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营证券经纪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为
经营经纪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5千万人民币。
经营证券承销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是专属1亿人名币。
经营承销保荐、自营、资产管理之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是5亿元人民币。
1、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
2、证券承销商是指与发行人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协助公开发行证券,藉此获取相应的承销费用的证券经营机构。
3、保荐人是二板市场的一种特有的证券公司。这种证券公司的特点从其名称“保荐”二字即可反映出来,即保荐人既是担保人,又是推荐人。
(1)证券代理经纪业务扩展阅读:
证券经营机构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国家证券管理机关批准的可以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法人。
2、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承担从事证券代理业务风险的能力。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尤其是证券经纪业务的规章制度。
B. 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承销业务谁的风险大
1.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2.证销业务概述股票承销是指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借助其在证券市场上的良好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帮助发行人发行股票的行为,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销费用。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券商充当承销商角色,对券商来说,证券承销业务是券商的重要业务并构成券商传统业务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而证券公司的股票承销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对人力资本的依赖性。股票承销的成功与否和收益的大小更主要地依赖于股票承销业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要求从业者不仅具备较好的财务、法律知识、还应该具备快速学习能力、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沟通能力。
2.项目周期长,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一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都要介入前期的企业改制辅导工作,一般最少需要一年时间,才能上报审批,直至决定股票发行承销,时间跨度很大。
3.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一旦证券公司争取到承销项目,就能为证券公司带来一次性的巨额收益,但由于市场变化,其风险也很大。
4.业务的创新性。特别表现在承销手段以及发行方式上的创新,更能给证券公司争取较多的承销业务。承销方式主要有两种:包销和代销。
C.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什么规定
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并在证券营业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及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提示客户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的纠纷。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保证投诉电话至少在营业时间内有人值守。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六)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客户档案应当包括客户及代理人名称、地址、通讯联系方式、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客户资金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揭示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
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
(一)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二)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三)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四)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营。
(一)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控流程。
(三)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制,保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畅通,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自查,按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四)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五)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六)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七)本条(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审计的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的下列事项: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经营、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无重大突发事件、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以及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六、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建立、管理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管理、客户资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证券托管、交易风险监控等信息系统,各项业务数据应当集中存放。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分配和授予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权限及参数;证券公司不得向证券营业部授予虚增虚减客户资金、证券及账户,客户间资金及证券转移,修改清算数据的系统权限;证券营业部新建信息系统,应当由证券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七、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以及自律规则、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证券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中,应当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合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内部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
八、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D.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在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商,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证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广大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而只能由经过批准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证券经纪商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则需委托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来完成交易过程。因此,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证券经纪商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经纪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的媒介作用,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第二,提供信息服务。证券经纪商一旦和客户建立了买卖委托关系,客户往往希望证券经纪商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这些信息服务包括: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等。
E. 证券公司可以开展经纪业务了吗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证券公司的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买卖。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即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及证券公司受理了委托,两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经纪业务中的委托单,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不仅具有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业务。
F. 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同时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经过这两个环节才能建立经纪关系。
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2.证券经纪商已向投资者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3.投资者表明证券经纪商已向其揭示证券买卖的风险;
4.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
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6.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7.委托、交收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8.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9.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
10.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1.投资者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3.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果采用网上委托的方式,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还要签订网上委托协议书。 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目的是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在接受开户时,证券经纪商应对委托人的情况加以了解。
办理委托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双方的经纪关系表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投资者有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投资者有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投资者有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
1.如实填写开户书和委托单,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查;
2.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3.足额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4.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
5.接受交易结果;
6.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包括两条,一是证券经纪商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二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其义务主要包括:
1.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具体包括,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时,必须作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在接受委托人的买卖委托后,需按委托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尽力以对客户最有利的价格成交;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地按照委托的交易种类、证券名称、买人或卖出、买卖数量、限价或市价等条件,在委托有效时间内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如委托人变更或撤消委托,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委托人撤消或未能成交的委托,经纪商应退还其交保的资金和证券;买卖成交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监管、司法机关与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
5.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缴纳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记录;接受客户缴纳的交易结算资金及缴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6.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人和委托卖出时,不能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7.证券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
提示: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证券公司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需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投诉或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1.不得为客户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1.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G. 如何做好证券经纪业务
只有相当少的一群人才能成为一个优秀的证券经纪人,这和保险代理是一样的。扣除老人、小孩,受过至少初中以上教育的成年人,大约1000个能出一个。而且,这个比例还是在东南比较发达的地区。不是任何一个人都能成为优秀的证券经纪人。想做一个合格甚至优秀的证券经纪人,需要有如下条件:
1、对于零(低)底薪的认识。接触到的很多人对此认识其实很不足。公司和员工之间就薪水问题其实是一种博弈。低底薪+高佣金和高底薪+低佣金其实是朝三暮四的道理。而证券经纪业务销售在前收益在后的特性决定了经纪人一定是低底薪,甚至零底薪的。
比如说,一个员工能为公司每个月创造2万元的收入。扣除成本以及剩余价值之后,公司决定给这个员工1万元。很多人愿意接受给6000底薪加上4000提成,甚至可以不要这4000提成。也不愿意接受拿600底薪,加上9400元提成。这种心理要不就是对自己没有信心,要不就是骗子,退一万步想,没有底薪是什么人?这个世界只有两种人没有底薪。一是乞丐,二是老板。总不见得经纪人是乞丐吧,那就是做老板了。
所以,做经纪人的第一条件就是有强烈的做老板,或者说创业的欲望。没有强烈企图心的人是做不了经纪人的。
2、对于事业还是职业的认识。接触过一些保险代理人,当然也接触过很多证券经纪人,相当多的人是把它当成一个糊口的职业来看待。如果是这样的话,对不起,会相当失望。因为这个职业给予的薪水很低,业内的普遍标准是600-800之间。在上海,这个月薪是没有任何吸引力的。相对的,付出的却很多。如果不是抱着长远的目光,把它当一份自己的事业来做的话,恐怕1个星期都撑不过去。
从第一个条件可以看到,只有做老板创业的欲望,才能把你的工作当成事业来做,把愿望上升成为信念。考试大整理
3、对于吃苦的认识。吃苦这东西,很多人都以为自己能吃。由于增员的关系,我看到过很多个人简历,一般都写上“本人吃苦耐劳......”。可惜,经纪人对吃苦的要求远远不是你可以三天三夜不睡觉,或者是跑厕所里打扫个马桶那么简单。许多从事经纪人工作的人,最后选择退出就是因为:能吃苦不能受气。而且,这种现象,恕我直言,在现今的大学生中越来越普遍。
所谓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对此话的理解就是要学会受气。做错什么事情被人痛骂一顿,这个不叫受气。而是明明没做错或者是做自己的本分,还要被人痛斥:“品味低下……”,这才叫受气。
做老板哪有不受气的。记得朋友说过一个故事,说新东方老板当年刚刚起步时候,被黑社会缠上,受了点皮肉之苦。于是,他想,结交一些公安局的人就可以好些。经人介绍,他认识了一个大队长。于是,他请这位大队长吃饭。饭桌上,这个教师出身的一介书生,啥话都不会说,只顾闷头喝酒。大醉一场,再大哭一场,第二天照样夹着本子上课去了。 以前没有接触营销的时候,对“从头再来”、“步步高”之类的歌曲没什么太大兴趣。做了经纪以后,一听从头再来,就会立刻全神贯注起来。即便客户再多,规模再大,面对一个新客户,岂非是一切从头再来?
4、对于投资咨询的认识。是以“投资顾问”的名义进行招聘的。首先是很多人没搞清楚咨询和研发的区别。做研发的,就是做后台的,而做咨询的,其实是前台的,直接面向客户的。更令我感到有些无奈的是,许多人愿意做投资咨询,也就是做客户服务,却不愿意从事客户开发。呜呼,没有客户开发就没有客户,又何来客户服务?难道,要让别人将客户双手赠送不成?
所以,很多投资咨询顾问做着做着就变成了股评家,盖因他实在不曾经历过客户开发,不知道客户的真正需求。当然,客户要来炒股票,终极需求都是为了赚钱。但是,又有哪个投资咨询顾问可以保证他的每一个客户在每天都能赚钱。或者每一笔都能赚钱。
5、对于金融销售的认识。认识到在客户服务之前要从事客户开发还不够,还要认识这个客户开发,也就是金融销售究竟是个什么东西。这其实真正是一个双赢的买卖。很多商品交易长期要做到双赢,但短期单赢问题也不大。但是这个证券经纪单赢是不存在的。销售不产生收入,只有服务才产生收入是经纪业务的显著特征。金融销售的本质在于:你提供一种服务,能够帮助客户赚钱。所以,你不是求客户的。你做的事情无非是把这种服务告诉客户罢了。
经纪人其实不是一个跑量的工种。一个经纪人如果有300个平均20万资产的客户,就可以活得非常好了。(年收入不低于15万)为了达到这样一个月薪1万以上的职位,你认为花几年合适呢?考试大整理
而且,一个成功的经纪人在若干年后工作其实是非常惬意的。这是一个积德的工作,很多人都会很感激你。我实在看不出来,有什么理由要拒绝这样一个机会,或者说,不为这样一个前途付出几年的努力。
H. 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包含融资融券业务吗
经纪业务不包括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只是开户给股民买卖来收取手续费,靠天吃饭的属性很强!融资融券业务是属于其它的业务板块了。
I. 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都是证券公司的业务,都是投资证券的。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其实是客户自己投资。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自己投资证券的行为
J.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证内券经纪商、证容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1、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2、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3、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 3 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