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屡禁不止 证券经纪人代客理财成风
我国股市上存在的问题太多了,证监会老是干拍脑袋的事情。
北京东路营业部有好多券商的营业部,联合有 信达有 国信也有。
你到那种“专业的证券经纪人论坛”去问问看! 那里证券经纪人多!
㈡ 证券经纪人有什么要求可以帮客户分析、推荐股票吗能代理买卖吗
这个有很多的呢。具体您可以多查找下。这类型的公司。高低不就
㈢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应该遵守什么
不承诺收益,不而已贬低同行,不代客理财,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㈣ 让券商回归证券经纪人本位是什么意思
2005年8月31日,被称为德隆系刑事第一案的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式判决。德恒证券及原德恒证券7位高管均被判有罪。
此案的判决对于券商今后委托理财的走向具有标志性意义。重庆一中院以《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这意味着,德恒与7位高管是因为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困扰而获罪,与孙大午案在性质上并无不同。
德恒案的判决还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即无论对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认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只要造成了金融风险,就有可能被视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遭到惩罚,有关决策当局不惮用铁腕整治金融秩序。这在事实上否定了券商以往的多重角色定位,有助于恢复其证券经纪人的本来面目。
中国金融市场发轫之初,证券公司集投行、基金与信托等多重身份于一身,在资本市场呼风唤雨,证券经纪主业反而显得黯淡。中国证券业也因此偏离了为优质上市企业提供资源的主要诉求。
市场处于上行通道,高风险往往被高收益遮盖,投资人与证券公司皆大欢喜,监管部门的神经也相应松懈;一旦市场滑入下行通道,各种隐藏的风险水落石出,此时,金融市场不堪重负,法律的补漏弥缝便提上议事日程。
2001年,德隆系所属的金新信托发生挤兑风潮,为应付无法兑付41亿元委托理财资金的破产威胁,德隆系的掌门人唐万新通过掌控德恒证券等多家金融机构,打造出混业经营的金融航空母舰,在表面的繁花似锦下,财务黑洞急剧扩大,高达数百亿元。在此期间,我们没有看到有关政府部门的任何预警公告,各个财务年度的审计、核查措施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德恒案并非个例。2004年,券商委托理财风险集中爆发,10多家上市公司采取诉讼方式追讨委托资金。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国家补偿”工程———动用政府资金,对“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补偿投资者的损失。说明金融市场风险之大,必须动用国家财政加以平息,成为问题券商“干扰金融秩序”的形象注脚。
证监会处境颇为尴尬,一方面不愿意让证券公司退出委托理财业务,另一方面也意识到其中的风险。因此,在行动上较为谨慎,出台《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在核定资格时较为严格,去年对券商的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了专项清理,但在具体监管时难免心慈手软。因此,在委托理财保本承诺风行一时的局面下,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风险也因此急剧放大。
从表面上看,对券商委托理财加以法律制约是为了让证券公司回归本位,实际上反映了中国金融市场细分化、规范化的过程中,政府对券商进行重新定位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已有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等多元势力抢夺委托理财大餐,而券商迄今为止的表现似乎也在证明,他们的专业能力不足以担当此任。
在这种情况下,券商继续通过不规范的委托理财方式,搅动资金泡沫来增加收益,显得不合时宜。也许,我们很快就能见证券商从委托理财领域大撤退的一幕。
㈤ 经纪人代客理财证券公司有没有连带责任
1:证券经纪抄人不允许代客理财,那是违法的
2: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证券公司不附带证券经纪人的责任,不能向证券公司索赔
3:如果你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打听证券经纪人与他的公司签署的是什么样的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不论是什么样的你都可以索赔,如果是经纪人协议或者是派遣协议那么你就没法索赔了
㈥ 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客理财,结果亏损严重,如果客户起诉赔...
一般情况下,客户起诉你,说明情况已经相当严重。首先不管是谁的过错,反正经纪人是违法的至少已经违规了。现在已经明确规定不得代客理财了。如果私下里签了协议,估计会有点用
㈦ 证券经纪人代客理财是违法的,那么证券经纪人与客户签的代客理财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出了问题你只能追究经纪人而不能追究证券公司,因为开户的时候你已经签了“风险揭示书”,里面描述得很清楚这是经纪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