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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品种

发布时间:2020-12-20 13:10:16

❶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有哪些投资品种,各有什么特点

证券市场有像股票,基金,信托等等

❷ 证券行业交易品种介绍

唐金诚银回答:目前的证券行业主要交易品种有股票,基金,信托。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这种民间私下合伙投资的活动如果在出资人建立了完备的契约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国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监管和合法性支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
如果这种合伙投资的活动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允许这项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这就是发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常见的基金。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❸ 中国证券市场有哪些种类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内可分为证券经纪容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1、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2、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3、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 3 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❹ 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种类有哪些

债券类有国债、地方债和企业债;股票有A股和B股;基金有封闭式基金和上市型开版放式权基金;还有就是权证。
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它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证券学的学科体系是由从不同角度研究证券市场的行为特征及其运行规律的各分支学科综合构成的有机体系,主要包括传统证券学理论和演化证券学理论两大研究领域。

❺ 我国证券市场上目前交易的投资品种有那几种

股票,基金,信托等等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这种民间私下合伙投资的活动如果在出资人建立了完备的契约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国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监管和合法性支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
如果这种合伙投资的活动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允许这项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这就是发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常见的基金。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❻ 我国证券市场T+1的品种有哪些

所有股票,封闭式基金,LOF基金,ETF基金,债券都是T+1交易模式。只有权证交易是T+0交易模式。
封闭式基金,LOF基金,ETF基金,债券,权证交易不收印花税。

❼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可以交易的品种有哪些

目前交易证券品种有四大类:
1、债券类有国债、地方债和企业债;
2、股票有A股和B股;
3、基金有封闭式基金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4、还有就是权证。

❽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发展与市场需求研究

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

我国正提倡大力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正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策略进行探讨,对于我国发展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首先,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数量迅速扩大。截至2005年底,我国有契约型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172只,封闭式基金54支,基金规模达4400多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对市场的影响也日益重要,逐渐成为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机构投资。
其次,基金运作逐步规范。监管机构相继下发了规范基金运作的文件,也采取了若干措施,对基金设立、运作、托管、代销、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己经比较规范。
再次,基金品种不断创新。从1998年第一批平衡型为主的基金发展到今天,已出现成长型、价值型、复合型、指数型、货币型等不同风格的基金类型。随着开放式基金的逐步推出,基金风格类型更为鲜明。除股票基金外,债券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基金等新品种不断涌现,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方位的投资选择。
最后,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渠道不断拓宽,服务和交易模式也不断创新。除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外,中国光大银行等其他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一些证券公司也获得了基金代销资格并开展业务,基金多元化的销售模式己经形成。
二、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缺陷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策略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基金品牌意识差。投资策略贯穿于投资管理的各个环节,是投资管理最重要的部分,只有在投资管理中确定并实施明确的科学的投资策略,才能避免投资管理的盲目性,为基金最终能取得较好的业绩打下基础。目前我国的基金业,投资者知道很多基金,但几乎说不出一个基金经理的名字,基金经理的能力没有被投资者认可。基金的业绩是通过赚钱效应来体现的,用业绩来树立品牌,这个品牌就是基金经理。
其次,各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趋同,投资策略组合单一。几乎大部分开放式基金都选择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投资风格、投资目标、各基金有一定的区别,但以成长型基金为主。
最后,各证券投资基金持股过于集中,非系统性风险未能得到有效化解,在实施具体投资中,以专家理财代替专业理财。专家理财指依靠一些有经验的管理人依据他们的经验选择投资时机,投资品种,而专业理财指的是利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有一套完整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这个体系应对宏观面,行业基本面,公司基本面直至证券市场交易变化状况进行量化的判断,决策的依据应是这个连续运转的体系,而非几个专家的经验,以专家理财代替专业理财的弊病在于基金风险太大,且易滋生基金黑幕现象的发生。
三、 规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建议
首先,设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估机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基金评估体系。在我国现有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与基金评估体系,这样容易滋生基金管理人偷懒等现象,甚至出现基金黑幕。设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估机构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基金做出评估,可以对基金管理人起到约束和激励作用,促使其勤勉工作,在诚信原则下谋求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其次,证监会加强基金投资策略的管理,对基金投资策略的具体实施予以监督。开放式基金投资策略状况有了非常积极的变化,这一方面是由于证监会加强这方面管理,另一方面是市场机制发挥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基金由供不应求转为基金发行难。迫使基金发起人认真研究客户需求与市场变化,以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基金产品。
再次,重塑基金投资策略和理念,建立多样化的投资风格。目前各基金公司在投资策略方面都存在趋同化,由于在资产配置方面,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不会有大的突破,股票配置也随之成为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
另外,对开放式基金进行风格管理,正确判断和选择风格倾向。对于基金的风格,无论是成长型还是价值型,必须要显著,风格上含混不清、成长性所占比重与价值性不相上下将导致失败。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讲,单纯追求高收益率或保守的规避风险都是不可取的。无论哪种风格,在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摇摆不定、风格趋同的时期以后,基金在风格上要体现自己的特点。尽管现在我国市场处于弱势,市场整体风险较高,但成长性基金仍然大有用武之地,是具有风险偏好性的资金很好的投资选择。
最后,注重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提倡理性投资。长期以来资金推动型的股市是导致泡沫积累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股市正逐渐从资金推动型向价值推动型转变。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格局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新的市场环境下,旧的投资理念将遭遇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管理层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从而降低集中型投资和短线投资的获利预期。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队伍将逐渐壮大,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将使市场的超额利润机会减少,投资收益趋于平均化

❾ 我国的上市证券种类有哪些

根据证券上抄市的程序不袭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①授权上市,又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

②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债券。

根据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之间的关系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上市:

①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

②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9)我国证券品种扩展阅读

证券上市的优点包括

1、在一个有次序的市场内交易。

2、流动性(liquidity)高。

3、公平的价格决定过程。

4、交易数量与价格准确而连续。

5、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6、严格规定保障投资人权益。

❿ 如何确定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

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已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有若干重大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各方面人士都发表了不同观点和意见,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争论。从亲自参加这部法律制定工作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从法理上阐述清楚这个问题。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二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调整哪些种类的证券;二是调整这些证券的哪些活动。对此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成为审议证券法草案的焦点之一。

一种意见主张,证券法应当成为统辖公司法和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各类证券活动首先以证券法为准,将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发行、交易的规范都纳入证券法中,其调整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证券(也含其衍生品种),既规定其发行活动,又规定其交易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用这部法律对证券市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制定证券法,其调整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学术名词概念出发,而应当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对目前适合我国需要的、有条件规定的证券种类加以规定,并与现行的公司法、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相衔接,还要考虑与今后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协调。从证券活动存在不同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来看,并借鉴国外证券立法的经验,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立法应当是由多项法律组成的,它们各有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不可能仅靠一部证券法来规定全部证券市场的法律关系,也难以用这一部法律将所有证券活动都管起来,因此,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因其发行活动反映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也区别于股票、公司债券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交易活动虽与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管理规范上还有较大不同(如:对政府债券的交易,其挂牌上市不实行审批制,并且发行人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再有,我国目前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简单地实行与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同样的管理规范。这些例外性规定以及是否适用证券法规定的交易管理规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产生,关键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和立法技术的把握上不同。从立法指导思想来说,就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是外国证券市场上有什么我们也都有什么,与外国证券市场的作法完全接轨,还是慎重地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实际条件出发来作出选择,而不是从概念出发;从立法技术的把握上来说,对我国目前能够规定的证券种类,其发行活动和交易活动(学理上抽象为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只能集中在这一部证券法中,还是要坚持法与法之间应保持衔接协调的原则,重视每项法律应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规律性。是否不将全部证券活动写入这一部法中,就违反了法律适用的惯例,造成法律使用上的不方便。

为了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并恰当把握好立法技术,来较好地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必要从基本法理、立法惯例、现行体制和立法技术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加以说明。

第一,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说,这部证券法具有阶段性特点,目前其所调整的,不能与国际上的现有作法全面接轨,而应当就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实验、有了一定实践经验、问题看得较清楚的、又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实需要的证券品种加以规定,而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名词概念出发,更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作法。

第二,从基本法理和立法惯例方面来看,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的行为规范,不可能集中在证券法的一部法律中,需要有相互协调的多个法律共同配合进行约束和规范,各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和立法惯例都证实了这一点。这是因为各类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产生于不同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上,针对其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商事法律领域内制定了既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又有相互联系的多项法律。例如:对于构在证券市场最基础券种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由于原始股发行、新股发行是设立公司募集股本和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公司债券发行是公司运作中扩大筹资的行为;而股票、公司债券的转让交易,反映股东、债权人对公司的关系,并构成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债权转让行为。这些证券活动的规范都是公司法范畴的基本内容,因此,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包括了这些规范。又如:对于投资基金券,由于发行投资基金券是根据商事信托关系,在确立委托人、受托人、管理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关系基础上而设立投资基金,反映了以信托关系运用该基金从事证券投资而为委托人创取收益的法律关系,因此,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活动要受证券信托投资法的调整,这在国外也都是单独立法,如:日本制定了证券投资信托法、投资顾问法;德国制定了投资公司法;韩国制定了证券信托投资业法;美国制定了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都调整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活动。再如:对于金融债券,因为它是由特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些国家是作为公司债券对待(如英国、美国),列入公司法的法律规范范畴;有些国家是作为特殊债券管理(如日本称为金融债),按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来规范,日本是由长期信用银行法加以调整。再譬如:对于政府债券的发行,本源上该发债行为不属于商事法律范畴,但因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政府筹资,各国作为一种特殊证券活动以单独立法来加以调整。各国的普遍作法是国债发行需要通过国会审批,其发行原则和资金用途则由专门法来调整,例如:日本制定了财政法、财政处理特别措施法以及若干项关于发行国债的特别措施法;法国制定了关于财政法组织法;韩国制定了国债法、财政证券法;我国台湾省制定了财政收支划分法。上述的这些法律专门调整政府债券的发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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