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财务造假什么处罚
投资者期待的对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严厉处罚并没有到来。继南纺股份5年财务造假3.4亿元仅被罚款50万元之后,新中基也于7月8日晚间发布被处罚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间累计虚增净利润达2.2亿元被处以40万元罚款。
严厉处罚再一次爽约,强制退市则更是无从谈起。由近百件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所构建的资本市场诚信司法秩序,正面临信任危机。
“法律规定如此,类似处罚尽管看似重罪轻处,可已经是顶格处罚了”,或许,管理层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也有苦难言,总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规定吧?可有权制定、执行和适用法律规则的管理者,不仅要对遵循适用于其操作的规则负责,还要对法律的实际执行做到连贯一致,并且与法律的“法益”相符合,达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对于A股市场的监管者来说,如何在既有法律体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罚责不力的情况下,让其执法行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执法震慑违法,是其对每一则违法案例结案前应该重点考虑的。
以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为例,现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确对其罚责规定比较粗疏,且规定的违法成本轻微,这也是迄今为止几个案子引起巨大社会争议的原因。但这并不代表管理层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灵活执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慑选择性违法行为。
比如,对于上述财务造假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由证监会在处罚时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由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暂停上市的风险”决定相关违法公司暂停上市,进而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严惩违法、预防违法和维护法律严肃性的执法目的。
当然,基于法律的正义实现终极诉求,管理层挽回公众对法律或其执法的信任的着力点,除了“灵活执法”外,还必须放在“紧急立法”上。根据现有《证券法》修法计划,《证券法》修订涉及事项众多,短时间内难以出台,既然《证券法》的修订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关动摇市场根本的违法行为又屡禁不止,招惹众怒,那就不能坐等《证券法》的修订而对既有严重违法行为姑息养奸,而应积极寻求相关有权部门修法或释法。
具体来说,可以寻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证监会正在进行的退市制度改革,专门针对投资者反映强烈而又动摇资本市场根本的严重财务造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出台加大处罚力度的“暂行规定”或“立法解释”,规定严重财务造假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予以强制退市。对严重证券违法负有主要责任或专业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一概终身市场禁入、追究刑事责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并规定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前执行。
Ⅱ 我发了份简历给证券公司。关于工作单位的信息造假了。怎么办。我正准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如果考上了。
说说来我的公司,排名前十的券自商,你看你的申请职位是在营业部还是公司总部,我们总部职位会做背对背调查,因此一旦造假就比较难并且危险。而营业部至多让你写下证明人,你只要写下差不多的(甚至在那个你没有工作的公司但是朋友在工作的公司你朋友的电话就可以),记住,你防的就不是营业部领导,而是使坏的人。一旦你想不到的敌人背后捅你,你即便已经入职(营业部一般不会因为建立造假开你),在领导那里你也彻底完蛋,谁也不会信任你了。
Ⅲ 国信证券陈青青造假套股民。
不要信他。
都是骗人的。
Ⅳ 求国外对会计造假做出怎样的研究综述
国外的研究现状: 国外的研究现状: 在相关的国外文献中,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 从证券监管角度,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 SEC)在 1934 年针对证券市场的操纵和欺骗行为负责 实施《证券交易法》 ,经过多年的实践,建立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有效机制。
从经济学角度,在 1944 年,Von Neuman 和 O.Morgensterm 合著的《博弈 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将博弈论运用于经济领域中研究博弈各方之间发生直 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选择及其均衡问题;而随后该均衡被 Nash,J 提升到另 一高度,即“纳什均衡” 。该理论一定程度上剖析了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披露 问题深层原因和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角度,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 FASB) 颁布的第二号 《财务会计公告》 。 从财务报告改进角度,有英国的财务报告未来模式和美国的改进企业报告等。 从董事会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角度,BeaSley(1999)研究发现,财务 报告的舞弊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规模有关;LaParta(2000)等发现,股权集中 度与会计信息质量负相关。 Warfield(2004)等从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角度提出,当管理人 员入股或企业所占股份份额增加时就降低代理人的成本,减少高管操纵会计 信息的可能性。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国内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会计舞弊事件的频频暴光,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孙铮(1996)在其博士论文《论证券市场管理中的会计规范》中,以防 范的方法研究了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问题,他重点强调了会计准则对证券市 场会计信息的规范作用,指出会计准则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核心;同时也 探讨了市场有效性与会计信息的关系、会计信息披露的管制以及会计信息披 露制度的内容和方式等问题。 吴联生(2000)在其博士论文《上市公司会计报告研究》中,对上市公 司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应用规律展开研究。他认为,根据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 计信息的需求,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报告应加强对人力资源、EPS(每股收益) 信息、财务预测信息和分部信息的披露,同时增加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信 息及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分析。 黄世忠(2001)教授在《上市公司信息质量面临的挑战与思考》一文提 到,从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现行的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造假成本与造假
Ⅳ 会计造假在中国严重吗
事实上,企业“假账”长期以来屡屡出现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已经成为经济管理特别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顽症,这绝对值得我们去深思。
追索其动机之一是上级主管部门定所制定的经济增长指标的压力。这往往是因为中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惯性,以及官员政绩考核制度的弊端,因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记假账、账外账早也就了公开的秘密,政府部门在总结工作需要突出政绩,则需要数字气球越吹越大越好。动机之二是企业本身的利益驱动,如企业向银行贷款时,要夸大资产和净资产及利润收益的数字,掩饰不良资产;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要隐瞒缩小利润额以“合理避税”;在向主管部门上报经营业绩时,却要向实际数字里“加料”。当然,还有主要的是个人的机会成本问题,也就是个人的收益机会远远大于做假账所付出的成本的原因。
对于有关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也是为了自己本身利益,“受人钱财,给人消灾”。而且付款的是那些中央企业,而不是国资委,那当然只对付款的中央企业“负责”。再加上在181家中央企业中,只有92家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不能有效进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就算是设立了总会计师,也是由中央企业内部委任,要向企业负责人负责,受企业负责人领导,这只是内部人监督内部人,从制度上天然就存在缺陷。
对于做假账问题,前总理朱镕基曾要求所有会计人员必须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破例地先后3次为中国新成立的3所国家会计学院题写了同样“不做假账” 的校训。这原本是会计行业职业操守的“底线”,而2000年7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也是对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的明确规定。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第28条又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不履行上述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但实际执行起来,又有多少人被追究呢?上市公司做因假账造成投资者过千万、过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的损失,但真正能查出来的又有多大的比例?对查出来的违规违法者的惩罚(有相当部分甚至不是刑罚)相对却显得太轻太轻了。
如《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一般都给予行政处罚,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都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与上市公司通过做假账能在市场上圈回巨额资金,部门、企业和个人收益如此之高对比,其成本是如此之低,那就根本用不上“铤而走险”这词语来形容了。
而做假账的现象又何止发生在中央企业里,前一两年各地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有关部会计从业人员发誓“不做假账”的活动,正说明了做假帐的泛滥,可以说是一个普遍存在,如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隐瞒缩小利润,上市公司则虚报扩大利润等。只不过是上市公司更直接牵涉到众多股民个人利益而反响最大而已。从已揭露的琼民源、红光、郑百文、银广夏、大庆联谊和麦科特等案中,包括上市公司到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整个公司上市的各个中介环节,均暗中存在一幕幕做假大戏,最终损失的是广大的投资者及中国上市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的诚信。
证券市场应该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的原则,这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来维护,中介机构承担着“警察”的角色,而且,最重要的是,中介机构的服务不单纯是为企业服务,更同样是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上市公司做假账,只是上市公司接受你的服务产品,却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假冒伪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利益。
作为证券中介机构不仅是发行公司与投资者的中介,也应该是发行公司与监管机构的中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上市前后的监管作用更直接和及时,其监管的直接性效果是监管机构所不能代替的。因为有关证券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承担的任务有:为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为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做常年会计查账验证和审核工作。可以说,证券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是最了解的。
然而,我们一直只重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而忽视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并且对其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如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揭露出来的案例中,大多数却被“技术失误或错误”的理由而逃避了刑事责任。也正是对中介机构监管的忽视和对其违规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另其违规所获得的收益机会远远大于违规所付出的成本。
其实,人的经济行为是天然合理的,这与经济学上自私的“经济人”假设这是一致的。从经济学范畴看,经济学是“不讲道德”的,是“自私”的,而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在既定的条件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方案,也即是会采用机会成本来计算自己的行为。如果做假账有利可图的话,任何人都都有做假账的动机,关键就看做假账的成本如何。因此,是没有不合理的个人行为和个人选择,只有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正如郎咸平所说:我们在指责那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个人行为的同时,是否有考虑到我们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问题?
本人一些做销售代理业务一些代理钢材和汽车销售的朋友,对于钻制度空子运用起来很自如。例如供货工厂明文规定要统一销售价格,各代理商不能私自降价,但由于也同样规定每年代理销售多少数量(金额)的产品,工厂能给予多少比例的销售费用返利,因此到年终岁晚两三个月,接近销售数量的,他们绝对私自用其他方法降价来完成规定的销售数量,目的是能够拿到工厂给予的销售返利,因为销售返利的总得益比降价损失部分要大。这样一来,统一销售价格的制度规定就失去了约束力。
汽车零件玩出来的花样行政侵夺科学的灾难美女博客决赛进行北京手机资费下调
中国连续快速的经济增长和持续下滑的股市却形成巨大的反差,据统计,中国的股市从1998年至2003年的平均股息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从2001年6月到2004年9月三年时间内,股市流通市值缩水7100亿元,如果加上其它付出的成本费用,投资者的净损失约为10100亿元。而这巨大的损失,已经不能简单用做假账的原因来解释了。
2004年11月在中国证券市场可能最大的新闻是王小石案,已经直指体制性的弊端,也就是说现有体制提供着各种寻租之机会。投资者多年来的巨额损失,实际上均基本流入了通过了政府管制进入市场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政府税收及其管理机构里,损失的是那些可自由进入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证券监管部门实质已经成为了既得利益集团,因而在过多用行政职能干预市场、代替市场职能的同时,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市场制度与规则,不能对掠夺投资者财富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易宪容的观点)。
做假帐的危害是人所共知,如果得不到制止,将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如果自己不做假账而别人在做,则使自己丧失竞争力,最后也只好“同流合污”。长此下去,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将被扰乱,也使政府因掌握的经济信息失真而影响宏观经济决策,更严重危害社会风气,造成社会信任危机。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杜绝做假账的泛滥,我们要考虑到政治、商业、社会、文化等等因素,必须在体制和制度建设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Ⅵ 证券公司可以对当日股价进行作假吗
证券公司不可以对当日股价进行作假,现在这么多可以查询股价的媒介。
Ⅶ 目前国内证券业主要监管内容有哪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背了证券业监管的哪项
目前国内证券业主要监控内容有哪些?
Ⅷ 证券公司可以对当日股价进行作假吗
很难,因为股票软件一般不是证券公司自己做的,而且可以自己下载不同软件,可以同时使用,对比使用,对于有经验股民很难欺骗!
Ⅸ 请问如何在网上找到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表的案例
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表的案例
前 言
美国自二00一年十月以来,陆续爆发安隆(Enron)的财务报表不实报导、世界通讯(Worldcom)的隐瞒亏损、线上时代华纳(AOL LIME Warners)的虚报广告营收及强生制药(Johnson)被控隐瞒产品过失,甚至连国际知名的奇异公司(G.E.)、美国国际集团(AIG)、思科(Cisco)、摩根大通银行及国际商业机器(IBM)等也因为可疑的会计操作实务,而让投资人起了疑心,弊案酬闻,使得股市狂跌,造成美国自30年代经济大恐慌以来,最大的投资信心危机。
有鉴於此,美国参议员沙班(Paul Sarbane)提出的著名的沙氏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又称为「企业改革法」),该法案的重要项目包括:强化主管机关之监督、公司治理、会计师独立性等,并成立公开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尤其在会计师独立性及内部控制等议题上,明文规定会计师不得同时为同一客户提供审计及非审计服务,并加强对公司内部稽核之监控。
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功能原在赋予会计师站在保护投资大众的立场,以稽核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资讯。然而一连串的企业丑闻案,使会计师的公信力受到怀疑,从而影响公开发行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导准则、会计及审计规范与管制的可靠性。
一九九七年底的亚洲金融风暴,凸显出亚洲企业仍以家族及集团化经营为主,大陆的”老三案”(深圳原野、海南中水、长城机电)导致涉案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相关注册会计师承受严厉的行政处罚;“新三案“(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则是“所破人亡”,而查核银广夏、东方电子的注册会计师更是锒铛入狱,遭受惩处 。台湾在二00四年爆发之博达、皇统、宏达科、讯碟、升技等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股价护盘及利益输送等情事,引发了本土性金融风暴,不仅使一般投资人蒙受重大损失,更使金融体系的资产品质恶化,投资人信心大受打击,亦使得签证这些公司的会计师受到舆论及法律上严格的谴责 。
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如何建立一套公司治理制度以侦测舞弊,便显得异常重要。公司治理可分为“内部监控“,及“外部治理“两类,前者企求在公司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由股东会与监督机关善尽监督义务,避免公司经营者从事道德危险之行为;后者则希冀由交易相对人、债权人、市场、主管机关、证卷商、会计师、及社会大众等共同发挥力量来监督公司经营者追求公司利益。世界银行於一九九九年提出之公司治理架构如图一所示:
爰此,本文乃藉由分析财务报表虚假之原因及特点,并从两岸之经营环境与会计师之责任与独立性规范之观点,探求如何落实公司治理制度中,有关两岸会计师查核签证之一环。
一、上市公司管理舞弊之原因分析
所谓“虚假财务报告”,是指财务报告中所揭示的财务会计资讯存在严重不实或者财务报告的揭露存在重大遗漏。不同的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不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层面:
1. 股价考量
若经营高层本身就是大股东或有业绩预算的压力,为了使该公司有更高的股价,进而使自己本身持股市值增加,便有强烈的诱因趋使他对财务报表动手脚,从营业收入开始,不论是毛利率、营业费用、营业利益、业外收益等都有可用来“窗饰“财务报表。此与投资人及分析师长久以来非常重视公司的营业收入成长、毛利率变化、盈余成长及每股盈余等数字上,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2. 募集资金的考量
对於有募集资金压力的公司而言,如何从市场上募得较佳的资金条件,企业的营运获利状况,是关键性的因素,此乃经营高层要对财务报表作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为了能够顺利地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条件不佳的企业若欲配股或增发新股,就会操纵损益,发布虚假的财务报表。
3. 经营管理阶层之薪酬与公司绩效有连带关系
企业管理阶层之薪酬结构自1990年代发生变化,为奖励管理阶层之经营绩效所发放之红利,从过去之现金红利制转变成目前多数公司以股票选择权作为员工之酬劳。根据统计,企业对於股票选择权之发放比例在过去十年间成长三倍,其相对应之价值更是惊人,1997年全美前2000大企业所发放之股票选择权市值约为50亿美元,至2000年时,其市值已增加为162亿美元,其价值短短三年间就超过三倍。两岸上市公司的高阶经营层通常不会愿意自己因业绩不好而下台,但在经营环境艰困时,作假帐就变成经营层要维持好获利绩效的选择项目之一。股票选择权诱使企业管理阶层积极创造经营绩效以拉抬公司股价,台湾目前常见的方式包括提早认列未实现收入、隐藏负债、使用其他新颖的会计手法等,以提高公司当年度之盈余。大陆企业目前仍然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上市公司大部分也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在管理体制上还带有原来的一些特点,有些经营管理者在上任的当年会希望公司利润能有大幅上升,从而展现自己的管理能力和绩效。亦有部分经理人为达到此种预期,便会著手粉饰财务报告。
4. 资产重组或合并过程中的需要
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合并,往往涉及很多人的利益,为了满足不同的利益需要,企业通常会藉改制和合并之机制造虚假的财务报告。例如有些上市公司为了维护企业在股票市场的形象,藉合并之名迷惑投资者。
随著两岸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家对市场的监管愈来愈趋严峻,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财务报告所需承担的风险也逐渐加大,通常必须有很大的诱因,才会促使上市以司挺而走险。
二、 产生虚假财务报告的原因及理论分析
由於资讯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存在著资讯不对称,拥用较多资讯的一方就能够利用资讯为自己谋利,审计的产生即为了减少资讯的不对称。美国证管会向来以其透明的资讯揭露、严密的会计法规及有效率的执法机构,建置堪称最具效率之市场规范架构。并於2000年8月订定「公平揭露规则」 (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简称Regulation FD),禁止企业与证券分析师於非公开场合接触时传递有关企业内部之重大未公开讯息。惟Regulation FD之实施仍无法完全解决资讯不对称之问题,证券分析师於安隆、世界通讯案中,不但获知企业内部之重大未公开讯息,甚至隐而未告或发布不当之研究报告以误导投资人。致使投资人质疑证管会是否确有善尽主管机关监督之责。
产生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究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利益和风险的权衡”决定了企业为什麼做虚假财务报告;二是“资讯不对称”决定了企业为什麼能够做虚假财务报告。
自1990年代全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就替顾客提供管理谘询服务,即为其查帐客户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服务。由於管理谘询服务之公费收入远较查核业务为高,其潜在之市场让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除削价竞争外,对於查帐客户偏好之会计方法,也渐选择以默认应对。会计师就此之利益衡量,使独立性渐受侵蚀。
企业出具虚假财务报告一旦被查出,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可能造成公司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的损害,日后成为被稽查的重点对象,造假者个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和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尽管如此,仍有企业为追求从而铤而走险。加诸目前企业内、外部监管不力等因素,企业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被稽核的比率相当低,且对舞弊案之惩处力度不大。
三、 两岸财务报告造假的主要手法
大陆有学者针对其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进行研究 ,本研究更加入近期台湾的舞弊造假手法加以比较。从理论上来说,舞弊最终乃须透过财务报告表达出来。表一说明了两岸上市司财务舞弊案的造假手法。
表中列示的造假手法都是窗饰财务报告的做法。为了满足不同的目的,会计人员会灵活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使得财务报告符合管理阶层之期望。兹将财务会计实务中,兹将常使用的财报舞弊方式说明如下:
1. 虚增销货收入
此乃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手法中最常采用的方法。如大陆红光实业、黎明股份、银广夏等,--为了提高净收益,从而达到配股或分红等其他目的,管理当局於是透过制造某些虚拟的销货业务,从而高估其销货收入。
台湾2004年爆发的地雷股中,亦有多家上市公司以先设立人头或空壳公司,再由地雷公司与这些人头公司进行进货及销货的交易,如此一来,就可「凭空创造」经营阶层所要的漂亮营收数字,以近期降为全额交割股的升技为例,根据证交所资料显示,升技2004年上半年自Top Rise等3家供应商进货55亿元,占总进货金额之70%,同期间,销货至Sunfine等4家公司61亿元,占总销货金额之71%,其中有高达41亿余元无实际通关证明文件,此外,以上所提及7家进货及销货公司都在香港注册,且住址皆相同,明显是设立来作虚灌营收的空壳公司。结果,升技2004年前3季的148亿营业收入,近15亿的税后净利及2.41元的每股税后盈余,绝大部份是造假作出来的。
2. 虚增应收帐款
虚增应收帐款可同时虚增销货收入。由於会计处理上只要有单据证明销货,便可认列营业收入及应收帐款,因此,某些公司为了增加营收,会刻意放宽销货政策,例如延长客户付款期限、给予较多的折让或利用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等,使营业收入在短期间不正常地增加,这对公司的损益表有一定的美化作用。 例如,大陆51黎明弊案中,即为了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些拟销货业务和销货对象,不惜虚开销货发票,虚增收入。该公司所属的营销不能作进项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269万元,而台湾的博达公司亦利用关系企业制造多起虚拟之交易。
表一 两岸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的造假手法
虚增销货收入 虚增应收帐款 存货价值的任意调整 会计政策利用 关系人或子公司交易 费用的转移和调整
大陆红光实业舞弊案 ★ ★ ★
大陆郑百文舞弊案 ★ ★ ★
大陆张家界舞弊案 ★
大陆ST黎明舞弊案 ★ ★ ★ ★ ★
大陆大东海舞弊案 ★ ★
大陆银广厦舞弊案 ★ ★ ★ ★
大陆麦科特舞弊案 ★
台湾博达舞弊案 ★ ★ ★
台湾升技舞弊案 ★ ★ ★
台湾皇统舞弊案 ★ ★ ★ ★
台湾宏达科舞弊案 ★ ★
台湾太电掏空案舞弊案 ★ ★ ★
台湾中强电子舞弊案 ★ ★
1997年度大陆上市公司61.12%的应收帐款是其关系人交易 (见表二),其中与控股公司发生的应收帐款关系人交易达95.29亿元,占总额的39.71%,与同属控股子公司、集团附属企业和兄弟公司之间发生的应收帐款金额为75.13亿元,占总额的31.31%。值得注意的是,大陆上市公司关系人交易中应收帐款金额盈余过大,显示操踪现象显著。
关系人 交易笔数 交易金额(亿元) 所占比例(%)
直(间)接控股公司 291 95.29 39.71
从属控股子公司、集团 145 75.13 31.31
附属企业、兄弟公司、子公司 98 26.31 10.96
联营、参股公司 207 17.47 7.28
合资公司 11 25.79 10.74
小 计 752 239.99 100.00
资料来源:蒋义宏、魏刚著,「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与财务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
学出版社。
3. 存货价值的任意调整
在销货收入不虚增的情况下,“盈余管理”的焦点就著中在成本及费用两个方面。销货成本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存货成本的调整,而存货所包括的层面较广,设计方法又多,乃为财会人员提供了很多虚拟财报的管道。假若,该产品需求不错,在通路上的货品销售不成问题,对该公司将不会有负面影响,但是,若该产品在通路上出现滞销的情况,不仅公司未来业绩将受影响,之前异常增加的应收帐款,也有可能会变成呆帐,若通路商要求退货,又是另一笔退货呆帐,二者皆可能影响公司获利状况,台湾多年前生产电脑显示器的中强电子,就是因此而关门大吉。
另外,台湾2004年中股市最大地雷之一的博达案,自1999年开始,即透过国内外人头公司,以假买卖的方式做帐达141亿元,由於当时手机概念股当红,博达即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砷化镓未来应用在手机上的商机有多大,成长性有多高,为了圆这个谎,博达透过这些人头公司,以假销货单进行堆货,在进货方面,则另外找了7家,自设2家原料供应商配合出货洗钱,虚灌营收手法的手法与升技案如出一辙。
大陆部分则有麦科特公司透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约,虚列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约、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增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98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又如例如黎明进出口公司擅自将其本应在「委托发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装业务,通过与被委托方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销货核算,以虚增888万元之销货收入。
4. 会计政策利用
有时上市司也会利用会计变动或会计制度和准则的漏洞来操纵利润,如改变短期投资处理损益法及会计原则变动等。尤其在新制度刚出炉,具体作法尚未明确规范时,被利用造假的情况最多,如当企业被允许对各种资产提列减损准备时,这类准备就成为调节利润的主要方法,此外当制度和准则中的某些特殊情况,需要主观判断或估计时,也容易被造假者利用,如或有事项的可能性的判断,企业会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是否揭露、如何揭露的决定。所以,在造假方法中,重大事项的故意遗漏也被频繁地使用。
5. 关系人或子公司交易
上市柜公司除了可运用关系人或子公司交易虚灌营收外,亦可与这些关系人或子公司从事财务交易,以达到增加公司获利或图利他人之目的。例如:台湾早期的资产股利用关系人交易买卖农地或山坡地等图利他人。近年来台湾的太电掏空案就成为这种财务操作的代表性例子。根据检方调查,当时太电副总经理及财务长胡洪九,在民国82年到87年间,设立包括「中俊企业」等146家虚拟企业,再以太电为这些公司作担保,由这些虚拟企业向银行大笔举债,得款后将这些款项转往海外洗钱,再把债务抛给太电,导致太电损失达新台币200亿元,若折回现值,金额高达400亿,大陆部分之关系人交易则绝大部分透过应收帐款产生,如上述之第二点所述。
6. 费用的转移和调整
所谓费用转移,是指延迟费用与外界第三者(可能是供应商、客户,也可能是关系人)交易的入帐时间,以增加本期损益。另外,折旧费用的任意调整,资产减损或报废时机的选择,也可用来操纵损益。在大陆百文管理舞弊案中,公司上市后三年运用年度截止日前后之收入、费用的操踪方法,任意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以累计虚增利润约14390万元。
四、 公司治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防范
虚假财务报告的审计难度很高,需要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运用高度的正直性和责任感,以保证财务报表之品质。为此,国家的监理机构也应制定完善的审计程序规范,建立责任制度,以约束审计人员的行为。同时,应建立配套的激励机制,提高审计人员待遇,激励他们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准。以下乃本文针对两岸制度之建议:
1. 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管体系
安隆案涉及财报舞弊及资产侵占,担任其签证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Arthur Anderson Co.,)因管理谘询之业务考量,无法客观地从事审计工作,反倒成为经营层舞弊的马前卒。因此美国通过沙氏法案,对会计师痛下杀手,不再信任其「自律」,改以PCAOB直接监控会计师工作品质、执行会计师之管理惩处,会计师遂落入「他律」之手。因此两岸应建立健全审计财税、证券等监管体系,明确划分各部门在打击财务报告舞弊的职能范围,使之形成有效的监管网路。随著大陆传统政府审计领域逐渐向民间审计开放,在增加业务渠道的同时,也自然带来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件」规定的「委托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审计的管理办法」,要求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聘请中国会计师,由其对外资金融机构财务报表进行法定审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从事此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品质进行调查,并拥有处罚权。台湾目前已设有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全联会评鉴委员会(财政部)、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等,但惩戒、或订定会计准则,多依证期局之要求,被动从事。且证期局人手不足,形成惩戒轻、会计准则订定慢。或许,证期局应效法PCAOB,名正言顺地让会计师公会缴械,并拨补足额经费,制定财会准则、
审计准则、强力监督会计师之查核品质、速惩怠忽,才可能远离博达风暴。
2. 内部监管
董事会被认为是解决管理阶层潜在自利诱因及不适任问题之适当方法,其特色是设置独立董事及各种不同功能之委员会。一般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之功能有三:1.提升经营绩效;2.汰换不适任之经营者;3.对违法经营或利益冲突交易等道德危险之监督。目前,美国虽仅有密西根州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应设独立董事,但实务上美国多数大型发行公司之董事会,有半数以上之成员阶为独立董事。
因此,两岸企业有先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制度,加强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从而抑制虚假财务报告。如前所述,亚洲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大多数是企业的经理层,内线交易现象严重。如何提高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将是两岸企业董事会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董事会功能的强化有助於强化企业财务报告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杜绝董事会授权的虚假财务报告的发布。
其次,在健全董事会制度的基础上,有效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和会计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目前已为现代企业科学、有效管理、合法营运的重要标志。只有董事会制度的完善,内部审计才能具有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以抑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发布。
3. 会计师必须就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之评估结果出具查核意见
台湾目前系由证交法及其施行细则、证交所及柜买中心「对上市(柜)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对上市(柜)公司重大讯息记者会作业程序」、「公开发行公司网路申报公开资讯应注意事项」等予以规范,公司应依规定须将重大讯息内容或说明输入证交所指定之网际网路资讯申执系统,以减少投资人资讯不对称现象。台湾之公开发行公司如有关系企业者,应依规定编制关系企业三书表,此外,两岸的公开发行公司除应於财务报表揭露海外投资及大陆投资资讯外,以公司对转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重大影响力者,再揭露其被投资公司从事资金贷放、背书保证、重大资产、交易关系人交易等资讯。
4. 同业评鉴方面
台湾会计师公会全国联合设会有业务评鉴委员会,负责评鉴规则之制定及会计师之评鉴,而评鉴委员会之组成,除会计师代表外,尚包括政府机构代表及学者专家,不会有由会计师完全主导之情况。大陆的财政部门是会计和会计师业的主管部门,有责任整顿会计秩序、加强会计监管。而大陆的会计师协会作为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未来将更密切与会计师、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进而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五、 小结
当前,两岸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证券市场、审计市场、经理人员都存在许多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国家审计的监管是必要的。所以,针对虚假财报告审计,应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运作,利用会计师的独立性、权威性,以维护会计资讯使用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做为一个优秀的会计师,必须客观地评估所观察的情况及搜集的证据,并对於任何潜在的负面指标或迹象,保持专业上应有的注意,以确保财务报表无重大不实的表达。对於值得怀疑的问题或线索,能锲而不舍深入了解受查单位之经营、财务情况及产业特性,财务报表之审计目标虽为财务报表的允当性,但会计师揭露重大舞弊仍是责无旁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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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学历可以作假吗我是高中,可以填成大专吗
没必要,高中毕业一样可以报名参加考试,考试通过了一样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