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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31 14:05:07

A. 试述我国《证券法》对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1、信息真实原则。在实践中确立公司所公开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一般应从客观性、一致性和规范性三方面判断。 [8] 客观性是公司所公开信息的内容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致性乃指公司所公开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规范性是指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证券法所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不同判断标准。公司信息有描述性信息、评价性信息与预测性信息三种。描述性信息反映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既存事实,是对已发生或正存在的客观事实进行陈述,以及必要时对事实原因进行的解释。对这一信息的真实性判断因有客观事实参照较易得出结论。容易发生争论的是对于评价性信息与预测性信息如何判断。前者是对既存事实的性质、结果或影响力的分析和价值判断,是信息发布者在公开公司经营状况时加入自己的主观认识,因此它不是客观事实,最多只是一种逻辑事实。为了便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证券法律规范允许上市公司公开盈利预测。但勿庸讳言,上市公司的这种盈利预测往往并不可靠并甚至会被利用来作为误导市场的工具,所以法律应予规制而防止上市公司利用盈利预测的或然性来规避信息公开的真实原则。主要措施有:①合理假设的说明义务。盈利预测应该在一般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市场情况等基础上进行合理假设,按发行人正常发展速度作出。信息公开者应在公开文件中对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说明。②盈利预测的说明义务。公开盈利预测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对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作出说明,我国法律规定本年度报告中的盈利预测应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阅并发表意见。③“重大差异”的说明义务。即上市公司年度实际经营成果与盈利预测差异重大的,应对差异产生原因进行详细分析与说明。

2、信息准确原则。具体判断信息准确度,首先应确定理解或解释公开信息内容的尺度。当法律对信息公开有明确的标准如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应按法定标准公开信息。如无法定标准,上市公司应按语言文字的通常涵义公开信息。在公开信息的发行者与接受者之间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因行业归属、文化水平、语言习惯、经验能力的差异,对公开信息内容准确度的判断也有区别。但信息公开旨在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所以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理解与解释,以一般投资者素质为基准即可。 [9] 其次,公开信息内容的准确度还内含了公开信息时正式信息与非正式信息的呼应问题。因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并不完全通过其依法正式发布的信息,上市公司非正式发布的信息如广告,或者非上市公司发布但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如媒体报道,亦会成为投资者判断依据。所以正式信息与非正式信息内容差异会导致使人误解的结果。法律救济中规定上市公司有责任保证自己发布的非正式信息与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对于非上市公司发布但与其有关的信息,如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则上市公司应负有及时说明的法定义务。《若干规定》第17条所指的误导性陈述包括通过媒体的陈述方式即为参照信息准确原则。此外,为兼顾准确性与易解性,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时应对术语作必要解释,更应避免使用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以保证一般投资者的理解。从一定程度而言,立法者意图以信息真实促进投资判断的公平性,而信息表达准确是信息真实的技术保障。

3、信息完整原则。信息完整原则指所有足以影响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信息皆应予公开。也可称之为公开信息的全面性要求。如上市公司在公开信息时有重大遗漏(如在年报中将呆帐坏帐不予披露等),即使已公开的各个信息遵循了真实原则而具有个别的真实性,也会造成已公开信息的整体的虚假性,因此信息公开时遵循的完整原则成为真实原则的保障。因此各国立法都采取例举加概括性的立法方式,详列应公开的重大信息。 [10] 但不可讳言,在贯彻完整原则的过程中,各方对于信息重大性和充分性的认识仍不可避免地因利益或认知水平差异而产生分歧。如何使完整原则的实现过程淡化主观色彩,凸显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即成为证券立法和证券实践的一个首要问题。一般而言,可从公开信息的质、量两方面归纳具体的操作标准。首先,完整公开的信息,在性质上必须是重大信息。证券法上的“重大信息”,是指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时恪守完整原则,并非要求上市公司将根本不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一切信息公开,否则既会增加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的成本,也会增加投资者信息选择的难度。但何种信息可称之为“重大”?法律虽有列举,但并不能穷尽一切事项。为此所用的概括性条款仅起预防功效,而非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实践中以信息不重要为由规避公开义务的现象也广泛存在。如何界定信息之“重大”性因而具现实意义。对此本文认为可从以下二方面进行理解:(1)该信息是可能还是必然引起证券价格波动?各国立法皆未明确,但美国在判例中采用了“可能性”标准。 [11] 即在判断某一信息对证券价格的影响时,只需考虑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可能产生的影响即可,而不必考虑该信息所涉及的事情在以后是否真正实现。因为某一信息能否引起价格敏感,主要在于投资者对该信息的感受,而不是该信息实际上会达到此种结果。(2)由于这种价格影响是可能的而非必然的,即仅具或然性,所以当某一信息公布后,证券价格未受影响,只说明投资者的信息选择未予认定。而证券监管是监管当局实施,所以当局不能以此缩小信息公开义务人应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其次,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必须在量上达到一定标准,才足以使投资者在通常市场情况下据之作出合理投资判断,这种量的积累过程为投资者的逻辑推断提供了物质基础。那么,如何协调信息量的充分性与交易经济间的关系?可通过证券法明确界定信息披露豁免范围进行。我国曾在《股票条例》中将商业秘密、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以及法定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界定为信息公开义务的排除情况。 [12]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不予公布的重大信息范围仅限于该信息与商业秘密有关。但是,我国《证券法》对《股票条例》的这一规定未置一辞,致该规定的效力受损。

4、信息及时原则。 [13] 判断信息公开及时与否,具体标准是:①公司以最快速度公布其信息,即公司经营和财务发生变化后,应立即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变化状况;②公司所公开信息应一直保持最新的状态,不能给社会以过时的和陈旧的信息。 [14] 证券法上信息公开及时与否应是一种法律上的而非事实上的判断。投资者是否就上市公司的信息作出及时利用与回应不是判断信息公开及时与否的标准,但信息公开的可利用性却是立法对于信息公开及时原则的程序上的要求,旨在使公众投资者能以最简便方式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由于券商利益与一般公众投资者利益可能存有冲突,双方对公开信息利用程度理解也会有异,因而各国证券立法多明确规范信息及时公开之方式,以确保信息被接近、利用的简便性及内容公开的周知性。我国《证券法》第64条亦作相应规定,即公开信息的有关公告应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若干规定》也明确将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界定为不正当披露行为。

上述四原则侧重于对信息内容上的要求,及时性要求中只略微涉及公开方式的问题。而如果公司及时公开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却没有主动创造条件让投资者方便地获得,信息披露目的未能达到,该信息披露行为不能称之为有效。故有效披露成为信息披露的程序性要件,是正当法律程序这一现代法治原则在证券法领域的体现。具体而言,这一程序要件对信息公开有以下基本要求:①披露的信息便于投资者查阅、复制;②让投资者能方便地查阅、复制公司历史上披露的信息;③不得加重投资者获得信息的经济和时间负担;④所披露的信息便于保存;⑤尽可能使用最先进的媒体。

B. 证券价格反映了全部公开的信息,但不反应内部信息,这样的市场称为什么

半有效市场

C. 证券投资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回额发售公告;(2)基金募答集情况;(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6)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年度基金报告;(7)临时报告;(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D.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

请选择使用

论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

证券市场的理论和实践表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基础上的。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上市公司)根据国家或法规的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及规范的报告形式,通过适当的方式,定期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会计信息资料。

我国证券市场虽已历经十年发展,但在信息披露方面,则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讲,均还处于起始阶段,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信息披露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一国股市成熟的主要标志之一。因此,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从而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当务之急。

一、有效市场与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

(一)有效市场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信息资源的有效流通达到资金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市场的有效程度越高,则资源的分配越合理,市场所发挥的作用也越大。根据尤金。法马的定义,如果有用的信息以不带任何偏见的方式全部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那么可认为市场是有效的。有效市场有三种形式:弱势、半强势和强势。

对于达到弱势有效的市场,只有关于股价的历史数据在投资者之间是合理分配的,即投资者在投资时考虑了相应的历史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等数据,而公司财务数据和一些公司重大事件等消息的公布在市场投资者之间的传递是不对称的,从而可被利用于获取超额利润。若证券市场达到半强势有效,则表明除了有关股价的历史数据外,公开信息在投资者之间分配也是合理的,即除了一些应为少数人掌握的私人内幕信息,公司财务数据和一些重大事件等信息的披露是公平合理的。在强势有效市场中,所有的信息资源将在市场所有投资者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在现实生活中,强势的有效市场虽然难以成立,但是对会计信息披露来说办事具有重要的启示。倘若会计试图发挥一种社会功能,为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有所作为,它就应该尽可能地及时公开相关的会计信息,把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否则社会资源的配置将无法达到最优状态。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状况

在实践中,投资者一般会利用尽可能小的成本来获取信息以发现错误的定价,从而迅速把价格调整至所有相关信息相应的位置。因而有效市场理论在实际运用中十分注重交易成本和速度。加强和规范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就是为了市场逐步有效,保证所有投资者都能同时得到相同的信息,以指导投资决策。

经过众多学者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得到了以下基本结论:

1.中国证券市场在1991年、1992年为非有效市场,主要原因是,市场管理不规范(包括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市场规模太小。

2.中国证券市场自1993年以来,已趋近于弱势有效市场。

3.中国证券市场对公开信息已具有较快的速度,但还不是半强势有效市场。

4.市场外部的因素,如政策、法规,对市场的影响很大,而市场内部的因素如分红送配股等,则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5.中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周末效应和非交易时间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股市的高投机性和易为少数人所操纵。

以上结论表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尚处在起步阶段,距离强势市场尚有一定距离,然而初步形成的证券市场也并非向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对会计信息不具有任何反应。事实证明,即使我国股市在炒风盛行的过度投机的1992年时期,仍然对会计信息做出一定的反应,而且这种反应有一种渐趋成熟的态势。我们绝不能否认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对推进资本市场方面所起的巨大功效,更何况,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不断提高,必将对会计信息披露提出新的要求。它们之间的这种良性循环,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将起巨大作用。

二、会计信息公开披露的现存问题

(一)未能合理执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不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事,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特别是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以及运用会计政策可选择性的增强,实践中出现了所谓“所有者会计”和“经营者会计”等情况。企业经营者不会过多地关心企业长远发展而采取与所有者相反的会计政策,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更看重短期经营效益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这种短期利益驱动体现在会计上则为张扬或夸大受托经营成果,掩盖决策失误和经营损失,侵占或者损害所有者利益。现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有:混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虚增资产;利用关联交易作手脚;利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虚增巨额利润;提前确认收入,不足额提取费用等。

(二)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自身的缺陷

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在内容上主要通过会计报表、报表注释、补充报表以及其他会计信息等方式予以揭示。在形式上主要通过文件的种类及格式的规定。但是,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的规定,均令出多门,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并没有象国外(美国)那样,由系统的专业性文件加以规范,因此,现存的信息披露体系相对市场规范的要求来说还相去甚远。

(三)会计信息被露不及时

相关的信息必须及时披露,因此,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但是证据表明,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滞是很大的,在证券管理机构要求公布的日期范围内,企业有拖延披露的倾向。其原因有:(1)业务好的公司倾向较早公布,业绩差的推迟公布;(2)业绩增长较快的,即使每股税后的利润较低,也可能较早披露,相反,有的企业每股净利较高,降低率较大,也倾向于推迟披露;(3)由于审计力量不足,造成披露的时滞。

(四)会计信息被露不充分而影响决策有用性

会计信息披露详尽程度对财务报告的有用性有很大影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在披露上存在避重就轻的倾向,对不该披露的则不遗余力,而对该披露的则语句含糊,非常简略,以至于不能提供多少与决策有关的信息。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分部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预测性会计信息的披露有待规范。

三、成因分析

造成上述信息披露的不足,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对信息披露内容规定不完善

虽然有关会计信息披露的专业性规范文件陆续颁布,但市场与规范的要求尚有一段距离,这主要体现在:(1)令出多门,证券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够;(2)比较分散,不成体系,不易执行;(3)相对滞后,跟不上业务规范的新形势。据有关资料表明,自1992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先后制定了250多个单项法规,并于199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但缺乏证券交易法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

(二)执行者不遵守披露规定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及会计人员法制观念单薄,无视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向股东及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或因公司经营不善,效益不佳,不惜披露虚假信息,以粉饰经营状况,骗取股东及社会公众的信任。有些上市公司随意制造和发布信息,损害公司自身的信誉。

(三)会计规范体系方面的缺陷

在2001年企业统一会计制度颁布之前,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会计制度的缺陷给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公开披露所带来的缺憾。按国家规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编制应符合《会计准则》《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政部、证监会指定的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有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我国《股份制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差异。由于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发行了B股、H股,按现行准则、制度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其财务信息与按国际惯例揭示的财务信息有较大差异,不利于确保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难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其二,某些规定不具体。按规定上市公司必须通过财务报告公开披露会计信息,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按《股份制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告,但无论《股份制会计制度》还是《会计准则》均未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揭示做出具体详细规定,致使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缺乏指导性与规范性的制度依据。

其三,分行业会计制度使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四)审计监督方面的缺陷

我国审计制度早已建立,而且证监会从集中统一规范市场管理的目标出发,经审查专门确认了一批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然而,从我国整个注册会计师队伍来分析,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还是审计工作的质量,都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规范管理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与信息披露要求不相适应,已经成为近年公众议论的对象甚至众矢之的。例如,针对含糊其辞的审计报告,有人撰文质问注册会计师的“查账说明”说明了什么。此外,最令人担忧的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弄虚作假。

(五)罚则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

对于不严格按照要求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助长了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因此,有关上市公司信息的审核部门必须承担起监管的职责,裁决纠纷,制裁违法行为,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贯彻实施,对证券市场上的纠纷应公正裁决,依法惩处,以保证规则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四、规范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公开被露的对策

(一)制度建设层面

1.发展、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确立会计信息的揭示规则及财务报告规范体系

由于会计信息来自会计确认、计量及报告,并且这一过程涉及到会计政策、会计程序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如果不以法律或法规形式予以规范,形成相应的揭示规则,并以规范的财务报告体系予以披露,就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相关性与可靠性。因此最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揭示规则及财务报告体系,对会计信息的揭示方式(如会计报表及其附表、报表注释、补充报告及其他报告形式)、揭示的内容(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揭示的方法(定量揭示、定性揭示)、揭示标准(如揭示原则)及范例格式做出统一规定,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2.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不应留有过多的灵活性和真空地带,因为这将成为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的切入点。因此,可以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可以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为首要目标,可以说,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为重要。

此外应尽量减少制度规范的真空地带。我们应随时注意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比如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企业购并、股份回购、认股权计划等事项,应说明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等。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目前国家颁布了统一的会计制度,这对于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将有极大的好处,但同时我们还应该加紧会计准则的建设,争取尽快出台所有的具体准则,构建会计准则体系。因为,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具有特殊的意义。在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产生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会计实务,在公司的日常会计实务中,如何通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一套程序去处理会计信息,都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去执行。同时会计准则提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3.加强独立审计规范体系的建议

我国的独立审计规范体系主要包括独立审计技术规范(主要由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审计质量控制规范、独立审计职业后续教育规范构成。

以上四种独立审计规范相辅相成,在这整个规范体系中,《注册会计师法》为根本依据,独立审计技术规范是整个体系的核心。在这里主要谈谈这两个方面的建设问题。

首先应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并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于1993年,它是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根本大法,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因此,应对其进行修订,同时,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其次,完善独立审计技术规范。由于当前审计工作环境的变化,我们急需一些新的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出台。例如由于没有《审计报告指南》,一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诸如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随意增加说明段等问题的混乱现象,因此《审计报告指南》就很有出台的必要。

4.完善相关的证券法律制度

从根本上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完善,首先取决于证券法律体系的完善,这既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保证。从整体上看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仍严重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备;已颁布执行的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多为行政性、单项性的法规;某些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应当尽快制定证券交易法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规范预测信息、分部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

(二)具体执行层面

1.完善公司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章程约束机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要重视履行“委托人”的职责,负责管好自己的执行机构。监事会切实监督公司的财务收支,对经理进行监督和约束。在实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公司,要尽快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职务分设,防止出现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构成公司的“内部人控制”。

此外还要改善委托一代理契约设计,构建科学合理的权、责、利平衡和激励兼容机制;建立股东对经理的强力约束机制;建立管理参与制,有效监督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防止出现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最后要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于股份公司各种经济问题都会在会计上得到不同程度地反映和体现,因此,内部控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范会计舞弊、预防假账发生。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机构控制制度、记录控制制度、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制度、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制度、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控制制度等。

2.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

由于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验证,以确保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独立性是审计人员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应作到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为其形式的独立扫除了障碍,但我们仍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强化这种独立性。比如我们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同时我们应优化执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审计避免一些政府官员的干预等。至于实质上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更好地遵循技术规范和执业道德准则等。

此外,我们还应加强建立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对不负责任或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法处理,使之能客观公正、依法正确地履行职责,确保证券市场中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

如果众多投资者都不依靠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那么,证券市场就不可能真正起到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不利于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同时,会计信息公开披露体系的建立也失去其价值所在。因此,重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需要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从而建立证券市场效率与会计信息公开披露之间的良性循环

E.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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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信息公开制度有哪些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及其他证券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作用在于保证投资者获得真实、充分的证券市场信息,在公平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有利于监督发行人,促使其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有利于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减少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证券法》第63条至第72条对持续信息公开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3.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www.examw.com
5.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述所称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l/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6.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7.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做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F.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6)证券信息公开制度扩展阅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G. 那位高人告诉我证券上市时持续信息公开的意义

其作用在复于保证投资者获得制真实、充分证劵市场信息。在公平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有利于对发行人监督,促使其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有利于加强证劵市场的监管,减少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楼主,这个题目今天我们老师讲了,你还要不要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呢?答案都是我一个一个字抠上去的,请采纳啊···

H. 证券分析师的职业职能

证券分析师的主要职能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用各种信息,对证券市场或个别专证券的未来属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判
2、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过程提供分析、预测、建议等服务,传授投资技巧,倡导投资理念,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
3、为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等方面的业务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4、为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的决策提供依据

I. 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J. 证劵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证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投资者对于所购买的证券可以进行充分、真实、准确、完整的了解。因此,要求证券交易参与各方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发布自己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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