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重组被证监会受理后多久之内能批复 怎么有人说20+10 有人说三个月 到底多少天啊 证券法怎么写的
一、证监会股票重组审批不超过个工作日。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
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③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重组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以及名称改变。
二、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
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1)证券法26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的疑问
这时特指的特殊规定是指在第四章中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收购>,详见85-101条。
Ⅲ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怎么构成的
《基金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形成了以《基金法》为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为配套规则的基金法律体系,对基金业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则以及基金运作的关键业务环节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业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总结我国基金业实践经验,并借鉴境外成熟规则的基础上,系统规定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基金法》还授权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原则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既有原则性,又有较强的操作性。
②《证券法》作为证券业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业遵循的重要法律。《证券法》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除上述规定外,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要遵守《证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则。
此外,基金活动涉及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还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订立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代销协议,需要遵守《合同法》。与基金活动有关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会计法》等。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审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经营原则、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
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募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设立条件、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基金投资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
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基金代销机构资格审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销售费用、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⑤《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程序、行为规范等内容。
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及监管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规范。自律性规范包括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公约》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监管体系是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构建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监管体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担负着行政许可、政策研究、规则制定、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重大职责,在基金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从业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你这个问题过大,不好说的很准确的。
Ⅳ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了吗
北京2月9日消息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2宗短线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内幕交易案中,上海飞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田通信)时任董事邹文杰系飞田通信收购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文杰利用“周某鸣”新三板证券账户买入“飞田通信”26,000股(复权后为3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邹文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邹文杰处以4万元罚款。
2宗短线交易案中,一是截至2016年2月28日,林广茂控制使用的“林广茂”账户和“赵某馨”账户合计持有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冠豪高新)股票占冠豪高新总股本的6.88%。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买入“冠豪高新”3,307,747股。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卖出“冠豪高新”12,298,744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林广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二是徐自发在担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董事期间,于2016年11月24日控制使用“徐自发”账户买入“格力电器”575,300股,于2017年5月22日卖出“格力电器”400,825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事后徐自发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了报告,并主动向公司上缴了所得收益。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徐自发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07年11月7日至调查日,贾俊琪就职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间内,贾俊琪利用“贾某兰”“高某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盈利约34.3万元。贾俊琪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没收贾俊琪违法所得约34.3万元,并处以约34.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Ⅳ 这是篇美国证券法的案例(1),能帮我翻译一下么
127HX3
版请求: LEXSEE
时间请求: 2006 年二月 28 日东部时间早上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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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see 328 我们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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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铜锣商大学
ZHE GONGSHANG 道路
悬挂 ZHOU 城市, CHN
LEXSEE 328 美国 293
安全 & 交换佣金 v. W. J. HOWEY 公司东部时间 AL。
843 号
美国的最高法院
328 美国 293;66 S. Ct。 1100;90 L. Edmund。 1244;1946 美国 LEXIS 3159;163 A.L.R。 1043
1946 年五月 2 日, 争论
1946 年五月 27 日, 决定
更重要的历史:
为第五个线路的对诉愿的巡回法庭的 CERTIORARI。
安全 & 交换佣金在区域法院中控告从在安全行为的违反中的 unregistered 和非免除的安全提议和售卖中使用州际的商业邮件和帮助指示应答者 1933. 区域法院否认了命令。 60 F.Supp。 440. 诉愿的 Cir- cuit 法院断言。 151 F.2d 714. 法院允许了 certiorari 。 327 美国 773. 颠倒,p。 301.
性情:
151 F.2d 714,颠倒。
律师的版本眉批: [***HN1]
安全规则, § 1
对~的兴趣柑橘类小树林的售卖。 --
眉批: [1]
安全行为的准备 1933 为有安全的安全和交换佣金的 registra- tion 对民众为售卖提供为一柑橘类小树林发展的单位售卖适用於 - fering, 被对买方的行为传达, 也被表示一份契约因为培养,销售, 而且免除-铃的响声净余的收入,即使修护的契约可能是, 和有时是, 进行由于除了~之外被卖方控制的公司。
[***HN2]
安全规则, § 1
投资契约 -- 什么是。 --
眉批: [2]
投资为 1933 方法的安全行为的目的一个人投资他的钱契约,交易或方案缩短在一通常的进入-珍视而且被引导从促进者的努力或一个第三者独自地预期利润,它非物质是否在企业中的部份被正式的 cer- tificates 证据或被在企业中被雇用的对~名义上的兴趣~实际的资产。
[***HN3]
安全规则, § 1
对~的兴趣 nonspeculative 企业的售卖。 --
眉批: [3]
安全行为的需求 1933 一定被遇见即使企业兴趣哪一对民众被提供当在个性和被卖的实体兴趣中投资不是思索性的或增进有本质的价值企业的成功中立派整体上而言,只要方案在通常的企业中由于利润包括钱的投资独自地来自其他人的努力。
Ⅵ 伪造、变造、隐瞒会计账证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隐瞒会计账证者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此,《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明确规定:
■《会计法》第26条规定:见心悦 的答案
■《公司法》第211条和第212条规定: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按照《刑法》第161条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处理,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证券法》第63条规定: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责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的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票的发行,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危害甚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明知委托人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告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违反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三、四条规定:
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下罚金。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金。
Ⅶ 有关证券法的简答题
四、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的买卖与转让。证券可以在市场上依法买进、卖出和转让,其价格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这是证券投资的风险所在。所以国家对证券的交易一般要作出严格的规定。由于证券的品种不同,其交易规则也不完全一样,如股票有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则,债券有债券上市交易的规则,投资基金有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但证券交易也有一些共性的规则,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如下共性的规则。
(一)证券必须合法
证券必须合法包括三项含义,一是上市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是指依照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行的证券。依法发行证券除了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即经过必要的审批或核准程序。所谓交付的证券,即出卖人出卖的证券必须是他本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只有“交付”之后,买入者才算取得了对该证券的所有权。二是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三是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买卖。如我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
(二)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挂牌交易
我国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发行证券,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不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后,由证券交易所列明所要交易的证券的名称,供投资者选择。如果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终止证券交易的情况,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证券的上市资格,也就是所谓“停牌”、“摘牌”。
(三)应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所谓价格优先,即在买入申报时,买价高的申报优先于买价低的申报;在卖出申报时,卖价低的申报优先于卖价高的申报。所谓时间优先,即在同价位的买卖申报情况下,依照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均已实行电脑申报竞价,这种价格高低顺序和时间先后顺序,均由计算机处理,从而形成一种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机制。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交易时间段的不同,又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集合竞价是在每个证券交易日上午9:25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对9:15至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然后根据买进和卖出情况,确定一个能产生最大成交量的成交价格。与这个价格相同,或是高于此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此价格的卖出申报,必须能全部成交。集合竞价结束后,就要按顺序进行撮合,将排在前面的买卖委托依次成交。集合竞价成交结束后,未成交的委托和新的委托需继续进行竞价交易,即连续竞价。连续竞价仍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进行。
(四)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纸面形式的证券要依照法律规定制作,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编号。股票须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主要是无纸化形式,即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发行人将证券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对投资人出具证券权利证明卡。目前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全部都是无纸化股票。
(五)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交易有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情况。证券的现货交易即买卖必须是一方有证券,一方有资金,双方达成交易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割,一方付钱取得证券,一方交出证券取得资金。目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实行次日交割(T+1),对B股实行第二日交割(T+1)。其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期货合约的买卖。期货合约即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订立的合约,包括: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标的物及其价款的合约;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根据标的物约定价格与当时实际价格之差计算出来的款项的合约;当事人一方将可根据单方意思表示订立前两项合约的权利赋予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权利金的合约。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不能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六)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活动。根据我国《证券法》和现行有关规定,禁止证券公司为客户垫付资金,供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也不允许证券公司将证券借给客户,供客户交易。
(七)证券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
为了防止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国家对有关内幕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作出限制。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根据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清算、登记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和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3)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5)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6)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八)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人员买卖股票要遵守有关限制性规定
我国《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九)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
在我国,客户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要委托证券公司代为交易,交易成功后,还要进行交割、过户等。这都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收费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二是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全部公开,让广大参与者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这些项目。
(十)为客户保密
所谓为客户保密,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示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向任何人提供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Ⅷ 展开论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五个要点都要展开说)麻烦大家帮忙做做,我不会做。后天考试用谢谢了
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但中国目前的法规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场。
2、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新颁的《证券法》确认,证券发行与交易除受三公原则支配外,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此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大户操纵行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并应导致违法行为责任。在目前证券法规则不甚完善的条件下,证券发行与交易中许多不当行为的合法性显然应当依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3、证券发行与交易统一监管与核准原则。中国目前对各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尚采取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而非注册制度。任何人发行任何证券,或者任何证券进入任何类型的交易市场都必须经过政府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实质审查和批准,对于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实际上采取特许制度。根据《证券法》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188条等大量的规定,未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而进行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均被视为违法行为,核准原则显然是支配现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法》制定中,对于采取核准性原则问题曾引起了较大的争议,现行《证券法》实际上确立了由证券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共同负责证券发行与交易核准的规则(第10条),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依法进行核准(第43条)。
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Ⅹ 证券法 26条规定: 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
已经上市的,只能按照其他的法规进行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