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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6 19:19:51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保证。
(五)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计划书。
(七)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八)《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控股股东的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若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的,还应提供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收合格的专项意见书。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③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六)变更名称;
(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三)财务状况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作出的整改通知、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的董事会除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存管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各项要求;
(二) 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对期货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客户、期货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章程应当就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违反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经营计划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完善的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期货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营业部,不得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④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经营活动,加强对营业部的监督专管理,根据《期货交属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营业部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⑤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的出台对期货经济公司的影响

-5-17出台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变相设立营业部;不得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不得承包、出租营业部。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变更事项,以及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10%以下股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上述变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纠正。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
第三章 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第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纪业务规则及其细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六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第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一)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二)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投资者销户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投资者分配交易编码,并向期货交易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注销交易编码,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检查外,应当保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错单记录,用以记录处理错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并将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交易风险控制条件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期货经纪公司划转投资者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保证金余额;
(二)为投资者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差额;
(三)投资者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同步录音;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
网上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的用于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投资者指令。
第三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投资者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投资者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投资者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期货经纪公司有过错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重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指令记录和交易结算记录按月汇编成月报。
第三十六条 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严重破损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中国证监会的营业许可,作为其营业能力及财务健全的宣传或者保证。
第四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岗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合规审查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以及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制作合规审查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安全评估和管理体系,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结算工作必须分设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度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成为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人。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监管报表体系,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安全性进行监管。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随时可以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或直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或稽核的有关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负责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规定每年度年检的条件、形式、范围和重点,并对年检进行检查。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用于在期货经纪公司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补偿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证金退付危机的特别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投资者保证金退付危机,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中国证监会的特别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特别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二)特别处理理由;
(三)特别处理期限。
第五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进入特别处理程序,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单位组织特别处理工作组。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参加特别处理工作组。特别处理工作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特别处理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资者持仓、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以及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的原因;
(二)处置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回收到期债权;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资者保证金;
(四)决定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处理方案;
(五)制定并实施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
(六)其他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经股东会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别处理终止:
(一)特别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延期届满;
(二)特别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特别处理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或者备案义务的;
(四)违反中国证监会财务管理规定,经限期改正,仍未达到标准的;
(五)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六)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
(七)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3648202.html

⑥ 期货公司的管理规定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9]28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对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的信息公示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二、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邮编、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公司网址、公司电子邮箱等。
(二)公司历史情况。包括公司成立、名称变更、改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
(三)公司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设立时间、许可证号、负责人、详细地址、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等。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高管资格批准文号等。
(五)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期货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
(六)公司股东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持股比例、入股时间、办公地址、公司网址等。
(七)公司诚信记录。包括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等。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励期货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辟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台公开的信息。
四、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信息公示栏中,公告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五、期货公司应当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六、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流程、职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七、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工作,并确定专门部门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持续关注信息公示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示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开。
九、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信息公示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应当对公示信息签字确认,如对公示信息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注明意见和理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公示平台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在线填报。
期货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应当于2009年12月20日前填报完毕,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后,统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网上公示。
十一、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在线填报,更新相关内容,并立即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规定第二条(一)项至第(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二、期货公司应当在开户时将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书面告知投资者,并在客户交易系统中提示相关事宜。
十三、期货公司填报和更新应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或者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期货公司信息公示附表(略)

⑦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71条

要了解此问题,需要先了解期货结算机制和流程。简单的说:
为了防止期货公专司挪用客户保证属金,必须客户保证金的封闭流动机制(不被证券)以确保资金有序规范透明流动。因此,监管要求:
1、期货公司的客户所存入的保证金需要在银行开立专户存管(即为“期货保证金账户”),而不得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相混淆,也不允许两类账户之间有资金流动。
2、由于客户所做的期货交易需要进行结算,因此需要在开立一个专用结算账户(“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交易所根据交易扎差情况从该账户中划出/入款项。
3、“保证金账户”资金和“结算账户”资金都是客户保证金,两类账户之间可以自由划转;但都不得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任意进行资金划转——至于期货公司要收的佣金只能通过“专用结算账户”划入其在交易所的“自有资金”账户。就可以确保客户资金封闭流动不被挪用,唯一的流动(收取佣金)也在交易所监控之下确保规范透明。

⑧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协会负责数据库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及维护。
第四条 数据库系统信息的填报、采集、保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数据库类别和内容
第五条 数据库系统由考试成绩数据库、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数据库(以下简称机构数据库)和期货从业人员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三个子库构成。
第六条 考试成绩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个人信息、考试科目和考试成绩的数据库。
第七条 机构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信息的数据库。机构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 从业人员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人员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获取资格时间,培训信息、工作履历、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整理
第九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协会的数据库标准和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数据库报送信息。
第十条 机构和个人填报的所有历史信息均由数据库系统统一自动存档并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机构和个人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所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有关机构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更新操作。
第十二条 机构和个人发现其所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更正并报告协会。
第十三条 协会认为机构和个人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可以要求机构和个人进行复核。机构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重大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变更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六)变更联系方式;
(七)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一)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
(二)期货从业人员发生辞职、退休、被解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等情形的;
(三)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
(四)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或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期货交易所或各级期货自律组织的自律处分的,受到期货监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的,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的,机构应当在处分决定或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同时,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出具经该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并附上处罚机关出具的处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信息公示及查询
第十七条 协会通过网站公布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诚信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机构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经营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机构公示内容、期货从业人员公示内容由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该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及时更新。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的信息公示所造成的后果,由负责提供和更新数据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被注销从业资格的,其从业信息至少保持公示5年。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均可向协会进行反映。协会应予以核实,并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按规定予以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考试成绩数据库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机构数据库和从业人员数据库查询机构和个人的公开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查询、使用数据库系统的非公开信息,必要时,应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协会数据库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中涉及到诚信评价的相关数据定期从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数据库中导入。
第五章数据库管理及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 机构应指定专门管理员代表机构使用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机构专门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构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填报和更新工作,严格按照协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审核确认并报本机构负责人核准后的信息填报到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机构可以拥有两个账号和相应密码,其中填报账号拥有填报、更新和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浏览账号具有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 机构获得本机构数据库账号和密码后,即可依相应权限进行信息的填报、修改、查询和从业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应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
(一)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操作权限操作,严禁越权操作,操作员应对自己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二)在联网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输入的信息有误,应按照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管理规定: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禁止无关人员使用与数据库有关的计算机系统;
(二)首次使用数据库时,必须更改本机构账号的密码;
(三)管理员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账号和密码;
(四)管理员的密码按权限级别严格控制,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
第三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对数据库中的非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纪律惩戒
第三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查询或使用协会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纪律惩戒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撤销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非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12 月17 日颁布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⑨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21日

⑩ 期货资金管理方法

方法一:均衡交易—固定金额交易(equal dollar exposure per trade)

从名字上看就是投资者在每次交易时,开仓的金额保持在同一的水平,该方法最好的地方是在操作上简单实用。那么,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如何来确定这个固定金额呢?普通的交易者可以根据以下两个方面来确定固定的交易金额:

1、心理承受的最大损失。

2、所交易品种的止损价位计算。

以下,以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铜合约举例,简单的阐述一下该方法如何应用:

一个投资者在其期货保证金账户上有保证金200,000万元,他每次交易的最大心理损失额为10,000元(该投资者的交易周期为5天),假设铜的5天的波动范围(求其方差)有68%的可能在2%,那么该投资者的开仓率是多少呢?

首先计算出在投资周期内可能损失额:假设目前铜价为25000元/吨,那么在68%可能性波动在2%左右,则损失额为500元,那么,该交易者的交易比例为:

F = (10000/500)* 25000*5% / 200000= 20 * 25000* 5%/200000= 0.125 OR 12.5%

该方法较简单适用,尤其对一般的投资者来说,易于理解和操作,更重要的是该方法考虑了投资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使用该方法使得投资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能够保持一种养好的交易心态,对行情的分析和把握上更加准确合理。

方法二:固定比例交易法(fixed fraction exposure)

该方法是指,在每次交易的时候使自己的资金维持在同样的比例。

如何设置比例呢?举例如下:根据过去的交易,10次交易中你获利的次数是6次;固定比例法的公式如下:(F为比例值)

F = ( P—( 1 —P) )= 0.6 —0.4 = 0.2 or 20%

那么,你开仓的比例为20%。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成功比低于0.50,则在该公式下,F <0。也就是说在该公式的使用在于你操作成功比例必须大于0.50。

由于在上述公式里仅仅只考虑了成功比例,没有考虑盈利的情况,这是不完善的,因此,我们加入盈利的情况后改善的公式如下:

F = ( (A + 1) * P – 1 ) / A 注:A 为盈利比例

假设 A =5 P =0.3 则 F = 0.2

以上的方法,我们称为KELLY法,它是根据历史的数据通过一定的公式来推测未来的走势,但是在实际的交易中收益情况不大可能与历史的平均水平一致的。

下一篇文章我会为大家提供一个方法以满足每次交易的独立性,以及解决从历史数据得来的平均值方法很难得到最佳开仓率的问题。

方法三:最佳比例法----KELLY的修正法

本方法利用特定的交易方法代替历史数据方法,以得到最佳交易比例。

在kelly的修正法里假设收益比和成功比在每次交易中是变化的,这是符合日场交易的情景的。它的结论是:每次交易的比例都是独特的。

在计算中,Kelly修正法有两种方法:

1、估计计划的风险和收益。

该方法假设交易者在交易前就估计可能的风险和收益。

案例: 一个交易者买入一份大豆合约,可能有20元的利益和8元的风险损失,且他过去的成功比为0.45,则收益比为: A1 = 20/8=2.5

我们根据成功比再计算收益比:

A = 成功比 * 收益比 — 失败比 * 1= 0.45 * 2.5 — 0.55 * 1= 0.575

则:f = ((2.5+1)*0.45 —1)/2.5=0.575/2.5= 0.23 or 23%

2、历史收益法(historic—returns approach)

该方法是通过对一系列的历史数据的统计归纳出一个最佳方法。

HPR (holding –period return)是指在所选数据期间的收益。

HPR (I) = 1 + F *( -- 收益/数据段内的最大损失)

TWR (terminal wealth relative):最后收益相关值。TWR= (HPR1)*(HPR2)*(HPR3)……*(HPRn)

我们将选择TWR最大的F值

交易次数 hpr

1 1+f*(--0.25/--0.35)

2 1+f*(--0.35/--0.35)

3 1+f*(+ 0.40/--0.35)

4 1+f*(--0.15/--0.35)

5 1+f*(+ 0.30/--0.35)

TWR :假设 f= 0.1 , 0.25, 0.35, 0.40, 和0.45

则:当 f= 0.1 时 TWR = 1.13

f= 0.25 时 TWR = 1.28

f= 0.35 时 TWR = 1.3108

f= 0.40 时 TWR = 1.33697

f= 0.45 时 TWR = 1.32899

在f= 0.40 时 TWR = 1.33697为最大值,则F取0.40。则在上述的情况下,资金开仓的比例为0.40

以上通过三个方法较系统的介绍了期货资金开仓的设计方法。作为一个成熟的投资者,他的成功是建立在有效的资金管理上的。无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在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时,在交易前一定要做好对自有资金的管理设计,使投资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的享受金融衍生品给您带来的巨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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