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教育一个有关证券法的问题:《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
个人抄认为应该是盈利。从立法本意讲,是这些人利用内部消息进行短线交易而获得了非法利益,对其他股民不公平,故法律规定将该部分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如果连同本金也收归公司所有,就变成惩罚性的处理了,从立法本意上看不出有惩罚的意思。
如果有此惩罚性的立法意图,公司法会规定类似的惩罚性条款。
❷ 请问,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人员。
所谓内幕人来员就是拥有内幕信息的人,源但在具体界定时,出现了两个标准:一是按照“是否获悉内幕信息”的标准,即凡是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员不管其所处的地位或身份,也不管其如何获取这些信息,均视为内幕人员;二是按照“人的身份或地位”来界定,即凡是处于特定范围内的人员,不论其是否掌握内幕信息均属于内幕人员。前者体现了内幕人员的实质性要求,后者易于操作。
❸ 按《证券法》第四十七条,那庄家做一只股时,肯定持股超过5%,洗盘时又进行反复买卖,这不违法吗
庄家都操控着几十上百个账户操作呢,把资金分散,像散户一样,肯定不会超过5%的。
❹ 关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疑问定向增发受这条法律的限制吗
在这种条件下,增发与买卖股票并不相同。
大股东定向增发股份所获版收益并不归公司所有。权
证券法47条指的是在二级市场(交易市场)买卖。
而定向增发是在一级市场(发行市场)。
如果大股东在卖出股票前事先知道上市公司要定向增发,通过买卖股票获利,则构成内幕交易,甚至是操纵市场(大股东坐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