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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02 12:58:45

『壹』 一个证券法律法规问题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人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回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指答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贰』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调查,投资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吗

1、您好,您购入上市公司股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专股东义务。
2、根据《属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鉴于中安消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事项尚无定论,您现在起诉很难获得支持。待到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后,如果符合法定的赔偿条件的,您作为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复牌后您是否持有股票,不影响您的维权。

『叁』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哪四个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以上四个层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3)证券法规处罚扩展阅读

法律规则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规章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自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肆』 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如果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你可以像当地证监会举报。如果情况属实。按照中华人民证券法。可以对公司处罚,永久不能上市。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禁止从事和证券业相关的业务

『伍』 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来民共和国证券法源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陆』 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将会受到什么处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专造成不良后果的,属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如果代客理财使客户遭受较大损失且客户对其投诉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只要不触犯国家法律,最多记录入个人诚信档案

『柒』 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要求砚定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设定的原则和要求,《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性文件对证券中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了明确规定,主要种类有。
(1)警告,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羊位和个人给予的警示和告戒。警告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实体权利,只是对被处罚人精神上的一种惩戒。警告可以独立行使,也可以和其他罚则合并运用。
(2)罚款,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强制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罚款是对被处罚人的一种经济制裁。罚款的数额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行政法砚的规定来确定。
(3)责令迟还非法所筹股款、基金资金,即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发行股票,基金等证券的,要求有定责任单位或个人退还非法所筹集的股款和基金资金及其利息。
(4)役收非法所得,即证券监管机构将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所得,包括非法获取的股票、基金等证券,依法收归国有。
(5)停止股票发行资格,即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取消违法违规的有关公司发行股票的资格,该公司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
(6)暂停证券业经营、从业许可,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从业机构,依法停止其定期限内证券业务经营、从业的圩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从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进行证券业务经营、从业活动。
(7)撤销证券业务经营、从业许可,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从业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经营,从业资格,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证券从业机构不得进行证券业务经营、从业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我国,上市公司不能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口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不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具体来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买卖、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主要股东,由于其地位、职务等便利,在获取有关公司经营与发展的内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资者有优势。如果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他们很可能会通过这种方式利用内幕消息来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捌』 违反证券法第43条有什么处罚详细点,最好能引用原文。。。

违反证券法第43条的处罚: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四版十权三条原文: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玖』 炒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几条法律

按照法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什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是严禁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如果有违反类似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股票财务造假什么处罚

投资者期待的对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严厉处罚并没有到来。继南纺股份5年财务造假3.4亿元仅被罚款50万元之后,新中基也于7月8日晚间发布被处罚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间累计虚增净利润达2.2亿元被处以40万元罚款。
严厉处罚再一次爽约,强制退市则更是无从谈起。由近百件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所构建的资本市场诚信司法秩序,正面临信任危机。
“法律规定如此,类似处罚尽管看似重罪轻处,可已经是顶格处罚了”,或许,管理层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也有苦难言,总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规定吧?可有权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则的管理者,不仅要对遵循适用于其操作的规则负责,还要对法律的实际执行做到连贯一致,并且与法律的“法益”相符合,达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对于A股市场的监管者来说,如何在既有法律体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罚责不力的情况下,让其执法行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执法震慑违法,是其对每一则违法案例结案前应该重点考虑的。
以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为例,现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确对其罚责规定比较粗疏,且规定的违法成本轻微,这也是迄今为止几个案子引起巨大社会争议的原因。但这并不代表管理层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灵活执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慑选择性违法行为。
比如,对于上述财务造假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由证监会在处罚时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由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决定相关违法公司暂停上市,进而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严惩违法、预防违法和维护法律严肃性的执法目的。
当然,基于法律的正义实现终极诉求,管理层挽回公众对法律或其执法的信任的着力点,除了“灵活执法”外,还必须放在“紧急立法”上。根据现有《证券法》修法计划,《证券法》修订涉及事项众多,短时间内难以出台,既然《证券法》的修订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关动摇市场根本的违法行为又屡禁不止,招惹众怒,那就不能坐等《证券法》的修订而对既有严重违法行为姑息养奸,而应积极寻求相关有权部门修法或释法。
具体来说,可以寻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证监会正在进行的退市制度改革,专门针对投资者反映强烈而又动摇资本市场根本的严重财务造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出台加大处罚力度的“暂行规定”或“立法解释”,规定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予以强制退市。对严重证券违法负有主要责任或专业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一概终身市场禁入、追究刑事责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并规定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前执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处罚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四、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五、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七、未经枇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九、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物帐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

股票金融诈骗是怎样处罚

涉嫌票据诈骗罪,应当依法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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