定会员规则,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和开展交流
5、对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发展等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
『肆』 证券监管的目标是什么
『伍』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是( )。
【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主要有四点,即选项ABCD。
『陆』 对证券公司并表监管是利好消息吗
主要要看市场怎么理解这个消息。
『柒』 简述我国对于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目的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督促证券交易机构依法经营,禁止版个别企业垄断操权纵和扰乱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采用多种方式来调控证券市场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支持重点产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简而言之,即建立一个公平、有序、高效的证券市场。
『捌』 证券监管的目标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证券监管的主要目标: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而对于证券监管的目标或宗旨,世界各国证券立法的表述并不相同。美国1933年《证券法》包含两个基本目标:1)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信息;2)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很显然,保护公众利益是美国证券立法突出的精髓。美国 1986年《政府证券法》指出:“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1)为该交易及与其有关事宜或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2)对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3)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记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证一个公平、公正和高流动性的政府证券市场,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日本《证券交易法》(1984)列明:“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韩国《证券和交易法》(1962)规定:“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法》称其立法宗旨是“为发展国民经济,并保证投资,特制定本法。”我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1989)第4条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是,使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我国《证券法》则在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一个微妙的区别在于,亚洲国家或地区对于监管目标的定性表述中更多地突出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政府理念。
综合西方成熟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对于证券监管宗旨的各种界定及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等内在因素,本书对证券监管的目标作如下概括:
第一,克服各种证券市场缺陷(证券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利益(尤其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运行和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这是证券监管的现实目标。
第二,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全和高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是证券监管的最终目标。
上述第一层含义更多地从微观层次来阐述,并构成第二层含义的基础:广义的证券市场失灵问题是证券监管的必要条件,它要求政府及其证券监管部门限制并克服一切垄断、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发行、交易行为并保证其公平、顺利地进行,从而保护作为证券市场根基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政府监管来力求实现一个健康、稳定、有序、高效率的证券市场。恰如施蒂格勒所说:这一管制旨在使经济生活变得更加真实,防止或惩罚欺诈行为。不容忽视的是,强调证券监管的作用并非否定证券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意义。证券市场无疑是一种市场机制,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是左右证券市场能否实现其经济功能的基本力量,证券监管的目标必须定位于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这一目标的现实反映,就是期待中的证券市场功能和经济作用的顺利发挥与体现。
上述第二层含义更多地从宏观层次来阐述,是第一层含义的延伸:无论是在那些计划特征和行政干预明显的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还是在那些自由竞争色彩更为浓郁的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无论是否把有关“证券监管促进经济发展”明确而有意识地写进法律和纳入经济规划 ——通过证券监管来最终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是任何政府监管者追求的根本目标。在IOSCO的公开网页中亦列明: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在政府的视野里,证券市场永远是整个社会经济一个复杂的有机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始终从属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的需要。证券市场不仅与一国的金融体系(包括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其他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密切联系,而且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政治形势等休戚相关,任何政府的证券监管者都必须也必然会从社会经济整体而不是仅仅从证券市场本身的局部来制定和执行监管的制度、法规和政策。即使在西方国家,以此目标为基准的政府干预亦屡见不鲜。Greenspan面对股市跌宕所发表的各类言论(如对降息的暗示)并不比中国证监会主席说得少;而当1998年金融风暴袭至香港时,特区政府当局入市迎战国际炒家的干预行为进一步表明了金融市场中政府行为的特殊性和监管最终目标的现实意义。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无论就第一层含义还是第二层含义讲,证券监管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核心目标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只有投资者这一市场基石的长期存在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机制与功能才能得以发挥,证券市场也才能高效率地健康发展,证券市场也才可能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玖』 出具证券监管函有什么影响
一般对公司会形成短期的利空。
造成一些资金的出逃。
在牛市的环境下,这种影响可以忽略。
在熊市情况下。这种利空会被放大。
『拾』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是什么
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是通过证版券法律和法规来实现。经济权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行政手段是指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干预。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证券法律与法规来实现。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约束力强。
2.经济手段
这一手段是指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3.行政手段
这一手段是指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道到惩罚。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突发性事件时使用
我国正式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证监委)和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其中证监委是我国证券管理的权利机关,证监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证监会是证监委的办事 机构,根据证监委的授权,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