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后经过三次修正。
2、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历史证券改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这次证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精神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
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在修订过程中,坚持既积极又慎重,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现行证券法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管机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违法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❷ 证券法修改前后的区别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法》也在第四章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但与股票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比较,可以看出,证券法以下两方面表现出鲜明的特点:一方面它放宽了对收购的限制,提高了收购行为在技术上的可操作性,以此来鼓励企业通过收购进行资产重组,从而为经营有方、管理科学的公司提供了资本扩张的广阔空间;另一方面也对收购的程序有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以避免收购双方利用收购的内幕消息来操纵二级市场,从而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证券法》比股票条例有了改进,标志着立法者对收购行为认识更趋科学、合理和积极,对收购的积极意义有了客观的评价和肯定。
在支持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方面,《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大以下几点:
第一,放宽了对进行收购的行为主体的限制,按股票条例的规定,自然人是不允许通过收购来控股上市公司的。针对这一法律限制,某些自然人只能采取变通的办法,即专门成立一家公司,再通过这家公司间接控股上市公司的目的。而证券法完全取消了股票条例中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双重标准,把参与收购的主体统一称为“投资者”,使得自然人在上市公司的购并、控股方面取得与法人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为自然人直接控股上市公司扫清了障碍。此举必将有利于提高个人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促进二级市场的活跃程度,使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构成更趋多样性,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放宽了对持股增减比例的限定,股票条例规定任何法人在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每增持或减持2%须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而《证券法》将这一比例提高到了5%。这一方面减少了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的举牌次数,加快了收购的进程,从而起到降低收购难度和收购成本的作用,提高了收购成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少收购对二级市场股价所造成的影响,避免被收购公司的股价出现大幅的飚升,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三,允许对收购要约进行豁免。《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持股达到30%的股东,如要继续进行收购,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免除发出收购要约,而《股票条例》对“免除发出要约”并无专门的论述。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来看,不少收购行为就是在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证券法》的规定为这一作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给收购者提供了较为灵活的选择余地,提高了收购成功的概率。
第四,取消了对要约收购价格的要求。股票条例中对要约收购价格有明确的规定,即要以“在收购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和“在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两者中较高的那种定价作为收购价格,这就大大增加了要约收购方的收购成本,人为地阻碍了收购提顺利进行。《证券法》中并没有对要约收购的价格作特别的规定,使得收购者能比较主动地掌握收购价格,制定收购策略,从而确保收购工和的完成。
第五,取消了对收购失败的界定。按《股票条例》规定,若收购要约期满时收购方的持股数仍未达到50%,则视为收购失败,并对其进一步增持股份作出了限制。而《证券法》根本没对收购失败进行定义,也就是说,万一收购方通过要约收购没有达到50%的绝对控股权,它仍能通过其他方式(如协议收购)来继续完成其收购行为。这就为收购方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使其在收购过程中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第六,明确将协议收购作为一种收购形式。虽然股票条例未对协议收购进行阐述,但事实上,在证券法实施前的几年中,上市公司的股权转化和大股东的更迭,绝大多数是通过协议收购来进行的。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是在二级市场不可流通 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若仅通过二级市场的收购是很难达到控股地位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股、法人股的转让价格要远低于二级市场的阶段,通过受让国家股、法人股来完成控股所花的费用要大大少于在二级市场进行收购的花费。这也正是为什么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尚未发生过要约收购的根本原因。《证券法》给予协议收购以明确的法律地位,为收购行为提供一更多的操作工具,开辟了更大的制度空间。
第七,为协议收购双方提供了中间媒介。由于协议收购从文件的草签到审批直至正式公告,期间经历的时间较长,为了防止收购一方中途变卦而导致收购的失败,《证券法》规定协议双方可以通过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转让的股票并把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的方法来确保收购的最终完成。
此外,相对于要约收购而言,《证券法》对协议收购所涉及的内容都着墨不多,所作决定也较为原则和宽松。这就为通过协议转让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提供了较为广阔的想象的空间,从而起到促进国有股、法人股这些“相对固化”的股权流动的作用。
在规范收购行为方面,《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对收购公告和收购要约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此举消除了收购方在公布收购消息时的随意性,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收购动态,充分体现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规定了收购要约的截止期限。在《股票条例》中,仅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并未对收购要约的最后截止日期作出规定,而《证券法》则有收购要约“不得超过六十日”的规定。这不但弥补了股票条例中的法律漏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快了要约收购的进程。
第三,对收购要约期限内的收购行为作了严格限制,规定在此期间,收购方只能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超越要约条件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从而真正做到对全体股东一视同仁。
第四,规定收购方在收购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此举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了收购方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收购题材来哄抬股价、牟取暴利的可能。过去二级市场的许多股票在资产重级方案公布以前往往涨势惊人,但当正式方案公布后,股价反而一路不跌。之所以出现这种“见光死”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少机构仅仅把收购兼并当做炒作股票的资本,而不是真心想通过资产重组来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证券法》的规定可以说是对这种投机行为的有力抑制。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证券法》第四间对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机行为和黑箱操作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以此达到净化市场交易环境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鼓励收购的新措施。这种立法政策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证券市场和现代瓮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与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目前还很不完备,要完全科学地规范和制约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借此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我们在立法上仍有不少工作要做,如应尽快制订《证券法》实施细则或专门的收购法规,以使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更加易于操作等,因为,公开收购规制本身的不完善会制约公开收购应有的功能,妨碍公开收购立法政策意图的实现。
❸ 历史上三个改法政策是
来在我国几千年的自封建历史上,有三次著名的经济、政治制度改革,一次是公元前三五六年开始的秦代商鞅变法,一次是公元一○六九年开始的宋王安石变法,一次是 公元一八九八年开始的清戊戌变法。
这三次重大的改革,都被史书称之为变法,显然不是一种巧合,而有其必然性,它说明变法与改革有内在联系,说明法在改革中 具有独特的重要的作用。这三次变法,第一次取得了完全的成功,"商君虽死法未败",商鞅制定的许多重要法律都被汉及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继承下来;第二次只 取得暂时的胜利;第三次则遭到了夭折。这一各不相同的结局,又说明法的作用离不开历史的条件,说明了法的局限性。本文试图从剖析这三次变法入手,对上述问 题进行探讨,以吸取有益的历史经验。
❹ 新时代证券的历史沿革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3]112号文,在原包头市信托投资公司5家证券营业部和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3家证券营业部的基础上进行改组,由包头市绿远控股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天地互动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股东共同出资,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2003年6月26日发起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2003年9月,公司受让原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5家证券营业部和三门峡市信托投资公司1家证券营业部。
2003年12月,公司在深圳、佛山、苏州、扬州、嘉兴、福州、青岛、天津新设8家证券营业部。
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
2008年12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434号)的核准,开始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
2009年2月,完成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2010年,公司在2010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中被评为A类A级券商。
2010年底,公司在北京新设两家营业部,全国营业部总数达到41家。
2011年5月,公司在北京新设两家营业部,北京地区营业部数达到7家,全国营业部总数达到43家。
❺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
一、初创阶段:1991-1993年。
我国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及改革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开始逐步创建自己的证券市场,其中沪深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分别成立,从此我国的股票交易市场己经初具成形,以此更好的配置资源。上证所在刚刚开始挂牌交易的时候,上市证券的种类只有30种。
二、扩张阶段:1994-1998年。
中国证券市场在此阶段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运营。相关的法律制度得以逐步的建立健全,市场上市规模不断的扩大。然而相应的问题也逐步的凸显出来,投机现象越来越严重,作假事件普遍出现在上市公司当中。经济学家将这些问题形象的叫做“赌场”。
三、规范发展阶段:1999-2004年。
证券市场在此阶段变得越来越规范。股票发行制度从2001年3月开始进行了调整,核准制取代了原来的审批制,监管机构开始更加严格的审核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视经营的合理性,促进公司质量的有效提升,进而使投资者获得更强的自信。
四、改革阶段:2003-2008年。
中国股票市场在2002-200_5年期间一直处于熊市的状态,这主要是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所以,股权分置改革也拉开了帷幕,以期能够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使资本市场能够充分的发挥自身的融资和配置资源的功能,由此而成功上市的公司很多。
2006年,沪深股市的回升速度较为明显,并且到2007年所达到的值己经创造了历史之最,因此2006-2007年便出现了大牛市。
五、开拓创新阶段:2008一至今。
我国股票市场由于受到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一度变得十分萎靡。于是,我国于2009年开始执行经济刺激计划,小牛市又出现在了沪深股票市场。2010年4月,股指期货正式出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我国开始正式出现了金融衍生品市场。
(5)历史证券改法扩展阅读:
中国证券市场大事记: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形成。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二、1992年,新中国首次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1992年2月,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三、1992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同时将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等少数地方推广到全国。
四、1992年年底,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这是深化改革,完善证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决策。
五、1993年9月,中国大陆发生首起通过二级股票市场进行控股的“宝延风波”,延中实业股票突然停牌,深圳宝安上海公司声明持有延中实业发行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
六、1995年5月,中国证监会经国务院同意,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七、1996年12月,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实行涨跌幅不超过前日收市价10%的限制。
八、199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九、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法,这一法律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十、1999年10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十一、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经报告国务院,决定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前,停止执行这一办法;
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
十三、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并施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QFII制度正式启动。
十四、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一法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五、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❻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❼ 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过程:
按面值发售—行政定价—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按面值发售阶段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开始兴起到1992年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人们对股票和证券市场比较陌生,认购的积极性不高,所以股票发行的着眼点并不在于股票价值的确定,而是着重于将股票发行出去。
因此,基本没有进行股票的定价,许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发售,价格很低,并依托于行政摊派进行。这种方式使得发行抑价严重,但也激发了一些具有投资意识的初始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建立。
行政定价阶段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开始成立。自此,我国证券市场步入初步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先后试行过抽签、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和上网竞价(仅4只股票试用)4种发行方式。
较之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我国的定价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新股发行价=每股净收益×市盈率这一固定公式进行统一定价,而且,发行市盈率和所采用的收益也是由证监会制定的。
在这种定价方式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无法根据市场的情况来确定发行价格,这使得发行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
逐步向市场化过渡阶段
1998年12月31日,《证券法》正式出台。自《证券法》公布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继出现了由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上市价格上网定价、向二级市场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价方式。自此,证券市场的发展迈入向市场化过渡的新阶段。
(7)历史证券改法扩展阅读:
《证券法》和之后一系列文件的公布使得我国股票市场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从实行市场化改革几年来的情况看,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给各市场主体带来的收益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发行筹资额有所扩大并开始体现公司差别,股东结构也有所改进
发行市盈率的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发行筹资额扩大。此外,发行市盈率也开始体现不同的公司和上市期间市场情况的差异。在行政定价期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准差为2.31,而1999-2000年新股发行市盈率的标志差扩大到了10.32。
另外,在市场化定价时期采用的法人配售方式,一方面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使得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的稳定性大大增强,并有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和投资者行为。
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法人询价机制也促进机构投资者进行股票价值研究,从而促进市场价格的形成,这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融资。
❽ 简介一下中国股票改革的历史
1984年8月14日,上海市政府批准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呈批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4年11月18日,中国第一个公开发行的股票——飞乐音响向社会发行1万股(每股票面50元),在海外引起比国内更大的反响,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信号。
1985年1月, 上海延中实业有限公司成立,并全部以股票形式向社会筹资,成为第一家公开向社会发行全流通股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986年9月26日,第一个证券柜台交易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
1987年5月, 深圳市发展银行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成为深圳第一股。
1987年9月27日,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88年7月9日,中国 人民银行开了证券市场座谈会,由人行牵头组成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小组。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
1990年12月1日,深交所“试开业”,第一天成交安达 股票8000股,采用的是最原始的口头唱报和白板竞价的手工方式。
1990年12月19日,时任上海市市长的朱镕基在浦江饭店敲响上证所开业的第一声锣。沪市的首个交易日以96.05点开盘,并以当日最高价99.98点报收,当日成交金额49万4千元人民币。
1991年5月21日,上交所统一实行自由竞价交易,沪市股价全部放开。
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199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
1991年10月31日, 中国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招股,这是中国股份制企业首次发行B股。
1992年1月10日, 一种叫“股票认购证”的票证出现在上海街头,产生大批认购证,广义上讲也是一种权证。该权证价格30元,后被炒至几百元。
1992年5月21日,当天取消部分个股涨跌价格限制。
1992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原野股票停牌交易。这是中国证券市场首家停牌企业。
1992年8月10日,深圳上百万人冒雨来买认购抽签表,最后发生著名的“8•10”事件。
1992年10月12日,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2年11月,我国国内第一家比较规范的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简称淄博基金)正式设立。该基金为公司型封闭式基金,募集资金1亿元人民币,并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早挂牌上市。
1993年3月1日,飞乐音响等内部职工股挂牌,这是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股首次上市交易。
1993年6月29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正式招股上市,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在香港上市的国有企业。
1993年8月17日,部分地区沪市行情传输中断一个多小时,而未中断地区照常营业,引起轩然大波。
1994年1月14日,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发行10亿美元全球债券。这是中国政府发行的第一笔全球债券,也是中国政府第一次进入美国资本市场。
1994年1月26日南方某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因“红马甲”电脑操作失误,以20元一股的天价买入广船股票80多万股(当日广船正常价格在6.50元左右)。一笔交易亏损达1000万元左右。
1994年7月30日,在数月无抵抗的熊途中,上证指数最低到达325.89点时,中国证监会宣布三项“救市”措施。一个半月,上证综指上涨了223%,成为我国证券史上股指上涨速度最快的一次。
1995年1月1日,即日起沪深股市交易实行T+1交易制度。
1995年2月23日,上海国债市场出现异常的剧烈震荡,327品种成交金额占去期市成交额近80%。对此,上交所发布紧急通知称,当日16:20以后的国债期货327品种的交易存在严重蓄意违规行为,故该部分成交不纳入计算当日结算价、成交量和持仓量的范围。称之为“3•27国债期货事件”。
1995年5月17日,国债期货市场关闭,因期货资金涌入,5月18日股市井喷,沪市单日股指涨幅达30.99%。
1995年8月9日,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通过协议购买法人股的形式,成为“北京北旅”的第一大股东。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首例外商A股大股东。
1996年5月29日,道• 琼斯推出中国股票指数。
1996年6月7日,上交所拟选择市场最具代表性的3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编制“上证30指数”,并在7月1日正式推出。随后在30指数的带领下走出了一波大级别的行情。
1996年10月23日沪市上涨20.5点,收于1010.83点,在阔别千点大关两年后重新站上1000 点。
1996年12月15日,在市场不理会管理层十二道金牌后,《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股市出现过度投机,要求进一步规范。上证综指自12月11日算起历时13天,跌幅达31%,单日跌停个股比比皆是。
1997年2月19日,邓小平去世,第二天两市众多股票跌停低开几分钟内被拉起到涨停报收,后历时3个月,指数上涨了74%。
1997年4月18日法人股首次摆上了拍卖台。海南某公司持有的 600万股海南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法人股被依法公开拍卖,开我国股票拍卖之先河。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7月2日泰国发生金融危机,随后长达两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暴全面爆发。
1998年4月,沪深交易所决定对“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实施股票交易特别处理。4月28日沈阳物质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被列为首家特别处理的股票。
1998年4月7日,第一批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金泰,基金开元发行。1998 年11 月25日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
1998年12月2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
1999年5月9日,发生美军“误炸”我驻南大使馆事件,上证股指跳空下行逼近千点,十天后引发一场大级别的“5• 19”行情。
1999年6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坚定信心, 规范发展》“5•19”行情进入高潮。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正式实施。
2000年2月23日 上市公司发行转债开先例,虹桥机场发行13.5亿元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
2000年7月19日,上证综指以2000.33点开盘,首次站上2000点关口,当日成交量达149.6亿元。
2000年10月30日,新华社播发《假典型巨额亏空的背后——郑百文跌落发出的警示》,引起各界强烈反响,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纷纷就“郑百文现象”发表看法。并引起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2000年11月2日,吴敬琏针对针对《财经》杂志2000年10月“基金黑幕”事件发表文章《证券市场不能黑》,引发“股市大辩论”。
2000年12月16日上证所推出包括调整B股交易结算费用,降低交易成本在内的系列举措,以提高B股市场运行效率。此后B股指数不断上涨,12月25日沪市B股指数创出三年来新高,以 88.95点报收。
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
2001年4月23日,第一只退市公司——PT水仙
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月14日,沪市大盘见顶2245.42点,此后一路走低,开始绵绵数载的熊市。
2001年7月23日,社保基金正式入市。
2001年11月16日,证券印花税下调,上证指数开于1725.45点,跳空高开104.1点,但当天收出长阴,收于1646.76点,仅上涨1.57%。
2002年6月24日,国务院决定停止减持国有股,上证指数跳空高开,全天涨幅高达9.25%,上涨144.59点,收于1707.31点。
2002年9月23日起,上市新股于上市首日即计入指数计算。此前上交所新股上市后股指的计算方式是上市第二天计入指数。
2002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正式施行。
2003年2月19日 ,沪深交易所计对封闭式基金存在交易上的缺陷,规定封闭式基金最小报价单位“分”改“厘”, 3月3日起正式实施。
2003年3月,第一家瑞银华宝申请QFII资格。
2003年4月,“非典””流行,交易清淡,行情回落。
2003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受此消息影响,上证指数当日大涨33.71点,收于1398.01点,单日涨幅达2.47%。
2004年2月2日,国九条出台,同年4月为落实国九条,证监会成立六个工作组。
2004年6月25日,中小企业板块正式登场、首批八只股票上市,这是落实“国九条”的首项具体措施之一。
2004年6月30日, 济南钢铁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一级市场新股不败神话在中国股市正式宣告终结。济南钢铁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一级市场新股不败神话在中国股市正式宣告终结。
2005年4月29日,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2005年6月6日,沪市大盘见底998.23点,从而结束了长达四年的熊市。
2005年6月10日, 三一重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个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行全流通的上市公司。
2006年5月20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发布关于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办法。沪市新办法将申购上限放宽到当次上网发行总量或9999.9万股,深市规定申购上限为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 超过9999.995万股。
2006年6月19日,新老划断后的第一只新股中工国际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这标志着终止一年多的IPO恢复,由于是一年多以来的首次IPO,该股首日受到市场资金的疯狂追捧,首日涨幅达到332.03%,最大涨幅更是达到惊人的576%。
2006年12月26日,沪指报收2505.70点,当日成交额457.9亿元,首次站上了2500点的高位。
2007年1月9日, 国内保险第一股“中国人寿”成功回归A股,成为首家A股上市保险公司。这标志着保险公司登陆A股的序幕拉开。
2007年2月26日,沪市大盘首次突破3000点。120只股票达到10%涨停位,投资者企盼的春节后“开门红”成为现实。
2007年5月9日,大盘蓝筹股推动沪深两市大幅上涨,沪市大盘突破4000点,沪综指收报4013.08点。
2007年5月31日,调高股票印花税,单日震荡320点创15年纪录。
2007年8月23日,沪市大盘突破5000点.,盘中上摸5050.38点,报收5032.49点。
2007年9月28日,沪市大盘突破5500点,迎接58周年国庆节。
2007年10月16日,党的“十七”大召开,沪市突破6000点,最高到达6124.04点,成为了历史以来的最高点位。
2008年1月14日,证券论坛讨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要以全球视野, 5500不攻而破,沪市又进入了进一步的下跌周期。
2008年3月14日,受国内平安再融资,雪灾,大小非解禁和物价上涨等压力,以及美国次债进一步影响沪市直破4000点。
2008年4月16日,中国第一只以角为计价单位的股票紫金矿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申购,申购价为7。13元。
2008年4月22日,管理层明确大小非减持的有关规定,上证指数高开低走,次日跌破3000点至2990点。
2008年4月24日,受证券交易印花税从0.3%降为0.1%影响,上证指数大幅收高。
2008年5月13日,受隔日下午14时28分汶川八级大地震影响,股市低开后返身走好,一度广大投资者以不抛股票来支撑指数。
2008年8月8日,29届北京奥运会召开,大盘以“利好”出尽而大跌,次个交易日跌破2500点,收于2470.07点。
2008年9月16日,受美国雷曼兄弟银行倒闭,美国股市暴跌影响,以及央行下调银行准备金和贷款利息拖累,金融股大幅下跌,上证指数跌破2000点,9月18日跌至1802.33点。
2008年9月19日,受管理层允许汇金公司对工建中三大银行护盘等三大利好消息影响,大盘出现了几乎集体涨停的壮观。
2008年10月28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全面杀跌,上证指数又走入下降通道,最低到达1664 .93点。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筹备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有望正式开启。
2009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决定撤销宁波立立电子2008年7月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决定,同时要求立立电子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这在中国证券市场尚属首例。
2009年6月10日, 证监会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实施之后将随时向企业发审核批文。这意味着暂停8个多月的IPO重启。
2009年7月29日,金融危机全面全面爆发以来全球最大一单IPO中国建筑在沪市登陆,上海证券市场发生了有史以来3031.75亿的最大单日成交量,并出现09年最大的跌幅,盘中连破3400,3300,3200点整数关,报收3266.43点。
❾ 《证券法》最近一次修改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修改后的《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可见于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51027/22022072028.shtml
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何时起开始实行的
1998年复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制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行,后又有三次修改,具体如下:
1、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