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监管股票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股票发行制度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具体而言,表现在发行监管制度、发行方式与发行定价等方面。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二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从此股票上市发行监管制度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核准制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上市发行办法。核准制取消了审批制下由行政计划手段分配上市额度的做法,使得股票上市行政干预因素大大弱化,发行过程透明度大大提高。核准制最初采用的是通道制 ,由于通道制不能有效约束主承销商推荐发行中的道德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把上市公司质量与推荐人利益挂钩的保荐人制度。但是,从长远看,无论是通道制还是保荐人制度都不是一种最终的制度安排,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完全市场化的登记制将最终取代核准制。
❷ 股票市场监管机构有哪些,股票市场监管机构有哪些资讯
证监会、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及深圳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比如中国登记版结算公司和交易权所网站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公布的消息、监管层公告和每天市场情况,而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负责券商的监督教育和投资者教育,证监会就相当于证券业的老大。
❸ 政府需要对股市进行监管的原因
面对疯狂的股市,一方面政府要成为股市的旁观者、守夜人,尽管减少对市场参与与干预;另一方面,则要改进市场监管方式,能够真正的保护中小投资者。这就是在疯狂的股市政府要做的。
❹ 股市----------什么是监管红线
中国股市是个繁杂而又不规范的股市,说她不规范就是各路股评家版的什么证,这个来说词权那个来说词而暗中操丛,不为人知,暗度陈仓,只有当吃了官吏了人被jie,才知这是个大骗子,晚矣。,?要伤多少股民丫?其人早已说在前了,股市有风险,叫你不入市?复杂的股市就淡监管红线大家知道,上涨是要资金来推动的,那么哪里来的钱呢?银行,人们用借来房贷的而用了炒股?银行何能不急?股市被套,人财两空.家离子sai.中国股市10年了看看上证指数还是3千多一点?10年前物价而翻翻十几倍?......银行存贷比大通的说就是在不断上涨的存款准备金率,和贷款的比重,来防控过快上涨的国民经济,推动稳健上涨策略健康有序推动上涨...真复杂丫O(∩_∩)O~.
❺ 股市里的钱谁来监管
股市里的钱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❻ 针对股市泡沫监管部门的态度和措施
实际上,监管部门有必要拿出勇气来正视股市泡沫的存在。因为这内涉及到一个客观评价当前股容市的问题,涉及到股市的健康发展问题。当然,作为监管部门,会担心承认股市泡沫的存在后,股市会不会出现暴跌。笔者认为,承认股市泡沫的存在与硬性地挤泡沫是两回事。我们承认股市泡沫的存在,但却不人为地、硬性地挤泡沫,而是把泡沫的问题交给市场来解决。
只有正视泡沫问题的存在,监管部门才能更好地消除股市泡沫。至少从市场层面来看,如果能够承认股市泡沫的存在,那么,我们的投资者就会跟监管部门保持一致的看法。如此一来,市场上的各种投机炒作行为,就很难得到投资者的支持,投资者也会增加必要的风险意识。如果投资者以为管理层默认了当前股市泡沫的存在,那对于股市的健康发展来说,是不是一个更大的威胁呢?
❼ 香港是怎样监管股市的
严查操纵价格和市场等行为
记者:近来香港证监会查处了不少引人瞩目的个案。
方正:去年,香港证监会就市场失当行为发出总共76张传票。过去5年,已有超过170项市场失当行为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这是一个可观的数字,涵盖了自证监会成立以来,在过去超过21年间所处理的大部分个案。这些个案主要和操纵价格或操纵市场有关。
我们对这些案件进行分类总结,发现最常见的操纵行为包括:发出虚构的买卖盘,以制造供应量或需求量增加的假象;抬高价格,包括设定收市价格;以及进行虚假的交易活动,包括虚售交易。这是指一些有关联的人士作出特别的交易安排,以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但事实上他们只是来回买卖相同的股票。由名义持有人代表同一人进行交易,而有关股份的实际拥有权并未改变,也是虚假的交易活动。
实行“双重存档”制度
记者:上市公司被揭发IPO申报资料造假时有发生。香港对公司上市材料的审核有哪些程序和经验?
方正:香港在审查公司上市材料方面采用一套名为“双重存档”的制度,即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证监会同时审查一家公司的上市申请材料,并对上市申请材料提出反馈意见。按照“双重存盘”的安排,上市申请人须在向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后的一个营业日内,通过联交所将申请材料送交证监会。
记者:联交所和证监会有何分工?
方正:联交所审查的重点在于上市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和《公司条例》中关于招股书的规定;证监会审查的重点则在于上市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附属条例的规定,即证监会着重审查招股书的整体披露质量及该证券的上市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只有当上市申请取得了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的批准以及证监会发出的“不反对有关上市申请”的通知之后,联交所才可以让该证券上市。
保荐人和上市申请公司有责任确保提交给监管机构的材料是真实的。联交所和证监会仅根据上市申请材料的内容去评估材料的可靠性,并作出是否允许该证券上市的决定。
市场有三层监管架构
记者:与内地的证监机构相比,香港证监会的功能有何不同?
方正:在香港,现行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监管架构是一个所谓的三层监管架构,包括政府、证监会及联交所。
单就证券上市而言,联交所作为前线监管者,负责审阅及审批公司的上市申请及对上市公司上市以后的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发行上市的审批机关是联交所下面的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有绝对权力及授权处理一切有关上市的事宜。
作为法定监管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及监察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的运作。主要工作包括:监察联交所作为上市相关事宜的前线监管者之表现及处理异常和具争议性的事项;审批新市场的成立及新产品的推出,以及审批规则与条例的修订;监察在香港交易所进行的股票、期权及期货交易,调查市场的不当行为及采取行动。
记者:证监会与政府是什么关系?
方正:香港证监会是专为执行《证券与期货条例》而设立的法定组织,它独立于政府公务员架构之外。但政府可以通过其下设的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推动并协调各项旨在提高整体市场素质的措施,以确保香港的规管制度符合现代商业运作的需要。
雷曼迷你债之后,证监会强化对投资产品性质和风险披露的监管
记者:雷曼迷你债事件是否已经处理完结?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产品是各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在这方面,证监会有何措施?
方正:证监会就处理有关中介人销售雷曼产品的个案在2008年10月拟订的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继花旗银行在7月达成和解协议后,目前总共有约35000名投资者因证监会作出调查而获有关的分销机构支付赔偿,总赔偿金额超过95亿港元。
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产品的监管,有赖于证监会规管职能中相辅相成的六大支柱,分别是披露、发牌、监察中介人操守、调查、执法及投资者教育。
记者: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有没有推出新的措施?
方正:就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产品披露方面,近年来,我们推出了多项监管措施,以促进投资者保障。这些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推出了综合产品手册。其中主要措施包括:发行商需要为客户提供篇幅简短、文字浅显的产品数据概要,说明产品的主要特点、风险及各项投资费用,方便投资者参考。
其次,我们还为年期超过一年的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引入“售后冷静期”。投资者可在指定的“售后冷静期”内选择退出销售协议,此时投资者可获退回投资本金,包括退回销售收费或销售佣金,但须扣除市值调整及任何手续费。
最后,我们对相关法律也做了修订,我们把股份或债权证形式的结构性产品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证券及期货和公司法例(结构性产品修订)条例》于今年5月13日生效。条例生效后,所有属股份或债权证形式的非上市结构性产品,其公开要约转由《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资要约制度所规管,而不再受《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制度所规管。
任何人对运作程序投诉,证监会须接受审查
记者:证监会如何监管自己?
方正:我们受到若干制衡措施的约束。首先,证监会的非执行董事是我们的前线监督者。此外,如有任何人就我们的运作程序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我们须接受审查。同时,独立及非法定的程序覆检委员会也有权复核我们的运作程序及审核我们所采取的行动。另外,我们须定期通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向财政司司长作出汇报,我们的账目也要呈交立法会审议。
香港还有“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一个由全职人员出任的独立上诉审裁处,并由一名法官出任主席。该审裁处受理就证监会涉及不同范畴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尹世昌)
❽ 中国股市监管的现状,缺陷,及改正方法措施
股市是一个有着严格法治的市场,中国股市只有在规范中才能健康发展,而所谓“规范”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法治”,如今,在防范股市风险、推进股市健康发展中,加强法治、完善监管已成为最为紧迫且十分关键的机制。
上市公司编造并披露的各种不真实甚至虚假的信息,对股票发行市场中的虚假信息等问题,缺乏法律规定。
政府部门或母公司长期占用上市公司募股资金,上市公司募股后拥有大量资金便利用行政权力从上市公司中调用资金并长期不还,不仅严重影响了这些上市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经营业绩,而且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一些母公司利用母子关系,直接调用或通过各种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转移大量资金,使上市公司事实上成为母公司的“取款机”,也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些现象均属严重侵害法人权益的行为,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责任,《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均无规定。
一些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投资及其他方面的弄虚作假中,有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实际上起着“协同”甚至“主角”作用,按照国外的规定,这些机构应负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我国《证券法》虽对证券公司一些行为违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但均列明了罚款数额(属有限责任范畴),因此,《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中均无有关证券中介机构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规定。这不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合伙人制度不符,而且不利于约束证券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
投资失误是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快速下落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上市公司几年来累计投资损失高达几亿、十几亿元乃至几十亿元,且投资决策基本是在国有股“一股独大”而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抉择的背景下做出的,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由乱投资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属于犯罪,公司的直接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显而易见,在法律制度存在以上缺陷的条件下,要完善A股市场的监管机制是相当困难的,为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修补这些缺陷就成为一项紧迫的基础性工作。
❾ 金融和股市怎么监管
股市是证监会监管,金融指的方面广泛应该三大监管部门都分别监管各自的部分
❿ 中国股市有监管吗为什么这么烂
股市的监管是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不有财务造假,是不是有人操纵股价等等。股市的涨跌是有自身规律的,不能说上涨就好,下跌就股市烂。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