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万得资讯怎么查证券行业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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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求证券投资模拟(股票)分析报告任务书 就是XX公司股票
1.宏观经济分析: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周期、利率、货币供应量、汇率、通货膨胀与回选择交易品答种的关系。 2、所选股票交易品种公司的简称、全称。 3、行业分析:选择的交易品种处于哪个行业和哪个板块,并且对所处行业经济结构、板块进行分析(比如是资产重组板块还是蓝筹股板块)。 4、公司分析:对选择交易品种公司的基本素质(包括:公司的竞争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进行分析,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技术分析 投资的成败关键在于取决于买卖时间,必须把握买卖的时机,对选择投资的股票进行技术分析(可以利用波浪分析、K线分析、切线分析等),选择恰当的时机入市。 三、投资组合: 对自己的投资组合进行分析,比如你选择的组合如何成功避免了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分析能保持较高平均成功率的原因,或亏损的原因. 四、证券市场行情: 关注每日收盘行情,每日沪市/深市涨幅前五名每日沪市/深市跌幅前五名,对新的投资机会进行分析。 选我把 谢谢了
③ 证券师是干什么的
证券师这个是口语,通常极少这样叫,一般都都称为“证券分析师”或“股票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Securities Analyst)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经营机构就业,主要就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包括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及预测,并向投资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投资价值报告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上述报告及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证券分析师在中国又称为股评师、股票分析师,他们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走势及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网络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或投资机构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等信息咨询服务的专家。
《证券法》第170条规定,分析师,即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制定。目前,在我国希望成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首先须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理论》、《证券投资分析》等学科的从业资格考试,再由所在的证券公司或咨询机构到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执业人员,即成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是一个高智慧、高挑战的职业,执业资格方面“门槛”不低。从业需拥有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律知识,能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指标和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对比分析。了解中国为调控金融风险和证券发行、承销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体系,熟悉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通晓证券市场的技术分析。不但具有较强的综合技术分析能力,且能在此基础上,依据现阶段证券市场运行特点而有所创新,形成一套独特而有效的证券市场技术分析办法。
证券分析师需具备宏观经济理论知识,懂得并会有效收集、处理与金融市场,尤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就业率、GDP增长率、财政收入和国际收支状况,国民经济综合景气指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各个行业的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各种消费信息指数、以及市场预测心理状况等,再做出现在或未来一段时间内,经济运行趋势或方式的科学合理的判断分析,并根据经济运行的态势,探析政府管理层可能会推出的财政货币调控政策,或对各个行业具有产业指导性的措施,及其会对证券市场演绎何种趋势,产生什么方向的作用,其力度大小,大概提前或滞后多长时间等,以力求把握证券市场的趋势或波段,从而有效避免犯方向性的误导投资者的错误。
这是证券分析师的核心工作,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方面:
(1)宏观经济与行业分析。通过研究公司所处的宏观和行业环境, 以及上市公司自身和其竞争对手内部的经营、管理机制,对公司过去和现在的发展作出判断,同时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战略和发展状况作出预测。宏观经济与行业分析一般多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尽管它对定量分析要求很强的投资决策的指导意义不大,但却是以后财务分析和投资分析的出发点,财务分析和投资分析中的许多假设前提实际上都是宏观经济与行业分析的结果。
(2)财务分析。 目的在于利用源于各种渠道的公司财务信息(主要是公布的各种会计资料),通过一定的分析程序和方法,了解和分析公司过去以及现在的经营情况,发现影响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因素,以及各因素变动对经营目标实现所起到的作用。通过分析各影响因素的变动来判断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从而研究公司股价的未来走向,为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内部和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
(3)投资分析。就是研究股市行情,估算股票的价格, 目的是为股票的买卖提出建议。作为证券行业的分析师,前面的经济分析和财务分析实际上都是为这里的投资分析作准备工作,证券分析师必须通过全面的分析之后对股价的未来走向作出具体判断。在一个理性的股票市场中,股价的实际变动也是对分析师所作工作的最好检验。投资分析是分析师整个工作的最终目标。
④ 股票研究报告 那有
股票软件,该股票按F10里面应该有你要的东西
⑤ 求一份证券投资的实习报告
实习单位:X X 证券 X X X 营业部 实习时间:2008.8.8—2008.8.29 通过三个星期的实习,从对证券业一无所知,到初窥门径,其中学习了很多,人也更加成熟。 每天的工作从晨会开始。晨会中会讲解每日报纸上的国内外新闻,时常不经意的一条消息,也可能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这也许将改变我今后看报看电视的视角。而在客户服务部经理们对各板块进行技术分析时,成堆的证券专业术对我而言语简直不知所云,也只得尽力将那些专业术语记下来,回头上网去查。实习期间还参加了针对客户经理的培训,学的挺杂,图形,均线,时间之窗,各类指标,历史典故,易经八卦,为人处事,发家奋斗,反正学的很开心的。也着实体会到身旁与我同岁的各位经理们生活之不易,工作压力之巨大,衬衣领带、西裤皮鞋,想穿在身上是需要能力的。 由于将来不是证券从业人员,我被安排到柜台部学习如何给新证券客户开户。为熟悉业务流程,我首先给自己开了个户。首先是开设沪深两市股东卡,之后办理资金帐户,接着去银行办理三方存管。当这些手续都办理好了就可以入市炒股了。开户流程看似简单,但各种不确定情况也层出不穷,需要柜台人员有很强的应变能力,并能够严格遵守各项业务规章。柜台部是一个服务部门,讲求的是为客户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在我所在的这段时间里,也许是因为处于大熊市,又逢北京奥运,新开户相对较少,没有发现过有客户对柜台服务发牢骚不高兴的情况。复印机也许是个小瓶颈,人多的时候需要排队,还时不时卡纸,弄得客户经理着急上火。给客户填单时坐的桌子结构不好,桌子下面腿都放不进去,坐着别扭。其实每家银行的三方存管协议都不会摆很多,用不着那么大的格子,可以改小点放腿。 平时在向一位大哥学习期货交易,相当有意思。白天跟着他学交易规则,看他向客户提供交易指导,晚上把他收集的期货资料都看了个遍,很长见识。没想到大豆榨完油剩下的渣都可以做交易品种,也没想到这么多商品的国际定价权被外国把持,更没想到每天报纸电视里看到的哪个国家发洪水了,哪个国家又发现大矿藏了,哪两个国家闹翻了,这些零零总总的大小消息,可能都会直接反映到期货市场上来。总之觉得要想把期货基本面分析清楚,需要有相当开阔的眼界,和敏感的金融嗅觉。可是一讲到期货的技术分析层面,又回到了一头雾水的状态,只得慢慢在每次开仓空仓操作中体会K线,分时走势,持仓量,成交量对价格的意义。实习期间报名参加了股指期货模拟大赛,到目前为止亏损达到70%。虽说亏了这么多钱,但是明显感觉到心态不一样了,从亏几千就肉痛,发展到亏几十万都敢硬扛,到最后才开始学习止损,因为已经亏得不剩几个钱了…… 通过这次实习,了解了证券公司的职能,完全不是印象中身穿红马甲,在证交所疯狂竞价的场面。相反,证券公司只是一个为客户提供外围服务和投资建议,方便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所有的买卖决定与操作都只能由客户本人进行。而随着第三方存管等一系列措施的实行,证券市场和证券从业公司逐步向着完善健全的方向发展,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一系列新的投资品种也得以进行初步尝试。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挂在柜台旁边醒目位置的标语警示着每一位即将搏击股海的游子游资们。在这里的实习生活,让我学会理智面对诱惑与风险,在开始工作挣钱以前,能够有这样一次机会学习如何理财、如何投资,是我的幸运。之后的日子,我会开始留意股市行情,关心各种新鲜金融政策,用全新的视角观察周围的新闻动态,既不会盲目入市,更加不会放过每一个能够创造稳定收益的投资机会。
⑥ 证券投资研究报告怎么写
这是一个很庞大的问题,我的看法只能是大概的说一下了,首先要从全国的大的专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属经济处在一个什么位置上,在从微观的各个行业的景气度,在就是从基础面和技术面来看了,这是我的一点浅薄的看法,不知道对不对
⑦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附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