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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法务

发布时间:2021-01-02 13:37:28

『壹』 明天要面试华夏基金法务部,恳请诸位给我一点建议,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我该如何应付多谢。

看看《中国法务管理网》,上面很多知识会有帮助。该公司的《法务人的非法培训手册》对求职法务尤其有帮助

『贰』 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事务助理需要什么条件

证券事务代表的知识面要比较广,法律,金融,财务,管理都要懂。

一、金融证券知识

这部分是最基础的,要对证券基础知识比较了解,熟悉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衍生品的相关知识,了解国内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以及熟练运用相关证券分析软件等等。最好去考一个证券从业资格证,有五门课程,都了解了解肯定会有好处。

二、证券法律知识
这是做证券事务代表所需要掌握最重要的一部分知识,就是你说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知识了,但是就这两部法律仅仅只是最最基础的,主要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在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你网络一下春晖投行在线,里面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识很实用。一般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要进行法律法规培训,颁发董事秘书资格证。

三、财务知识

要求具备基本的会计知识,能看懂财务三大表,了解相关财务报表的编制知识,以及相关会计法则,当然每个公司里面肯定都会有财务部,这部分了解掌握基础即可。

四、文字功底
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布很多公告,而这些公告一般是由证券事务代表编写发布的,面向全国公开发布,所以只要出现一丁点的差错漏洞被发现后都要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会涉及到大量的文档以及对内或对外的公文,这要求具有相当的文字编写功底。

(2)证券基金法务扩展阅读

证券事务代表为上市公司必须岗位,隶属于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职责范围多同董事会秘书。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了解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发布,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编制与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他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维护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关系,研究、实施证券投资,撰写相关分析报告、提出建议。

3负责整理公司的股东档案。包括时刻留意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4.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协助董事会秘书与上级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接受有关任务并落实组织完成。

5.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协助董秘提出股东大会的召开方案、编制股东大会文件;准备、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6.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7.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8.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开展公司辅导工作;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9.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各中介机构的工作,保障公司相关工作按进度执行。

10.协助完成公司IPO上市或借壳上市事宜,负责准备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公司有关证券管理方面的报告和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络,解答监管部门的问询,上报文件等。协助公司编制各种与证券事务相关的报批文件。

11.保管公司上市相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等。

12.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对外发布的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等临时公告,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文件。

13.协助董事会秘书检查、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规范治理的检查,提出整改建议和治理措施。

14.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管工作,对资料外泄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

15.负责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16.负责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对公司管理的衔接工作(包括董事会对总裁的授权工作)。

17.负责资本市场和行业的研究分析以及对二级市场行情监控。

18.负责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板块内容组织与更新。

19.负责配合组织实施公司的资本市场再融资工作。起草上市、借壳、引进风投等股权融资方案;

20.负责与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一同组织实施公司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项目,并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

21.董秘安排的其他事宜,完成董事会、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

22.协调处理IPO相关工作,撰写分析报告、汇总、整理各类相关文档,并提出建议。

23.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收集整理上市准备期间及信息披露所需的各类文档、资料,协助进行公司上市的各类准备工作。

24.协助董秘严格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履行股权管理职能。办理公司股票托管登记,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起草及审核流程等工作。

25.负责股东的意见咨询并且兼任法务工作。

26.协助董秘做好公司股东相关联系事宜;上市后,负责管理股东名册和股份发行、变更、质押等事项。

27.负责收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信息。

28.参与筹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档案、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协助建立公司各项制度及体系。

29.负责管理公司股权登记、股利分配等事务。

30.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负责公司各信息点(职能部门、各体系)的信息收集、传递、归纳、整理及发布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事务。

31.协助董事会秘书对有关投资项目的调研;公司业务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协助董秘做好上市发行阶段所有文件的审核、修改。

32.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和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上市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

33.收集战略投资者的资料,并参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的谈判和沟通。收集有关行业资料,并对行业发展和行业内的竞争对手进行分析。梳理公司的商业模式。负责公司上市前的宣传和上市后的信息披露的后台工作。

34.填写各级监管层的专项调查表及信息统计表。

35.参与处理临时性、突发性事件。

36.参与公司资本运作方案的制定;及时向各级领导传递有关市场信息,并参与解决方案的制定。

37.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有再融资相关事宜(包括增发、发行债券等)的计划、开展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权益分派、转赠股本的实施。

38.持续关注新闻媒体、互联网上市公司、公司客户和同行业公司有关的信息,并将其收集、整理。

39.代为行使内部审计相关职责。对公司规范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整改建议和治理的建议权。

40.合规、按时、准确,完整描述投资者关心的内容,没有重大遗漏,无补充公告、无关注函。

『叁』 公募基金子公司法务与私募基金法务哪个更好

看管理规模 如果私募规模过20亿的话建议去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子公司的话目前业务受限制比较多,很多人都跳槽呢

『肆』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哪个法务人员更有前途

个人认为风控总监吧

『伍』 ipo涉及到哪些法律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说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未上市的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创业者资产得到膨胀,当股票卖出去时,可以得到一笔收益,用来扩大再生产。美国IPO剧增的背景是创业家精神、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他们为风险企业提供开发性资本、财务、税收、法律等业务和经营法规,以及人事管理服务,形成一套完整的IPO体制。这些股务参与到风险企业建立到股标公开上市的整个过程,形成IPO产业。

据“日兴调查中心”调查资料显示,美国的风险企业成长,一般经过三个阶段。风险企业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儿”(个人投资者)进行1~2年的研究开发性投资;风险企业运行2~5年后,产品出厂,这时风险资本进行投资;待产品销售上了轨道,投资企业想扩大生产,这时可以通过IPO筹措大量资本。这一过程能否尽快完成?风险企业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创业家精神和IPO产业的支援。与美国相比,我国在这些方面还非常欠缺。

首先,充满企业家精神。美国人是不会让官僚机构和大企业的巨大组织妨碍自己前途的,他们当中很多人进入大机关或大企业后,不久就转到创业家的行列。美国人的理想,想成为一名创业家,作为一名创业家就要干出成绩。

其二,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挖掘并发现风险企业,努力支援IPO。在美国,安琪儿对企业进行初期投资,风险资本不单纯向企业投资,而且参与企业经营、销售计划、财务战略和人才招聘。美国的会计法律事务所,也参与风险企业的IPO经营,除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之外,还收取一定的顾问费。服务费一般非常便宜。在美国,不仅像梅里尔林契等大投资银行家拥有对高科技、生物、电子通信、因特网等很多大风险企业,而且,一些中小投资银行家也拥有上千人以上的风险企业投资者,有的还拥有候补企业名单。这些投资银行家在全美到处挖掘发现风险企业,并着力把他们培养成上市企业。

在我国,情况大不一样,一项风险技术很难找到“安琪儿”,即使有,也是国有企业或国有研究机构,虽然有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风险资本和会计法律事务所几乎不参与IPO经营,他们只是在企业开始成立或申请上市,或遇到法律纠纷时,才与企业发生关系。我国风险资本的投资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业的成长,这可以从A股市上的“基金内幕”“股票违规炒作”现象上得到体现。我国投资基金还很不完善,直到现在《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还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户投资者在技术、信息非对称环境下进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资基金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我国的投资银行家就更少了,中国人的投资理念是很难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管理的,这与缺乏信托责任与约束有关。在美国,投资银行家到处挖掘收集风险企业,并对他们进行IPO培养,而我国,只是风险企业到了上市的时候才聘请投资银行家进行“上市包装”。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风险企业向会计法律事务所、券商以及投资银行家等付费是相当昂贵的,特别是寻租费大大高于服务费。为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现在迫切需要的是树立创业家精神,培养风险人才;建立我国自己的“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等IPO机制,形成自己的IPO产业。我们知道,风险企业高风险来自于技术、市场、管理三个方面。

中小投资者由于技术、信息等非对称性,直接投资风险企业,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因此,需要培养一大批机构投资者,比如,成立各种专业化的高科技投资基金,如网络股投资基金、新材料股投资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资基金等,由这些投资基金进行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由于投资规模大,客观上需要培养一批专家对所投企业进行深入研究与策划,而投资基金强大的实力也有可能养一大批层次较高的专家,由这些高层专家去判断和选择IPO企业就能够做到理性投资。各种投资基金持有风险企业股票一定年限后,被允许在股市上流通转让,实现投资基金退出。这样在专家理财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我们自己的IPO体制和产业。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法律问题系列(二)

• 法律法规体系
• 改制上市条件及程序
• 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 律师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
1. 公司架构的设计
2. 独立性
3. 规范运作
4. 员工持股
5. 税务问题
6. 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理
问题一:公司架构的设计(1)
公司架构的设计需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上市主体需有可连续计算的业绩,主营业务突出,非主营业务应予剥离。
(二)上市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基本未变,否则会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三)改制前的重组工作应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避免构成重大重组行为,否则将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四)上市主体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与上市主体相竞争业务的,应将有关业务重组进上市主体,或将有关业务转出给非关联方。
(五)上市主体的业务体系完整,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业务经营和利润不能依赖于关联交易。
(六)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改制是以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以整体变更方式改制的,应首先通过股权重组(包括股权转让、增资等方式)使上市主体在改制前拥有适当数量的发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上市主体的发起人具备适当资格,工会、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七)股权清晰,不存在潜在的权属纠纷。代持股、信托持股都是不被接受的。

问题二:独立性(1)
上市主体要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严重缺陷。
(一)资产完整。
上市主体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资产权属清晰,领取了相应的产权证书。
(二)人员独立。
上市主体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上市主体有独立的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员工社保、工薪报酬等方面与股东单位分账独立。
(三)财务独立。
上市主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独立缴税。
(四)机构独立。
上市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上市主体应独立拥有业务经营有关的资质;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业务经营和利润不得依赖于关联交易。

问题三:规范运作(1)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要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三)通过章程及其他法人治理文件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得为他人(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四)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五)不得违规进行委托理财,并应注意防范相应的财务风险。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存在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的行为;有关违法行为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需要进行清理。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业务经营中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尽管是行业内的通行做法)的,需要进行清理。如部分商业企业发行代币券、购物卡问题。

问题四: 员工持股问题(1)
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方案的,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持股主体
工会、持股会不能作为持股主体,以代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实施也是不被接受的,比较恰当的操作方式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或持股公司持股。如上市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
(二)持股管理方案的设计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安排,对员工持股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管理(包括限制转让、离职强制转让、未上市回购等)。
(三)审批
涉及国有资产的,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问题五: 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一直是审核的重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上市主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二)上市主体应依法纳税,包括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而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存在非正常的大额欠税;以适当的身份独立缴税(如已达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问题)。
(三)上市主体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问题六: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处理
无形资产的处理亦是上市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涉及到对上市主体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确定风险等方面的考量。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采取出让、股东出资投入、租赁和授权经营等方式,不可以采取划拨方式。
(二)上市主体一般应自行拥有其业务活动所使用的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但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许可使用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以许可使用方式取得其他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应注意需要有适当的使用期限以及许可使用的独占性问题,不能存在不确定性和潜在不利变化的风险。

五、律师在企业改制上市中的作用
公司股份制改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及承销等多家中介机构以及大量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公司的改组上市其实就是各中介机构共同合作的结晶。
1、尽职调查
对公司纳入上市架构范围内的有关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包括:
• 审核公司设立、变更等历史沿革过程中的全部法律文件,并确认设立、变更的合法性;
• 审核公司重大资产权属的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合法性;
• 审核公司全部的重大合同;
• 审核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拟上市公司对其享有的产权的真实性;
• 审核公司所取得的经营方面的许可,并确认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 审核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审核确认公司在适用税率、享受税收优惠及缴纳税款方面的合法性;
• 审核公司在商标、专利和版权方面的有关文件;
• 审核公司与雇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确认有关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 审核公司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并判断是否有发生进一步诉讼的可能性。
2、讨论和确定改制上市方案

根据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有关各 方讨论确定本项目的股份制改组和上市方案。
3、负责起草、审阅重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股份改组的系列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创立大会文件等;
• 股权并购、重组协议;
• 关联交易协议;
• 呈报给有关政府部门的系列文件;
• 其他有关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决议。
4、协助公司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就本项目所涉及的政府审批事宜进行沟通和协调。
5、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向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6、出具有关的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
• 向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本项目的整体法律意见书;
•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就本项目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 应公司的要求,就公司或保荐人关心的某些特定法律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7、协助公司与保荐人订立保荐协议,与主承销商及承销团订立承销协议。
8、就保荐人、会计师和评估师(如有)出具的文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9、协助审查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概要)、上市公告书等一系列文件。
10、随时答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并协助贵公司和其它中介机构答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其它问题。
11、帮助公司起草上市所必需的其他各种文件。
12、协助公司处理股份制改组和上市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其他各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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